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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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政策文件特征

辽宁省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政策文件特征

自主择 业 , 减 轻 政府 压 力 , 成 为 当前 退役 安 置 的发 展趋 势 。 辽 宁省 性安 置 向市场 化安 置过 度 , 两种 安置 原则 并存 的特 征 ; 更适 合 时代
人 民政 府令第2 3 6 号, 《 培养办法 》 第二十九条 , 鼓励退役运动员 自 性, 而且根据地方工资标准计算安置标准更具权威性; 安置岗位更 主创建体育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 , 政府有关部 门应按规定在 倾 向于社会需要, 正在向针对性更强的专业化方向发展。 现阶段 , 根 政策上给予扶持 , 金融机 构应视情况提供贷款 。 第三十条 , 对 自主 据政策文件特征发现, 仅凭政府扶持和公众支持还不能完全满足退 择业 、 自谋 出路和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 , 实行一次性经 役运动员的就业需求, 辽宁省相关部门应就通知要求从供求关系着 济补偿 。 这些政策的出台带有鲜明的市场化特{ 正 说明安置原则正 手, 根据项 目 特点结合社会需求、 社会资源配置、 体育产业形态等方 由指令性安置向市场化安置过度 , 两种安置原则并存的特征。 面建立起全方位、 可持续、 科学有效的退役运动员安置体系, 广泛动
现阶段根据政策文件特征发现仅凭政府扶持和公众支持还不能完全满足退役运动员的就业需求辽宁省相关部门应就通知要求从供求关系着手根据项目特点结合社会需求社会资源配置体育产业形态等方面建立起全方位可持续科学有效的退役运动员安置体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千方百计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八面来风 ・国 内透视

安置原则由政策性安置向市场化安置过度
运动员 , 结合他们的专业技能, 向体育专业化方向进行岗位安置。 这
求关系持续不断变化 , 这种安置缺陷逐渐暴露 , 使指令性安置指挥 棒发挥不了作用。 因此, 发挥市场化安置的能动性逐渐显现, 鼓励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为进一步做好优秀运动员保障工作,促进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经研究,中央财政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帮助运动员解决因重大伤残和特殊生活困难所面临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构建和谐体育的人文环境,促进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国家财政设立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

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认定的各优秀运动队在役和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运动员特殊困难生活补助和职业辅导等项目。

第二章运动员重大伤残医疗补助第四条运动员重大伤残指运动员因运动训练导致死亡和1-4级伤残事故。

伤残事故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80-2006)予以评定。

第五条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事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支付。

第六条运动员发生重大伤残时,按下列标准分别给予医疗补助:(一)在住院治疗和康复期间,对检查、治疗、康复费用中个人自费和自负部分给予50%补助,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5万元。

运动员保障政策整理

运动员保障政策整理

运动员保障政策简介第一部分招录聘用一、关于试训试训运动员是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在试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试训期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试训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

试训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办理聘用手续,其中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符合条件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二、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

运动员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一次性奖金。

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

目前有的省市已将平时训练奖纳入绩效工资统一发放。

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1—2.5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平时训练奖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奖金发放流程图:三、运动员停训后的待遇优秀运动员停训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篇一、运动员主要享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试训运动员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单位应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养老保险费。

各训练单位应在试训运动员开始试训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我国运动员退役研究综述

我国运动员退役研究综述

我国运动员退役研究综述佟强【摘要】退役是运动员必经的一个阶段.我国的运动员退役安置政策的研究与制定一直落后于社会的发展,公平与效率始终是政策制定的基石,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如何在注重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成为政策制定的主要问题.我国运动员退役较早,竞技保持状态相对较短,年龄、伤病、对训练的厌烦情绪是其主要致因,但随着退役后就业矛盾的凸显,对未来工作、生活的忧虑逐渐成为运动员退役的致因,但年龄始终是主要影响因素.我国运动员退役安置状况堪忧,数十年来难以突破.心理学研究的介入,使研究者认识到运动员退役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定量与定性分析的方法使得运动员退役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入.【期刊名称】《中国体育科技》【年(卷),期】2014(050)003【总页数】7页(P132-138)【关键词】运动员;退役;中国;综述【作者】佟强【作者单位】吉林大学体育学院,吉林长春13001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80-051986年,《湖北体育科技》刊登了“关于一些项目‘青黄不接’的原因探讨及对策”一文,文中湖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调研室在对省内田径、游泳、足球等9个项目进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体校学生及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解决得不好是造成体校学生短缺的一个间接原因。

此后,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受到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并且随着社会制度及安置政策、安置方式的演变所导致的矛盾的不断凸显,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日渐成为研究的热点。

研究者以“运动员退役”和“退役运动员”作为主题词,在中国知网检索了2003—2013年10年间刊发的文章,统计表明,相关研究基本呈现递增的趋势,从2003年的30篇左右到2009年的170篇左右,2010年有所下降,为146篇,但是,从2011年后,研究数量基本在180篇左右。

在我国竞技体育不断创造辉煌的同时,如何能让运动员获得一个充满希望和有所保障的未来,始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时代课题。

试述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如何利用好职业转换过渡期促进职业转型

试述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如何利用好职业转换过渡期促进职业转型

试述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如何利用好职业转换过渡期促进职业转型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是指运动员从停训到办理退役手续、解除聘用合同之间的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过渡期是运动员所在体育训练单位为运动员实施职业辅导的重要阶段,是运动员进行再就业准备的关键时期。

本文试图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如何对退役运动员进行职业辅导、技能培训等方面,增强运动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能力,提出一些见解,使职业转换过渡期内工作能够依照原则,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促进退役运动员顺利实现再就业。

标签: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转型前言:《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是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2007年8月联合印发的此文,首次提出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

为运动员进入社会提供了缓冲期,同时规定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明确了职业转换过渡期内运动员享有的相关待遇,以及职业转换相关工作经费来源。

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做好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意见》,主要是为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的职业辅导工作,引导广大运动员根据市场需求,提高再就业能力,顺利实现从训练到退役的过渡和职业转换。

一、做好退役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的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以退役运动员为本的原则做好职业转换过渡期工作,应从退役运动员的角度和立场出发,把退役运动员实现职业成功转型放到第一位,切实解决退役运动员再就业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需要的问题,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重视和加强运动员就业指导工作,使广大退役运动员在为体育事业奉献了青春和汗水以后,也能共享体育事业发展成果,在退役后、再就业前能得到他们因为训练而曾经错过和失去的学习机会,促进他们自身能够得到全面发展。

2、增强退役运动员再就业意识、提高再就业能力为重点的原则运动员从小就进行封闭式的专业体育训练,往往文化素质不高,对社会就业形势了解较少,就业能力不高,对组织有依赖心理,没有再就业意识。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渝体[2009]221号•【施行日期】200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重庆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体〔2009〕221号)各直属训练单位:《重庆市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体育局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优秀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选招、退役工作,根据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体〔2009〕2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意见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优秀运动队的优秀运动员。

二、优秀运动员选招程序及相关规定(一)选招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备为国为市争光和为体育事业奉献的精神,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作风、集体主义观念,政治审查合格。

2、具有接受文化教育、专业技能教育和从事体育运动训练比赛的基本能力,具备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运动员的潜质。

3、年龄、文化程度、发育程度、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达到本相应运动项目的选材标准,经市级医院体检无运动性障碍疾病、身体健康。

4、体育项目运动成绩达到以下标准之一:(1)获得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2)取得全运会或城运会决赛资格;(3)取得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前八名;(4)取得国家体育总局计划内全国青年比赛前三名;(5)经专家论证具有发展前途的运动员,选材达到良好标准以上的,可由训练单位提出申请,经局党组批准后,可以破格给予聘用。

(二)选招程序选招程序为:集训、试训、体检、市体科所选材测试、考试(专项测试)、政审、公示、选招、聘用。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上海体院竞校,市相关体育项目协会,各有关职业俱乐部:现将《上海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上海市体育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业余训练运动员的输送认定工作,切实调动各相关单位和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教练员的积极性,促进三大球及网球、高尔夫球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升本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力,为上海体育走在全国前列及建设体育强国做贡献,根据《上海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体竞〔2010〕567号)精神,特制定本市业余训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运动员输送认定暂行办法。

一、总则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及高尔夫球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体育项目,也是适合上海城市发展的项目。

在进一步推动这些项目走市场化改革的同时,本市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体现加大引导、强化管理和积极服务的功能。

特别是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要体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本暂行办法是《上海市体育后备人才输送奖、输送跟踪奖、输送成果奖暂行管理办法》(沪体竞〔2007〕789号)的补充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本文所列项目以本文的规定为准;涉及对象主要为年度输送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运会备战队伍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和高尔夫球运动员。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解读——以国家和福建省地方政策为例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解读——以国家和福建省地方政策为例

2006年为切实解除广大运动员的后顾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从历年来1 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政策解读1.1 国家层面之忧,更好地激励运动员顽强拼搏、为国的文件可以看出涵盖了方方面面,从在役以政策为导向,通过对退役运动员就争光,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多部门于11月下时的注重文化教育、保障运动员的基本保业安置政策变迁的梳理,分析中央、国家发了体人字〔2006〕478号文件。

文件中险完善社会保障到退役提供自主择业经济体育总局历年来关于安置文件的基本情对运动员社会保障做出了明确的指示,提补偿金、运动员保障专项资金及职业过渡况,了解目前再就业的政策。

通过对政策出逐步完善运动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转换期给予就业前辅导培训等。

纵观文件文件进行归纳整理,试图总结政策变迁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问题。

发现不足多在实施范围为:各级优秀运动规律所在,找出文件的优势点和劣势点。

2007年《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体队的运动员们。

在走访中发现众多运动员1965年国家体委《关于做好调整处理人字〔2007〕412号)制定和实行运动员隶属运动员编制外的试训运动员,而大部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对退聘用制,其中明确提到规范运动员招聘、分文件中并未对此类运动员的优待政策进役远动员负责到底,妥善安置。

1985年培养和退役工作。

在运动员试训环节强调行明确定义。

《运动员退役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运原则上试训时间不超过一年;退役时,按 1.2 福建省政策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以政策为导向,通过对退役运动员就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要求各地区体育行运动员退役费实施办法文件,大致内容为业安置政策变迁的梳理,分析福建省体育政部门积极为运动员创造条件,拓宽就业体委系统所属优秀运动队的正式运动员,局历年来关于退役就业安置的基本情况。

渠道,关注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退役时均发给一次性退役费。

标准为:根闽政办2005年26号文件出台前,福建省退2014年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多部门再次据运动员其运动年龄长短,确定退役费基役运动员一直按照闽人薪〔1996〕48号文发文(体人字〔2014〕382号)明确实施数,三年以下为一百元到三百元,满三年件有关规定执行,其工资待遇按《关于体方案:要求加快转变体育发展方式的新要及以上的为伍佰元,运动年龄每增加一育运动员退役分配工作后重新确定工资问求;创新和规范程序,不断改进退役运动年,在退役费基数上增发相当一个月体育题的通知》进行安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9•【字号】杭政办[2003]38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我市事业单位自1998年开始试行聘用制度,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市事业单位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本市国家机关以及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本办法所称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聘用单位应当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优胜劣汰的用人方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制度,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探析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

探析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
3 . 4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优秀运动员 招聘在编制 内进行, 坚持公 开平等 的原则。 种信息。 建立运动员择业网站, 运动员可以根据自己 的实际
收稿日期: 20082 022 27 作者简介: 聂振亮训练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体育运动训练学方面的研究。
聂振亮, 等: 探析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 而且在试训训练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 达到 领取 成绩津贴条件的, 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试训期间 按国家 和地方规定 依法参加社 会保险, 并享受社会 保险待 遇, 接 受 相应的文化教育 。 运动员的聘用合同中, 涉及体育训练单位和运动员双方 权利 和义务及运动员可能面临的风险等内容, 可作为合同约 定条 款进行补充 。 另外, 优秀运动员不再实行试用期制度, 聘用合 同中不约定试用期。
1 . 2 运动员的培养机制不合理
会就业认识定位不准确 。
由于我国竞技体育实行 “举国体制” , 运动员把自 己最宝 贵的青春年 华献给了祖 国的体育事 业, 为祖 国争得 了荣誉。 但由于 “学” “训” 矛盾, 致使他们丧失了接受正规文 化教育和 专门职业培训的机会, 有的即使上了大学, 也是 “挂 名教育” , 学不到真正的知识。 田麦久等人的调查报告显示, 我 国优秀 运动员 教育 水平所 占比 例为小 学 8. 53% , 中学 37. 32% , 高 中 、 中专 33 . 59% , 大专 18. 54% , 大本 1. 72% 。 这种培养体制 导致运动员 的综合素质 太低, 退 役后在独立 生活能 力、 社会 化程度 、 社会实用技能及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研究生论文专刊
第 23 卷 2008 年 03 月
探析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

优秀运动员选材办法(定稿)

优秀运动员选材办法(定稿)

江苏省江宁足球训练基地选招足球运动员暂行办法为加强运动员选材工作的科学性,提高选材运动员的质量,提高运动员的成才率,增强选材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省足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照《江苏省体育局选招优秀运动员暂行办法》(苏体人[2008]11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体人[2008]5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材范围(一)各市、县体育运动学校、业余体育运动学校在校生和江苏省足球后备人才重点学校的运动员。

(二)城镇、农村具有足球特长的青少年。

(三)其他省份可以代表江苏参加全国比赛的运动员。

二、选材条件(一)具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能力和从事足球运动训练比赛的良好素质,有一定的足球运动基础。

(二)年龄要求、文化程度、发育程度、身体形态、身体机能、专项技能等须达到足球项目选材测评标准。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确定身体健康。

三、成立选材领导小组在足球基地基地成立足球运动员选材工作领导小组,足球基地主任担任组长,男、女足分管主任担任副组长。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竞训部,选材专家组由竞训部成员、教练组和相关专家组成。

四、选材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选材工作领导小组职能1、认真贯彻落实有关优秀运动员选材工作的规章制度,完成优秀运动员的选材任务。

2、建立选材档案,造册登记,妥善保管。

3、对优秀运动员的选材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二)选材工作小组责任1、组长为第一负责人,对优秀运动员的选材工作负总领导责任。

2、分工负责选材工作的主管领导对选材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竞训部负责人,对选材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主教练对选材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选材程序运动员的选材,通常要经过骨龄、身体形态、生理机能、专项素质与专项技能测试和竞赛等几个主要环节的考察和测试。

1、初选阶段选材办公室牵头,筹建专家组,选材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专家组通过省级竞赛考察,确定初选队员大名单;二是专家组到基层网点,通过教练员的推荐与实地训练观察,确定初选队员大名单;三是专家组通过竞赛考察与实地观察训练有机结合,确定初选队员大名单。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2.27•【文号】[88]休干字108号•【施行日期】198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委关于下发《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8〕体干字108号)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已商得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同意,现发给你们,请按此试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七日附:《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根据《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的比赛范围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各款中明确的各类比赛,其他比赛不得套用本细则的奖励条文。

三、对《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的下文条款的奖金评定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运动员在全国及其以上比赛中在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上达到当年世界水平的,获得运动水平奖”。

该条文中“田径、游泳的某些项目”系指那些尚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比较弱的田径、游泳项目。

获得运动水平奖的,暂定为被世界田径、游泳联合会列为当年世界前二十名的我国运动员。

运动水平奖的奖金标准是:列为当年世界前五名的为2,500-3,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六至第十名的为2,000-2,5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为1,500-2,000元;列为当年世界第十六至第二十名的为1,000-1,500元。

运动水平奖与获奖名次奖不能重复发放。

(二)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运动员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或全国纪录的,获得破纪录奖”。

其奖金按下列标准评定:1.运动员在会上破世界纪录和在亚运会上破奥运会比赛项目世界纪录时,奖金标准为10,000元-12,000元;在其他比赛中破世界纪录时,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为4,000-7,000元;属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奖金标准一般为2,400-3,200元。

运动员保障政策整理

运动员保障政策整理

运动员保障政策简介第一部分招录聘用一、关于试训试训运动员是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在试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试训期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试训运动员,在试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600元的试训津贴,试训结束后停发。

试训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办理聘用手续,其中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不符合条件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二、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体育津贴由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组成。

运动员奖金分为一次性奖金和平时训练奖。

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秀成绩的运动员,根据比赛层次和获奖名次,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一次性奖金。

对在平时训练中能按要求完成训练计划、训练刻苦的运动员,发给平时训练奖。

目前有的省市已将平时训练奖纳入绩效工资统一发放。

运动员平时训练奖总量暂按运动员上年度1 — 2.5个月基础津贴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

平时训练奖可以年终一次性发放,也可按月、按季度等定期或不定期发放。

奖金发放流程图:三、运动员停训后的待遇优秀运动员停训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部分社会保险篇一、运动员主要享有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试训运动员试训期内可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转为编制内运动员后,所在单位应从其转为编制内运动员的当月起为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补缴其计算工龄的试训期内的养老保险费。

各训练单位应在试训运动员开始试训之日起30 日内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手续,不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31•【文号】体人字[2007]412号•【施行日期】2007.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实行运动员聘用制,是运动员培养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稳妥实施。

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运动员聘用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四条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

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运动员聘用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运动员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桂体人〔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关于印发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体人〔2017〕10号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体育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8月4日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聘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西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广西优秀运动队队伍建设和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保障运动员和训练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以下简称广西队运动员),是指自治区体育局组织所属训练单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用的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并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运动员。

广西队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三条广西队运动员实行集训、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

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四条广西队运动员聘用实施过程中,训练单位负主体责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开展集训、试训、聘用等工作,负责运动员日常管理。

自治区体育局业务分管部门负监督责任,会同有关处室在职责范围内,服务、指导、协调、监督训练单位做好运动员集训、试训、招聘、引进、培养、退役安置、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对在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人员,自治区体育局给予表扬和奖励。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沪体人〔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体人〔2020〕49号各训练单位(中心):现将《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2020年3月20日上海市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秀运动员的选调第三章优秀运动员的引进第四章其他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做好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工作是加强体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竞技体育水平,促进上海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为推进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选调、引进优秀运动员的工作规范,适用于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系统训练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从事专业运动训练并参加比赛,享受体育津贴的人员,包括经市体育局批准的试训运动员。

第四条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须在市体育局系统训练单位核定的运动员编制内进行。

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要把握科学选材、严控数量、严把质量的原则,应根据上海市竞技体育重点项目布局及上海市各运动项目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运动员进行“好中选优”,充分运用上海市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库。

各训练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在本单位公开。

第五条为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后将实行合同制管理。

优秀运动员办理引进入编手续后,未达到引进落户运动成绩标准的,退役后按照规定享受自主择业经济补偿,原则上不进行组织安置。

第二章优秀运动员的选调第六条选调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未受过刑事处罚,符合政审要求。

天津市运动员转正的公告

天津市运动员转正的公告

天津市运动员转正的公告案例一:根据《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选调暂行办法》精神,经局党组会议研究,拟同意86名运动员转正(招聘)公示时间:2022年3月21日至3月28日。

如有异议,请通过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向天津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天津市体育局人事处和天津市体育局直属机关纪委反映。

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留下联系方式。

案例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和《天津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选调暂行办法》要求,为做好2021年运动员转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一)严格把关各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天津市优秀运动队运动员选调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人员编制范围内客观有序地进行选拔。

(二)准确填报各单位应认真核实,如实填报《天津市体育局运动员转正汇总表》《天津市天津市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天津市属体育训练机构招收运动员专用)中的具体内容。

经天津市人社部门审批后,运动员转正相关信息将不得更改。

(三)按时上报请各单位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天津市体育基金管理中心汇总初核,逾期不予受理。

二、需要报送的材料(一)申请运动员转正的请示;(二)《天津市体育局运动员转正汇总表》(三)《天津市天津市属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天津市属体育训练机构招收运动员专用)(四)运动员成绩证明复印件;(五)身份证复印件;(六)最高学历学位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材料)复印件;(七)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监护人同意证明》;上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作管理规定(试⾏)颁布⽇期:2014-12-23执⾏⽇期:2014-12-2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选拔⼯作的基本原则第三章选拔⼯作的基本程序与要求第四章选拔⼯作的公⽰与公开第五章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的基本条件第六章参加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第七章选拔监督与处罚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作(以下简称“选拔⼯作”)的监督与管理,提⾼选拔⼯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确保选拔⼯作的公开、公正、公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国家体育总局所属运动项⽬管理中⼼(以下简称“项⽬中⼼”)的运动员、教练员⼊选和退出国家队,以及参加国际综合和单项性重要体育赛事的选拔⼯作。

第⼆章选拔⼯作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开透明原则各国家队要根据本项⽬特点,公开选拔⼯作的原则、要求、程序、⽅式、条件、标准和⼊选与退出国家队的选拔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各国家队要依据选拔办法公平公正对待所有符合选拔条件的⼈员,不得违反选拔办法搞变通、定特例。

第五条竞争择优原则各国家队选拔要采取公平竞争的⽅式,择优选拔出竞技⽔平⾼、综合素质好,认可度⾼的⼈员⼊选国家队。

第三章选拔⼯作的基本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各项⽬中⼼的主要负责⼈是选拔⼯作的第⼀责任⼈,对选拔⼯作负全责。

选拔⼯作也是考核中⼼主要负责⼈、班⼦成员及相关部室、国家队⼯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项⽬中⼼制定国家队的选拔办法要在充分征求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以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以中⼼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选拔办法监督管理国家队选拔⼯作。

第⼋条各项⽬中⼼国家队的选拔办法要以定量的客观指标为主,减少或避免定性的主观成分,杜绝选拔⼯作中⼈为操控的因素。

第九条各项⽬中⼼要充分发挥单项体育协会的作⽤,根据单项体育协会的章程,进⼀步完善教练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作制度,听取并征求教练员委员会的专业意见,充分发挥教练员委员会对选拔⼯作的建议、评估和监督作⽤。

珠海优秀运动员引进管理办法

珠海优秀运动员引进管理办法

珠海市优秀运动员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提升运动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进一步促进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和水平的提高,增强我市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的竞争实力,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我市竞技体育项目布局要求,根据优化项目结构、合理配置资源,进一步巩固优势项目和发展潜优势项目,提高我市竞技体育综合竞争力的原则,遵循“提高弱项、弥补缺项、巩固强项”的基本思路,引进运动成绩好、条件突出、具有优秀潜质、项目急需的优秀运动员苗子。

第三条按照珠海市《关于对解决引进优秀青少年运动员落户珠海问题意见的函》(珠公函〔2016〕524号)规定,凡引进的优秀运动员苗子,其户口可转入市体育运动学校集体户口。

运动员在毕业或退役后,六个月内必须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新的工作单位。

第四条引进的运动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品德优良。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 1 -好的道德品质。

无违法乱纪行为记录。

(二)身体健康。

无不适合竞技运动的疾病,无家族遗传病史、无传染病史。

(三)能够注册为珠海合法的运动员,代表珠海市参加比赛。

(四)运动成绩突出。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被省级以上运动队录用的运动员;2、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等级标准;3、被职业俱乐部录用的正式队员;4、连续两年获得全省锦标赛冠军且达到全国二级运动员水平;5、须在当届省运会获得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前三名,并输送上大学;6、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及引进考核领导小组同意引进并通过考核的特殊人才。

第五条引进的运动员应当符合下列程序:(一)申请引进优秀运动员,须填写《引进优秀运动员苗子入户申请表》,经所在引进单位评估,报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竞技体育科审核。

(二)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竞技体育科核准后,将名单报市青少年运动员选材及引进考核领导小组。

(三)考核领导小组对推荐的运动员进行考核、评估。

(四)经批准后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下发正式通知到引进单位(市体校),由引进单位到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户籍、学籍相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并享受优秀运动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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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运动员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运动员合法权益,规范运动员招聘、培养和退役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级及以下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专业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且享受试训体育津贴或体育津贴的人员。

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第四条运动员实行试训、聘用和退役制度。

优秀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

第五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运动员聘用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运动员社会保险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本地区运动员的招聘、培养和退役等工作。

第二章运动员试训
第六条根据运动训练的特殊性,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前,可组织一定规模人员进行试训。

试训运动员的人数由体育行政部门报请同级编制、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

第七条试训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试训运动员通过定向选拔、推荐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原则上从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人员中择优招聘,个别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体育训练单位应与试训运动员本人或其监护人签订试训合同。

试训合同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试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试训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试训体育津贴,达到领取成绩津贴条件的,可领取相应的成绩津贴。

试训期间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接受相应的文化教育。

第三章优秀运动员招聘
第十一条优秀运动员的招聘应在编制内进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优秀运动员聘用标准。

具体标准应体现项目特点和运动员成才规律,包括健康状况、身体形态、专项技能、文化水平等内容。

第十三条优秀运动员招聘工作由体育训练单位根据聘用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运动员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省属体育训练单位的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体育训练单位的优秀运动员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聘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并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规范运动员聘用工作程序,完善运动员聘用工作公示制度。

公示结束后,体育训练单位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经同意后,与优秀运动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跨地区或从农村聘用运动员的,公安部门根据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调函或批件,办理有关人员落户手续。

第十八条试训结束后,符合聘用条件、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体育训练单位试训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办理优秀运动员聘用手续的,回原输送单位或居住所在地。

第四章优秀运动员在训
第十九条优秀运动员实行岗位管理。

优秀运动员岗位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并列管理,不划分岗位等级,不控制内部结构比例。

第二十条坚持科学训练,合理安排训练比赛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文化教育工作,保障优秀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体育训练单位负责组织新聘用优秀运动员岗前培训,使优秀运动员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优秀运动员档案,包括运动技术档案、健康体检档案、社会保险基础档案和文化学习学籍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优秀运动员应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规定的训练比赛任务。

第二十四条优秀运动员享受国家规定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同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住房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五章优秀运动员停训
第二十五条优秀运动员因训练水平、伤病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专业训练的,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停止训练。

第二十六条优秀运动员停止训练后,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转换过渡期。

具体期限由体育训练单位与运动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不计算运龄,体育津贴照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职业转换过渡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二十九条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工作。

第六章优秀运动员退役
第三十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关心退役运动员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一条优秀运动员与体育训练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后,公安、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助体育部门为退役运动员办理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优秀运动员退役时,按规定领取退役费或自主择业经济补偿金。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进入高等学校学习。

第三十三条运动员退役后执行新进入单位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

进入全日制学校学习的,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因工致残且被鉴定伤残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待遇,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不能解除聘用关系的,体育部门应当妥善解决其生活、工作等问题。

第三十五条各类体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工作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体育部门使用彩票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须安排一定比例岗位用于聘用退役运动员。

第三十六条各类教育事业单位招聘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等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对取得优异成绩且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其他具有教师资格的退役运动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退役后有意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退役运动员获取教师资格创造条件。

第七章相关经费
第三十七条运动员试训期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三十八条职业转换过渡期期间,开展技能培训、就业辅导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以财政投入为主,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资金等为辅。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运动员聘用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一条严格聘用纪律,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招聘纪律的运动员,取消聘用资格;对违反规定并已办理聘用手续的运动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运动员聘用具体实施办法。

其他部门设有优秀运动队建制的,其运动员聘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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