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户外广告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全区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城发[2003]41号和苏园组[2003]21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园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飘浮物、空中飞行物)及其他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园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登记、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园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具体技术规范,并对户外广告的建设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户外广告经营资质和广告内容;园区国土房产、公安(交警)、安全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分类第六条独立式户外广告,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的大型T 形(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一类广告)。
第七条定着型户外广告,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墙面广告、垂直广告、挂牌式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广告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二类广告)。
第八条单纯型店面招牌,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墙立面及其它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名称而不含任何其他内容的门面招牌(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三类广告)。
第九条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四类广告)。
第十条短期性户外广告,包括横幅、竖幅、布幅、扁担旗、彩旗、气模、立体模型、标牌、气球、飞艇等(依据本条设置的户外广告为第五类广告)。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
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和使用,营造积极向上、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山市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本着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公益广告,是指设置在区内主要道路沿线、公共设施等,用于宣传口号标语、重大活动、节日氛围等非营利性的户外广告牌。
凡使用以上户外广告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党政办是户外公益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变更、管理等工作,参与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设置规划工作,扎口管理区内主要户外公益广告牌的版面更新。
规划建设局是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规划、设置,并给与外观、技术的等方面的规定。
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户外公益广告的日常监督和维护,参与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设置规划工作。
社会事业局扎口管理老镇区部分户外公益广告牌的发布。
(详见附件一)第四条户外公益广告牌的规划由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编制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规划建设局负责实施,版面由党政办扎口管理,所需费用由区宣传费用承担。
第五条户外公益广告版面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保持整洁、规范,文字工整、清晰,层次分明,美观大方,兼顾艺术性、欣赏性和实效性。
(二)不得违背宣传宗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张贴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容,努力达到宣传的目的。
(三)内容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条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整更新。
(四)宣传形式要生动活泼、内容充实而有意义,要能吸引民众阅读和交流。
第六条户外公益广告使用审批程序应当遵循公平、合法、简便、效能的原则进行。
(一)申请使用户外公益广告的条件: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垂直条线等政府机构,用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
(二)审批程序:申请单位填写《户外公益广告使用申请表》(附件二),提交给所涉及广告牌的扎口管理部门,由扎口管理部门审核。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户外广告资源,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场地、建(构)筑物,移动载体等设置的广告设施,包括高立柱、电子显示屏、楼顶、墙面、围墙、落地、灯线杆、报刊电话亭、路名牌、公交站台广告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设施与标识单牌面积3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或总造价30万元以上的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是指利用自用、租用房屋的门楼、门楣、建筑物立面及其他合适位置设置的本企业、商店的门面店招和单位标牌。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市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物价、公安部门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参加,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研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中相关事宜。
城市及镇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
城市、镇建成区外公路沿线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其中对中山东路高架桥至东陈出口沿线两侧、334省道紫光路至丁堰高速出口沿线两侧、花市路柴湾至AA北高速出口沿线两侧的现有高立柱等广告设施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在两年内予以清理。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资格和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语言文字的审查和监督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行政审批、公安等部门依法配合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苏州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
苏州市户外广告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参照执行)1 总则1.0.1 为了规范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行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的设置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店牌设施设置的安全性、有序性,制定本规定。
1.0.2 在苏州市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设施适用本规定。
1.0.3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术语2.0.1 户外广告设施在城镇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各类场地及城镇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粘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见表2.0.1。
表2.0.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3 基本规定3.1 户外广告设施3.1.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1 继承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
2 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
3 钢结构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材料、施工质量验收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的相关规定。
设置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经正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管理部门提交安全鉴定书。
3.1.2 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1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1997.08.28【实施日期】1997.08.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0日)修改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副、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30•【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155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2021〕155号《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3月15日经市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1年3月30日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美丽苏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广告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工地围挡、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在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包括展示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布(条)幅、投影、实物造型等。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美观整洁、安全环保的原则。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督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七条户外广告行业协会应当引导协会成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和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规划的首航——记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规划的首航——记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我司规划设计院编制完成的《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2015-2030)》于近日顺利通过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成果评审会,作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江苏省城市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后首个通过评审的广告规划项目,不但受到了与会领导和专家的一致好评,更在广告专项规划领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本专项规划为提升苏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管理水平,提高户外广告整体品质,打造美观、特色、有序、绿色、智能的户外广告体系提出了前瞻、创新、切实的规划思路与技术方法。
苏州城市经济发展日渐成熟,不同利益主体对城市空间资源的争夺日渐激烈。
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促使城市格局和发展方向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区主干道沿线广告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同时近几年新规划的三个新城、高铁站及城市商业片区周边户外广告的设置引导,以及苏州中环快速路沿线周边的广告设置规范都迫切需要统一规划。
由此可见,本次规划的编制是非常必要、及时的。
▲ 规划范围及重点研究区域图《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是我院在非传统专项规划领域的又一次尝试,既是挑战也是一次难得的机会。
项目组历经6个多月的时间,搜集大量相关资料,对国内外众多优秀的户外广告规划案例进行研究,并对成都、重庆两地进行了实地考察,深度研究并探索适合苏州本地特色的规划理念及设计方法。
经过多次现状调研、问卷调查、会议沟通等工作,在不断探索、学习的过程中,项目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完成了本次规划。
本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部分内容,总体规划包括苏州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规划控制引导,详细规划包括姑苏区范围内重要道路、节点的户外广告设置引导。
项目组通过对现状问题的深度分析、案例的研究及相关规划的解读,针对苏州的城市特色,导入区域形象识别系统,确定以打造美观化、特色化、有序化、绿色化、智能化的广告系统为目标,提出“分片、分区、分段、分点、分类”的五分控制引导体系,从点、线、面三方面提出户外广告的宏观总控引导通则,同时将苏州的户外广告分类体系划分为4大类、15小类,并分别提出控制引导细则。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目录摘要 (1)一、引言 (4)二、评估工作概况 (5)(一)评估准备阶段 (5)(二)评估实施阶段 (6)(三)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8)三、评估内容 (8)(一)合法性评估 (8)(二)合理性评估 (11)(三)协调性评估 (14)(四)可操作性评估 (17)(五)立法技术性评估 (20)(六)绩效性评估 (24)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30)附件一 (36)附件二 (40)摘要《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已逾十年,制定时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户外广告的内容和形式不断地变革与丰富。
在这一背景下,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有关计划的通知》(苏府〔2013〕52号)的要求,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市政局”)组织对《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办法》的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作全面的评估。
今年3月,市容市政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估工作。
经过为期三个月的评估,市容市政局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综合运用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比较分析、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个案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法,对《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和实施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通过评估,评估小组认为《办法》的制定符合相应的立法程序,《办法》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在制定时的法律框架下,《办法》及其配套制度很好地平衡了广告设施产权人、广告发布者和广大市民的利益,促进了户外广告资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升。
其合法性、合理性、立法技术性、可操作性、协调性和实践性均值得肯定。
本次评估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第一,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征求意见范围广本次评估严格按照《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的规定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评估过程中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以走访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充分听取了户外广告管理人员、广告从业者、广告产权人,以及广大市民的意见。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2.05•【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已经2001年8月3日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2年2月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市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规划局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江苏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手段,对于城市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户外广告数量的不断增加,管理工作也变得愈发复杂和困难。
为了规范江苏省内户外广告的管理,保证广告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江苏省特制定了《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管,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公共空间的有序。
二、立法目的与背景《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对于城市环境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户外广告的布设、内容、形式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广告的质量和水平,增加广告的宣传效果,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的协调,有效保护市民的视觉权益。
该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 提升城市形象:城市形象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规范户外广告的布设可以保护市容市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2. 维护公共空间秩序:合理规划和管理户外广告可以提高公共空间的秩序,确保市民和游客的正常出行和休闲环境。
3. 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广告内容、形式和宣传手法,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重点内容《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广告布设范围和条件:明确规定各类户外广告的布设范围,禁止在敏感地区、文物保护区和生态保护区等特殊区域设置广告牌,确保广告布设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 广告内容规范:对广告内容进行规范,禁止使用违法、虚假和虚荣等不良内容,保证广告宣传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 广告投放时限:设定广告投放时限,禁止夜间、节假日和重要宗教节日等特定时间段的广告宣传,以减少对市民生活的干扰和噪音污染。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苏府[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9〕69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苏州市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与管理,充分发挥户外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户外公益广告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有关单位需要设置户外公益广告的,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要求和时间安排提供给户外公益广告设置地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
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六条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
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制作发布。
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在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后,应当进行现场检查。
到期的户外公益广告画面由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理。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7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商业广告:(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三条户外广告主、户外广告经营者、户外广告发布者和户外广告监督管理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健康、合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五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者影响消防通道,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六条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管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城建(规划)、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必须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工商、城建部门依法监督实施。
在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制定以前,为适应户外广告的管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的窗口地区和主干道的户外广告设置先行规划。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
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规范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的空间资源功能,进一步提高城市的市容面貌,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市长常务会议精神,按照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现对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为了强化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领导,简化审批手续,市实行户外广告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由市城管、工商、规划、财政、法制办、园林、市政、公安、环保、交通、宣传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决策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的有关政策,审核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对公开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设置进行会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
其主要职责是执行联席会议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制订市区主要路段和地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规划的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行使政府对城市空间资源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资产管理权,做好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费)(以下简称"使用权出让收益金")的缴纳管理工作;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容貌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设置证》。
二、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市区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在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虎丘区四个城区范围内实施,使用权出让的种类和标准为:1、在城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等周边空间设置高炮广告、立杆灯箱、落地式灯箱、立牌广告等广告的设施(阵地)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2、在沿街建(构)筑物上设置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垂直灯箱、电子显示牌(屏)等,其中:(1)事先由政府制作广告设施的,广告设施使用权以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出让收益金其中一部分按协议约定比例返回给建(构)筑物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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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促进户外广告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从事广告业经营和发布广告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工地等各类场地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以及其他用于展示、宣传的广告:(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建(构)筑物顶部和外部墙面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充气装置以及张贴等形式;(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修车亭(牌)、信息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广告;(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直接设置在地面上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灯箱、底座式灯箱、大型高立柱和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四)移动式户外广告:设置、绘制、悬挂、张贴在车、船等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区规划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并实施规划管理。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发布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发布资格、发布内容审查、登记发证和对违法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和监督管理。
市、区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综合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划定的管辖区域分别进行户外广告的设置行政许可、组织户外广告使用权公开出让、统筹协调公益广告的发布和日常巡查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参与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编制。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管辖范围,对违反户外公安、园林和绿化、交通、环境保护、气象等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户外广告设置有关事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窗口地区应编制专项详细规划。
第七条各类户外广告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江苏省城镇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和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损害建筑物、造影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和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不得粗制滥造影响市容。
第九条严禁在下列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依附于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亭、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道路(轨道)隔声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二)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构)物、地标性建(构)筑物、风景名胜点、居民住宅及其建筑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导引标识除外);(三)违法建(构)筑物、危房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户外广告规划等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二)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定期维护、保养,做到完整、安全、整洁、美观,功能完好,无画面污脏、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电子显示屏、霓虹灯应保持画面完整。
(四)户外广告设施配置夜间灯光的,形式与颜色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不得设置强光灯饰。
(五)电子显示屏亮度白天不得大于2000cd/M2,晚间不得大于200cd/M2,并按规定时间开闭。
(六)利用车身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头、车窗、车门和线路牌,影响乘客识别,不得遮盖车身全部颜色,广告色彩应与车体颜色相协调。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外,其他交通工具不得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七)利用公交候车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规定的广告栏内设置,不得遮挡公交线路信息。
(八)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形式、色彩与街景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行政许可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须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发布广告。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按照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
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公开行政许可所需的文件资料目录清单,并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免费提供办理须知。
第十三条市区重点道路、城市出入口、窗口地区、主要商业中心和景点周边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实行联席会议会办制度。
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根据受理申请的情况,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进行集中会办,并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必须是设施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场地、车辆等的产权所有人。
公共设施或公共用地的,应先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涉及多产权的,必须经过所有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发布户外广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资格;(二)拥有相应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三)发布的时间、地点、形式、材质、内容等应与行政许可核准的一致。
第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期限为2年,大型电子显示屏的设置期限为3年。
第十七条申请人人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政许可批件后3个月内未设置的,由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督促其设置;超过一年仍未设置的,该行政许可自动撤消。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三十日或以上,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供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施安全检测报告。
发布户外广告许可期满需延续的,应在期满前七日或以上,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件。
设置人名称变更的,应在自核准变更之间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条经行政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移建、改建或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其他原因必须调整或拆除的,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提前2个月通知设施产权人和经营者。
产权人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调整或拆除,建设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需发布招贴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发布,禁止乱写乱挂、乱涂乱贴。
第四章公益和临时性户外广告第二十二条户外公益广告,是指不以宣传商品、服务为目的,具有社会导向性和非盈利性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市区主要道路和窗口地区户外公益广告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一般道路和地区不得低于12%;大型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插播量不得少于总量的10%。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需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单位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并送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备案。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前,应当提前2个月将宣传内容、设计样稿和时间安排等提供给市容市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户外公益广告发布实行事前审核和事后检查制度。
户外公益广告画面设计稿由各有关单位加盖公章后送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制作发布。
发布到期后,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清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公益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二)主题鲜明,观点正确,体现社会和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规范,画面色彩协调,设计制作严谨;(四)不得出现与公益宣传或活动无关的其它内容,不得变相设计、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八条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
鼓励户外广告设施所有人(使用人)在招租期间发布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招租内容可以与户外公益广告同时发布,招租画面应当与户外公益广告的画面、内容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
鼓励社会资金赞助户外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不得以发布户外公益广告名义发布或夹带商业广告。
第二十九条因举办文化体育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展销、庆典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提前7日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按许可的时间、地点、数量、形式等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安全。
第三十条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许可期限一般为7日,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需再次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与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前次许可设置的天数。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到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的,应先取得占道的行政许可,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多于占道许可的时间。
第三十二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在许可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撤除各类设施,逾期未撤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代为拆除,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章使用权出让第三十三条市区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均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由政府通过拍卖、招标等合法方式公开出让。
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建行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的土地或建(构)筑及其附着于土地的空间位置。
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公开出让活动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拍卖公司的确定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在有合格资质的单位随机抽取,一般每次抽签两家拍卖公司,分别负责下两场拍卖会。
抽签应在所有具有合格资质的拍卖公司监督下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六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由拍卖公司策划,并于拍卖日前7日通过大众媒体发布拍卖公告。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在招标前7日发布招标公告。
以其他方式出让的,应在出让日前7日公告。
第三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出让年限一般为3~5年,户外广告阵地的出让年限一般为5~8年。
具体出让年限在拍卖公第三十八条用于出让使用权的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资料应向受让者公布,凡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可参加竞买。
第三十九条参与竞买者应当持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意向、广告设计样稿等,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保证金。
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后,受让人凭成交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等有效法律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