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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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

(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

(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

广告;

(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

(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

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

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窗口地区应编制专项详细规划。

第七条各类户外广告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损害建筑物、造影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

第九条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依附于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亭、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道路(轨道)隔声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

(二)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构)物、地标性建(构)筑物、风景名胜点、居民住宅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三)违法建(构)筑物、危房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户外广告规划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定期维护、保养,做到完整、安全、整洁、美观,功能完好,无画面污脏、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应保持画面完整。

(四)户外广告设施配置夜间灯光的,形式与颜色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不得设置强光灯饰。

(五)电子显示屏亮度白天不得大于2000cd/M2,晚间不得大于200cd/M2,并按规定时间开闭。

(六)利用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头、车窗、车门和线路牌,影响乘客识别,不得遮盖车身全部颜色,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相协调。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交通工具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七)利用公交候车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规定的广告栏内设置,不得遮挡公交线路信息。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形式、色彩与街景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须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按照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免费提供办理须知。

第十三条市区重点道路、城市出入口、窗口地区、主要商业中心和景点周边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实行联席会议会办制度。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根据受理申请的情况,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集中会办,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必须是设施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场地、车辆等的产权所有人。公共设施或公共用地的,应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涉及多产权的,必须经过所有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资格;

(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三)发布的时间、地点、形式、材质、内容等应与行政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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