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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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随着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在实际应用业务模式不断创 新,会计及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结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企业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及现行税法规定,分析 PPP业务模式 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PPP项目概述 (一)基本概念 搜索 1.定义与范围 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 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 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 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社会资本 经营 PPP业务,取得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 政府付费等。PPP业务的本质是政府购买服务,在 PPP项目中政府与社会 资本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项目合作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政府 对项目及公共服务监管的行政法律关系。
类 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营,提供公共服
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以及一部分政府 付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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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 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1 涉及的 BOT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 (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 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 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 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 (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 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 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并对基础设 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 2 与 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 (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第 15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 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
PPP业务关注社会资本对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的运营管理,运作方式主
要包括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建设-运营-移交(BOT) 、 建设-拥有-运营(BOO)、转让-运营-移交(TOT)和改建-运营-移交 (ROT)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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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主体 PPP业务主要涉及下列主体: (1)项目实施机构 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 PPP项目的实施机 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2)社会资本 PPP项目的投资方,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 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3)项目公司 社会资本为经营 PPP项目专门设立的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 参股项目公司。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件,严禁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 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当 PPP业务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时,项目公司有时也是项目承建主体。 (4)监管机构 对 PPP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进行监管的政 府相关职能部门。 (5)其他 即参与 PPP项目的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 3.项目实施流程
注:上图摘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
[2014]113号)。 (二)业务模式 搜索Hale Waihona Puke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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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PPP业务模式如下图所示: (三)PPP项目的融资 搜索 根据国办发[2015]42号文件,对于 PPP项目,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运 营主体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定向票据 等市场化方式进行融资。鼓励项目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券、项目收益票 据、资产支持票据等。随着资产证券化内容的成熟与丰富,资产证券化 与 PPP模式相结合已成为趋势,PPP项目将其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 行资产支持票据的案例逐渐增多,通过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可以有效 缓解 PPP项目融资及回报周期长的难点,有效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以下是资产支持票据融资模式: 二、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根据 PPP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 介绍如下: (一)BOT类 搜索 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 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 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 20-30年。此
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 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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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 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 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 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 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 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 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 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号——借款 费用》的规定处理。 (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 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 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 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 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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