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的一项专业工作,它对于土地的交易、征收、抵押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了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相应的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是必要的。
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合理合法原则:收费标准应合理合法,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透明公开原则:收费标准应明确透明,对外公开,方便评估机构和客户了解和选择。
4. 动态调整原则: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和评估工作的复杂程度进行动态调整。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基础评估费用基础评估费用是指对土地进行基本的评估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土地调查、资料收集、市场研究等。
标准:每亩土地收费500元。
2. 专业评估费用专业评估费用是指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深入评估工作所需的费用,包括土地规划、土地用途评估、土地估价等。
标准:按照土地面积和评估难度进行计算,每亩土地收费1000-5000元不等。
3. 附加费用附加费用是指评估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如交通费、餐费等。
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需提供相关票据。
四、收费标准执行方式1. 委托评估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在评估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由双方共同签署。
2. 评估机构应及时向委托方提供评估费用的详细报告,包括收费项目、费用明细和总额等。
3. 如有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收费标准的监督与管理1.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收费标准。
2.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3. 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评估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六、市场行情的影响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市场行情的变化包括土地价格、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七、结语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土地评估行业、保障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300元/宗 13元/宗 3000-5000元/
5元/证 10元/证 20元/证 以征地费为基 数计收 1.10% 1.60% 2.10% 2.6-3.1% 见文件
300元/套 500元/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费字[1992]130号 鄂价房地字[2001]300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国土资源局收费标准表
项目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一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 煤
1%
(二) 金、矿泉水
4%
石墨、磷、硫铁矿、硅石、重晶石、石
(三) 灰岩、砂石、页岩、砖瓦用粘土、橄榄 2%
岩、花岗岩、铁矿、铜矿
二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一) 一、二类勘查项目
100元/个
(二) 其他项目
50元/个
三 采矿登记收费▲
鄂价房地字[1995]44号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鄂政发[1995]52号 价费字[1992]251号
(一) 大型矿山
500元/个
(二) 中型矿山
300元/个
(三) 小型矿山
200元/个
(四) 变更登记
100元/个
四 土地复垦费▲
(一) 建设用地
15000元/公顷
(二) 林果用地
17000元/公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 种植用地
18750元/公顷
(四) 水产养殖用地
22500元/公顷
五 土地闲置费▲
见文件
六 土地登记费▲
(二)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0元/宗
鄂价费字[1992]130号
(三)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四)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五) 县级市、县城关镇 七 土地证工本费▲ (一) 普通证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
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作者:awtx 时间:2014-12-12国土资源收费标准一、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含义:土地登记(变更登记)费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者他项权利者的土地权属情况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时进行的外业土地测量、权属调查、定界埋桩和内业面积量算、标绘宗地图、绘制各种图件等项工作而收取的业务工作经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第二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变更土地登记费。
在国家未作新规定之前,变更土地登记的收费办法比照〔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附表一第一项。
收费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费:(1)党政机关、团体每宗地300元,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2)企业每宗地15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不超过60000元,开(3)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事业单位每宗地450元,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4)城镇居民每宗地20元,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5)农村居民每宗地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2.地籍测绘费: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未取得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备注:土地变更登记亦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日期:2008-01-08] 来源:广西国土资源厅作者:国家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规定,对土地管理系统的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进行了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附件)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各级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交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共青城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未收
1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管法?第55条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合[1999]117号
5—32元/m2。
7元/㎡
15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管法?第57条
按合同约定数额收取。
占用耕地2—5元/㎡
占用非耕地—1元/㎡
同左
3
土地注册、
登记发证工本费
赣农土局字[1990]第47号
赣价费字〔89〕40号文件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
1、?国有土地使用证?20元/证;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5元/证;3、?建设用地许可证?5元/证〔农户免收〕。
同左
4
土地闲置费
?土地治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治理法〉的方法?
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占用全然农田保卫区内耕地,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2、占用全然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缴纳。
5—20元/㎡
7
防洪保安资金
赣府发[1995]63号文
22。
同左
8
土地出让金
(含土地收益金)
国务院[1990]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 ?、国土资源部[2002]11号令、省人大1995年9号公告、修府发(1999)7号文件、修府字(2002)24号文件,修府发〔2002〕11号文件
按征地总费用4%或者2元/㎡
2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登记费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国有土地使用者。1、D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治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D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治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治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资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上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市。
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合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颁布时间:1990‐7‐21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查、登记和发证。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一次性解决土地登记所需经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
二、收费范围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按本办法交纳土地登记费。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现就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1、湖盐、岩盐、天然卤水费率为0.5%。
2、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石煤、油砂费率为1%。
3、天然沥青、油页岩、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销(含钙芒销)、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费率为2%。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8)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办事指南
临时用地审批工作程序
(一)承诺时间
(二)工作程序
(1)受理
耕保科负责受理城区分局申报的临时用地材料。
(2)审查
耕保科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负责提交局业务会会审。
(3)报批
局业务会会审通过后,耕保科根据审批权限,涉及使用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涉及使用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4)核发批文
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耕地保护科负责核发临时用地批文和用地红线图,由城区分局签领转发给建设单位。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一、土地部分1. 土地出让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出让双方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2. 土地租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租赁双方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范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储务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财综字[1999]117号文、冀财综[1999]/100号文、财综字[2002]93号文、冀财综[2003]85号文、财综[2004]85号文、冀财综[2005]1号文征收部门:国家和省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市、县政府征收标准:5—4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重点区及有关耕地保护工作4. 耕地开垦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征收标准:10—15元/平方米使用范围:补充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5]农土字第11号文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使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菜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1-4万元/亩使用范围: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6. 土地闲置费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部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超过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标准: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土地出让金的5-20%,其它的为5-10元/平方米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7. 征地管理费收费依据:冀价经费字[1991]32号、冀价涉费字[1992]134号、冀价经费字[1993]32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计价费字[1997]2257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标准:征地费用总额的1.5-4%,其中住房建设按原标准的70%征收使用范围: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办公费、会议费、交通工具、福利费、借用人员的工资、旅费、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和改善办公条件等8. 土地出让业务费收费依据: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冀财综字[1993]1号征收部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征收标准: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土地租金的2%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业务9. 土地登记费收费依据:冀土字[1992]24号、中发办[1993]10号、冀价涉费字[1993]189号、冀价经费字[2001]33号征收部门: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城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征收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个人5-10元;单位200-40000元;(2)土地注册登记发证:个人每证5元(包括农村宅基证);单位每证10元;三资企业和其他使用特制证的每证20元使用范围:土地管理人员培训,检查验收,购置图件资料,印刷费,作业人员从事内外业的补贴,支付交通、住宿费、临时人员工资等二、地矿部分10.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依据:国务院令150号、国务院令222号、财建[2001]809号文、河北省政府110号令、河北省政府令[2002]16号征收部门: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矿业权人征收标准: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1.探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征收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2.探矿权价款收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探矿权人收费标准: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使用范围: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征收部门经费补助13.采矿权使用费收费依据:国务院241号令、财综字[1999]74号;特急财综字[1999]183号征收部门:国家、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对象:采矿权人征收标准:1000元/年。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和潜力,为土地的开发、转让、抵押等活动提供依据。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是指对土地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的规定,是保障土地评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1.相关法律法规: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2.市场需求:收费标准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关系进行合理确定,既要保障评估机构的利益,又要满足客户的需求。
3.成本考虑:收费标准应考虑评估机构的运营成本、人力资源投入、技术设备费用等因素,确保评估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并提供高质量的评估服务。
三、收费标准的具体内容1.基本收费基本收费是指对土地评估服务的基本费用,包括评估机构的人力成本、运营成本等。
根据土地评估的复杂程度和价值规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档次:- A档:适用于土地面积小、价值较低的评估项目,基本收费为每平方米X元。
- B档:适用于土地面积中等、价值一般的评估项目,基本收费为每平方米Y 元。
- C档:适用于土地面积较大、价值较高的评估项目,基本收费为每平方米Z 元。
2.附加收费附加收费是指对土地评估服务中的特殊要求或额外工作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土地权属调查费:根据土地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评估机构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查,该项费用根据调查范围和难度进行收费。
- 土地规划研究费:如果土地评估项目需要进行土地规划研究,评估机构将根据研究的复杂程度和规模进行收费。
- 土地环境评估费:如果土地评估项目需要进行土地环境评估,评估机构将根据评估的范围和难度进行收费。
3.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是指评估机构为客户提供的综合性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报告编制费: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该项费用根据报告的篇幅和复杂程度进行收费。
- 咨询服务费:评估机构为客户提供土地评估的咨询服务,该项费用根据咨询的时间和内容进行收费。
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500号
收费项目 一、土地登记费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费 l、党政机关、团体 2、企业 3、事业单位 4、城镇居民 5、农村居民 (二)地籍测绘费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宗地 元 300元 150元 450元 20元 5元 按照国家测绘局国测发[1993]082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1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60元,最高60000元。 开发利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权属调查费标准为7.5元/公顷。 50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00平方米以上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10元,最高50元。 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农牧民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不收费。 未取得到测绘资格的单位和部门不得收费。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 注
4、采挖用地管理费 <1>挖沙、取土、采石 <2>割芦苇 十二、证照工本费 1、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所有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土地开发许可证 6、临时用地许可证 7、土地勘界许可证 8、建设用地批准书 30元 30元 30元 30元 10元 10元 50元 10元 用地申请表及附表,每套加收工本费3元 元/平方米 元/亩·年 · 0.3—1.5 3
征拨费总额 元/亩
3-4% 50 1 、施工和勘探用地:20元/亩· 年 · 2、经营性用地:0.1—2.0元/月·平方米 · 3、其他临时用地:0.1—0.5元/月·平方米 ·
征拨费总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具体分类标准详见表注七 2、申请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缴此费。<1>建设项 目施工临时用地;<2>石油、地质勘探临时用地;<3>经营性项目临时用 地 <4>其他临时用地。 采挖深度1米之内,在农用地上取土0.7元/平方米:沙石0.5元/平方 米;其它地类0.3元/平方米。农牧民兴修水利及自采自用不收费。
国土资源部门收费标准
采矿登记费
粤价费[1992]112号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1
国营矿山企业登记
大型矿山
次
500
中型矿山
次
300
小型矿山
次
200
2
集体矿山、个体采矿登记
变更登记费按登记费标准的50%收费。
中型矿山企业
次
300
小型矿山企业
次
200
个体采矿
次
“三改”企业办理土地证
证
10
四
建设用地批准书费
份
8
粤价[1999]88号
五
土地闲置费
粤府〖1998〗72号;肇价字〖1999〗05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1)
房地产开发用地
出让地价
8%
(2)
一般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5%
(3)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出让地价
2%
六
耕地开垦费
九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995〗62号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省政府粤府[1995]62号文和省物价局粤价函[1996]32号文规定执行。
十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平方公里
1000
国务院令241号
十一
采矿权价款
按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241号
省管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按此收费标准。
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规定执行。在农村收取的部分取消。
(1)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共青城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征收对象和标准
执行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赣价费字[1995]第25号
财综字[1995]第52号
非农业建设采取包干征地办法征、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项目建设新征土地按征地总费用4%(或按占地1-2元/m2)计征。2、集镇统一征地分户出让按占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2元/m2;占非耕地(含拆旧建新)1元/m2;农户免收。3、商品性砂石土场;按占地面积每年收取0.5-1元/m2。
同左
8
土地出让金
(含土地收益金)
国务院[199资源部[2002]11号令、省人大1995年9号公告、修府发(1999)7号文件、修府字(2002)24号文件,修府发(2002)11号文件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60%收取;2、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3、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建的,县城城北按标定地价的60%收取,其它地段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乡镇在基准地价未颁布之前,按商业用地80元/m2。综合性用地40元/m2,工业用地30元/m2收取,三都、大桥、渣津集镇在乡镇同类用地基础上加收10元/m2。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地上有房屋的按租金的15%缴纳土地收益,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30%缴纳;5、集镇建设新征土地出让,经营性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6、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1、2项的标准减半收取。
13
土地出让金业务费
按出让金的2% 。
未收
1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管法》第55条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合[1999]117号
5—32元/m2。
7元/㎡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一、证书工本费(一)土地证书工本费1、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734号;省计委、省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443号2、标准(1)普通证书:个人5元/证;单位10元/证(2)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20元/证(含宅基地)(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8元/证(农民免收)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3]89号(三)测绘证书工本费1、测绘资格证书:18元/证(正本3元、副本15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51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375号2、测绘工作证:4元/证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6]112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豫财综字[1996]17号,豫价费字[1996]65号二、征(拨)用地管理费(一)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2001]1019号(二)标准:1、全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2.8%2、半包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 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8%3、单包干方式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下,不超过征地费额的1.4%三、土地登记费(农村不得收取)(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发办[1993]10号;国家土地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土地局豫价房字[1993]87号(二)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2000㎡及以下100元,每超500㎡内加收12.5元,最高不超350元(2)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1000㎡及以下50元,每超500㎡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2万元(3)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宗地5000㎡及以下150元,每超50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0.5万元(4)镇居民住宅用地:宗地100㎡及以下6.5元,每超50㎡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15万元。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是什么?(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4元。
(二)土地管理费: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过征地总额的3%。
(三)土地出让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收取不低于评价估地价的20%、40%、80%的土地出让金。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土地改为家庭承包制度为中国的农业发展打下了基础,征收土地使用费想必大家也不陌生,但除了农业用地其他土地是否也要收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的答案我们却都不清楚,接下来小编带你详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费的相关问题。
▲为什么要征收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有何用途?征收土地使用费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是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经济手段。
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开发、优化利用的行政管理。
▲什么情况下,需缴纳土地使用费?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该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同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还约定: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并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甲方可不予办理与本地块有关的房地产权登记、建筑许可、销(预)售许可及其他相关手续或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是什么?1、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区分商品房及非商品房用地,按以下收费标准征收。
土地使用费计算公式:2、在各楼层面积相同的情况下: 100平方米(房屋租赁面积)╳40元(查土地划分:三级、四类)/8层(地上总楼层数)=500元该企业全年应缴土地使用费500元。
3、在各楼层面积不相同的情况下:应纳费=[(使用的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该建筑物的总占地面积]*适用的标准。
4、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之前通过行政划拨,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行政划拨用地)的,按乙种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征收。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的各项属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的过程,旨在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可行性。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是对土地评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进行规范和统一,以保证评估机构的合理收益和服务质量。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或者不合理的差异。
2. 服务质量原则:收费标准应与评估服务的质量相匹配,鼓励评估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3. 经济可行原则:收费标准应综合考虑评估机构的成本和市场需求,确保评估机构的经济可行性。
4. 透明公开原则:收费标准应明确、透明,便于评估机构和用户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基本收费项目(1)资料采集与整理费: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按每平方米收取10-50元不等。
(2)现场勘察费:根据评估项目的地理位置和面积,按每次勘察收取200-500元不等。
(3)数据分析与处理费:根据评估项目的数据量和复杂程度,按每小时收取300-800元不等。
(4)报告编制费:根据评估项目的规模和报告的详细程度,按每平方米收取20-100元不等。
2. 附加收费项目(1)专家咨询费:根据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和专家的知名度,按每小时收取500-2000元不等。
(2)市场调研费:根据评估项目的市场需求和范围,按每次调研收取500-3000元不等。
(3)法律咨询费:根据评估项目的法律风险和咨询的复杂程度,按每小时收取800-3000元不等。
四、收费标准的执行和监管1. 收费标准的执行评估机构应在提供评估服务前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并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列出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评估机构应按照标准执行收费,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和收据。
2. 收费标准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管机制,对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评估机构应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并及时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
五、收费标准的调整根据市场需求和评估服务的发展情况,收费标准可进行适时调整。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
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一、背景介绍土地评估是指对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和估价的过程,是土地市场交易和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的发展,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土地评估收费标准是必要的。
二、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确保评估机构和客户的利益均得到保障。
2. 透明公开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评估机构应向客户明示收费标准,并在评估合同中明确说明。
3. 经济合理原则:收费标准应经济合理,既能保障评估机构的正常运营,又能为客户提供合理的评估服务。
4. 风险补偿原则:收费标准应考虑评估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对评估风险较高的项目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三、收费项目及标准1. 评估报告费用:根据土地评估的复杂程度和价值规模,评估机构可以按照固定比例收取评估报告费用。
例如,对于土地估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评估报告费用为总估值的0.1%;对于土地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估报告费用为总估值的0.05%。
2. 评估咨询费用: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的评估咨询服务收取相应费用。
例如,提供土地用途规划咨询、市场分析咨询等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的工作量和复杂程度收取费用。
3. 差旅费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可以按照实际差旅费用收取相应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
4. 其他费用: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数据采集费用、文档复印费用等,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
四、收费标准的调整与监管1. 收费标准的调整: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成本变化,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调整前应向相关部门报备,并在调整后向客户进行告知。
2. 收费标准的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管,确保评估机构依法依规收费。
对于违规收费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五、收费标准的意义和影响1. 规范市场秩序: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可以规范土地评估市场秩序,减少不合理低价评估和过高收费现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土地交易过程中各种费用收费标准大全
土地交易过程中各种费用收费标准大全一.土地登记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标准三.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四.耕地开垦费五.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六.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一.土地登记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1.征收土地登记费的依据:征收土地登记费的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土地登记费的征管作了明确规定。
2.土地登记费的收费项目及标准(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①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②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④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⑤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⑥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营农、林、牧、园艺、养殖、茶场等用地(不包括内部非农业建设用地),水利工程、矿山、铁路线路、国家储备仓库、国家电台、邮电通信等用地(不包括这些用地内部的管理、生活等建筑用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进行登记发证(指城镇外),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⑦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企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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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业务费
按出让金的2% 。
未收
14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土管法》第55条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合[1999]117号
5—32元/m2。
7元/㎡
15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土管法》第57条
按合同约定数额收取。
占用耕地2—5元/㎡
占用非耕地0.5—1元/㎡
同左
8
土地出让金
(含土地收益金)
国务院[1990]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2002]11号令、省人大1995年9号公告、修府发(1999)7号文件、修府字(2002)24号文件,修府发(2002)11号文件
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标定地价的60%收取;2、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按标定地价的40%收取;3、利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建的,县城城北按标定地价的60%收取,其它地段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乡镇在基准地价未颁布之前,按商业用地80元/m2。综合性用地40元/m2,工业用地30元/m2收取,三都、大桥、渣津集镇在乡镇同类用地基础上加收10元/m2。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地上有房屋的按租金的15%缴纳土地收益,地上没有房屋的按租金30%缴纳;5、集镇建设新征土地出让,经营性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6、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按1、2项的标准减半收取。
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收取。
同左
5
土地征用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非农业建设征(占)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另行制订标准。
同左
6
耕地开垦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8]第257号令和《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详见法律规定
同左
11
土地评估服务收费
国家计委计价[1994]2017号文件
赣价费字[95]第54号
按土地评估价格总额的4‰收取。
同左
12
土地利用档案收费
赣价费字[1992]第43号
赣财字[1992]第42号
出具房、地、财产证明费:5—200元/人次
咨询服务费:受益方有经济效益的,双方协商收费数额。
同左
从事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缴纳。
5—20元/㎡
7
防洪保安资金
赣府发[1995]63号文
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1、城镇规划区内1.5元/m2; 2、城镇规划区外0.75元/m2。
同左
9
菜地开发基金
农业部[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非农业建设征(占)菜地和精养鱼塘的单位和个人。1、义宁镇商品菜基地20元/m2;2、其他乡镇蔬菜基地和精养鱼塘15元/m2;3、已收菜地开发基金不再收耕地开垦费。
同左
10
土地执法罚没收入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同左
3
土地注册、
登记发证工本费
赣农土局字[1990]第47号
赣价费字(89)40号文件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
1、《国有土地使用证》20元/证;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5元/证;3、《建设用地许可证》5元/证(农户免收)。
同左
4
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
按征地总费用4%或者2元/㎡2Leabharlann 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登记费
[1990]国土(籍)字第93号
国有土地使用者。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700元;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共青城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文件依据
征收对象和标准
执行标准
1
征地管理费
赣价费字[1995]第25号
财综字[1995]第52号
非农业建设采取包干征地办法征、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1、项目建设新征土地按征地总费用4%(或按占地1-2元/m2)计征。2、集镇统一征地分户出让按占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2元/m2;占非耕地(含拆旧建新)1元/m2;农户免收。3、商品性砂石土场;按占地面积每年收取0.5-1元/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