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审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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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的程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发生医疗损害赔偿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诉讼也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中的可以直接选择的程序之一。

协商或调解都不是诉讼前必须经过的程序,实际中完全可以不经过协商和调解而直接进行诉讼。

(一)诉讼前的准备诉讼程序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在法院起诉立案之前,还有很多程序上的内容需要准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

具体来说,当事人在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前,要做好如下准备:1、确定原、被告进行诉讼首先要弄清楚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俗地讲,谁的利益受到侵犯,谁就是原告;谁侵犯了原告的利益,谁就是被告。

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显然是利益受侵害者,在起诉时即为原告,具体包括患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等。

而被告一般都为医疗机构。

至于具体如何确定可以参见本章技巧二中“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撰写诉讼材料时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身份情况、住所和联系方式,便于法院联系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加快诉讼的节奏。

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告:(1)医疗机构有执业许可证和法人资格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2)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虽然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以设立单位为被告;(3)依法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私营诊所,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生执业资质上载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被告;(4)医疗机构外请专家进行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以邀请医疗机构为被告;(5)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以就诊的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的,应予准许。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的流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患方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行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4、赔偿款的确定。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出来后,如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患方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赔偿款项,但要考虑到医方的诊疗行为和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多大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

如某患者被确诊为癌症晚期,死亡已是不可避免的事实,尽管医方的诊疗失误加速了患者的死亡,但如要求医方对患者的死亡负全部赔偿责任也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而导致的纠纷。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并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有效管控和处理医疗纠纷,各地区在医疗纠纷处理工作中普遍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一套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

一、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组织机构1、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医疗专业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

2、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医疗纠纷。

该机构应该配备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法律顾问等,以确保对医疗纠纷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处理。

3、医疗纠纷调解人员:由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选拔培养的专业调解人员,负责医患双方的调解工作。

二、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程序1、接受投诉: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交投诉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接受投诉,并及时告知患者投诉的受理情况。

2、调查核实: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调查。

3、评估鉴定:患者可以要求对医疗纠纷进行评估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聘请专业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工作,了解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常规和法律规定。

4、调解协商:在调查核实和评估鉴定的基础上,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应与患者和医务人员进行调解协商,推动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调解协商的过程应公开、公正、透明,并确保患者的意见得到充分听取和尊重。

5、仲裁和诉讼:如果调解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可以向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申请仲裁。

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依法受理,并组织仲裁人员进行仲裁工作。

如果患者不满意仲裁结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应当公正、公平,严格依法进行。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浅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卫生水平也得到大幅提升。

然而,医疗纠纷事件仍然时有发生。

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患双方之间因治疗效果、费用纠纷、责任认定等纠纷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处理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实践,难点个多,同时也对法律机构、医疗行业、患者本身都提出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及对策建议。

一、医学专业知识的认定与运用难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运用大量的医学专业知识。

由于医疗行业本身的特性,患者往往难以了解自身病情和医学知识,因此,面对医疗纠纷案件时,他们难以理解一些专业术语或当中的医学细节,甚至不知道如何质疑医疗专业人员的行为。

同时,对于法官而言,也往往会因为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难以判定责任。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要求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时,要请相关医学专家解答当中的医学问题,并将其专业解释带入判决当中。

同时,法院也需要建立签约专家制度,明确医学专家的权力与职责。

二、责任的界定,以及卫生管理体制的规范化建设在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责任的界定是重要的难点。

当患者、医疗机构、医生等多方身份交错时,如何确定责任是一项复杂且难以准确处理的问题。

同时,对于包括医院管理在内的卫生管理体制,存在管理缺陷的情况也会导致医疗纠纷频发。

对于这一难点,建议在责任的划分方面要更为具体、明确,划定相关责任范围和标准,建立子责任划分体系,实行行业管理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责任的确定性和医院管理的完善化。

三、决策合理性的评价和医改法律制度的完善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中,决策合理性也是一个难点。

对于针对法官的判决是否合理,有关部门的评判非常重要。

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行业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导致医疗纠纷越来越多,关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对于这一问题的对策中,建议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医疗专业知识,将决策更具合理性。

同时,加强医改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提高医疗行业对于法律事件的防范意识。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解读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 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 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 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 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二、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 法 》第七章:医疗 损害责任。第一次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区别 开来;第一次提出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即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 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 的通知
第一条: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 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 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 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 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 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 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 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 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条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但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后,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医疗纠纷的界定是如何的

医疗纠纷的界定是如何的

医疗纠纷的界定是如何的对于医疗纠纷的界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医疗纠纷,同时也能更加清楚的认识到什么样的纠纷是属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般是属于医疗机构与医患⼈员直接发⽣的纠纷,涉及到的是两者之家的问题,对于他的界定,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医疗纠纷是发⽣在医疗机构与病员及其近亲属在医疗过程中因医疗⾏为引起的争议,是求医者与医疗服务提供者之间因医务合同的订⽴、履⾏和合同终结后的权利义务发⽣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为。

从这⼀定义不难看出医疗纠纷属于⼀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医患双⽅的民事权益之争。

患者以挂号、意思表达或其状态(如危急病⼈)向医疗机构求诊为要约,医疗机构予以接受并为求医者进⾏治疗为承诺。

可见,医患双⽅是⼀种契约关系,即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医疗活动是医⽅向社会提供的⼀种服务。

将医患双⽅的关系定性为合同关系,并不排除医疗活动中的侵权⾏为。

医疗服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导致可能侵害求医者的⽣命权、健康权等⼈⾝权利。

这样,医⽅不仅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还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依照《合同法》第⼀百⼆⼗⼆条的规定,请求权⼈可择其⼀⽽⾏使。

医疗纠纷应具备以下特点:1.主体为医患双⽅。

医疗纠纷是产⽣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如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不服或卫⽣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卫⽣⾏政机关及鉴定机构理患者的纠纷,⽭盾不在医患之间,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

再如伤害案件的肇事者对医疗后果不满,要求医院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严格地讲,也不是医患纠纷,若确实存在医疗过失并应该由医院承担责任,也必须为患者的名义提请处理。

2.客体为患者的⼈⾝仅主要是⽣命权或健康权。

⼀般医疗纠纷都是以患⽅认为⾃⼰的⽣命权或健康受到了侵害为基础的。

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经诊疗护理过程,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感到理下不良后果的隐患,并且这种不良后果的产⽣被患⽅认为是由医⽅的过失所造成。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涉及到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对患者和医务人员都具有重大影响和后果。

因此,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和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医疗纠纷的处理步骤。

第一步:调解协商在发现医疗纠纷后,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协商。

患者可以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计生委都有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协商和调解。

调解协商的目的是通过双方沟通、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减少纠纷的发展和危害。

第二步:仲裁或行政处理如果调解协商未能解决纠纷,患者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仲裁,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仲裁和行政处理都是通过上级机关对医疗纠纷进行审理和决定。

仲裁通常是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

行政处理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

仲裁和行政处理都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机关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三步:诉讼如果仲裁或行政处理的结果不能令患者满意,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可以请律师代理,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

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纠纷的存在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第四步:执行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医务人员承担责任或给予赔偿,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判决执行,进行赔偿或其他必要的处罚。

如果医务人员拒绝执行判决,患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总之,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任务。

在处理过程中,各方都应保持冷静和理性,充分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不仅可以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还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难点及审判对策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又制定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已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较之原有办法有诸多新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与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由此给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医疗纠纷一方面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医疗机构的重大利益,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对于稳定社会,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前后,针对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我们对部分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根据调研情况,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现将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以及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对策和意见。

1一、当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一)当事人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案件数量增长较快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

近几年,人民法院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上升,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0年至2002年,该院共审结二审医疗纠纷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

人民法院报报道,从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患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2(二)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审理难度较大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社会矛盾最为突出的热点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酿成大型冲突。

据有关部门统计,最近三年,北京仅71家大中型医院就发生医护人员被欧事件502起,致伤残90人;1991年1月至2001年7月,湖北省发生围攻医院、殴打医护人员事件568起,398名医务人员被打,致残32人。

有些地方甚至因矛盾激化导致杀人和爆炸等恶性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6•【文号】法[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3年4月8日)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13•【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医疗解释》的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实施新时代健康中国战略,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有力举措。

为便于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把握《医疗解释》的有关内容,现就《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作简要解读。

一、《医疗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过程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高度重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进一步系统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重大意义,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更是明确要求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强调“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

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切实保障人民健康,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周强院长多次指示要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调解和司法解决机制,促进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法治化治理与发展,为增进人民健康提供法治保障。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总体上较为稳定。

2014年受理19944件,2015年受理23221件,2016年受理21480件,在整个民商事案件中占比不大。

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案件调撤率低,其中有关举证证明责任、鉴定程序规范、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法律适用中的争点、难点问题多,亟需统一裁判尺度。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医疗纠纷是指病人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严重影响医患关系和医疗服务质量的事件。

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投诉阶段2.投诉材料准备:患者或家属需要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如病历、医疗报告、证据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投诉登记:医疗机构接到投诉后会进行登记,以便备案和跟踪处理。

二、调解阶段1.召集调解会议:医疗机构在收到投诉后会召集相关当事人参加调解会议,包括投诉方、医生、护士、医院管理人员、司法机关代表等。

2.调解过程:在调解会议上,各方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要求,调解员会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3.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书,协商解决纠纷。

三、仲裁/诉讼阶段1.仲裁机构/法院立案:如果在调解阶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投诉方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申请。

2.仲裁/审理过程: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可以提出证据、陈述事实、辩论观点等,由仲裁机构或法院作出判决或仲裁裁决。

3.执行阶段:如果判决或仲裁裁决有争议,一方可以申请上诉,最终执行结果需要双方认可。

四、监督阶段1.监督措施:对于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情况,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处罚、撤销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2.舆论监督:媒体和社会公众通过媒体报道、网络舆论等方式对医疗纠纷进行监督和曝光,推动医疗机构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五、和解阶段1.协商和解:在任何阶段,双方都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终止争议。

以上是医疗纠纷处理的一般流程,每个具体纠纷都有自己的特点和细节,处理流程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关键在于各方能够保持理性和合作,尊重事实、尊重专业,依法和公正地解决纠纷,以维护医患关系和医疗服务质量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医疗纠纷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医疗纠纷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一、起诉。

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

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

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5、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

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心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五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

第七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第九条?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第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矛盾、争议以及纠纷。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纠纷处置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医患沟通与调解阶段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初,首先需要进行医患沟通与调解。

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病情和患者需求,尽量消除误解和不满。

如果医患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可以由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

调解委员会由医务人员和患者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医患双方,寻求和解和妥善处理。

二、仲裁与调解阶段如果医患沟通与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仍存在争议,可以进行仲裁或调解。

仲裁是通过专业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公正、中立的裁决。

调解是由专业的调解机构对医患双方进行协调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调解,均需要双方自愿参与,并按照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接受第三方的调查、判断和决定。

三、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阶段如果仲裁或调解未能解决医疗纠纷,双方仍有争议,可以寻求行政处理或司法救济。

行政处理包括投诉、申诉和行政复议,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司法救济是指将医疗纠纷诉诸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患者可以起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四、赔偿与责任追究阶段当医疗纠纷进入司法阶段,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并决定是否给予患者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丧失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同时,法院还会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如果确实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医疗事故调查与处理阶段医疗纠纷可能涉及到医疗事故,为了确定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责任,需要进行医疗事故调查与处理。

调查机构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医疗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调查结果将作为司法救济和赔偿的依据,以及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的参考。

202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三步骤,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2022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三步骤,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患者看病,没有哪个大夫保证在治疗过程中,不浮现任何意外。

那末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者一方应该怎么办呢?怎样做才干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到法律规定的赔偿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括三个步骤,包括调解、司法鉴定、法律诉讼。

下面我为您详细介绍!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商议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

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普通会再次商议调解。

商议不成的,会请则请患者或者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者二级鉴定。

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固然,双方自行商议、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方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

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末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普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技巧

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与技巧

对医务人员的建议和要求
提高法律意识
强化沟通技巧
医务人员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诊疗活动。
医务人员应提高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技 巧,耐心解答疑问,增进彼此信任和理解 。
重视病历书写
加强团队协作
规范、详细、准确的病历书写是防范医疗 纠纷的重要措施之一,医务人员应予以高 度重视。
2023
医疗纠纷解决的程序 与技巧
REPORTING
2023
目录
• 医疗纠纷概述 •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 医疗纠纷解决技巧 • 案例分析 • 医疗纠纷预防与应对措施 • 总结与展望
2023
PART 01
医疗纠纷概述
REPORTING
定义与分类
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过 程中,医患双方因对医疗行为、 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 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调查取证
医疗机构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医疗纠纷 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 病历资料、医学影像学资料、实验室 检查结果等。
调查人员还可以向有关专家咨询,获 取专业意见。
调查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患者和医务人 员的陈述,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和经 过。
专家鉴定与评估
对于需要进行专家鉴 定的医疗纠纷,医疗 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 鉴定。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加强医务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和能力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
培养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提高其对患者的关爱和尊 重。
提高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加强医务人员沟通技巧和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与患者沟通的效果 和满意度。
强化法律法规培训
加强医务人员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掌握,提高其依法执业的意 识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简要解读这个解释。

一、本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本解释共分七个部分,其中包含了:1.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2.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3.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4.医学证据的认定;5.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6.医疗服务合同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7.医疗事故鉴定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

二、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要素包括: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疗行为关系、医疗行为以及患者身体或者财产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患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可以对患者进行责任分担。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被认为是医疗行为违法非侵权责任,即医生因违反诊疗规范、治疗技术不当等过错而导致的患者实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医生应当根据其职责与诊疗标准履行专业义务,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治疗效果的真实性。

四、医学证据的认定医学证据是否准确、可信是判断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医学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为案件的判决提供重要的依据。

因此,医学证据的认定要求审理法官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背景,并且应当从医学逻辑、诊治经过、医学实验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本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原则及其赔偿标准,使其在法律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对于自身身体极度痛苦或者自身及家庭关系受到极度破坏的案例,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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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如何审理医疗纠纷法院如何审理医疗纠纷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为什么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应当始终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

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现象属于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二元化”现象,对该现象应当如何理解呢?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

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

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条例》只是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了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体现的适用法律的“二元化”,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

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后,有的咨询者又提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的规定显然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对此,又应当如何解释?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说是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理解不正确。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为社会或者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所以,《条例》调整的仅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明确了上述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如果当事人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当适用《解释》,还是适用《条例》?《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会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即参照《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释》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

鉴于《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法院会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会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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