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详细)
医学相关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医疗纠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医疗过错、医疗鉴定、侵权责任等多个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因“腹痛、腹泻”于2019年7月10日入住被告某医院住院治疗。
入院诊断为急性肠胃炎。
住院期间,原告病情反复,医院给予抗感染、补液等治疗。
2019年7月15日,原告病情加重,出现休克症状,医院紧急进行抢救。
经抢救无效,原告于当日死亡。
原告家属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死亡。
原告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四、法院判决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未能及时对原告的病情进行评估和监测,导致病情恶化;- 对原告的病情处理不当,未能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 未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抢救无效。
2. 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被告医院能够及时评估和监测原告的病情,采取有效的治疗措施,原告的病情可能得到控制,死亡风险降低。
3. 被告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过错的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法院根据医疗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判断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原告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医院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医疗法律纠纷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于2010年2月1日收治了一名患有肺炎的患者李某。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和诊断,确诊为重症肺炎。
经过一周的治疗,李某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
于是,医院决定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
然而,在手术过程中,由于医生操作失误,导致李某肺部感染加重,病情恶化。
经过一个月的治疗,李某病情仍未得到控制,最终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
于是,李某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家属提交了以下证据:1. 医院的病历记录,显示李某在手术过程中肺部感染加重;2. 医生的手术记录,显示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3. 李某的死亡证明,证明李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医院则辩称,手术过程中确实存在操作失误,但该失误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本身病情严重,手术仅为辅助治疗手段。
法庭审理后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且该失误与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李某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损害赔偿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2)患者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
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操作失误,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一。
2. 医疗过错行为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真实的医疗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因突然晕厥被送往该市某医院急诊科。
急诊科医生初步诊断为脑卒中,并立即进行了相关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李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逐渐恶化。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的家属多次向医生询问病情,但医生始终以“病情复杂,正在观察”为由,未给出明确的诊断结果。
2018年4月,李某病情恶化,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诊断为误诊为脑卒中,实际为心肌梗死。
此时,李某已处于生命垂危状态,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误诊导致患者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构成误诊?2. 医院是否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构成误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就诊过程中,未能准确诊断其病情,导致延误治疗时机,造成李某死亡。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构成误诊。
2. 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误诊导致李某未能及时得到治疗,最终导致死亡。
因此,法院判决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误诊的法律责任医疗误诊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由于诊断、治疗或护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患者病情加重或出现新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医疗误诊的赔偿范围包括:(1)医疗费:包括误诊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误诊后的治疗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误诊期间患者误工的时间,按照患者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计算。
法律_医疗纠纷真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30岁,某城市居民。
2019年3月,甲因突发剧烈头痛,前往某知名医院就诊。
经医生诊断,甲患有“脑膜炎”,并立即开始治疗。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甲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肢体无力、语言不清等症状。
经进一步检查,甲被诊断为“脑梗塞”。
此时,甲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诊断和治疗产生了严重质疑。
二、案件经过1. 起诉阶段甲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误诊导致甲的病情加重,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于是,甲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 调查取证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取证。
经查,甲在就诊时,医院的诊断过程存在以下问题:(1)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未对甲的病情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导致误诊。
(2)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医疗规范进行操作,导致甲的病情加重。
(3)医院未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甲的病情变化和治疗过程,给后续治疗带来了困难。
3. 审理阶段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法院认为:(1)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甲的病情加重。
(2)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损害。
(3)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认定,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特点:1. 误诊导致患者残疾:本案中,医院的误诊导致甲的病情加重,最终造成了残疾。
这给甲及其家属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压力。
2. 法律维权之路漫漫:本案从起诉到判决,历时一年多。
这充分说明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维权之路并非一帆风顺。
3.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患者病情变化等因素。
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五、启示1. 提高医疗水平:医院应加强医疗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避免误诊、漏诊等问题的发生。
医疗纠纷的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纠纷表现形式多样,涉诉案由种类繁多
同一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案由不一,如一审是人身损害赔偿,二审却是医疗事故损害。同类案件案由多样,在江苏省高院抽查的100件案件中,却出现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赔偿、医疗事故赔偿、医疗意外死亡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医疗纠纷、医疗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医疗服务合同、医疗合同纠纷10个案由[iii]。案件的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当事人争执焦点与法院审判对象的简单概括。所以,一个准确的民事案件案由,应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要反映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要反映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将医患纠纷类案由确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前文所述,医疗事故这一概念,不能全面体现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医疗损害的法律含义,它实际缩小了医患类纠纷的范围。由于医患纠纷存在着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将在下文详述),在确定案由时要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不同诉因,分别确定案件案由,如当事人选择了违约之诉,应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当事人选择了侵权之诉,则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的审理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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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医本仁术”,古往今来,医务人员承担着救死扶伤的重大使命,享有悬壶济世的盛誉。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的医疗诉讼使医疗陷入了困境。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1996年至1998年三年间,直接收到有关医疗纠纷的书面投诉总计328件,1996年收到的医疗投诉每月平均2.64件,1997年10.17件,1998年11.75件,1999年的前4个月升至22.25件。在3年多的时间内,这一数字增长幅度接近10倍。[i]美国一份权威机构的统计报告称,美国每年因为医疗损害致死的人数平均在4.4 万至9.8万之间,位于车祸、乳癌和艾滋病之前成为美国人第八大死因[ii]。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以徐州中院为例:2003年为67件,2004年82件,2005年仅上半年就为67件,相当于2003年全年的件数。这些案件包括涉及各大医院、农村卫生院、卫生室及非法行医的案件。依照上诉率15%计算,全市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医疗纠纷约为:2003年447件,2004年546件。案件数量上升趋势非常明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_医患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医患关系是医疗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患双方在医疗过程中形成的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的关系。
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市场的日益繁荣,医患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医患纠纷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预防措施,以期为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9年,患者李某因突发腹痛入院,经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入院后,医生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术后患者出现切口感染,经过多次换药治疗,感染仍未得到控制。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加重,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三、案件分析1. 纠纷原因(1)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本案中,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可能存在技术问题,导致患者术后出现切口感染。
医疗技术水平不足是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医疗操作不规范:医院在术后护理过程中,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如消毒不彻底、换药不及时等,导致患者切口感染。
(3)医患沟通不畅:本案中,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沟通不畅,导致患者及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护理措施产生质疑。
(4)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规定尚不完善,导致部分医患纠纷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处理。
2. 案件处理(1)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经过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程序,最终判决医院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2)赔偿金额:法院根据患者病情、治疗费用、误工费等因素,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一定金额的赔偿金。
(3)整改措施:医院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问题,加强了医疗技术培训,规范了医疗操作流程,并加强了医患沟通。
四、预防措施1.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医院应加强医疗技术培训,提高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医疗质量。
2. 规范医疗操作:医院应严格执行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3. 加强医患沟通: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充分了解患者的需求和诉求,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
4.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疗纠纷 情况汇报
医疗纠纷情况汇报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频频发生,给医疗行业和患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及时了解和解决医疗纠纷情况,特进行了以下情况汇报。
一、医疗纠纷事件概况。
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呈上升趋势,涉及范围广泛,包括医疗事故、医疗服务纠纷、医患关系紧张等。
其中,医疗事故是最为严重的一种医疗纠纷,导致患者伤亡和医务人员受到法律制裁。
医疗服务纠纷主要表现为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不满意,引发纠纷。
医患关系紧张则是双方因沟通不畅、误解等原因而产生矛盾,最终演变成纠纷事件。
二、医疗纠纷事件原因分析。
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质量问题,医生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设备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医疗事故频发;2. 医患沟通问题,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准确,导致误解和矛盾的产生;3. 医疗制度问题,医疗体系不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4. 社会环境问题,社会舆论对医患关系的负面影响,医患双方心态不稳定,容易产生矛盾。
三、医疗纠纷事件对医疗行业的影响。
医疗纠纷事件对医疗行业的影响不可忽视。
一方面,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声誉,导致医院形象受损,影响医院的正常运营。
另一方面,医疗纠纷事件也对医务人员造成心理压力和职业困扰,影响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四、解决医疗纠纷的对策建议。
针对医疗纠纷事件,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2. 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互信和理解,减少因沟通不畅导致的纠纷;3. 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及时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事件;4. 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树立正确的医患关系观,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
五、结语。
医疗纠纷事件的发生给医疗行业和患者带来了严重的影响,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对策,共同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法律医疗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案件不仅涉及到患者权益的保障,还关系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二、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
案情简介:张某因患有慢性胃炎,于2018年5月1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出现并发症,导致病情加重。
经鉴定,张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
张某认为,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加重,遂将某市人民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万元。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 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二)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2. 法院依法向某市人民医院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并通知其应诉。
3.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4. 法院依法进行了庭审,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三)法院判决结果1. 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 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万元的赔偿责任。
四、案件评析(一)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导致张某出现并发症,加重了其病情,存在过错。
(二)某市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过错与张某的病情加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某市人民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也日益凸显。
医疗纠纷不仅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患者张某,男,50岁,因胃痛入住某医院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张某进行了胃镜检查,发现其患有胃癌。
在治疗过程中,张某因病情恶化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责任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在为张某进行胃镜检查后,并未告知其患有胃癌,也未告知治疗过程中的风险,导致张某及其家属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缺乏了解。
此外,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张某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因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张某死亡,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损害。
在本案中,张某的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50万元。
医疗纠纷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8年5月,该院接收了一名因急性心肌梗死入院的患者,患者名为李某。
经过医生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需立即进行手术。
手术由该院心内科主任医生张某主刀,手术过程顺利。
然而,术后李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30日死亡。
李某的家属对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及手术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李某的死亡与人民医院的诊疗不当有关,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赔偿李某生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 证据李某的家属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某的死亡证明书;(2)李某的病历资料;(3)李某的死亡鉴定书;(4)李某生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相关凭证;(5)李某家属的精神损害证明。
3. 医院答辩人民医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答辩状:(1)李某的病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手术过程符合医疗规范;(2)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病情突然恶化,与手术过程无关;(3)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的家属同意手术;(4)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手术过程、医院诊疗过程等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 法院判决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认为:(1)李某的病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手术过程符合医疗规范;(2)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病情突然恶化,与手术过程无关;(3)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的家属同意手术;(4)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无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家属承担。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2)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案一: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11月13日,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
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
后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持治疗。
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症状。
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
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亡。
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
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称:医院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
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
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与体征。
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
焦点问题:1、医院对丘某适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害结果。
2、若医院应承担责任,那么应承担多大的责任?3、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是否还应承担责任?分析与结论:1、在本案中,医院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
所谓的“注意义务”就是应该这么做却没这么做,不该这么做,又这么做了。
“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历首页、护理病历首页都均记载丘某的过敏药物包括青霉素,医院错将临床的“铃兰欣”当“新福欣”输入,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加速病情的恶化程度。
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患者李某因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相关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经过手术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术后第三天,李某再次出现腹痛,经检查发现,李某的阑尾炎并未完全治愈。
于是,李某及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反复,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医院则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2.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规、规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本案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5万元,体现了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医学法律官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原告(以下简称“患者”)系某市居民,因反复头痛、头晕等症状于2018年5月前往被告(某市第三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就诊。
医院经过初步检查,诊断为“高血压病”,给予患者降压药物治疗。
然而,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剧烈头痛、视力模糊等症状。
2018年7月,患者再次前往医院就诊,经进一步检查,最终确诊为“脑瘤”。
由于误诊导致治疗延误,患者最终出现了严重的后遗症,被评定为一级伤残。
二、案件经过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感到愤慨,认为医院在诊断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病情恶化,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患者就诊的病历资料、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医生的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据。
同时,法院还委托了专业机构对患者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2. 医生的诊断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 医院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认真检查、诊断,并采取合理的治疗措施。
本案中,医院在患者初次就诊时未能及时、准确地诊断出患者的病情,导致治疗延误,存在过错。
2. 医生的诊断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生的诊断过程存在不规范之处,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的病情变化,存在过错。
3. 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的伤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法律案件评价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一位患者在某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发生意外,导致患者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以下是本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名称:患者李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原告:李某(患者家属)被告:某医院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案件事实1. 患者李某,男,60岁,因“咳嗽、咳痰、发热”于2019年3月1日入住被告某医院。
入院诊断为:肺炎。
2. 患者在住院期间,于2019年3月3日因突发呼吸衰竭、心跳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
3. 患者家属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充分评估,导致延误治疗;(2)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发症,导致患者死亡;(3)抢救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延误抢救时机。
4. 被告辩称,患者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且在抢救过程中已尽到救治义务。
三、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2.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四、案件评价1. 本案涉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法院依法审理,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
2. 本案中,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充分评估患者病情,导致延误治疗。
这提醒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3. 案件中,患者死亡与自身疾病有关,但被告在抢救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延误抢救时机。
这提示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护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抢救技能。
4. 本案判决结果表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充分考虑各方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5. 案件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具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
五、结论1. 本案依法审理,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
2. 案件提醒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要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患者安全。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报告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总结报告一、前言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医疗费用等问题产生的争议。
医疗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医患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会形象和信誉。
近年来,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给医患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我们医院积极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我们的工作总结如下。
二、医疗纠纷处理情况1.医疗纠纷案例分析(1)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因操作不当、观察病情不仔细、沟通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患者受到损害,引发医疗纠纷。
(2)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因病情本身复杂、治疗难度大、医疗风险高等原因,导致治疗效果不理想或患者死亡,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3)医疗费用:医疗费用问题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常见原因。
患者对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等方面存在疑问,可能导致医患双方产生争议。
2.医疗纠纷处理结果(1)和解: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积极与患者及其家属沟通,解释医疗行为和治疗效果,争取患者的理解和支持。
通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解决医疗纠纷。
(2)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我们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协助双方化解矛盾。
在调解人员的帮助下,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
(3)诉讼:对于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我们依法应诉,积极参加法院审理,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们积极配合法院调查,提供相关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经验与不足1.工作经验(1)加强医患沟通:我们认识到,良好的沟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要主动与患者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顾虑,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增进医患之间的信任。
(2)完善制度建设:我们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疗纠纷法律案件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还对社会稳定和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法律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和剖析。
二、案件概述(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急性阑尾炎,并为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李某出现严重并发症,经抢救无效,于术后第三天死亡。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 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 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3.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一)医院是否存在过错1. 医疗过错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同意。
本案中,医院在李某入院后,未向其家属充分说明手术风险和替代治疗方案,且未取得家属同意。
因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因手术并发症死亡,其死亡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二)医院应承担的责任1.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支付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死亡的,还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民生案件情况汇报
审理民生案件情况汇报
近期,我院审理了一批涉及民生案件,现将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审理了一起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名患者因医疗过程中出现严重并发症,导致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经过调查和审理,我们发现医疗机构在手术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操作失误,导致了患者的不良后果。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患者及家属的陈述,并邀请了多名专家进行鉴定。
最终,我们依法作出了公正的裁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严肃的处理。
其次,我们审理了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名购房者购买的新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居住环境严重受损。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组织了多次现场勘查,并邀请了相关的房屋质量专家进行评估。
经过充分调查和证据收集,我们最终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购房者进行相应的赔偿。
另外,我们还审理了一起因劳动纠纷引发的劳动者权益案件。
该案件涉及一名劳动者因工作中受到不公平待遇,引发劳动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陈述,并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最终,我们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要求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总的来说,我们在审理民生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保护和维护了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
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生案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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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的上升态势,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有时会出现较大差别。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
如何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审判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对东营市200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形成原因、解决的方法、当前审理医疗纠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能为审判实践提供些许帮助,更好地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及主要特点(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保健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认识逐步加强,医疗方面的纠纷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索赔额的标的已经突破上千万元,实际获赔额高达几百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不仅依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由于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社会利益面广,以及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动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整个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该类案件的深入研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界和法律界的迫切任务。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1、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2005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48件,而2001年全年仅受理该类案件14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国务院也于同年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年全市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迅速上升到25件,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在2003年与2004年又平稳增长,分别为31件、37件。
从统计的案件数量情况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行对该类案件数量的较快增长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2、医疗纠纷案件的表现形式多样,类型复杂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基本上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在护理、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均出现了原因各异的纠纷。
从统计数据看,在2001至2005年我市法院所审结的件判决结案的148件医疗纠纷案中,患者认为医方误诊误治的纠纷有33起;认为手术不当或手术错误的有58件;患者认为医方护理不当的纠纷有25起;认为医方医疗器械或药物检查不当的有12件;治疗过程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纠纷有6件;因其它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有14件。
3、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特殊性、医疗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原因,这无疑加大了该类纠纷的处难度。
从统计资料看,在所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判决占60%,且在判决的案件中又有90%的案件提起了上诉。
而同期一般民事案件判决仅占30%左右。
医疗纠纷案件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判决所占的比例大,调解的数量很小。
这说明此类案件处理比一般民事案件的难度要大。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因涉及到对医生的责任追究和对医院的年度考核,医疗机构不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在鉴定结论作出前不愿让步;患方认为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情绪激动,更是寸步不让,双方矛盾点突出,不易调解。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而以上问题的认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同时,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对证据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难度很大。
4、医疗纠纷案件的矛盾激化的可能性较大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往往因事件的发生而造成残疾乃至死亡,这无疑给患者亲属造成了痛苦,加之患者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怨恨和不理解,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如果该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如我市某医院,仅2005年就出现了6起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事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5、医疗纠纷案件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医疗纠纷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审理难度大,而执行容易。
如前所述,医疗纠纷案件以判决为主,判决后相应的就出现了执行问题,一般民事案件都存在执行难问题。
但与审判阶段相比,此类案件的执行却很容易。
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都得到了执行,而且基本上是自动履行、完全履行。
据统计,在生效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没有尚未执行的案件。
这种审判难执行易的反差说明了两点:一是因为被执行人是医院,通常具备执行能力,如果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二是医疗纠纷的原告很多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情绪激动,“闹医院”的大有人在,医院也愿意通过自动履行,尽快结束与患者旷日持久的官司。
二、医疗纠纷的形成原因从统计资料看,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均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之中,并与疾病的诊疗活动有直接关联。
(一)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误疹误治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引起医疗纠纷。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被划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其中责任事故是由于医护人员缺乏职业的责任心,因过失造成的过错事故。
例如,有的医务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在手术中将异物滞留在患者体内,以致造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单位的医疗技术不过关,器械设备配置亦达不到正常的诊治标准配备要求医院是一个极具风险的行业,由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不能满足诊疗的需要,有时亦可能引发医疗纠纷。
有些医护人员缺乏正常的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的医疗水平和经验,茬诊治过程中,患者不能得到正常的诊断治疗,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例如,一孕妇在某医院分娩,因医院在生产时采用吸胎助产而使新生儿患有缺氧缺血性脑病,患者一方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手术失误造成的,故拒绝将孩子接回家,由此引发纠纷。
又如,某乡镇卫生院在处置一大出血病人时,因使用日常所用的钉子嵌入病人体内止血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患者不遵从医嘱,不积极正当配合,导致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产生纠纷在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的基础上,有的患者不按照医生要求,擅自行为,形成不良后果,又以医院有责任为由产生纠纷。
例如,某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因固骨钢板断裂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所使用钢板亦为医用质量合格产品,但因患者不遵医嘱,擅自离床行动,导致钢板断裂,双方产生纠纷。
(四)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侵犯患者知情权而产生纠纷医疗手术的合法性应建立在患者同意的基础上,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享有知情权,相应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就有告知义务,因此,法律要求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前必须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医疗机构一旦违反此法定强制告知义务,其行为就不能免责。
例如2003年河口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杨某诉河口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杨某因腿摔伤后造成股骨骨折,到河口某医院诊治,某医院给杨某进行了手术,并行切开复位伽玛钉内固定术,手术后,杨某得知某医院给其用的是梅花针,而非伽玛钉且梅花针已断裂,后又进行手术将梅花针取出,骨折复位,解剖钢板内固定术。
杨某认为,医院违约擅自改变治疗方案和方法,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伽玛钉固定改为梅花针固定,导致梅花针髓内断裂而再度骨折,要求医院承担违约责任。
(五)因患者或其家属的不健康心态,导致产生欺诈性医疗纠纷有的损害后果本不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范围,但有些患者或其家属因医疗结果达不到自己的理想要求,便产生欺诈的心态,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企图借此达到索要医院钱财的目的。
例如,一对父母带其女在一非法行医机构中进行肌肉注射导致其女肌肉硬结坏死,旋即又入某医院疹治,这对父母隐瞒了前面治疗事实,后因治疗未果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给予赔偿。
三、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医患关系界定不清医患关系的界定,关系到医疗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法律的适用以及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核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纠纷中医患关系的性质,除占主流的民事法律关系说之外,还存在几种认识:一为非民事法律关系。
首先,在医患关系之间,它并不具备主体平等的特征。
医生给病人看病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病人只能处于配合的地位。
病人若不予配合,则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后果。
其次,在医患关系之间也不存在自愿的特征。
这种自愿,必须是双方自愿,只要有一方不自愿,就不能构成民法上的自愿原则。
现在虽然有人提倡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但医生不可以选择病人却是肯定的,况且就是病人可以选择医生也是有限的,在学术界还有较大的争议。
最后,医患之间也不存在等价有偿的特征。
目前,我国医疗收费仍未按成本核算,仍属要由国家投入的社会福利性事业。
二为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认识的根据在于,医患关系是属于医事法调整的一种法律关系,医事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而行政法及社会法均属公法的范围,因此,医事法不属于私法范畴的民法调整。
三为医患关系为一种独立于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之外的法律关系。
这种认识的理由为,医患关系既不归属于民法,又不归属于行政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医患关系只能归属于医事法,受医事法调整,而医事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既不调整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也不调整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它调整的是斜向的医事法律关系。
医事法是一个完全并列于民法和行政法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对医患关系的认定也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医患之间的关系,一直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二)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问题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分担证明责任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统计资料看,在医疗损害赔偿证明责任履行上,大多数诉至法院的患者虽然具有维权意识,但却缺乏证据观念,加之受新闻媒体各种相关报道的影响,往往开口便漫天要价,而与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损失额相去甚远。
医院方虽然具有证据优势,但自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加重了院方的举证责任,一些医院对病历资料管理混乱也容易造成医院举证不能的风险。
在审判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担情况不一:一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方(一般为患者方)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诉讼风险;二是因患者为弱势群体一方,为保护其利益,让医疗机构承担案件的证明责任,如举证不能,则推定患者的诉讼主张成立,判决医疗单位败诉;三是由患者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只要患者能够证明其在医疗机构有诊疗的事实存在、有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患者的证明责任就完成了,其余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