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卫生法学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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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法学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二审
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5
【案件字号】(2019)京02行终16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杨波徐宁孙轶松
【审理法官】杨波徐宁孙轶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卫生法学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当事人】北京卫生法学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当事人-公司】北京卫生法学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维嘉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许慧辉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维嘉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许慧辉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
焦铁烨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维嘉许慧辉焦铁烨王家本
【代理律所】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北京卫生法学会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
【本院观点】关于涉案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根据上述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5月11日,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现为第一稽查局)对北京卫生法学会的涉税情况实施税务检查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第一稽查局检查发现北京卫生法学会2011年至2014年8月未与离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雇佣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项、第八条等规定按照劳务报酬税目代扣代缴离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5484.21元。2017年8月10日,第一稽查局向北京卫生法学会送达了《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北京卫生法学会享有听证权利。2017年8月25日,第一稽查局依北京卫生法学会请求依法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听证。在听取了北京卫生法学会的陈述和申辩后,经集体决定,撤销了对北京卫生法学会印花税的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及相关规定,于2017年10月23日对北京卫生法学会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共计1005484.21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涉案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材料,医调委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支出等均使用北京卫生法学会账户,故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北京卫生法学会作为医调委工作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并无不当。关于应税项目的确定及涉税金额的计算问题。本案二审程序中,北京卫生法学会向本院提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单位人员缴费人员情况明细过目》及劳动合同30份(复印件)、账簿等,用以证明被诉处罚决定错误将部分未达退休年龄、与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且正常缴纳社保的人员列入应以“劳务报酬所得”作为应税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员范围。但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劳动合同及账簿均形成于其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前;《单位人员缴费人员情况明细过目》系由其自行制作,真实性无法核实。故上述材料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本院不予采纳。第一稽查局根据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供的账簿、工资表等材料计算其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金额,数额计算准确,主要证据充分,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北京卫生法学会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北京卫生法学会所持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北京卫生法学会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5:11:52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卫生法学会向一审法院诉称,第一,被诉复议决定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北京卫生法学会的下属机构与事实不符,由此界定北京卫生法学会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属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界定错误。第二,北京卫生法学会不是个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主体,第一稽查局认定北京卫生法学会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主体并责令北京卫生法学会承担相应义务是适用法律错
误。第三,第一稽查局核算个税应缴纳税额的,未与纳税义务人核定其收入及工作情况,未考虑纳税义务人存在的差异性,导致核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准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已将上述证据材料全部移送本院,本院审查后认定:北京卫生法学会提交的证据19仅系劳动合同封面,不符合证据法定形式,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对其他证据材料所作认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是正确的,本院作相同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之规定,第一稽查局具有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西城税务局作为第一稽查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具有对第一稽查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的职责。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西城税务局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之处,北京卫生法学会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不持异议。故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不再赘述。
【二审上诉人诉称】北京卫生法学会不服一审判决,持原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北京卫生法学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西城区税务局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02行终1657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卫生法学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59
号。
法定代表人范菊峰,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