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医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问题日益凸显。
医闹现象不仅给患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心理压力,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闹行为。
本文将对医闹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闹的定义医闹,是指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其他人员,因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医疗服务、医疗费用等方面不满意,采取非法手段,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暴力、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行为,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三、医闹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医闹行为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停止侵害:医闹行为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侵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2. 行政责任(1)治安管理处罚:医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2)行政拘留:医闹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故意伤害罪:医闹行为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寻衅滋事罪:医闹行为中,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医闹行为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医闹的预防和处理1. 预防措施(1)加强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了解患者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患者的问题。
(2)完善医疗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3)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4)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2. 处理措施(1)报警处理:医闹行为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
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中医医院等。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
二、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院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严格执行医疗法规,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医院应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务人员沟通能力,尊重患者知情权,及时告知患者病情、治疗方案及可能的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安全意识。
第七条医院应定期进行医疗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第八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及时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启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程序和时限。
第十三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纠纷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十四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患者或其家属。
第十五条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患者或其家属发出《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告知复查结果。
第十六条患者或其家属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医疗纠纷处理复查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纠纷医院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医院成立医疗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医院医疗纠纷的预防、处理和监督工作。
(1)组长:由院长担任,负责全面领导医疗纠纷管理工作。
(2)副组长:由分管副院长担任,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3)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保卫科、法务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医疗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具体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成员由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法务科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三、医疗纠纷预防1. 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
2.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
3. 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准确。
4. 加强医疗设备维护,确保医疗设备安全、有效。
5. 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提高医务人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
四、医疗纠纷处理1.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并积极配合处理。
2.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3. 医疗纠纷处理小组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以下措施:(1)对医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2)对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3)对涉及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4)对涉及医疗纠纷的,与患者或家属协商解决。
4. 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尊重患者或家属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隐私。
五、医疗纠纷档案管理1. 医疗纠纷档案包括:医疗纠纷报告、调查报告、处理决定、相关证据等。
2. 医疗纠纷档案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和管理。
六、监督与考核1. 医院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部门应定期对医疗纠纷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
[转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部分的理解⼀、⽴法背景:以妥善解决紧张的医患纠纷为出发点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之前,⼈民法院裁判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效之后,⼈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优先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不再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赔偿⾦计算标准,明显低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计算标准。
[1]⼜鉴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设置于医学会之下,致使医疗事故鉴定公信⼒不⾜,加之⼈民法院内部关于医疗损害案件法律适⽤的认识不⼀,致使在裁判实践中形成了所谓“⼆元化” :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较低;未经鉴定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民法院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并按照《⼈⾝损害赔偿解释》所规定的赔偿项⽬和标准计算赔偿⾦,受害⼈所获得的赔偿⾦额反⽽较⾼。
这其中的不公平⾄为明显。
我们看到,20世纪90年代已经出现的医患关系紧张局⾯,在进⼊21世纪之后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更加紧张,这与党和国家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形成巨⼤反差。
在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在2008年10⽉⼗⼀届全国⼈⼤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第2次审议稿却增设了“医疗损害责任”。
这充分说明医患关系已经紧张到⾮解决不可的地步,⽴法机关决⼼排除⼀切⼲扰,借制定《侵权责任法》之机会,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设⽴裁判规则。
对于设⽴本章之⽴法⽬的,全国⼈⼤法律委员会认为就是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员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结束——。
医疗纠纷:病历书写与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
病历书写与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引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责任需要患方证据,但《侵权责任法》58条仍规定了三种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三种情形,需要医院去证明没有过错,一是违反诊疗规范的规定;二是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三是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
三种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情形都与病历有关。
病历,成了鉴定机构和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最轻松、最直接”的依据;病历,成了患方主张医方承担责任“最锋利”的武器;病历,成了医方抗辩“最薄弱”的环节。
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更是新增了多项医方病历书写和管理的要求和责任。
因此,病历书写、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值得医院、医生重视。
本文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医院因病历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及病历书写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尽量系统整理病历书写与管理常见风险类型及防范措施。
本文目录第一部分:病历书写与管理的主要法律规范第二部分:病历书写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病历书写常见法律风险类型2、病历涂改不规范3、病历书写不及时,后补病历4、病历书写不真实,自相矛盾5、知情同意书签字不规范6、医方未尽“尸检”告知义务的风险(二)病历书写应当注意法律的问题1、病历书写要求2、病历修改、涂改要求3、病历签字要求4、门(急)诊病历书写应注意的问题5、住院病历书写应当注意的问题(1)病历书写的时限(2)其他注意事项第三部分:病历管理的常见法律风险与防范(一)病历管理常见法律风险类型1、病历丢失2、病历篡改3、医方病历复制、封存过程中容易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4、侵犯患者隐私权、信息权(1)民事侵权(2)刑事责任1、遗漏书写【案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神经××防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7)闽01民终3411号1)遗漏书写《病程记录》法院认为:福建××院在2015年3月29日-31日3天时间内未书写《病程记录》,违反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
医院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合用范围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定义(一) 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三) 医疗隐患: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四)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者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一)医院成立医患纠纷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组(另见文件)。
(二)职责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催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采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者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的工作。
7、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
8、负责向泸县卫计局报告工作。
9、负责召集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认真记录,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传答会议讨论结果。
10、负责医疗纠纷在县、市医学会鉴定中的资料提交、人员组织、结果处理等工作。
11、协助法律顾问就医疗纠纷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二)科室医患关系协调小组(可由质量管理小组兼任)1、组成科室主任任组长,组员包括科室副主任、护士长、护士长助理、科室质控人员以及科室业务骨干。
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其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认定,由最终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判定结果,或者比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
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者)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务部为医疗纠纷处理主管部门。
各级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
各级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
科室应有计划地组织全科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增强医疗安全意识。
各级医务人员应衣冠整洁规范,遵守纪律,挂牌上岗,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
实习生、进修生以及未获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老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
在治疗现场人员不讲与治疗无关的话,无关人员不得介入。
定期做好急诊抢救室,手术室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
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允许管理制度。
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与患者或者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
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
无处方权医生、进修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者家属谈知情允许。
病情复杂或者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
重大、高危手术,或者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务部人员介入。
严格执行会诊和转科制度。
《侵权责任法》背景下医疗纠纷处理疑难点
高 人 民法 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侵 权责 任法) 若 干 问题 的 依 赖律 师事 务所 , 侵 犯 了当事 人独 立诉 讼 的选 择权 。 另一 方面 司
《 司法鉴 解释 》 终结 了“ 二 元化 ” 医疗纠 纷 的处理方 式 , 明确 患者 在诊 疗活 法 鉴定机 构 需要 的鉴定材 料 必须取 得医 疗机 构 的配合 ,
住院 志、 体温 单 、 医嘱单 、 化验单 、 医学 影 中, 《 侵权责任法》 根据纠纷的不同类型, 形成三种举证责任方式 患 者仅 能获取 门诊病历 、
和 举证 责任 分配 原则 ,需要 进 一步 明确 掌握 。 同时在 实践 过程 像检 查 资料 、 特 殊检 查同意 书 、 手术 同意 书 、 手术 及麻 醉记 录单 、 中, 医疗纠纷 的关键 证据 即鉴定 结论 , 根据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适 病 理资料 、 护理 记录 等病 历 资料 。而 仅 提供这 些病 历 资料 , 司法 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侵权 责任 法)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规 定 , 医疗 鉴定 机构 不会 接受 委托 人的 鉴定委 托 , 因 为病 历 中的病 程记录 、 纠纷 应当按 照《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关于 司法鉴 定管理 疑难 病例讨 论记 录 、 会 诊记录 、 死亡病 例讨 论记录 、 转科 记录等病 问题 的 决定》 、 《 人 民法 院 对外委 托 司法鉴 定管 理规 定》 及 国家有 历 资料缺 乏 , 造 成鉴 定资料 的不 完整 。因此 , 医疗纠 纷 司法鉴 定 关部 门的规定 组织鉴 定 , 但 是鉴 定标 准和 规范 性文件 缺乏 , 一定 患者 必须 取得 医疗 机构 的配 合 。
而仅提供这些病历资料司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鉴定机构不会接受委托人的鉴定委托因为病历中的病程记录纠纷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转科记录等病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历资料缺乏造成鉴定资料的不完整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变革
残 疾生 活 补 助 费 、残 疾用 具 费 、丧 葬 费 、被 扶 养人 生 活 费 、
交 通 费 、 住 宿 费 、精 神 损 害 抚 慰 金 等 。 医 疗 损 害 主 要 是 人 身 权 益 损 害 。 法 第 1 条 规 定 :侵 害 新 6 他 人 造 成 人 身 损 害 的 ,应 当 赔 偿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等 为 治疗 和 康 复 支 出的 合理 费 用 , 及 因误 工 减 少的 收入 。 以 造 成残 疾 的 , 应 当赔 偿 残疾 生 活 辅 助具 费和残 疾 赔 偿金 。 还 造
疗 事 故 ”名 称 的 变 革 体 现 了 立 法 者 的 良苦 用 心 , 也 有 意 外 但 的 收 获 , 因 为 “ 疗 事 故 ” 概 念 内 含 过 错 ,而 “ 疗 损 害 ” 医 医
法 律 层 级 与 名 称 改 变
现 行 的 民 事 基 本 法 《 法 通 则 缺 乏 对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的 民 具 体 规 定 , 最 高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而
成 死 亡 的 , 应 当 赔 偿 丧 葬 费 和 死 亡 赔 偿 金 。第 2 还 2条 规 定 :
侵 害 他 人 人 身 权 益 , 成 他 人 严 重 精 神 损 害 的 , 侵 权 人 可 造 被 以 请 求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由 此 , 法 规 定 的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项 目 新 包 括 医 疗 费 、护 理 费 、交 通 费 、误 工 费 、赔 偿 残 疾 生 活 辅 助
故 ” ,于 是 “ 疗 事 故 ”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成 为 不 公 正 的 代 名 词 医 而 被 诬 名 化 ,为 避 免 对 患 方 的 刺 激 ,立 法 者 放 弃 沿 用 了 二 十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台背景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1年4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
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中确 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 宣传日”(全民普法)。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亮点
(五)《条例》明确了今后患方可以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不再受主、客观病历区分的限制。该条的修改,会改变以往医疗机构 “捂着病历”,患者一方“疑神疑鬼”,双方无论在鉴定还是诉讼过 程中为此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如果再碰上不懂相关规定的代理人“添 油加醋”,强调两份病历内容不一致、页数不一样,不能作为检材使 用时,才是真正的浪费人力物力又阻碍纠纷的顺利解决。
四、《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亮点
(三)《条例》首次引入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 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 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这条规定,与《条例》颁布前两三年,各 地市积极推进医疗机构投保医责险很好地衔接与挂钩,能够有效分散 医院的重大赔付风险,填补一定的损失。此举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 家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培训学习。
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解读
第二章 医疗纠纷预防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 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 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 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释义】本条是对医疗机构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旨在强调医疗机构要加强 医疗质量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试题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单项选择题]1、法律规定应当向患者告知真实病情,但在保护性医疗情况下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A.只能向患者的配偶说明B.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C.向患者的单位领导说明D.向患者所在街道办事处说明参考答案:B[单项选择题]2、药品不合格导致患者损害时,患者可以向谁索赔()A.只能向药品生产家索赔B.只能向药品运输厂家索赔C.只能向医疗机构索赔D.可以向生产者、医疗机构索赔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3、不法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时,必须()A.受到刑事处罚B.被处以高额罚款C.剥夺其就医权利D.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4、侵权责任法适用于什么样的医疗机构()A.只适用于公立医疗机构B.只适用于私立医疗机构C.适用于三级以上医疗机构D.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参考答案:D[单项选择题]5、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不宜向患者说明时,应当()A.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B.向医疗机构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C.向医疗机构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D.向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E.有医务人员自行决定参考答案:A[单项选择题]6、男性,25岁,车祸大出血,需急诊手术,但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医疗机构应如何处理()A.病房负责人同意后实施B.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实施C.医疗机构质监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D.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E.科室全体医师讨论通过后实施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关系人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主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年 损害 鉴定 例数 是事 故 鉴 定 的 1 1 7 . 6 4 %, 形 成量 上
的反转 。与此 同 时 , 2 0 1 1至 2 0 1 2年 平 均 医 疗 损 害 率为 5 0 %, 也远 高 于 2 0 0 9年 以来 2 4 . 4 l % 的平均 医
5 0% 。
《 侵权 责任法 》 实施 后 , 市 医鉴 办受 理 和 完成 的事故
鉴定 数量 大幅 降低 。从 医疗 事故 率 来 看 , 历 年 的 事
故率 总 体 维持 在 2 0 %左右 , 而2 0 1 1年 出现 了一 次
有趣 的 波 动 达 4 0 . 9 1 %, 较 平 均 事 故 率 上 升 了 6 7 . 5 9 %, 而2 0 1 2年 又重 新 回到历 年 平 均水 平 。可
工苏 年 事 、 f 管弹》 2 O 1 3年 第 5期 ( 第2 4眷
总第 l 3 5期
・1 3 9・
2 0 1 2年受 理和 完成 损 害鉴 定 例 数 分别 是 2 0 1 1年 的 1 7 5 %、 1 6 6 . 6 6 %; 纵 向 比较 , 2 0 1 1年 市 医 鉴 办 完 成 的事 故 鉴 定 例 数 是 损 害鉴 定 的 1 8 3 . 3 3 %, 而 2 0 1 2
资料 收集 2 0 0 9年 1月 1日至 2 0 1 2年 1 2月 3 1 日扬州 市 医学会 医疗 事故 技 术 鉴定 办 公 室 ( 以下 简 称“ 市 医鉴 办 ” ) 受 理 的 医疗 事 故技 术 鉴 定 ( 以下 简 称“ 事故鉴定 ” ) 的案例 , 以及 2 0 1 0年 7月 1日至 2 0 1 2年 1 2月 3 1日市 医鉴 办 受 理 的 医疗 损 害 责 任
试析《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诉讼的影响
卫 生 经 济研 究 2 1 0 0年 1 期 总 第 2 0期 1 8
试 析《 权 责任 法》 医 疗 损 害 诉 讼硇 影 响 侵 对
吕国铭
( 宁 医学院社 科 部 , 东 济 山 济 宁 22 6) 707
摘要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 《 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对于该规定对医疗损害诉讼的影响 , 众多 专家学者表达了 自己的观点 。本文认为《 侵权责任法》 的实施 , 并不会影响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的有效性 , 医疗事 但《 故处理条例》 应当作必要的修订 , 以免误读 ; 医疗赔偿双轨制的产生从根本上就是错误的, 并在实践中造成了严重的后 果 , 侵权 责任法》 但《 的实施并不必然终结双轨制 ; 至于医疗损害诉讼举证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 《 作为民事实体法对 其并无直接 的影 响。立法 、 行政与司法部 门应抓住 《 侵权责任法》 实施 的契机 , 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 , 以建立 良性 的 医疗损害赔偿制度 。
些法 律教 学工 作 者也认 可这 种 观点 , 而使 其 在更 大范 从
上述论证过程貌似严密,其实是建立在对作为行政 法规的《 条例》 功能的误解基础之上的。在我国 目前的立 法体制中,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多属于执行性立法, 其
主要 功 能是 为 了 执行 或 实 现特 定 法律 的规 定 盯以及 宪 法
[] 3 迟心志 , 翟
强 . 医疗公平与效率是多层面的对
作者简介 : 赵
云 (99 )男 , 17 一 , 白族 , 云南大理人 , ( 责任编辑 胡希 家)
立 统一 与 互 动关 系 [】 卫 生经 济 研 究 ,075 1 —1. J. 20 ,:6 7 【】 4 赵 云 . 平 与 效 率 视 角 下 看 病 难 看 病 贵 的 根 公
医学纠纷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感冒的病人,经诊断,该病人患有肺炎。
医院安排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呼吸内科医生为其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治疗不当,病人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病情加重的迹象。
一个月后,病人病情恶化,最终因呼吸衰竭去世。
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人死亡。
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医院则认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已尽到诊疗义务,且病情恶化并非医生治疗不当所致。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1.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病情恶化,病人最终死亡。
对此,法院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恶化。
2.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苏高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高院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 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新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如何进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法院面临的难点问题。
2010 年6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 号),对医疗损害鉴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
医疗损害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慎重处理。
现将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医疗损害鉴定一般仍应委托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统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应予准许。
二、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要求鉴定机构对涉案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
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未明确作出上述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作出补充鉴定或出具相应的意见。
三、因药品、医用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委托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用(产)品质量的鉴定。
四、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等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未经质证的,不得委托鉴定。
当事人对病历等鉴定材料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给予认定。
病历等材料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申请相关鉴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情况,及时向我院反馈。
二○一○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之关键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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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 共 振 成 像 2 1 年 第 l 第4 0O 卷 期
度检 查 ,缓解看病 难、看病贵是有 帮助的 ,也有利 于 公正解决 医疗纠 纷 。既有利于 患者的利益 ,又有 利于 医疗卫生事业 的健康持续发展 。同时 ,患者可 以通过 申请医疗过错 鉴定的方式完成举证 责任 。但 这 并不意味着医疗机构 不需要举证 ,也要针对患者 提 出的 问题进行相应 的举证 。 《 侵权 责任 法》关于 医疗损 害责任 的过错 责任 规定是 比较全面 的,规定 了医疗机 构医务人 员只有 在有过错 ,并 导致 患者有 损害 ,损 害与过错之 间存 在因果关系才承担赔偿 责 任 。明确 医务人员在诊疗 活动中没有为患者提供 符 合当 时的诊疗 技术水平 的诊疗服 务 ,诊疗活动 中未 履 行告知义 务和 书面签字而 导致 患者发生损害后 果 以及 由于有缺 陷的药品、消毒药 剂、医疗器械 、血 液而导致 的患者 受到损害 ,医疗 机构都是承担过错 责任 ,即有过错才 承担赔偿责任 。 《 侵权责任法 》 同时还规定 ,对 患者造成损害 ,有 下列情况之一 : ( 违反法 律、行政 法规 、规章 以及 其他有 关诊疗 一) 规 范的规定 ;( 隐匿或者拒 绝提供 与纠纷有 关 的 二) 病历 资料 ;( 伪造 、篡 改或 者销毁病 历资料 ,可 三1 以推定 医疗机 构有过错 ,但 推定不是认定 ,医疗机 构也可 以反证 自己没有 过错 ,或者有免责事 由。
磁共振成像 2 1年第 1 00 卷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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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
案件的特点
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向绍国我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在第七章中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对医疗赔偿责任设立专章进行了规定,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处理医疗纠纷案的法律(不含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对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来讲,《侵权责任法》在因医疗损害导致的赔偿项目、举证责任等多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的实施将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产生新的影响,医疗纠纷案的处理也有了很多特点。
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前的医疗纠纷案件特点。
(一)、举证责任倒臵。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可见,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医疗纠纷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施的是举证责任倒臵,医疗损害纠纷的过错、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损害结果非为医疗行为所导致,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而且,医疗
机构的举证责任在两方面:一是医疗行为无过错,二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在案由的选择、鉴定机制、赔偿标准等方面按不同的规定有不同的标准、从而同一医疗纠纷有可能有不同的选择并有不同的结果。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前,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条例》,出现了“二元化”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的《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将医疗赔偿纠纷分为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和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两种,即医疗事赔偿和一般医疗损害赔偿两种诉由,并根据诉由的不同分别采取两种鉴定方式和不同的赔偿依据。
患方为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力图进行司法过错鉴定并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标准进行赔偿,而医疗机构却以医疗事故以对抗,要求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才由患方提起司法过错鉴定,按照《人身
损害赔偿解释》标准进行赔偿,产生了不公平现象,甚至出现了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的少,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反而赔偿的多的怪现象。
构成“二元化”现象的原因是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医学会的不信任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低下,而患方的顾忌并不是空穴来风,因为医学会虽然具有医学专业知识方面的权威性,但它与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关系暧昧,有“老子鉴定儿子”的嫌疑。
再加上鉴定专家不以个人身份对鉴定结果负责,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因此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医疗事故鉴定缺乏中立性和公信力。
在二元化的体制下,因医院具有以医疗事故抗辩的权利,患方往往在选择鉴定程序方面处于劣势,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和对抗,甚至一些人不想通过司法途径去主张权益,社会上的医闹增多,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职业医闹、多方上访等现象。
(三)一般情况下医疗纠纷案件周期性长。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除了调解结案和超过诉讼时效患方败诉的外,审理结案的周期一般一年以上,甚至四至五年,原因就是多次鉴定、上诉、发回重审等浪费了很多的时间,而且有时医院还从程序上故意拖延患方,而患方却在人力、物力方面无力与医方对抗,从而有了患方打不起也拖不起的情况,有时不得不选择妥协,有的从而加入了上访的队伍,给社会都造成很大的不稳定因素。
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出现了新的特点,其中有以下重要改变:
(一)改变了举证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举证责任的改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过错责任原则。
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需证明医疗机构有提供医疗服务和因此发生损害后果外,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失,而且过失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患方(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不再举证责任倒臵。
患方不仅要证明有损害后果、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还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
鉴于受害人绝大多数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医疗技术过失,最好的方法就是申请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所以受害人要先申请人民法院启动鉴定程序,并预交鉴定费用。
2、过错推定原则。
即《侵权行为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行为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
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鉴定程序统一。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不再需要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也就不需要再做医疗事故鉴定了,赔偿所依据的医疗过错的大小仅需作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就可以了。
这样,医疗诉讼不仅减掉颇受非议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也大大缩减了医疗纠纷诉讼的所花费的时间,《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纠纷的耗时就会缩减很多,法院的医疗纠纷案子的结案效率也会提高很多。
(三)案由统一。
以前医疗纠纷有诸多案由:医疗事故赔偿、医疗过错赔偿等。
受害人以医疗过错赔偿起诉的,医院往往先主张按医疗事故处理。
《侵权责任法》以“医疗损害责任”作为第七章的名称将医疗纠纷统一案由归结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摒弃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两个不同概念,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重新构造了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建立了一个一元化结构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四)赔偿标准统一。
《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的确定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
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的损害赔偿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及数额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范围窄、标准低,所以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医疗法律中位阶最高的一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疗法律的统一。
而且新法没有特别规定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这意味着医疗损害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是一致的,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从而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结束了长期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上的混乱局面,虽然有一些地方需要以后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但是其对快速处理医疗案件、缓解医患矛盾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