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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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由于医疗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难免会出现失误或不满意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以保障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良好关系的形成。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争议。

首先,当医患之间发生矛盾时,双方应当通过对话沟通的方式进行初步解决。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或者相关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仍未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由相关机关进行仲裁或审理。

二、医疗纠纷调解的方式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首先,要坚持事实真相的原则,要确保调查取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不偏袒任何一方。

其次,要坚持法律法规的原则,依法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再次,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在纠纷处理中充分尊重医患双方的意愿和权益,不能偏袒一方。

此外,要坚持风险分担的原则,对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应由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要坚持协商解决的原则,鼓励医患双方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争议,减少诉讼的发生。

四、医疗纠纷处理的建议针对医疗纠纷处理,我认为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

首先,要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保证其公正、客观、专业的处理医疗纠纷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医院和医生的责任追究,对医疗事故要进行严肃调查和追责,确保医院和医生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要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加强医院的内部管理,提高医生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此外,要加强对医患关系的管理,倡导医患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强沟通和信任,预防医患矛盾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对于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保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1. 引言1.1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和解决的具体案例。

这些案例在实践中起着引领和规范的作用,对于权衡医患双方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注重保护患者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通过指导案例,可以为基层法官提供依据和借鉴,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医疗纠纷指导案例对于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法院应该充分运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做好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为医患双方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总字数:228】2. 正文2.1 一、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是医疗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内容,通过具体案例来展示法律规定在实际中的应用和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医疗纠纷指导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例,例如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严重伤残的案例、医疗技术不符合规范导致患者恶化的案例、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例等等。

在这些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会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例如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患者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律在医疗领域的适用和限制,有助于医务人员和患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不仅了解案例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还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规律和经验,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类似情况。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旨在为医疗法律实践提供参考,促进医患双方的合作与理解,最终实现医疗服务的更加平等和有序发展。

2.2 二、相关法律法规解析在医疗纠纷案例中,法律法规扮演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条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但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后,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步骤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涉及到患者的健康与生命,对患者和医务人员都具有重大影响和后果。

因此,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对于保护患者权益和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介绍医疗纠纷的处理步骤。

第一步:调解协商在发现医疗纠纷后,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协商。

患者可以向医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计生委都有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由专业的调解人员进行协商和调解。

调解协商的目的是通过双方沟通、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减少纠纷的发展和危害。

第二步:仲裁或行政处理如果调解协商未能解决纠纷,患者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进行仲裁,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仲裁和行政处理都是通过上级机关对医疗纠纷进行审理和决定。

仲裁通常是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对纠纷进行调查和裁决。

行政处理则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措施。

仲裁和行政处理都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以便机关进行审理和裁决。

第三步:诉讼如果仲裁或行政处理的结果不能令患者满意,患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患者可以请律师代理,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

法院会依法受理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患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纠纷的存在以及医务人员的过错。

第四步:执行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医务人员承担责任或给予赔偿,医务人员必须按照判决执行,进行赔偿或其他必要的处罚。

如果医务人员拒绝执行判决,患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判决得到执行。

总之,处理医疗纠纷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任务。

在处理过程中,各方都应保持冷静和理性,充分沟通和协商,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正确处理医疗纠纷,不仅可以保护患者权益和医疗秩序,还能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4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4篇)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以下是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一般内容:一、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设立和职责1.设立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处理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工作。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由医院专门机构设立,配备合格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人员。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1.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组织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参与调解。

3.调解结果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三、医疗纠纷的仲裁程序1.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由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组织成立,依法进行仲裁程序。

3.仲裁结果为终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四、医疗纠纷行政复议程序1.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时,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复议程序,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其他规定1.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申诉权和申请权。

2.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平、及时。

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依法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是一般的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的内容,具体办法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医院而有所不同。

请在实际使用时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规定。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三条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有可能引发责任追究的争议。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调查、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第五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提供专业的纠纷处理服务。

审判中医疗纠纷常见问题

审判中医疗纠纷常见问题

郭俊荣VS安贞医院案
郭俊荣VS安贞医院案
郭俊荣VS安贞医院案
郭俊荣VS安贞医院案
郭俊荣VS安贞医院案
三、解决上述纠纷的建议
1.严格按照登记范围执业,这是医疗行为不应逾越的警戒线 2.通过相关的监督机制与激励机制加强医生责任心 3.加强对护理工作的监管 4.病案的归档保管有待进一步规范化 5.规范手术风险告知书格式 6.改善医生态度 7.加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与风险意识
(2)举证规则:证据规定第五条 (3)诉讼时效:2年 (4)赔偿范围:无精神抚慰金
二、审判中发现医疗机构的相关问 题
(一)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违规 开展诊疗活动
1、郝宇、于云霞VS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案
2、薛志成VS华信医院案
(二)病历问题
1、病历材料等鉴定资料保管不善甚至丢失,医院承 担不利后果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未尽告知义务的一些情形
(1)改变手术方式未作告知的情形 1董君VS肿瘤医院案 2李晓娥、李旭光VS朝阳医院案
(2)尸检的告知 1李化民VS肿瘤医院案 2张桂荣VS朝阳医院案 3张秉瑞VS朝阳医院、同仁医院案
损害后果+行为违法性+过错+行为违法性与损害后果 之间的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结果+过错医疗行为+因果关系
(2)归责原则:从过错推定→过错责任
(3)举证责任的变化,从证据规定到侵权责任法→鉴定 申请义务的变化
(4)诉讼时效:1年
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1)归责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严格 责任

广州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2015)

广州中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201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2015)阅读提示:医患纠纷案件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热点难点。

广州中院1月23日发布的指引包含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受理、主体资格、举证责任、病历复印及封存、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医疗损害责任形式、赔偿项目及计算等内容。

为妥善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订本指引。

第一节适用范围及当事人一、【案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二、【请求权竞合】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根据案情选择另一种请求权明显更有利于患者的,人民法院应向其释明不同请求权基础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

患者做出明确选择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确定相应的案由。

主张违约责任的,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张侵权责任的,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四、【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因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非医疗机构实施的美容活动引起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五、【预防接种活动】因预防接种活动受到损害,患者依照侵权责任法请求接种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医疗纠纷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医疗纠纷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一、起诉。

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

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

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5、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

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4)(本指引于2014年1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指导委员会通讯表决通过,公布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前言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订本操作指引。

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代理患方或医方时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代理当事人处理医疗纠纷,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当事人,包括患方(患者及其近亲属)和医方。

第三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涵盖因医疗技术过失、医疗产品缺陷、医疗管理过错或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等而引起,目前尚在学理探讨阶段,但细分医疗损害责任值得律师办案时借鉴参考。

第二章案件咨询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四)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五)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产品缺陷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六)诉讼时效;(七)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如果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另行起诉。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

医疗纠纷详细处理流程大全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

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

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接待医疗纠纷投诉的规定及处理程序1。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2。

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

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

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

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

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

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省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指导和规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性文件等规定,并参照律师执业规和司法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指导思想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3条律师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3.1 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3.2 尊重医学理论和医疗常规和规;3.3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3.4 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3.5 认真审查和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等;3.6 不得参与医方伪造、篡改、销毁和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参与患方哄抢病历资料、组织“医闹”或暴力伤医等活动;3.7 尊重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格尊严;3.8 保护患方的隐私。

第4条基本概念4.1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2 本操作指引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乡村合作医疗、专科诊所等;4.3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等;4.4 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或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而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包括延长病程、精神痛苦、功能障碍或丧失、存活期缩短、死4.5 经济损失,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度医疗(检查)对患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患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将发生的损失;4.6 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

医疗纠纷处置流程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矛盾、争议以及纠纷。

为了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医疗纠纷处置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医患沟通与调解阶段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初,首先需要进行医患沟通与调解。

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病情和患者需求,尽量消除误解和不满。

如果医患双方无法自行解决,可以由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介入。

调解委员会由医务人员和患者代表组成,负责协调医患双方,寻求和解和妥善处理。

二、仲裁与调解阶段如果医患沟通与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仍存在争议,可以进行仲裁或调解。

仲裁是通过专业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公正、中立的裁决。

调解是由专业的调解机构对医患双方进行协调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无论选择仲裁还是调解,均需要双方自愿参与,并按照程序提交相关证据,接受第三方的调查、判断和决定。

三、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阶段如果仲裁或调解未能解决医疗纠纷,双方仍有争议,可以寻求行政处理或司法救济。

行政处理包括投诉、申诉和行政复议,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

司法救济是指将医疗纠纷诉诸法院,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

患者可以起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

四、赔偿与责任追究阶段当医疗纠纷进入司法阶段,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失,并决定是否给予患者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丧失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同时,法院还会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如果确实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医疗事故调查与处理阶段医疗纠纷可能涉及到医疗事故,为了确定医疗事故的性质和责任,需要进行医疗事故调查与处理。

调查机构可以对医疗事故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分析医疗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调查结果将作为司法救济和赔偿的依据,以及改进医疗服务质量的参考。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方案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及解决方案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费用等方面产生的争议。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接待投诉: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提出投诉,医疗机构应该及时接待并记录投诉内容。

2.初步调查:医疗机构应该对投诉内容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投诉的事实和情况。

3.组织调解:如果投诉属实,医疗机构应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尽快解决问题。

4.协商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问题,医疗机构应该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5.申请仲裁:如果协商无法解决问题,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

6.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无法解决问题,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二、解决方案1.调解:医疗机构应该积极组织调解,通过双方协商解决问题,达成和解。

2.赔偿: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应该及时赔偿患者或其家属的损失。

3.道歉: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应该及时向患者或其家属道歉,表达歉意和诚意。

4.整改:医疗机构应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5.法律救济:如果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患者或其家属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制度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制度,包括:1.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程序。

2.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处理医疗纠纷。

3.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4.加强医疗纠纷宣传教育,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纠纷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和解决方案是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制度,积极处理医疗纠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医疗纠纷审理思路及裁判标准pdf

医疗纠纷审理思路及裁判标准pdf

医疗纠纷审理思路及裁判标准医疗纠纷审理思路及裁判标准一、事实认定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认定的事实是医疗过程和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

这包括对医疗诊断、治疗措施、手术过程、用药情况等医疗行为的评估。

同时,也需要对医疗人员的资质、医疗设备的状态、医疗环境等因素进行考量。

对于医疗过失的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医疗行为是否符合专业医学知识和技术标准;2.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伦理和职业道德;3.医疗行为是否考虑了患者的权益和安全;4.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隐瞒、误导或欺骗行为。

二、法律适用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需要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同时,也需要参考相关的医学专业标准和规范。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款;2.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冲突和优先顺序;3.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更新和修改。

三、医疗过失评估在认定医疗过失时,需要对医疗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医疗人员的资质和经验是否符合要求;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知识和技术标准;医疗行为是否考虑了患者的权益和安全;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隐瞒、误导或欺骗行为等。

在评估医疗过失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评估医疗过失的标准和依据;2.评估医疗过失的程度和责任范围;3.评估医疗过失对患者的损害程度。

四、损害赔偿裁决在认定医疗过失后,需要对患者的损害进行赔偿。

赔偿内容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裁决损害赔偿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和依据;2.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3.赔偿方式的执行和监督。

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流程和诉讼技巧

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流程和诉讼技巧

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流程和诉讼技巧医疗纠纷案件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医生之间因诊疗、手术、护理等方面产生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下面将介绍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流程和诉讼技巧。

一、实务流程1.诉讼准备阶段(1)取证:患者需收集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如病历、医学鉴定报告、医生的诊断书等。

(2)调解:患者可向医疗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双方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功,可以进入下一阶段。

2.诉讼阶段(1)起诉:患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诉讼事实。

起诉时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医学鉴定报告、病历等。

(2)举证:患者起诉后,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

可以通过提供病历、证人证言、医学鉴定报告等证据来证明。

(3)质证:医疗机构和医生可以对患者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质疑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辩论:双方可以在庭审中通过辩论来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互相驳斥对方的观点。

(5)审理判决: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辩论情况做出判决,决定案件的胜负。

3.二审、再审及执行阶段(1)如果一审判决对患者不利,患者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阶段,同样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

(2)如果二审判决对患者仍然不利,患者可以申请再审,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3)如果判决生效后,医疗机构不履行判决,患者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将采取相应措施强制执行。

二、诉讼技巧1.充分准备证据:在患者起诉过程中,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病历、医学鉴定报告、各种证明材料等,证据越充分越有利于案件的胜诉。

2.选择合适的律师:患者在办理医疗纠纷案件中选择一位专业的律师非常重要。

一位专业的律师能够为患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患者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关注诉讼时效:医疗纠纷案件有一定的诉讼时效,患者要及时提起诉讼,避免错过时效,导致无法维权。

4.争取调解机会:在起诉前,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调解申请,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是一种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患者可以争取调解的机会。

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医疗纠纷是指由医疗服务导致的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争议和冲突。

为确保公平、公正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和流程。

本文将介绍医疗纠纷工作制度和处理流程。

一、医疗纠纷工作制度1.纠纷预防制度:医疗机构应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规范操作,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减少患者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2.纠纷申报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申报制度,要求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在发生医疗争议时及时申报,以便尽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3.纠纷调查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调查制度,明确调查纠纷的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

4.纠纷处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制度,明确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妥善地得到解决,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医疗纠纷处理流程1.接受申报: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申报窗口,接受医务人员和患者家属的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2.初步调查:医疗机构应设立医疗纠纷初步调查组,由专业人员组成,对申报的医疗纠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事实经过和当事人的意见。

3.纠纷调解:初步调查后,医疗机构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由相关专业人员和中立人士组成,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进一步进行仲裁或诉讼。

4.仲裁或诉讼:如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医疗机构应引导双方进行仲裁或诉讼,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确保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5.纠纷处理结果反馈:医疗机构应对纠纷处理结果进行反馈,向当事人解释处理理由和结果,并承诺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以上为医疗纠纷工作制度与处理流程的基本内容,医疗机构应结合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并不断完善和改进,以确保医疗纠纷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保护患者权益和医务人员权益。

医疗纠纷案件,院长有五点须注意

医疗纠纷案件,院长有五点须注意
此 , 医 疗 机 构 切 忌 使 用 没 有 资 质 的 医 务
人 员 ,包 括 医技 人 员 。
即便 是疾病 冶疗 中院方 已经尽 了最
大努 力,手术 乜很成功 ,但是由于并发症 等方面的原因 ,导致不良后果 ,电会考虑
协 调院 方承担 部分责 任 。另外 ,一 些 医
疗 纠纷 的发生 与医 务人 员的服 务态 度有
篡改 ”病 历 ,让 医 方负 法律责 任 。
担 的责 任比 例较小 ,法官 也会 适度加 重
院方 的责任 。 因此,重视 提高 年青 医务
作 为 同行 的医 务人 员,您 知道 法官调 查
取证 及 调解 时 会有 哪些 客观 及主 观上 的
三 、 电 子 病 历 , 虽 然 难 以 界 定
纠纷 案 件 时 最 关 注 的证 据 之 一 ,在 此 不再赘 述。
二 、切 忌 “ 篡改”病历。
在案 件 审理 过程 中 ,法 官经 常碰 到 患方认 为院 方篡 改病 历 而索 要 巨 额赔 偿
范专业 操作治 疗作 记录 ,为法 官解决处
四、以下 情 况可 推 定院 方存 在 理 医 疗 纠纷 提 供 一 手 资料 。
五 、 实 际 审 判 中 。 法 官 会 考 虑
没有相 应资质 ,但如果 患方提供 的病 历 调 解 及 人 道 解 决 纠 纷 ,让 医 院 对 患
( 双 方封 存的病 历 )和 院方提供的病 历 者家属进行补偿或赔偿 。
在重要 的诊疗 手段 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存在不一致 的地
方 ,法官可 以直接推定 院方存在过 错 , 法 官 在 审理 案 件 时 还 会 加 重责 罚 。 因
E - m a i I : t i a n y 1 n g i # j c y y l 2 0 c o m c r l责 编 / 田 颖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因医院医疗过失行为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纠纷。

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时,本人为责任人,所在科室为责任科室。

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本人为次要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

但若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则其为责任人,所在科室为责任科室。

受医院委派支援其他科室工作的人员发生医疗纠纷时,本人为责任人,受援科室为责任科室。

返聘人员发生纠纷时,本人为责任人,返聘科室为责任科室。

进修、实人员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时,带教老师为责任人,带教老师所在的科室为责任科室。

但若未经带教老师同意,擅自从事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则本人为责任人,所在科室为责任科室。

经科室申请、医院批准的受邀请人员发生医疗纠纷时,由医院、科室承担责任。

但若未经医院审批、擅自邀请他人来院开展医疗活动发生医疗纠纷,则邀请人为责任人,邀请科室为责任科室。

医疗工作以外引发的意外伤害造成纠纷时,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为责任科室。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纠纷或纠纷苗头时,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护士长报告。

科主任应积极做好接停、调查、沟通及处理工作。

XXX不能解决的纠纷,科室主任应向职能科室、总值班室及主管院长报告。

科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时,科主任必须立即向医院报告,医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也可将复印件封存)交医院医务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交医院保管。

患方对死亡原因提出异议时,应告知患方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医疗纠纷实行当事科室、主管职能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联合处理的原则。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意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了公正、高效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界定1、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赔偿权利人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疗机构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本指导意见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医疗行为或者与医疗行为相关的非医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对于患者自认为有疾病,基于自愿并以预防、治疗疾病为目的所进行的预防、诊疗、护理等行为的总称。

本指导意见所称“医疗行为有过错”,是指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及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两种情形。

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四节人身权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棠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国务院第351号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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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指引目录一、医疗纠纷案件的案由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期限三、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五、开庭审理六、合议及裁判文书制作一、医疗纠纷的案由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0条第(3)项、第351条的规定,医疗纠纷有两类案由:一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包含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医疗纠纷的请求权存在竞合的情形,确定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注意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释明不同案由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

如果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如果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法。

同时,可以向当事人解释两类请求权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区别,可以建议当事人选择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二)在释明之后,当事人如果作出了明确的选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并告知当事人应当承担自己选择案由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二、医疗纠纷的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告知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

(一)举证期限的确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人民法院指定期限的,不得少于三十日。

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无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还是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当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举证期限的延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逾期举证的处理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再一概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3.人民法院不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可以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人民法院采纳逾期提供的证据的,应当组织当事人质证,但对逾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予以训诫或者罚款。

(四)新的证据的处理1.新的证据的范围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2.提出新的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释明权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对于新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为证据,组织当事人质证。

(五)举证期限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3.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4.关于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5.反驳证据。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6.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7.关于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反诉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有约定的,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8.关于发回重审案件举证期限问题。

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可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等情况,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如果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序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后,可以不再指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但案件因遗漏当事人被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如果案件是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者酌情指定举证期限。

上述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三、医疗纠纷中的医学鉴定详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规程》。

四、开庭审理前的准备(一)阅卷阅卷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的身份资料。

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公民代理的,提供相应证明)、医院的执业许可证等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

2.起诉状、答辩状、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是否符合规范,不符合规范的,应当及时要求当事人补正。

3.患方应当提交的证据:患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当地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证明、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有关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证、医疗费清单、发票、工作及工资证明、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4.医方应当提交的证据:(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与医疗损害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6)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案件送达及诉讼费预交情况。

阅卷中发现未能送达的情形,应及时与当事人或立案部门沟通解决。

对于下落不明,应当公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公告。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二)调查取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将不予准许的决定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知晓人民法院决定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三)证据交换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四)庭前调解在证据交换程序中,可以对案件进行初步调解。

通过调解,初步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争点及诉求。

五、开庭审理(一)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宣布法庭纪律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的情况,审查委托手续是否齐全、规范,宣布法庭纪律。

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如有鉴定人、证人等需要出庭的诉讼参加人,审查身份资料后,告知其于庭外侯传,不得旁听庭审。

(二)审判长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

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可由审判长当庭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复议一次。

当事人申请审判员回避的,应当休庭,报请院长决定。

院长不能马上作出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延期开庭。

(三)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

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再由被告进行相应答辩。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对于当事人当庭补充的诉辩意见,可由法庭归纳后征求当事人的同意,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需要答辩期,需要答辩期的,可选择就已经确定的诉讼请求继续开庭或者宣布案件延期审理;需要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四)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应当在当事人发表诉辩意见后初步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询问当事人对法庭所做归纳的意见,完成诉辩焦点的固定。

(五)法庭调查1、法庭调查应围绕案件争点进行。

(1)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因为对诊疗行为的过错采取客观义务违反说,一般是法庭调查的重点。

(2)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该争点是混合了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的争议,应合理分配当事人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的发言时间,着重调查事实争议。

(3)是否存在过错相抵、与有过失、免责事由等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

(4)损害赔偿项目及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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