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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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关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街道关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街道关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
题及对策建议
街道关于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街道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优抚安置政策,不断完善管理方式,狠抓退伍军人及优抚安置工作,较好的保障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街道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工作开展情况
街道目前优抚对象合计xx人,包括参战人员xx人、烈士子女家属x人、残疾军人x人、在乡复员军人x人、病故军人遗属1人、病退伍军人1人、农村户籍60岁以上退伍军人xx人。

(一)加强管理,做好优抚资金发放工作。

加强责任意识,提前做好摸底排查工作。

每个月在优抚资金发放之前,将优抚对象名单发放到各社区,由社区干部认真核实,确保每一位优抚对象能按时领取到抚恤金,发现死亡的优抚对象,及时的停发,避免造成国家资金的损失。

(二)加强宣传,落实好优抚政策的宣传。

通过公交站台宣传栏、社区宣传栏、社区的微信群等方式,广泛宣传优抚政策。

通过社区干部的入户宣传,发现有年满60周岁的农村户籍的退役军人符合政策条件的,指导他们填写相关申请表格,街道认真核实后,报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到优抚政策落到实处,让退役军人切实感受到国家的关心。

(三)做好拥军拥属工作。

切实抓好优抚对象的拥军拥属方面。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20XX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08号令)和民政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做好20XX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函〔20XX〕78号)以及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XX 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X府发〔20XX〕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安置对象及人数(一)安置对象1.岗位安置对象:①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②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④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XX年11月1日前入伍、20XX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⑤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⑥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⑦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⑧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2.自主就业对象:退役时已领取部队一次性退役金的义务兵和复员士官。

(二)安置人数20XX年退役士兵总数为215人,分类安置人数为:1.岗位安置33人。

其中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23人,服现役满16年的转业士官9人,大学生直招士官1人。

2.自主就业182人。

其中复员士官71人、义务兵111人。

三、安置方式(一)岗位安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33名转业士官,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

依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XX〕195号)精神,对岗位安置对象在部队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实行计分,并与文化考试相结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选岗。

文化考试由市民政局、教育局、人社局、编办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2021有关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2021有关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

2021有关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20XX有关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20XX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20XX年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增加了多项关系到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惠条款。

如"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同时,新修订条例增加了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本人退役后享受复工复职等有关待遇的规定,并明确"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对残疾军人本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现役军人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同烈士子女一样享受优惠待遇;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等。

新条例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等享受优待。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补助翻倍定期抚恤金不低于平均生活水平。

20XX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将分别调整为80、40、20个月的工资。

按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烈士、因公牺牲及病故军人发给40、20、10个月工资的一次性抚恤金。

根据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修订中,首次明确了抚恤补助标准的基本依据,事实上等于建立了抚恤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

初级士官与义务兵可以评定病残失踪军人经"宣告死亡"可获抚恤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6•【文号】劳社部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 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有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

2024年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加强国防军队建设,坚持安置就业与扶持就业相结合、政府安排就业与市场就业相结合,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创新安置方式,拓宽安置渠道,提高安置质量,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得到妥善安置。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安置计划,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目标是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努力实现“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三、安置对象和方式(一)安置对象退役军人安置对象包括符合国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复员干部以及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方式1. 政府安排就业:符合政府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就业。

政府安排就业的对象主要包括服现役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的五级至八级士官和因战致残的初级以上士官等。

政府安排就业的方式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等。

2. 扶持就业:自主就业的退役军人,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扶持。

3. 继续教育:鼓励退役军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等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高考可享受加分政策。

4. 职业培训:政府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5. 创业扶持: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政府提供创业扶持政策,如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

6. 其他方式: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可选择其他适合自己的方式实现就业或创业。

四、保障措施和政策支持1.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案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X〕24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X省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委发〔X〕12号)及《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X 府〔X〕17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力度,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发退役异地安置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金差额(一)补差对象:从X区入伍由异地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含不复学或已完成学业,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安置的在校大学生)。

(二)补差标准:按照X区当年度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补发退役后安置地发放的当年度当地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差额部分。

(三)发放办法:异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领取自主就业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已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相关证明,向X区民政局申请补足差额部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二、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奖励力度(一)补贴奖励对象:从X区入伍,自愿选择自主就业,并由X 区负责安置的失业退役士兵。

(二)职业技能培训方法:退役士兵可于退伍后两年内自行到培训定点机构参加X区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补贴奖励标准:退役士兵按照《X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XX政办〔X〕77号)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补贴、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的,区民政局再按1:1配套给予退役后一次培训生活补贴、培训促进就业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四)补贴奖励发放:退役士兵应于领取配套培训生活补贴或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的一年内,将以下材料提交至区民政局办理:1.《退伍证》、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有效复印件;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有效复印件;3.领取培训生活补贴或培训促进就业补贴的相关证明。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政策
1、就业: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

放弃安排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当然同时按规定也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也就是说退役军人可以选择安排工作或者自主创业。

2、落户:在服役期间如果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可随父母任何一方落户。

其他情形,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如果想落户到国务院规定的超大城市,也是可以的,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

3、补贴:退役但是还未工作等待就业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4、社会保险:按照军人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一、背景优抚政策是国家对因公殉职、伤残、病故的军人、武警及其家属以及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民兵的家属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优抚政策的实施,是对军人、武警和其家属以及因公牺牲人员家属的一种保障和关怀,也是国家对军人和其家属的一种尊重和感恩。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优抚政策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标1. 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关爱和帮扶,促进其身心健康;3.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4. 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信息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优抚服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三、实施措施1. 完善优抚对象认定制度,确保优抚对象的准确认定和登记;2. 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生活保障体系,包括经济援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3.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心理疏导和心理辅导工作,提供心理健康服务;4. 加强对优抚对象子女的教育资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5. 加强对优抚对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6. 建立健全的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优抚对象的全方位、全周期的服务管理。

四、实施保障1. 加大财政投入,确保优抚政策的实施资金充足;2. 健全优抚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效果;3. 加强对优抚政策实施工作的宣传和宣传,提高社会对优抚政策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五、预期效果1. 优抚对象的生活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2. 优抚对象的心理健康得到有效疏导和辅导,身心健康状况明显改善;3. 优抚对象子女接受的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率明显提高;4. 优抚政策的实施效果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六、总结优抚政策的实施,是国家对军人、武警及其家属以及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民兵的家属的一种保障和关怀,也是对军人和其家属的一种尊重和感恩。

优抚政策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优抚政策,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与实施

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与实施

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与实施优抚安置工作是国家为了回报和关爱退役军人、烈士和伤残军人在国防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等方面作出的牺牲和贡献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政策。

本文将详细探讨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和实施情况。

一、政策优抚安置工作的政策是指通过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的形式,确立退役军人、烈士和伤残军人的权益保障和优抚待遇的具体条款和制度。

我国优抚安置的政策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优抚对象范围的明确:政府文件中明确了优抚对象范围的界定,包括因履行军人职责和国家任务而受伤、死亡或无业退役的现役军人、退役士兵、残疾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等。

2. 优抚待遇和福利保障:优抚政策明确了退役军人、烈士和伤残军人享受的优抚待遇和福利保障,包括物质补助、医疗保健、住房补贴、教育支持等。

3. 安置工作:优抚政策还涉及到退役军人的就业和安置问题,包括提供就业机会、培训和转业安置等方面的政策。

4. 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优抚政策重视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为退役军人和其家庭提供心理咨询、社会融入等支持服务。

二、实施情况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根据政策要求,组织和落实具体的优抚工作措施和行动。

我国的优抚安置工作实施情况如下:1. 建立健全的工作机构:政府和军队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包括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优抚办公室等,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优抚安置工作。

2. 制定和完善工作指导文件:政府和军队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指导文件,包括退役军人、烈士和伤残军人优抚安置的相关规定和办法,确保优抚政策的实施。

3. 完善优抚待遇和福利保障体系:政府逐步提高了退役军人、烈士和伤残军人的物质补助、医疗保健、住房补贴和教育支持等待遇,着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4. 加强就业和安置工作:政府通过组织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机会和优先安置等方式,努力帮助退役军人实现就业和稳定生活。

5. 加强心理健康和社会支持:政府加大心理健康服务的投入,开展心理辅导、咨询和社会支持工作,关注退役军人和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需求。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三篇)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三篇)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优抚政策是国家为了回报和关心在保卫祖国过程中受伤、牺牲或有其他优抚需要的军队、武警、公安等人员及其家属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

优抚政策的实施对于维护军人尊严、弘扬军人精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退役军人人数庞大,优抚政策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退役军人和优抚对象。

二、总体目标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优抚政策体系,提高优抚政策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退役军人的快速融入社会。

三、具体措施(一)完善优抚政策体系1. 修订和完善现行优抚政策法规,包括《优抚政策实施条例》、《退役军人优抚暂行办法》等,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 推进优抚政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档案和信息管理机制,确保政策的精准落实和个性化服务。

建立健全退役军人优抚补助评估体系,确保补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 加强与退役军人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形成政策的协同效应。

与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优抚专属金融服务体系,提供金融优惠政策和个性化金融服务。

(二)提高优抚政策的质量和效益1. 加强对退役军人权益的保障,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权益的范围和保障措施。

加强对退役军人工作和生活的监督,确保政策的落实情况。

2. 加强退役军人心理疏导和心理康复工作,建立退役军人心理健康档案,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的服务。

建立退役军人心理健康教育机制,提升退役军人的心理健康水平。

3. 完善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政策,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提供创业培训和贷款支持。

加强与各地就业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提供定制化的就业服务和岗位推荐。

(三)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1. 设立退役军人权益保护组织,负责收集、核实和处理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加强对退役军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退役军人维权意识。

2. 改进退役军人待遇发放机制,建立精确的待遇核算和发放机制,确保待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9•【字号】榕政综[2012]202号•【施行日期】201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2〕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9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和落户1.接收对象。

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

批准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次年毕业的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按照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由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安置部门接收安置。

符合《条例》规定易地安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2.报到时限。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接收地安置部门报到。

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3. 办理落户。

退役士兵凭接收地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渝退役军人局〔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5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渝退役军人局〔2022〕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扎实做好优待工作,提高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政治社会地位,保障其生活、医疗、养老等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适应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要求,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优先解决现实问题,整合充实已有政策,因地制宜、利于施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在全社会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1.坚持普惠与优待共享。

在确保优抚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特殊关爱。

2.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

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2.10.11•【文号】民发[2002]156号•【施行日期】2002.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2]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兵役法》要求,高举爱国拥军旗帜,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和“爱心献功臣”行动,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不断深化安置改革,有力地促进了军队和国防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优待安置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地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政策不能及时兑现,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安置工作十分困难,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导致部分退役士兵因不能及时上岗而集体上访,给部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优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退伍通知》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优待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实践证明,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无论是保持国内政治稳定,巩固改革开放的伟大成果,还是实现新世纪的宏伟蓝图,都离不开国防和军队的现代化建设,离不开优待安置工作。

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优待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着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对做好新时期优待安置工作的认识。

2024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4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优抚政策是国家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烈属和伤残军人的权益而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

为了更好地加强和改进优抚工作,确保优抚政策的有效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2024年的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主要目标:1. 提高优抚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水平,确保优抚对象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2. 加强优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3. 健全优抚政策的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4. 推动优抚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和协同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优抚体系。

二、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1. 提高优抚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水平(1)完善优抚政策体系,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确保优抚政策的全覆盖、适用到位;(2)加强资金保障,逐步增加优抚资金的投入,提高优抚对象的待遇水平;(3)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优抚对象的筛选和审核,确保优抚政策能够真正惠及到最需要的人群;(4)加大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和就业援助力度,确保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加强优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1)健全优抚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加强工作领导集体的建设和队伍建设;(2)加强与军队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优抚工作;(3)建立健全优抚政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效果得到监督和评估。

3. 健全优抚政策的落实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1)加强对优抚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政策内容、政策解读和优抚对象的权益保障;(2)加强对优抚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3)建立健全优抚政策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履职不尽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4. 推动优抚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衔接和协同发展(1)加强与涉军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等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优抚政策和其他政策的衔接无缝衔接;(2)加强与军队和有关部门的合作,促进优抚政策与军人离退休待遇、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衔接;(3)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提升我国优抚工作的整体水平。

2024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

2024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2023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实施方案一、背景概述优抚政策是国家为回报和关爱为国家和民族做出牺牲和贡献的军人、退役军人以及其家属而制定的政策。

加强优抚政策工作,旨在进一步改善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提高他们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强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和尊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2023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继续提高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加强优抚政策宣传,提高广大退役军人以及其家属对优抚政策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健全优抚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提高优抚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任务(一)提高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1. 加大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确保他们的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2. 完善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制度,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和保障能力。

3. 加强退役军人、军烈属和离休干部的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增加收入来源。

(二)加强优抚政策宣传1. 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向退役军人以及其家属介绍优抚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政策保障范围,使他们更加了解和熟悉优抚政策。

2. 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发布优抚政策的信息,提高广大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对政策的了解和认同。

3. 运用新技术手段,建立网上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服务,方便退役军人和军烈属查询政策信息,并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与困惑。

(三)建立健全优抚工作监督和评估机制1. 加强对优抚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定期组织对优抚工作进行评估,梳理经验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优秀的优抚工作单位和个人,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组织实施(一)建立领导小组组建由相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对2023年加强优抚政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研究重大政策和工作问题,推动工作的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最新)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接收对象(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服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需提前退出现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出现役规定的。

二、接收情况xx县xx年度接收退出现役士兵64名,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1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63名。

三、政府安排工作对象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四)是烈士子女的士兵。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五)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六)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七)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八)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四、有下列情节的作自主就业安置1.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实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为进一步规范移交安置工作,明确各方权责,统一执行尺度,提升工作的严肃性、协同性和高效性,更好地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改革强军战略,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和军地各级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离队报到接收(一)严格报到规定。

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附件1)规定的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二)加强督促提醒。

部队应当加强退役士兵离队和择业观教育,联合驻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政策宣讲,使其知晓退役后的安置待遇、报到规定和违规须承担的责任。

部队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应当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是国家为了回报和保障退役士兵的付出和贡献而制定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安置措施。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既为了满足退役士兵的生活需求,也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平稳过渡。

一、排队优先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退役士兵享有在政府组织的招聘中优先被录用的机会。

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应优先考虑退役士兵的就业需求,确保退役士兵的就业机会和平等待遇。

二、职业培训为了帮助退役士兵重新融入社会、提高就业竞争力,国家提供各种职业培训项目。

退役士兵可以参加政府举办的职业培训班或者职业技能认证考试,获得相关证书和技能以提高就业竞争力。

三、创业扶持为了激励退役士兵创业,国家提供一系列创业扶持政策。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项目,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减免税政策,优先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金融服务。

四、住房、贷款优惠退役士兵对于购房贷款可以享受贷款利率优惠,甚至免除首付款要求。

对于退役士兵的住房需求,国家和地方政府也提供各种住房保障政策,例如提供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或为退役士兵提供补贴来解决住房问题。

五、医疗保障退役士兵具有享受军队医疗保障的权利,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服务。

国家还设立了退役士兵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对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退役士兵提供医疗救助。

六、优先教育为了更好地解决退役士兵子女的教育问题,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退役士兵子女可以享受优先入学的权利,包括优先参加公立学校招生考试、减免学杂费等。

七、退休待遇为了保障退役士兵晚年生活,国家对退役士兵的退休待遇进行了相应的安排。

退役士兵可以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等待遇,保障其晚年生活的基本需求。

总而言之,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旨在回报他们的付出和贡献,确保他们的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这些政策的落实对于保障退役士兵的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
置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
【发布部门】伊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1.21
【实施日期】2016.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全面落实,确保各类各项优待安置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切实维护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各类各项标准规范统一。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全市城乡一体化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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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的方案
为推进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全面落实,确保各类各项优待安置政策规定有效衔接,切实维护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及时对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更新,确保各类各项标准规范统一。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

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全市城乡一体化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各县(市)、区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入伍时上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高原生活补助金发放标准。

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条件。

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入伍地政府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进藏兵和高原条件兵的高原生活补助金,由省财政负担60%,入伍地县(市)、区财政负担40%。

二、全面落实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要求
各地要根据退役士兵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年限和标准,确保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及时足额兑现。

(一)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发放标准条件。

X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全市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服役期满两年的退役义务兵,由入伍地政府按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每多服役1年增发1000元;服役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退役士官,按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

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二)X年9月1日以前入伍,X年及以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的方案》(X 发〔X〕25号)要求执行。

(三)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义务兵入伍地县(市)区政府负担。

三、切实兑现大学生应征入伍后的奖励政策
为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对我市在本省X年及以后入伍的大学生(含高校新生、在校大学生、大学毕业生)给予每人1.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由批准入伍地政府负责发放。

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1万元/每人,义务兵入伍地政府负担0.6万元/每人。

四、大力加强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落实的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退役士兵优抚安置政策规定是退役士兵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事关国防和部队建设、事关社会稳定和谐,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到位。

各地要严格落实优待金和补助金等资金的发放程序和时限。

从X年入伍的新兵开始,要统一为其办理个人银行账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采取社会化的办X发放。

义务兵服役期间,按年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全部发放完毕;入伍大学生奖励金原则上在其入伍后半年内发放完毕;
因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而增发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原则上在退役士兵报到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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