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一)
论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规制
论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规制摘要:网络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改变,表达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因借助网络平台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
正如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网络表达自由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立法的相对落后,导致网络案件频发。
如何设计一个合理的制度对网络表达自由进行合理的规制是值得网民认真思考的问题。
面对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立法规制的不足,本文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从提高立法层次,淡化立法内容的管制色彩,完善权利救济途径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网络;表达自由;立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5-0102-02一、什么是网络表达自由网络表达自由具有表达自由概念的所有内涵,与言论、出版等传统表达自由不同在于公民或社会组织表达言论、获取和传播信息的自由是通过互联网这一新的媒介实现的。
网络表达的特征在于:1、参与主体广泛、平等。
网络无国界,几乎没有门槛限制,世界各国的人可以抛开现实生活中的差异,无论受教育程度、职业、社会地位、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平等地在网络世界行使自己的表达权。
2、匿名性。
这种隐藏身份的表达方式,使网民抛开顾虑、畅所欲言,表达更加真实。
3、即时互动。
网络打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网民随时可以上传自己的观点,接收最新的信息。
任何一个话题都可以成为网民自由交流的内容。
网络表达是一种全新的表达方式,其独有的特性使其具有传统表达方式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因此,网络表达自由是公民、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借助互联网这一新媒介,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态度、建议等的自由。
二、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立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正如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网络表达自由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立法的相对落后,导致网络案件频发。
我国网络表达自由的立法规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立法主体多、层次低自从我国接入互联网以来,有关机关陆续进行了关于网络安全的立法活动。
论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时代,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网络的公信力等弊端。
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监管和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回应网络舆情信息,切实推行信息公开;建立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弊端;法律规制在中国,互联网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发展迅速,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在监督权力运行、遏制权力腐败、监视个人生活、规范个人行为、汇集社情民意、推进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空间。
然而,快步前进的洪流也伴随着谣言传播的泥沙,“网络谣言”就像一旦打开就无法再拧紧的水龙头。
每天的网络新闻,不停地出现各种传言,不停地出现辟谣的声明,网络谣言到处飞成了中国网络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已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并采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烦恼。
由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及文化修养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类谩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把网络作为煽动群众的工具,通过网络传播反动的言论,严重的危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一)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对外公开他人信息。
[1]谈起“郭美美事件”我们都不陌生:微博炫富的郭美美,因其微博签名与红十字会有关,引起了大家对其身份的种种猜想,随后有关其身份的各种网络谣言纷纷登场,最后政府不得不介入进行调查,然后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澄清。
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文化分析
( 河北联 合大 学人文 法律 学院, 河北 唐 山 0 6 3 0 0 0 )
【 内容摘要 】 互联 网 自2 0 世纪9 0年代 中期开始在我 国推 广, 经过 2 O 年 左右 的发展 , 已经成为社 会 生活 中的新 兴信
息传播媒体 , 和传统媒体 一样 , 互联 网对以政 府 为主导 的社会 公共 事务的 正常运转 , 起 到重要 的监督 作用 。通 过法 律 文化视 角对这种 网络舆论监督机 制进 行审视 , 并对 目前 网络舆论监督 中存 在 的一 些 问题进行 分析 , 有助 于加 快社
1 0 2
政 法 论 丛
2 0 1 3. 年
流。
件并有机会接人互联 网的人大多具备较高的计算机
互 联 网交 流 中的 匿名 特 征 决定 了 网络 文化 的平 与 网络技术 水平 , 较早 的互联 网公 共交 流平 台也 多是 等 性 。这是 因 为 , 在 匿 名状 态 下 , 网 民 以脱 离现 实身 搭建在高校 B B S系统 中, 这导致 网络的使用者圈子 份 的方 式参 与 到网络 交流 之 中 , 从而最 大程 度上 摆脱 维 系在 一个 较 为精 英化 的社 会 阶层之 中 , 彼 时 的网络 现实 身份所 附 着 的社 会 定 位 , 如 同戴 着 面 具 狂 欢 一 资源 尚未 惠 及 大 众 , 因 此 社 会 影 响并 不 大 。 即便 如
兴 起 的社交 网络服 务 正 在推 荐 用 户 通 过 实 名 方式 进
但也由于仅为“ 推荐” 而并非“ 强制” , 网络用 相对 于传统信息交流方式 , 以互联 网为媒介进行 行交流 , 户 仍可 继续 以匿名方 式进 行 网络交 流 。从 总体 上看 , 交流 在文 化特 征 上具 有如 下特 点 :
网络_文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文化安全管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网络文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等领域。
第三条网络文化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三)公开透明,社会共治;(四)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网络安全。
第二章网络文化内容管理第四条网络文化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三)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危害社会公德的;(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五条网络文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网络文化产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网络文化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制度,对用户举报的网络文化产品内容及时处理,确保网络安全。
第三章网络文化平台管理第七条网络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责任制;(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三)网络安全监测和预警;(四)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五)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网络文化平台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网络文化产品。
第九条网络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行为规范,对用户发布、传播的违法违规内容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章网络文化安全监督第十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网络文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网络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网络文化经营者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网络文化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论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文化建设
论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文化建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空间的法治和文化建设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
加强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素养,已经成为当今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意识不足在网络环境中,由于信息传播的快速和丰富多样的内容,很多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导致了网络空间中的法治意识不足。
一方面,一些网民在网络上言行不慎,违反法律法规,甚至参与到网络犯罪活动中去;很多人在使用网络时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欺骗和侵害。
加强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意识培养,是确保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前提。
二、网络环境中的法治建设亟待加强在网络环境中,存在大量的非法信息和不良内容,给公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网络犯罪现象也时有发生,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在网络环境中的法治建设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
需要通过加强网络环境中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打击和整治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构建一个良性的网络法治环境。
为了加强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文化建设,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 加强法治意识教育要加强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文化建设,首先要加强法治意识教育。
通过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社会宣传等多种途径,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公民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培养正确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加强网络环境中的法治文化建设,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政府部门要加大力度,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行为。
也需要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机制,加强对网络空间的监管和管理,维护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
3. 倡导良好网络行为在网络环境中,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积极倡导良好的网络行为。
论网络民主参与的法律规制
一、网络民主参与的概念就像追逐自由一样,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对民主的追逐。
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提出了‚共和政体‛,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穆勒的名著《代议制政府》,直至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共产主义都可以说是人类从古至今对民主不懈追逐的体现。
进入20世纪,人类进入了信息化社会,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但是追求民主的脚步却从来没有减缓,并变得更加的快速。
于是在外部条件和内心的强烈愿望的支持下产生了一种新的民主参与形式——网络民主参与。
网络民主参与作为一种新兴的民主参与形式,引发了无数学者专家的关注,对于网络民主参与的概念与性质也有各种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网络民主参与并不是全新的一种政治参与形式,而是在传统的民主参与的基础上,采用网络这种新型的参与手段来进行的一种新型的民主参与。
(一)网络民主参与的概念当前的世界正处在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而体现着一点最为明显的就是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可以说在人类的历史上没有任何一项技术的发展获得了如此快的速度。
也没有任何一项技术能够对整个社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如此大的影响。
从根本上来说,网络是一种沟通方式,但是网络不单纯改变了人们的沟通,或者说网络通过改变人们的沟通彻底改变了当前社会的结构组成。
于是与之息息相关的政治参与形式、参与过程、参与结果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变革。
迅猛发展的互联网络正在把人类带入信息社会。
而且,它的应用及发展速度超越了历史上任何一种新兴技术。
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不可避免地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领域产生或即将产生强大的冲击力。
它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从而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社会的政治结构和经济结构。
作为一种革命性的沟通方式,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网络根本性地改变了千百年来人们政治参与的方式、结果和目的,对人们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随着世界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民主建设本身也开始面临一次空前的发展机遇,网络民主参与便适时出现了。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络⾔论⾃由权⼈⽂学院毕业论⽂论⽂题⽬⽹络⾔论⾃由权论专业法学班级学⽣姓名学号指导教师中⽂摘要从古代开始,⼈们已经意识到⾔论⾃由的重要性。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明的进步,⼈类已经普遍接受了⾔论⾃由的概念。
⾔论⾃由作为⼀项基本权利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受到各国宪法法律和多个国际条约的保护。
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世界⼈权宣⾔》,其中第19条规定:“⼈⼈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不受⼲涉的⾃由,和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由。
”然⽽⾔论⾃由的实现要受到许多现实条件的束缚,因此在以往的现实中因⾔论⾃由⽽凸显出来的⽭盾并不明显。
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异军突起的⽹络逐渐在⽇趋激烈的媒介竞争中彰显其重要地位。
⽹络时代的到来给⾔论⾃由注⼊了新的内容和活⼒,在⼈们的现代⽣活中,⽹络⽣活了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
信奉⾃由和共享精神的互联⽹更是以其独特的运作⽅式,打破了传统媒体对⾔论的控制,使⾔论⾃由得到充分⾃由的实现,但同时也给⼈们⼤⽣活带了巨⼤的冲击和前所未有的影响。
⽹络⾔论⾃由权如同⼀把双刃剑,如何正确发挥⽹络⾔论⾃由权的作⽤,在法律对其的保护和限制之间如何平衡,成为了⽬前法律界专家学者研究的焦点。
⽂章第⼀部分介绍了⽹络⾔论⾃由权的基本内涵。
通过同⾔论⾃由权的⽐较,体现⽹络⾔论⾃由权的新内涵,分别阐述了⽹络⾔论⾃由权的内容,特点和范围。
同时介绍了⽹络与⽹络社会的特点。
由于⽹络这个特殊的载体,⽹络⾔论⾃由权注⼊新的时代性的内容。
⽂章第⼆部分关于⽹络⾔论⾃由权的法律规定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通过⾔论⾃由的界限,探讨⾔论⾃由的保护和限制。
从⾃由的界限出发,通过国内外⾔论⾃由权⾏使的现状,来阐述如何才能正确⾏使⽹络⾔论⾃由权⽂章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国内外关于⽹络⾔论⾃由的法律规定及现状。
从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各国在⽹络⾔论⾃由的法制⽅⾯现状,因为⾔论⾃由的相对性,⼈们⾏使⾔论⾃由权时受法律保护,但同时受法律限制。
文化安全法律治理论文
文化安全法律治理论文[摘要]文化安全是文化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文化安全状况总体平稳,但仍存在主流意识形态被冲击、互联网暴力和色情泛滥、个人隐私被侵犯等诸多威胁。
法治是防范和抵制不良文化、维护文化安全的根本途径,是文化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关键。
加强文化安全法律治理需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整合现有立法;提高政策法律化程度,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构建以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治理模式;以司法裁判为基础建立案例指导制度。
[关键词]文化安全;不良文化;法律治理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安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盛不衰的支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迅速增长,并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这既推动了文化的发展和繁荣,也使文化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文化安全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系统、稳定的制度支持,需要与文化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治理手段,而法治恰恰能够满足其内在要求,是文化安全治理的有效方式。
一、法治是文化安全治理的有效方式文化安全是文化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
防范和抵制包括危害意识形态安全的文化、激化民族矛盾和宗教冲突的文化、违背社会公德的文化和侵犯个人权利的文化在内的“不良文化”的影响是维护文化安全的主要任务。
近几年,陆续出台的《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均明确了文化安全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地位,肯定了文化安全法律治理的必要性。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文化安全治理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法治能够为文化安全治理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支持。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文化安全问题虽然时轻时重,但总存在。
并且,文化安全状况与一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状况越好,文化安全状况就越好,反之则越差。
文化安全状况也会随着文化内容和接受者的改变而改变:同样的文化内容,适合成年人,却不一定适合儿童;同样的文化产品,接受者的素质越高,文化安全系数就越高。
论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我国网络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政法学院法学1班吴琛20105321随着网络时代的悄然而至,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媒介,日渐呈现出与传统媒体所不同的优势,它广泛而深入地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 孕育出一种新的文化、经济、生活形态, 并产生巨大的社会功能;但是,这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曙光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问题、网络内容问题、网络侵权问题等等,然而我国目前网络立法明显滞后且存在许多缺陷,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立法, 以更好地促进网络建设健康发展。
一、当前我国网络立法现状我国的网络法律包括三个层次: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创制的法律、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以及法规机构创制的行政规章。
目前,在网络法律领域, 最高层面的立法仅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等极少条文中。
第二层次的立法, 只有数量极少的国务院创制的行政法规。
而最低层次的立法, 是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及部下属机构颁布的大量规范性文件。
从立法实践来看, 我国网络立法是以行政规章及法规性文件为主要依据进行的, 管理是其主要特征, 规定和通知是其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
另外,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的网络立法, 大多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
二、当前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短短十几年时间里,我国的网络立法已经初步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在对网络规制方面已经完成了奠基性的工作。
但在我国已初步具备网络安全法律调控体系的同时, 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新生代的网络立法在我国尚未达到相对成熟的阶段,已经出台的不少法律文件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漏,其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立法层次不均,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 立法层次低, 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 制裁手段较少, 处罚力度较小, 法律效力较弱。
且缺乏一部专门针对网络权益的法律。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2卷)总目次
磊 (—5 1 ) 6
雪 莹 (—8 25 ) 《 滨 逊 漂 流 记 》 与 成 人 仪 式 /冀 桐 , 吴 丰 瑜 鲁
f—4 26 )
《 嘴李 翠莲 记 》 的 故 事 来源 及 影 响 /陈丹 丹 (—8 快 16 )
张 爱 玲 男 性 贬 抑 书 写 的 荒 原 意 识 诉 求 ,毛 灿 月
《 州大 学学 报 ・ 会科 学版 》 温 社
20 年 ( 2 0 9 第 2卷) 目次 总
( 篇名 /作 者 ( 次 . 始 页码 ) 期 起 )
移 民与 区域发展 — — 温 州移 民社 会几个问题的思考 /任柏强 ,韩纪江 (—) 11 论城市管理创新系统的构建 /裴 乐 (—) 1 7
f-3 1 ) 7
张爱玲小说中的上海都 市民俗描写 /谢 弥丽 ,姚周辉
f-0 27 )
生态批评视阈中的汪曾祺 小说 /伍曙亮 (-9 1 ) 7 传统 与现代的合谋 —— 15 9 0年代婚 恋题材小说研究
/谢 燕 红 (-4 18 ) 王 尔 德童 话 中 的纵 欲 与 救 赎 /董 莉 莉 (-O 19 )
/董 雪 飞 (-0 ) 116
以美 国大选为例
超 越传 统与现代 二元对 立 的文 化思维模 式 /孙 邦金
(—7 11 )
学 习词 典 中动 词 B E的 探 讨 /苏 玉 洁 (-1) 112
“ 审美一 实践 ”文 学:阿英 “ 文学一 治”批评模式 的 政 考察 ( )/许 一 徐 (-) 21 超,涂育珍 (.) 27
勇
《 中国屏风上》的三种 中国形象 /胡水清 (-8 在 21) 论《 物权法》 的和谐 道德 理念 /谢青松, 马四毛 (—4 22 ) 诺 齐 克 个人 权 利 至 上性 政 治伦 理观 探 究 /崔恒 良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文化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文化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是指通过互联网传播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音乐、影视、游戏、动漫、网络游戏、网络文学、网络直播等。
第三条互联网文化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确保互联网文化发展方向正确;(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三)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文化繁荣发展。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本规定,加强自律,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互联网文化内容管理第六条互联网文化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三)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得含有低俗、淫秽、暴力、恐怖、赌博、封建迷信等不良内容;(四)尊重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容审核制度,对上传、发布的互联网文化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
第八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违法违规内容。
第九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网络安全防护,防止互联网文化内容被非法传播、篡改、破坏。
第十条互联网文化企业应当加强对网络直播、网络表演等新兴业态的监管,确保其内容健康、合法。
第三章互联网文化平台管理第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方可从事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对用户身份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
论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完善
论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之完善作者:杨福忠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2期摘要: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中具有重要作用,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规制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定。
我国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覆盖面广,各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但存在立法层次低、权威性不够以及法制不统一等问题。
完善规制网络言论的立法,应遵循必要性原则、明确性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
国务院应加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查和清理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出台《网络信息管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键词:法律规制网络言论立法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3)02-0073-10一、法律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的必要性互联网作为言论表达载体,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言论表达载体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后者具有稀缺性,而前者是非稀缺性资源。
人们上网没有身份和数量的限制,不需要许可,而且成本低廉,这使得在传统表达形式下缺少话语权的普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网络,并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对各种公共议题进行评论,发表见解,表达观点。
据有关机构抽样统计,目前人们平均每天通过论坛、新闻评论、博客等渠道发表的言论达300多万条。
①互联网在为人们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种族主义、恐怖主义、淫秽色情、极端主义以及其他各种非法言论的传播提供了空间,而国家现有的适用于规制传统言论表达载体的法律规范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去中心性、跨地域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无法有效适用。
这样,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从而在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能确保公民对公共事务的有序参与是今天各国政府面临的难题。
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美国宪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经过研究发现,有四种手段都可以对网络言论起到规制作用,这四种手段分别是法律、道德准则、市场和架构。
按照他的理解,道德“准则通过共同体施加的声誉毁损来进行约束;市场通过其中的价格来进行约束;架构通过其施加的物理负担来进行约束;法律则通过惩罚的威胁来进行约束”。
浅析网络文学作品内容的法律管理
政府部门既是宏观政策的制定者 , 也是微观管理的执行者 ,他们 方面要扶持引导优秀文化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监督文化企业的行 为 ,对文学作 品这种特殊商品进行 “ 质检 ”。同家对网络低俗 内容进 行管理的政府部 门是新闻出版总署和全国 “ 扫黄打非”T作小组办公 室 ,两个部门对互联网出版 的内容进行严格监控 ,包括 “ 网络 出版监 管系统” 、 “ 2 4 / Nt  ̄ , 网络出版 内容实时动态检测站” 、 “ 网络 出版舆 情报告系统单位 ”等检测力量 和手段 ,对低俗 内容全面管理 和清理 , 这些部¨累计对4 O 0 O 多家网络文学出版 网站中的近5 万中网络文学作品 进行重点监测 , 并组织5 0 多位专家对涉嫌色情 和低俗 内 容 的网络文学 作品进行审读鉴定 ,这些措施取得 了显著成效 ,一大批传播淫秽色情 和低俗 内容的网络文学作品 、网络原创文学网站和文学网页链接被删 除和 关 闭 。 在 对传统 出版 的管理 中,政 府对出版业 的管理表现在这 几个方 面:一是进入规制,包括法人 、产 品、职业和岗位 四位一体的进入规 制,这严格限定了出版主体的数量 和行为 ;二是内容审查 ,我国采用 事后审查方式 ,如果发现问题 ,可 以依法追究其作者 、出版者和传播 者的责任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是重大选题必须实行选题和原稿同时备 案制度 ;三是书号方面 的控制 , 这是一个具有争议 的控制方法 , 但可 以对 出版物及其种类 、 数量进行有效管理 ;四是对 出版社经营范围的 规定 ,既有大型综合 的出版社 , 也有专业出版社 ,因而可以出版社可 以各 自发挥特长 ,出精品,出好书。
1 运营主体控制法规 2 0 0 1 年1 2 月2 5 日 发布的 《 出版管理条例 》,该条例 已于2 0 1 1 年3 月 1 9 修订。规定 出版主体必须具 备规定 的条件 : ( 一) 有出版单位的名 称 、章程 ; ( 二)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 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 管机关 ; ( 三) 有确定 的业务范围 ; ( 四) 有3 0 万元 以上 的注册资本 和固定的工作 场所 ; ( 五)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 国 家规定 的资格条件的编辑 出版专业人 员; ( 六) 法律 、 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条件。审批设立 出版单位 ,除依 照前款所列条件外 ,还应当符 合 国家关于出版单位 总量 、结构 、布局的规划。未经许可并未办理相 关手续 的,不得印刷报纸 、期刊 、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 品、电子出 版物。在三十六条中规定 “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 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 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应 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 《 出版物经营许 可证》。”2 0 0 8 年4 月1 5 日 新 闻出版总署颁布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 定》,其 中详细规定 : “ 设立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 一) 有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 、章程 ; ( 二) 有符合新 闻 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 ( ) 有确定的电子 出版物出 版业务范同 ; ( 四) 有2 0 o 万元 以上的注册资本; ( 五) 有适应业务范 同需要 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 0 0 . T a c 方米 ; ( 六 )有适应业务范【 罚需要的组织机构 ,有2 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 出版 专业职业资格 ; ( 七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依照前款 所列条件外,还应 当符合国家关于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 、 结构 、 布局的规划。”第七条还规定设立 电子出版单位 ,经过主管单位 同意 过后 ,由主办单位 向所在的省 、自 治 区、直辖市新 闻出版行政部 门提 出申请 ,同意后 ,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这限制了从事网络原创文学 出版 的经营主体 ,可以严格监控他们 的经营行 为,强化经营责任 意
论网络文化产业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
更甚。众所 周知 , 网络色情 已经 成 为严 重的社会公 害。迄今 为止 , 网络 色情 内
容没有任何 收敛迹象 , 网络 色 情 严 重 污 染 网 络环 境 。 2网 络 合 同 的 法 律 问题 。 . 网 络 上 的 合 同 行 为 是 最 典 型 的 网
对 网络 信息 系统 实施 的具 有严 重社 会 危 害 性 、 犯 刑 法 的行 为 。 其 外 延 包 括 触
相 关 的 课 题 。 个 学 科 都 正 在 从 各 个 角 度 对 各
— —
维普资讯
-
] p放 论 坛
1网络 媒 体 发 布 虚 假 信 息 和 有 害 信 . 息 的 法律 问题 。
一
网 页 的 商 标 所 涉 及 的 商 业 秘 密 等 都 会 牵 涉 到 专 利 权 、 标 权 、 作 权 等 知 识 商 著 产 权 问 题 。保 护 知 行为。网络 对现实生活的最重要
影 响就 是 电 子 商 务 。电 子 合 同 是 数 字 化
目前 , 有 电信 、 用 电 信 、 播 电 公 专 广 视 传 播 等 网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对 消 费 者 其 权 益 的 保 护 确 实 存 在 着 亟 待 提 高 的 地 方。服务疏 忽 , 而无信 , 费不公 , 言 收 网 络 堵 车 , 线 、 线 等 投 诉 不尽 。花 样 百 掉 掐 出 的 促 销 活 动 、 诈 性 的服 务 信 息 以 及 欺 欺 诈 犯 罪 行 为 层 出不 穷 , 消 费 者 防 不 令 胜 防 , 不小心 , 当受骗。 一 上 6 络 文 化 产 业 市 场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网
业 的 网 络 文 化 产 业 正 在 逐 渐 引 起 世 人 的 关 注 , 引起 了学 术 界 的讨 论 。 该 说 , 络 文 也 应 网 化 产 业 研 究 是 一 个 新 的 学 术领 域 , 却 是 一 但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 人 们 的生 活 将 越 来 越 息 息 与
论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时代,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网络的公信力等弊端。
提高网民的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监管和规范网络用户的行为;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回应网络舆情信息,切实推行信息公开;建立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是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弊端;法律规制在中国,互联网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发展迅速,网民人数位居世界第一。
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在监督权力运行、遏制权力腐败、监视个人生活、规范个人行为、汇集社情民意、推进民主政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为人们沟通交流、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空间。
然而,快步前进的洪流也伴随着谣言传播的泥沙,“网络谣言”就像一旦打开就无法再拧紧的水龙头。
每天的网络新闻,不停地出现各种传言,不停地出现辟谣的声明,网络谣言到处飞成了中国网络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已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对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进行研究,并采用有效的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网络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网络言论自由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在畅通民意,遏制腐败、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的不便烦恼。
由于每个人的道德水准、法律意识及文化修养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人通常利用网络平台发泄私愤,各类谩骂、攻击、侮辱性的语言充斥其中,甚至捏造事实、肆意诽谤,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把网络作为煽动群众的工具,通过网络传播反动的言论,严重的危害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一)损害公民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只要当事人不愿意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对外公开他人信息。
[1]谈起“郭美美事件”我们都不陌生:微博炫富的郭美美,因其微博签名与红十字会有关,引起了大家对其身份的种种猜想,随后有关其身份的各种网络谣言纷纷登场,最后政府不得不介入进行调查,然后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澄清。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文艺作品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中越来越受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肃。
网络文艺作品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不仅与传统文学作品类似,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探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则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应继承或受让的人。
这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而网络文艺作品的对象,则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程序等多种形式。
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网络文艺作品不仅涉及到文字形式,还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媒介形式。
因此,在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中,需要对不同形式及媒介的作品进行细分和区别,以确保版权的保护有效和全面。
二、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也日益严重。
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主要包括抄袭、盗版、未经授权转载等行为。
其中,抄袭是指在未经原创者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作品近似或相似的程度、范围甚至内容雷同的行为。
盗版则是指在未经原著作者或出版者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发布或销售与原作相似或雷同的作品。
未经授权转载则是指以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转载、发布网络文艺作品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网络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利和作者的利益。
因此,亟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中,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
(一)立法立法是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文艺作品的监管、认定和维权等方面。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作者:曹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7期摘要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
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之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
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借鉴国外网络言论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网络言论立法。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作者简介:曹岩,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人文科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42-02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被称为第一政治权利,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一定层面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民主水平,网络所特有的淡化距离和缩短时空差距的功能,使普通人也获得了发表并且传播言论的途径,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快速迅捷。
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规范行使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在享受网络带来的种种好处的同时,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令许多人忘记了现实世界的约束,无所顾忌,网络言论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这些网络言论暴力事件的出现,让我们真切地感受到网络言论自由与权利滥用的严重后果。
一、网络言论的特点作为第四媒体的网络,打破了媒介对社会舆论的相对垄断,造就了一种开放的信息传播环境,呈现出区别于传统媒体的显著特点。
(一)匿名性导致审查困难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网络言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
网络上流传着一句名言:隔着电脑,你可能在和一只狗交谈。
网络的匿名性使人获得一种安全感,人们可以自己所设计的任意一种身份“畅所欲言”,如果他匿名发表言论,监管者很难查出言论发表者的真实身份。
(二)表现形式多样导致煽动性强载体和内容的丰富多样性使网络言论表现形式多样,煽动性强,如果用于负面宣传会在很短时间内产生巨大的不良影响,易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
有数据显示,我国网民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接近70%的网民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也使得大量网民容易受到虚假信息的蛊惑,缺乏是非判断理性,易于冲动。
网络文化内容审核管理规定
网络文化内容审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2)1.1 管理目的与原则 (2)1.1.1 管理目的 (2)1.1.2 管理原则 (3)1.1.3 管理范围 (3)1.1.4 管理内容 (3)第二章审核标准与要求 (4)1.1.5 总则 (4)1.1.6 审核标准内容 (4)1.1.7 内容分类 (4)1.1.8 内容界定 (5)1.1.9 审核流程 (5)1.1.10 审核要求 (5)第三章审核人员管理 (6)1.1.11 审核人员选拔 (6)1.1.12 审核人员培训 (6)1.1.13 审核人员职责 (6)1.1.14 审核人员权限 (7)1.1.15 考核内容 (7)1.1.16 考核方法 (7)1.1.17 激励措施 (7)第四章内容审核流程 (8)1.1.18 内容提交 (8)1.1.19 内容审核 (8)1.1.20 反馈方式 (8)1.1.21 反馈时限 (8)1.1.22 复核 (9)1.1.23 申诉 (9)第五章违规内容处理 (9)1.1.24 违规内容概述 (9)1.1.25 具体违规内容 (9)1.1.26 预处理措施 (10)1.1.27 处罚措施 (10)1.1.28 补救措施 (10)1.1.29 处理结果公示 (10)1.1.30 反馈机制 (10)第六章用户投诉与举报 (10)1.1.31 投诉渠道 (10)1.1.32 举报渠道 (11)1.1.33 投诉处理流程 (11)1.1.34 举报处理流程 (11)1.1.35 投诉结果反馈 (11)1.1.36 举报结果反馈 (11)第七章数据分析与报告 (12)1.1.37 数据收集 (12)1.1.38 数据预处理 (12)1.1.39 数据分析 (12)1.1.40 报告编制 (13)1.1.41 报告发布 (13)1.1.42 数据应用 (13)1.1.43 数据优化 (13)第八章安全与保密 (14)1.1.44 总体要求 (14)1.1.45 数据安全措施 (14)1.1.46 保密制度 (14)1.1.47 保密措施 (14)1.1.48 应急预案 (15)1.1.49 应急处理 (15)第九章法律法规与政策 (15)1.1.50 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 (15)1.1.51 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15)1.1.52 法律法规的执行措施 (15)1.1.53 政策指导原则 (16)1.1.54 政策落实措施 (16)1.1.55 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16)1.1.56 法律责任追究措施 (16)第十章持续改进与完善 (16)1.1.57 完善审核标准与规范 (16)1.1.58 建立健全审核流程 (17)1.1.59 强化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17)1.1.60 引进先进审核技术 (17)1.1.61 优化技术体系 (17)1.1.62 推广技术成果 (18)1.1.63 加强人员培训 (18)1.1.64 优化团队结构 (18)1.1.65 完善激励机制 (18)第一章总则1.1 管理目的与原则1.1.1 管理目的为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审核管理,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文化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网络文化监管
网络文化监管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文化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一些不良信息和有害内容也在网络上疯狂传播,对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带来了一定的危害。
为此,网络文化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监管的必要性、监管的目标、监管的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管的必要性网络文化监管的必要性是毋庸置疑的。
首先,网络文化的发展不应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
网络上的信息、言论和行为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管,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道德。
其次,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和有害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网络文化监管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最后,监管有助于引导网络文化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监管的目标网络文化监管的目标是确保网络环境的健康和良好。
具体来说,监管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抵制有害信息。
网络上存在着诸如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毒品等有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引发犯罪和社会不稳定。
网络文化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抵制和打击此类有害信息的传播。
2. 保护个人隐私。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隐私的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网络文化监管要求保护个人隐私,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3. 畅通健康信息。
网络文化监管还致力于保障合法、健康的信息能够顺利传播。
通过监管,可以净化网络环境,推动正能量传播,提升社会的文化品位。
三、监管的方式网络文化监管的方式多种多样,既有法律手段,也有技术手段。
下面将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1. 法律手段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网络文化监管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环境,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规范其行为,追究平台责任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管方式。
2. 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在网络文化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对不良信息的过滤和屏蔽,提高内容的审核和管理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网络文化的法律调整(一)【论文关键词】网络文化法律调整民法【论文摘要】网络文化的发展,需要法律的规制和保障。
正当的网上言论自由,必须受到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目前法无明文禁止和许可的特殊社区,其合法与否,需加以探讨。
网上政务公开,应当成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法律难以阻碍网络文化扩张。
法律要制止对网络文化的不当干预。
网络文化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对这一新生事物,法律的调整当然不可或缺,却也不可避免地有些手足无措。
法律对网络文化的作为和规制,自然成为法学领域一个崭新的课题,“网络文化法”作为法学学科1个子部门步入前台,也呈必然之势。
在互联网兴起之初,网络文化的消极影响就已经被发觉,比如网际欺诈、信息滥发和网上狂言等现象1]。
目前,针对一些具体问题也有所关注,比如就网络政务公开,有论者指出政府网站的“网八股”问题,实际上是装腔作势,借以吓人;无的放矢,不看对象;不负责任,到处害人2]。
在法学领域,学界对网络文化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研究,有论者提出法律规制是保障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主导型路径3]。
一、网络文化法的内涵和定位网络文化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物质基础,以信息交流为核心。
它以计算机及其连结网络作为物质载体,以上网者(网民)为主体,以虚拟的赛博空间为主要传播领域,以数字技术为基本技术手段,为人类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生存方式、活动领域和思维理念。
网络文化比较全面地体现了信息时代的文化特征,将成为信息时代的核心文化4]。
网络文化缘起于黑客文化和吉布森等人的赛博朋克科幻小说。
黑客最初是一群无组织的编程迷。
大约在1959年左右,MIT(MassachusettsInstituteofTechnology)就出现了第1批黑客,还提出了所谓“黑客伦理”:反对集权和权威主义,强调人们拥有绝对的信息自由和使用计算机的权利,主张利用计算机过上更好的生活。
1970后随着微机的出现,黑客多为通过个人计算机与互联网入侵和破坏计算机与网络的个人,黑客文化被视为反文化。
在吉布森等人的科幻小说中,赛博朋克、电子人和能够形成交感幻觉的网络空间等假想物本用于反讽信息技术的发展,但却对网络空间和网络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然而,网络文化的内涵早已超越了黑客文化和科幻小说中的赛博朋克的范畴,发展为一种与计算机媒介通信和在线交流相关的文化形式。
网络文化不仅包括与网际行为有关的规范、习俗、礼仪和特殊的语言符号形式,还包括网际欺诈、信息滥发和网上狂言等现象1]。
网络文化见之于客观的具体表现主要有:网上新闻、电子邮件、网上视听、网络游戏、网上社区、网上聊天和网络学堂等。
与许多新生事物类似,网络经历了爆炒之后的衰落,迷茫之中的探寻之后,终于以相对冷静的姿态占据或者搭建了社会舞台中不可或缺之1景。
网络文化也从数年前“新人类”的时尚休闲方式,演变成为民众日常工作、学习和交往中不可或缺的资源和载体,乃至许多政界人士重视的传播平台。
网络空间的出现改变着社会生活,它同时也对作为人类社会维系规则之一的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面对着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和即时性的全新网络空间,旧的法律已经不能有效地解决其间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网络法律开始应运而生5]。
具体到文化视域考察,学界已认识到网络文化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由于传统过滤技术的弊端、一些网络行为的危害以及网络相关法律的缺失等原因,有必要对网络文化加以法律规制3],网络文化法日渐成为1种社会需要。
所谓网络文化法,就是指调整网络文化的传播、运营和调控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是指以此冠名的法典,而是学理上的1个统称,其在事实上是散见于其他有名法律的。
与其他法律并无二致:网络文化法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网络文化的蓬勃发展,客观上当然需要法律的调整,但不仅仅是规制,更重要的是促进、支持和保障,这是时代赋予网络文化法的历史使命。
网络文化法应当以社会法作为其主导性质,立足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弱势群体权益,同时兼及公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私法(保障网民的私权追求)。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3个领域: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思想文化生活。
网络文化法主要在后1领域施展,但也不可避免地要涉足前两者。
在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设计上,应以可为模式为主,以体现促进网络文化发展的主旨。
二、网上言论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这一自由也延及网络平台。
但是,网络自由也存在着法定界限,受法律的合理规制。
同时,网络文化法应当对网上非法言论加以否定和打击。
网络文化法在发挥这一调整作用时,应当首先确认网络言论自由权,在此基础上明确对其合理的规制。
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这类规定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都值得怀疑,因为至少上网下载和查阅的信息内容,尤其是所谓“谣言”,往往都是后验的。
但此规定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在事实上宣示了此外的一切言论,都应当享有合法的自由,并不受非法干涉。
而“网游多讳竟何如?民主囫囵变敏猪”等现象,反映出现实工作中仍然存在对法治的背离。
更需警惕的是,不能够把网络文化法泛政治化、泛道德化,对于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审美情趣等问题,网络文化法不但不应对此横加干涉,反而应当充分保障个体自由。
以“公法”手段来解决纯“私权”问题,不但多此一举,无效无益,而且贻害苍生,后患无穷。
网络文化法在发挥对网上言论的调整作用时,应当3种模式并用:第一,以“可为模式”保障网民的网上言论自由,只要是合法言论就不应当受到非法干涉。
第二,以“勿为模式”规制网民的言论,要求其不得为上述非法言论,否则,以准用性规则即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法律规定禁止之。
第三,以“应为模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非法言论采用“屏蔽”、“过滤”和删除等措施,杜绝非法言论危害之发生。
当前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是:当网上言论自由权与他人的名誉权、信用权和隐私权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
笔者认为:法置身于平等主体之间,当然应以保障后者为重,即网上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非平等主体之间,比如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以及普通民众与公务人员之间,因为前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当向之倾斜,对其提供侧重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
恒升集团诉王洪、《微电脑世界》周刊和《生活时报》社网络名誉侵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判决)引发了网上进行消费控诉的讨论6]。
现实中,消费者通过在网上发贴表达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不满,那么其他有着同样经历和遭遇的消费者自然会附和,而其他感兴趣的网友也会加入到讨论中来。
如果该问题确实在消费者中有较大的影响,那么网上很快就会形成一种舆论,甚至有些激进的消费者还会通过网络联合起来,采取诸如抵制该企业的产品等行动,从而对该企业造成切实的威胁。
这里,有必要讨论消费者网上言论自由权和生产经营者的名誉权和信用权发生冲突时,法的价值取向。
笔者认为:消费者在网上对企业及其商品和服务的控诉,应当属于“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的范畴。
此时,个别企业的私权当然要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
从现实的角度考察,目前在经济领域,假冒产品、价格欺诈、虚假广告等铺天盖地、泛滥成灾,中国社会的“诚信危机”已成为制约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为了呼唤市场的诚信回归,生产经营者应当无条件地接受消费者的检验和监督。
即使消费者有一些非恶意的过激言论可能损害生产经营者的商誉,也应当视作后者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付出的成本。
“公道自在人心”,经历时间和事实的考验,广大消费者自会基于理性的选择而做出公正的判断,“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暴怒的商家不遗余力地剿灭对自己不利的言论,只能暴露出自身的底气不足;而国家公权力若不侧重保障消费者网上言论自由,建立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就无从谈起。
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消费者网上言论不但不应禁止和不当限制,反而是应当大力支持和鼓励的。
违背基本医学常识,宣称30岁以下患者都能有效增高的治疗仪和鞋垫,在互联网上早就恶名远播,而且多次受到国家有关部门查处,但其虚假广告仍然在很多地方的媒体大行其道。
如果可以利用互联网资源充分揭露这些骗局,不但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可以促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善莫大焉。
因此笔者建议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消费者通过一切媒体(当然最直接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行使言论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只要其控诉是真实和善意的,就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不应受到任何追究。
三、网上社区随着网民的增多,网络社会学和网络文化的研究者提出了网络社区/社群的概念,并认为存在交易的网络社区、旨趣的网络社区、交际的网络社区和幻想的网络社区等4种网络社区。
虚拟社区/社群、电子村和网际社会等概念因此应运而生。
与此同时,网络文化也出现了前卫和反文化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看,网络中既有前卫的黑客、虚拟实在的迷恋者和“网虫”,也有吸毒和吸食致幻剂者、神秘主义者、网络性爱者、邪教与政治狂热分子。
因此有人将与此相关的网上社区称为“网络溺河”1]。
通过互联网散布危害国家和公民利益的非法言论当然属违法行为,以此为主题的网上社区当然也在禁止之列。
目前法无明文禁止,亦无明文许可的特殊爱好者社区,比如同性恋社区、CP(体罚)社区、SM(虐恋)社区是否可以合法存在,是较为敏感同时也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同性恋社区同性相爱虽然古而有之,但往往被视为一种弊端,受到压制和排斥。
然而,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近年来同性恋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宽容和认同。
比如加拿大安大略省地方法院裁定对已有的婚姻定义作出修改,允许同性伴侣结婚。
新西兰移民机构宣布,居住了12个月以上处于稳定关系的伴侣(性别不限)可以象已婚配偶一样移民新西兰。
1997年,中国新刑法颁布,删除了以前常常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鸡奸罪”,从而实现了现实中的同性爱非刑事化。
这一跨越,完成了一些发达国家历经数十年走过的艰难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