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管理实施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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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资采购管理
3.1 对物资供应商的管理
3.1.1物资供应商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包括:材料供应商,周转料具供应商,办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供应商,和租赁供应商等(以下统称物资供应商)。建立《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为的是建立战略上的双赢合作伙伴队伍,并且方便系统资源共享。
3.1.2《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由公司和事业部两级物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定期组织评价管理,在本公司内资源共享。事业部每年一季度末必须将年审后的合格和不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上报公司物资部备案。
3.1.3合格物资供应商录入的基础是根据已获得公认信息来确定,对“知名度较高的、产品获得地方政府使用许可证的、政府主管部门公布免检产品的厂家”,可直接列入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同时,通过招投标获得的供应商信息,通过评审录入。
3.1.4合格物资供应商的基本条件:“产品质量合格、环保性能达标、价格合理、供货能力强、安全性能高和社会综合信誉好”,还应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3.1.5周转料具租赁供应商的条件,除了具备物资供应商同样条件外,还应提供有效的“料具出厂质量文件、定期检测报告、维修记录”等。
3.2供应商的评价
3.2.1评价范围:A、B 类物资供应商应纳入评价范围;现场
使用的零星物资可以由项目采购人员直接择优采购,但批量供应的必需经过评价。
3.2.2 评价权限:A、B类物资的供应商由公司或事业部组织
评价,C类物资中的零星材料由项目部组织评价,但事业部必须参与。
3.2.3 评价时机
1、事业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物资供应商进行集中评价(即复
评),主要评价现有供应商的持续供应能力,更新评价依据资料。
2、选择新的物资供应商时,在采购前评价;
3、同一供应商连续三次以上出现供应物资不合格或者不合格
批量较大时,应重新评价;
4、以下情况发生时,直接视为不合格供应商,且一年内不予合作:
1)发生质量事故;
2)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环保、安全不符合项;
3)不履行合同义务;
4)供应能力出现问题,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5)合作中未按承诺及时提供最新资料;
6)发生违规行为,如行贿、串标等。
3.2.4评价内容
1、物资供应商的经营范围是否满足采购需要,营业执照、税
务登记证是否有效。
2、物资供应商提供产品的品牌及其质量状况,能否满足环保要求和使用安全要求,是否符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有无必要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等。
3、以往合作的情况,包括以往供货的质量、及时性、服务态度、货款支付等情况。
4、当顾客有特殊要求时,应评价物资供应商满足顾客特殊要求的能力。
5、其他需评价的事项
3.2.5评价方法
根据物资重要程度,可采用以下的一种或几种方法:
1、验证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等方面的证明资料。顾客有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时,要查验认证证书。
2、到物资供应商现场查看其管理状况。必要时,由事业部分管领导组织审核组对其进行管理体系审核。
3、事先对拟采购的物资进行抽样检查,验证产品质量、环保要求的符合性、使用安全的符合性。
4、通过市场信息和以往供货情况来评价其供货价格和服务质量。
5、针对具体工程对物资供应的特殊要求,通过问卷进行考察评价。
6、其他适宜的评价方法。
3.2.6评价步骤
1、评价部门/人员对物资供应商组织评价后,建立物资供应商评价表(附表1),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1)参与物资供应商评价者不得少于3人;对A类物资供应商的评价,同级技术质量人员必须参加,对安全防护用品供应商的评价,同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
2)因物资供应商不配合未能及时更新关键证明资料的,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并记录在未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名单中。
3)组织招标采购时,对于未在《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附表2)的拟投标商,要进行资格预审(即采购前评价),预审通过后方可发放标书。资格预审时,验证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授权委托等方面的证明资料,必要时还应进行考察或采用3.1.4中的其它方法进行,并及时做好物资供应商评价表。
2、经评价合格的物资供应商,列入《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使用。
1)年度审核评价后建立的《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用“XXXX 年度”编号(如“2011年度”),其它名录,应按“事业部编码-顺序号—年度号”编号(如03-01-2011),以便于识别。
2)《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应根据更改情况及时换版。
3)事业部建立覆盖各项目的《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并发放至项目部。项目部负责将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发放至自行采购工程物资的劳务分包商。名录发放要做好发放记录。
4)评价不合格的物资供应商应及时从合格名录中删除。合格名录不是整体换版的,要通知各合格名录持有者在对相应供应商作删除标记。因评价结论不合格而被除名的物资供应商,一年内不准使用。
3、评价责任部门要指定专人保存物资供应商评价表及其证明
材料以及合格物资应商名录,并及时更新关键证明资料。关键证明资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准用证等,必要时,还应包含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相关业绩、免检证明资料等。
4、各级物资供应商评价部门及时将评价资料上报给上级物资
部门。
1)各项目经理部要及时将自行评价的物资供应商的评价资料上报事业部。
2)各事业部要及时将本单位所有物资供应商的评价资料上报公司物资部。年度审核时形成的审签手续齐全的合格物资应商名录及其电子版,以及相应的物资供应商评价表的电子版,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公司物资部备案。有新增、变更或删除合格供应商时,应同时报送新增、变更或删除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变更合格供应商的,要在名录中注明原供应商信息;删除合格供应商的,要在删除名录中注明删除原因,如:供货质量不满足要求,服务不好,因供应商充足而无需再用等。
3)公司物资部于每年4月份复核各事业部上报的年度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汇总生成公司合格物资供应商名录,并以电子版
方式发放至有关部门、事业部及直管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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