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决医疗纠纷
医疗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医院,患者李某因胃痛入住该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医院对李某进行了胃镜检查,诊断为胃炎。
在治疗过程中,李某病情反复,胃痛加剧。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李某病情未见明显好转,反而出现严重脱水症状。
经医院进一步检查,发现李某患有胃溃疡,且已发展至胃癌晚期。
李某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表示质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情恶化。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进行了胃镜检查,并诊断为胃炎,符合诊疗常规。
但在后续治疗过程中,医院未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及时、全面的检查,导致病情恶化。
因此,法院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2. 由于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的病情恶化,法院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李某的病情、医院过错程度及双方协商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案件的特点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学、法律、伦理等多个领域,具有以下特点:(1)专业性强。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需要具备医学背景的专业人士进行鉴定。
(2)诉讼周期长。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鉴定、取证等环节较为复杂,诉讼周期较长。
(3)赔偿标准不统一。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域、病情、过错程度等,导致赔偿标准不统一。
2.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未及时对李某的病情进行复查,导致病情恶化。
(2)在诊疗过程中,未充分考虑患者的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
(3)未与患者家属充分沟通,导致患者家属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和结果产生质疑。
3. 医疗纠纷案件的防范(1)提高医务人员专业素质。
医务人员应具备扎实的医学知识和临床技能,提高诊疗水平。
(2)加强医患沟通。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们知道现在存在很多的医疗纠纷事故,那么对于很多的医疗我们知道法律也实⾏了很多的规章制度来进⾏补偿,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
希望⼤家可以对此有⼀定的了解。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1、⾸先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6章“医疗损害责任”。
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命垂危已经尽⼒、当时医疗⽔平所限)。
2、其次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
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是我国有⼀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由于⽴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赔偿。
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即⽆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就得赔偿。
同时,改变了以往实⾏“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清⽩”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
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为在医⽅(医疗机构)与患⽅(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
医疗过错是指医务⼈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
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的伤害,从⽽引起医疗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
法〔2003〕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绞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参照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军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
二、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申请和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医疗事故民事案件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二○○三年一月六日。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法院执行赔偿标准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法院执行赔偿标准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因过失、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或死亡,引起的争议。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赔偿标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患者的权益保护和司法公正。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执行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时,应确保公正、合理和准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医疗纠纷赔偿标准分为三个方面: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和其他赔偿。
一、财产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是指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违法或不当行为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
根据患者合法权益和损失程度,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同时,法院也会考虑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以确保医疗机构能够履行赔偿责任。
二、精神损失抚慰金精神损失抚慰金是指因医疗纠纷导致的患者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可以给予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具体金额的判定一般根据患者的痛苦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
虽然精神损失抚慰金很难进行具体的经济量化,但法院会尽力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来判决相应的金额。
三、其他赔偿除了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抚慰金外,其他赔偿还包括由医疗纠纷引发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生活费用、交通费用等。
这些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具体损失情况和法院的判断而定。
在法院执行医疗纠纷赔偿标准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 公正原则:法院要充分听取被告和原告的陈述和证据,公正地判断医疗纠纷的性质和责任,并依法执行赔偿标准。
2. 合理原则:法院在判决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患者的损失程度、医疗机构的经济能力、社会影响等因素,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3. 准确原则:法院在执行赔偿标准时,应确保金额的准确性,避免因误判或未充分考虑而导致赔偿数额的偏差。
医疗纠纷赔偿标准的执行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患者的权益,也是为了促进医疗机构提升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只有在公正、合理和准确的赔偿标准下,医疗纠纷才能得到妥善解决,并为医疗行业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尽到该注意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认定医疗机构有无违反注意义务,应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操作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并适当考虑医疗机构的资质、医务人员的知识、技能等相应专业、资质及地区差异等因素。
第二条下列情形中,医疗机构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必要情况,以合理方式告知患者、患者的近亲属或被明确授予相应权利的人:(一)对患者实施手术的;(二)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的;(三)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的;(四)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活动的;(五)存在多种治疗方案且有较大风险的。
医疗机构未告知的,应当认定其违反告知义务,但确因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除外。
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患者一方因医疗行为而遭受损害,有权提起侵权责任之诉或违约责任之诉。
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患者一方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患者一方对侵权责任之诉与违约责任之诉未做出明确选择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其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一方仍未明确选择的,应根据最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依职权确定其请求权基础;但确因当事人不明确请求权基础而导致案件无法处理的,可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后,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患者一方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据情追加患者就诊的其他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法律医患纠纷案件(3篇)
第1篇摘要:医患纠纷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一起典型医患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法律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名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的病人。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误诊为慢性阑尾炎,导致病情恶化。
病人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协商未果,病人及其家属将医院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医疗过错认定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对医疗过错进行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误诊为慢性阑尾炎,导致延误治疗时机;(2)在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操作。
2. 赔偿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导致病人病情恶化,给病人及其家属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1)医疗费用;(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营养费;(8)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病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的重要性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医疗过错的认定,为病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医疗过错认定是医患纠纷案件的关键环节,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医疗纠纷的处理⽅法是有⼀个程序的,这样可以在医疗纠纷发⽣的时候更加的专业,稳定,⾼效的处理,那么在医疗纠纷发⽣的时候,处理医疗纠纷的三个步骤是怎样的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三步骤发⽣医疗纠纷,⾸先可以医患双⽅进⾏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均可向主管卫⽣⾏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卫⽣⾏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作⼈员展开调查,并形成⽂字材料。
调查研究后,卫⽣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鉴定。
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级鉴定。
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级鉴定。
卫⽣⾏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双⽅⾃⾏协商、请求卫⽣⾏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调解⽅式如下: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员有尊重患⽅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盾。
2、调解:医患双⽅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签字盖章。
3、第三⽅调解。
医疗纠纷可以卫⽣⾏政部门第三⽅来进⾏⾏政调解。
第三⽅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
根据司法鉴定结果⾛法律诉讼程序进⾏处理。
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
⼀般在三⼗个⼯作⽇内完成。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法律诉讼。
医疗纠纷走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患者与医院之间的权益冲突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为切入点,分析患者与医院权益冲突的法律问题,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案例一:患者李某因感冒就医,经诊断患有肺炎,入院治疗。
治疗期间,李某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件焦点1. 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 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3. 医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医院在患者李某入院治疗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存在医疗过错。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对患者李某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对病情的判断不准确;(2)未及时对患者李某进行有效的治疗,延误了治疗时机;(3)在抢救过程中,医院医护人员操作不规范,导致患者李某死亡。
2. 法院认为,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由于医院未及时、规范地救治患者李某,导致其病情恶化,最终死亡。
3.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过错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医疗过错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诊疗规范:医院是否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救治;(2)医疗水平:医院及医护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医疗水平;(3)医疗过失:医院及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
2. 因果关系认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法院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1)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关联性;(2)医疗过错对患者损害的直接影响。
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上述标准,认定患者李某的死亡与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有因果关系。
3. 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文书法律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某,男,45岁,因患急性阑尾炎于2016年5月1日入住被告某医院。
入院后,被告医院为原告进行了手术,但术后原告出现并发症,经多次治疗无效,导致原告身体机能严重受损。
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恶化,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被告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病情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3. 被告医院应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医院提交的医疗文书被告医院提交了原告李某某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医嘱单等。
法院对这些医疗文书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原告入院时,被告医院未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导致诊断不准确;(2)手术过程中,被告医院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存在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的问题;(3)术后,被告医院未及时发现原告出现的并发症,导致病情恶化。
2. 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病情恶化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违反了医疗规范,存在过错。
3. 专家证人证言法院委托了医学专家对本案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认为:(1)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如病史询问不详细、手术器械消毒不彻底等;(2)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病情恶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病情恶化;2. 被告医院应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3.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4. 被告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文书法律问题。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 医疗文书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的病情恶化与被告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正是通过审查医疗文书,发现被告医院存在过错。
这充分说明了医疗文书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
医疗纠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因车祸受伤的患者,患者被诊断为“左侧股骨骨折”。
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对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未采取最佳治疗方案,导致其术后恢复情况不理想。
患者家属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医疗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义务,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虽然按照患者病情制定了治疗方案,但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义务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医疗义务:(1)及时、准确地诊断患者病情;(2)采取合理、必要的医疗措施,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3)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充分沟通,取得患者的同意;(4)做好医疗记录,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2.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体差异和术后恢复情况,存在一定过错,违反了医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2)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3)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提高医疗记录的准确性,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责任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医疗纠纷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
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一、起诉。
主要是原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
二、受理与立案。
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开庭前准备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
2、确定审判组织。
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
5、审查并确定案由。
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7、审核诉讼材料。
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
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
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
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
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
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
14、制定庭审提纲。
15、开庭通知及公告。
四、开庭审理1、开庭预备。
2、审理开始。
3、法庭调查。
4、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4)互相辩论。
5、法庭调解:行政案件不适调解。
6、合议庭评议。
7、宣判。
案件审理终结,合议庭就当事人在事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出决定后,当庭予以宣读。
医疗纠纷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医院。
2018年5月,该院接收了一名因急性心肌梗死入院的患者,患者名为李某。
经过医生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需立即进行手术。
手术由该院心内科主任医生张某主刀,手术过程顺利。
然而,术后李某病情突然恶化,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5月30日死亡。
李某的家属对人民医院的诊疗过程及手术结果表示质疑,认为李某的死亡与人民医院的诊疗不当有关,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经过1. 诉讼请求李某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医院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2)赔偿李某生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3)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 证据李某的家属提供了以下证据:(1)李某的死亡证明书;(2)李某的病历资料;(3)李某的死亡鉴定书;(4)李某生前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相关凭证;(5)李某家属的精神损害证明。
3. 医院答辩人民医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答辩状:(1)李某的病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手术过程符合医疗规范;(2)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病情突然恶化,与手术过程无关;(3)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的家属同意手术;(4)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调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病情、手术过程、医院诊疗过程等进行了调查,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 法院判决根据调查结果,法院认为:(1)李某的病情符合急性心肌梗死诊断标准,手术过程符合医疗规范;(2)李某的死亡是由于病情突然恶化,与手术过程无关;(3)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已尽到告知义务,李某的家属同意手术;(4)人民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无过错。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人民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家属承担。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行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逐年攀升。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分析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案例背景:患者李某,因急性阑尾炎入住某医院进行治疗。
入院后,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术后李某出现严重的并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二、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患者李某因医疗行为受到损害,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2. 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1)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进行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的同意。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了手术,但未向李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和可能出现的并发症。
因此,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存在过错。
(2)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规范、操作规程、诊疗常规等,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本案中,医院为李某进行的手术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李某术后出现严重并发症,最终死亡。
3. 医疗纠纷的处理(1)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本案中,患者家属可以向医院提出调解申请,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
(2)诉讼若调解不成,患者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对案件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失、患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等进行鉴定。
4.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奖惩制度
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及奖惩制度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则、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刑事及行政处罚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55 条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中与医疗事故相关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相关条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 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证书。
对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事故等级、责任程度、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给予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当年内取消评先、评优及职称晋升的资格。
4、责任认定: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医学会鉴定或者法院起诉的,由相关责任科室垫付鉴定费或者诉讼费,责任划分以医学会鉴定结论或者法院判决为依据。
对未提交医学会鉴定的,以我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鉴定结论为依据,科室应服从并签字。
涉及两个科室以上的医疗纠纷,责任划分比例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委员会意见为医院最终结论。
5、经济处罚规定:医院因医疗纠纷或事故向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经济赔款,其总金额的20% 由当事科室承担,80% 由医院承担。
对开展科研及四新项目范围的技术事故,其总金额的10% 由当事科室承担,90% 由医院承担。
科室赔偿部分由科室划分责任,责任到人。
发生医疗纠纷赔偿,不论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科室均应按此比例承担责任。
6、全年无医疗投诉的科室,年底将给予相应奖励。
医疗纠纷法律责任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声誉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9年,患者李某因腹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院对李某进行了相关检查,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经过手术治疗后,李某的病情得到了控制。
然而,术后第三天,李某再次出现腹痛,经检查发现,李某的阑尾炎并未完全治愈。
于是,李某及其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李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病情反复,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医院则辩称,其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2.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政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管理法规、规章,给患者造成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本案中医疗纠纷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与李某的病情反复无直接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李某5万元,体现了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医疗纠纷⽆论是医护⼈员还是患者都不愿意遇到的,但往往有时候⼜是⽆可避免的。
⼀旦出现了医疗纠纷,医护⼈员和患者都应该怎样去处理解决。
我国对医疗纠纷出台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其责任有⽐较明确规定。
那么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是什么?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最⾼法院关于医疗纠纷的责任认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制定⽬的和依据)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中华⼈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有关适⽤法律问题作如下解释:⼀、⼀般规定第⼀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及医疗产品的概念)本解释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引起的民事侵权纠纷。
患者⼀⽅是指在诊疗活动中⼈⾝、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患者,或者患者死亡的,是指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以及患者的近亲属。
医疗产品是指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第⼆条(案由确定及患者⼀⽅未明确请求权的处理)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医疗产品⽣产者或者⾎液提供机构承担违约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纠纷”。
患者⼀⽅未明确主张侵权责任之诉或者违约责任之诉的,⼈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并要求予以明确。
释明后患者⼀⽅仍未明确选择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当事⼈第三条(诊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以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患者⼀⽅仅起诉部分医疗机构的,⼈民法院可以依被诉医疗机构的申请追加其他医疗机构为案件的当事⼈。
必要时,⼈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追加当事⼈。
第四条(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因医疗产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同时起诉医疗产品⽣产者和医疗机构要求赔偿的,⼈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医疗纠纷要怎么处理法律常识:出现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
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一、出现医疗纠纷怎么处理?患方取得病历等资料后,即可加以初步研究。
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专家、法律专家咨询,以便大致明确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方有无过错责任。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1、与医方协商解决。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医学纠纷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5月,某市人民医院接收了一位患有严重感冒的病人,经诊断,该病人患有肺炎。
医院安排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呼吸内科医生为其治疗。
在治疗过程中,医生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治疗不当,病人的病情并未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出现了病情加重的迹象。
一个月后,病人病情恶化,最终因呼吸衰竭去世。
病人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病人死亡。
家属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医院则认为,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已尽到诊疗义务,且病情恶化并非医生治疗不当所致。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法律条文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是判断医院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
1.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遵守诊疗规范,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采用了常规的抗感染治疗,包括抗生素的使用。
然而,由于病情恶化,病人最终死亡。
对此,法院认为,医生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导致病情恶化。
2.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疗事故纠纷到法院处理流程是什么?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到法院处理流程是什么?导读:法院提起诉讼的流程包括:1、诉前准备工作,2、诉讼,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4、赔偿款的确定。
现实生活中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三种:1、医患双方协商调解,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3、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事故纠纷到法院处理流程是什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方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而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方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
1、诉前准备工作。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应第一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工作后,患方便可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方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行第一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一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首次开庭这一阶段患方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自己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这是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最重要的一环,它决定了整个医疗纠纷诉讼的大局。
说白了,打医疗纠纷诉讼其实就是打医疗事故鉴定!患方应认真对待,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
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这就象民事诉讼中不诉不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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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如何判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确实是近年来各界关注的焦点,由于医患双方的利益冲突,对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也有不同的主张。
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平等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执法标准的统一,应当始终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掌握的基本原则。
有的案件适用《民法通则》,有的案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现象属于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的二元化”现象,对该现象应当如何理解呢?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实际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这一特殊领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
目前,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疗纠纷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侵权行为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另一类是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是发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的《民法通则》处理。
为了妥善处理医疗事故纠纷,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
但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
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致害人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的情况下,虽然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
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不论什么性质的侵权行为,只要损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应当给予经济赔偿,这既是我国法律给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也是宪法中关于保护人的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
综上所述,《条例》只是从特别规定的意义上解决了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侵权类型纠纷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般医疗侵权纠纷,还是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里体现的适用法律的二元化”,不是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而是法律、法规在适用范围上分工配合的体现。
明确了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掌握的原则是什么后,有的咨询者又提出:《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的规定显然排除了医疗机构对非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
对此,又应当如何解释?我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或者说是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理解不正确。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不能适用《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也不可能为社会或者广大人民群众所认可。
所以,《条例》调整的仅是医疗事故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明确了上述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最高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作了统一的规定。
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较,《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较高,如果当事人按照一般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时,法院应当适用《解释》,还是适用《条例》?《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会优先适用《条例》的规定,即参照《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释》与《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
鉴于《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法院会按照《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会按照《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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