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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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徐政发[2000]141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徐政发[2000]141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的通知(徐政发[2000]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直属单位:为加快我市市场建设步伐,完善我市市场体系,促进区域性商贸中心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金来源1.市财政每年通过预算渠道安排200万元,暂定三年;2.历年的肉食价格补贴结余约1000万元;3.向创办市场的企业或单位筹集1000万元,作为企业单位的出资入股;4.徐州工商局每年从市场管理费收入中安排200万元。

二、资金的使用范围市场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培育。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建立市场发展基金财政专户。

该项资金按照“有偿使用、有借有还、逐年积累、滚动发展”的原则掌握使用。

市财办、财政局负责筹措,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凡符合使用条件并已出资入股的企业或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管理办公室考察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资金的管理为了保证市场发展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市政府决定成立徐州市市场发展资金管理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陈正刚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宗国市财办主任水启诚市计委副主任邢振锋市财办副主任王万勇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仲卫华徐州工商局助理调研员刘晓东市国税局副局长杨志强市地税局副局长刘登石市物价局副局长二000年八月二日——结束——。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6•【字号】徐财规[2011]1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14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财政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徐财规[2014]2号•【施行日期】2014.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2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铜山区财政局、民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事业局: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了《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2014年9月9日徐州市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1〕44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公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支持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运营;(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事业开展。

第六条前条第(一)项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徐财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徐财规〔2011〕8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附件: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构建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徐政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三)接受捐赠的资产;(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实现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目标。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4.10.20•【字号】徐财规[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7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4年10月20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资金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项目资金指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维护和修复费用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

第三条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类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一)房屋及构筑物:包括各类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储用房、文体场馆、活动中心等房屋,各类池、塔、罐、槽、台、桥、路、涵、墙等构筑物。

(二)通用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无线电和导航设备、电子和通讯测量仪器等。

(三)专用设备:专用于特定行业的设备。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用于出租、对外投资经营性活动,不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标准按照固定资产分类(详见附件)设定。

(一)房屋及构筑物为3万元以上(含3万元,下同),指本门类以下各大类资产编入部门预算的维修费用(下同)。

(二)通用设备为2万元以上。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7•【字号】徐政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7日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在徐高校(中国矿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医科大学、徐州工程学院)服务地方发展的作用,提升高校成果转化、人才供给、研发推动等科技创新支撑能力,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徐高校服务地方发展专项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支持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对在徐高校服务我市发展进行奖励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总量控制、结果导向,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专项支持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审核高校提出的年度资金申报书,研究提出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对项目或活动的实施进行监管。

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审核专项支持资金支持意见,组织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下达专项支持资金并进行资金监管。

第六条专项支持资金主要支持在徐高校服务我市“6+6”产业(六大优势产业:装备制造、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煤电能源、煤盐化工、绿色冶金、建筑建材;六大战略新兴产业:新能源、电子信息、新材料、新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发展,促进产业技术研发、人才引进培养、仪器设备共享、成果转移转化、产教协同创新等工作。

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1•【字号】徐财企[2008]3号、徐经贸资源[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企〔2008〕3号、徐经贸资源〔2008〕98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经贸委(经发局),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为了支持节能降耗及发展循环经济,我们制定了《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节能技术进步,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节能降耗工作。

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徐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单位。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内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应用项目;(三)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项目;(四)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五)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重大专项活动;(六)其他相关事项。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徐财建[2010]21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建〔2010〕219号)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和《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徐政办发〔2010〕 226号)精神,我局研究制订了《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十一月八日附件:徐州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工作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于推进我市重点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并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分配,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

扶持项目的安排和资金的管理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徐政发〔2010〕96号,以下简称《政策意见》)规定,用于扶持重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各项奖励、补贴以及补助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及各县(市)、区分级承担。

对列入市级重点现代服务业扶持范围的县(市)、区级项目,县(市)、区级兑现资金到位并经市组织考核验收后,年终市级财政将对县(市)、区政府按照其对项目奖励、补贴及补助额的20%、50%给予以奖代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徐财规[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1号)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月11月27日附件:徐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再就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低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就业率的绩效目标,根据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0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其他支出。

二、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助、本级预算安排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和部门(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构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项目支出。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2〕13号)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市级财政支出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局研究制定了《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徐州市财政局2012年10月23日附件:徐州市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增强预算支出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级各部门(含部门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下同)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预算支出执行进度进行考核。

考核的范围包括年初预算、追加预算、上年结转结余、上级专项拨款补助和调入资金等预算指标安排的支出。

第三条市级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是指预算支出完成数占年度调整预算数的比重。

即某部门(或市立项目)支出进度,应为该部门(或市立项目)支出完成数占该部门(或市立项目)预算指标数的比重。

预算指标数是按现行预算指标管理办法,通过使用超收财力、上年结转指标等资金来源,对当年预算进行调整后的预算指标。

第四条市级预算支出执行的主体是市级各部门。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对于据实结算项目支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用预拨、清算方式或跨年度结算模式,确保预算支出的均衡性。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字号】徐财库[2014]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徐财库〔2014〕23号)市各预算单位、财政局各业务处室:为了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金性质的认定(一)规范财政专户暂存款管理。

预算单位临时收取的保证金、押金、风险抵押金、暂扣款及代办费等五类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暂存款核算,由预算单位开具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使用相应的暂存款代码,缴入财政专户。

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及时对缴入的资金逐笔进行审核认定,填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性质认定表》,按照程序报批。

其他资金不得使用暂存款代码交入财政专户,也不得在暂存款科目核算。

(二)规范预算单位其他收入的管理,实行审核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

对预算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和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需经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建立预算单位其他收入项目目录,经批准后,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核算。

1.预算单位的上级补助收入,由预算单位开具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使用“上级拨入经费”代码,缴入财政专户,记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收入下设的“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核算。

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对缴入财政专户的“上级补助收入”逐笔审核认定,明确收入的来源、资金性质和支出用途,填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性质认定表》,按照程序报批。

2.预算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和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由预算单位开具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书,使用“待结算收入”代码,缴入财政专户,先记入财政专户管理其他收入下设的“待结算收入”科目,该科目只作调账过渡使用,不直接作支出处理。

预算单位“待结算收入”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后,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及时对缴入的资金逐笔进行审核认定,明确资金来源、性质和支出用途,建立预算单位收入项目目录和台账,填写《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性质认定表》,按照程序报批,经批准后,财政局业务处室开具《调账通知书》,通知预算单位作相应调账处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徐政办发[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7号2010年6月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宏观调控职责。

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建议。

(三)加强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加强综合治税工作,严格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加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市内各级政府间、政府与企业间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市内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5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筛选重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徐政发[2000]18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现批转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徐州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性投资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工作,依法控制建设支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财政性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府设施、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水利、交通等各类土木建筑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审查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可以将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查,委托给所属的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审查。

但最终的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必须经财政部门确认。

第四条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后出具的审查结论是财政拨款、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的标准,也是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结转固定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前,可以预留10%一20%的工程尾款,待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六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以下内容:(一)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四)其他由财政投资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30•【字号】徐财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4〕6号)市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2014年9月30日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财政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为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造、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批准资产购置计划,监督和规范资产配置工作。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事项,并监督和规范其资产配置工作。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6]10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6]10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2.17施行日期2006.02.17文号徐政发[2006]10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政府关于市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意见(徐政发〔2006〕10号)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城建资金)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城建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一)本意见中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是指以本级财力(含各类基金、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投入或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项目。

(二)城建资金是指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的专项拨款;开发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部分;政府统一组织用于城建的借贷款及国债专项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建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监督,并单独设立财政专户管理城建资金,按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进行控制。

(四)城建资金主要用于市政工程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涵闸、泵站、路灯、排水等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苗圃、广场、行道树、公共绿地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及其他公共设施。

二、城建资金计划管理(一)每年第三季度,市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建设项目建议,由市发展与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牵头,对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论证,形成下年度财政性投资城建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8.10•【字号】•【施行日期】201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商务局(三外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务领域的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0号),市财政局、商务局制订了《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附件: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商务领域的科学发展,促进外经贸转型升级,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调整专项资金结构加快商务领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2012)》(苏财工贸〔2010〕43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0〕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徐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按照我市相关发展指标,运用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给我市的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重点支持我市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合理分配、着重引导、优化结构的原则。

第三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专项资金支持在我市市区(含铜山区)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转型升级,具体扶持项目包括:一、开拓国际市场1.对参加省、市商务部门组织的国内各类展会摊位费予以资助,广交会每个摊位的摊位费用资助5000元人民币,其它展会摊位费用予以80%资助(扣除省已资助部分)。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9.23•【字号】徐财规[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财规〔2012〕10号)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徐财规[2011]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制定《徐州市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的暂行规定徐州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徐州市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的暂行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市财政局《徐州市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徐财规[2011]8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深入推进财政专项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以下简称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现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财政直接面向和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财政专项支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推进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加强对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强化支出责任;有利于深入推进预算公开,改进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密切配合,积极推进评价结果应用与公开进程。

指导思想是:以加快财政“三个转型”为目标定位,推动财政支出管理由重分配向重绩效转型,从“重花钱”向“重视花钱的效果”转变,更加强化效益意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与公开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增强财政专项支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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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8月1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30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发展支出和对县(市)、区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和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或者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管理、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汇总、梳理专项资金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后确定;(四)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五)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六)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级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九条专项资金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绩效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组织论证。

必要时,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等方式对设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应当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二)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问题,情节严重或者经整改无效的。

第十七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情况进行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

第四章使用和执行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项资金目录应当作为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重要依据。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注重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实施分类管理。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情况可以按年度或者分年度安排。

支出预算实行“以奖代补”的,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根据预算情况预拨部分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并经考核后拨付剩余资金的方式管理。

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拨资金。

支出预算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

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拨付专项资金。

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

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六条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向市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抄送市级审计、监察机关。

第二十七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间隙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第三十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三十二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当包括绩效目标、对象和内容、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管理、工作程序等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立专项资金,或者未经批准延长专项资金执行期的,由市级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该专项资金,并收回相关资金。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申报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二)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四)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相应款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纳入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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