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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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屋面机房
• 国标3.0.18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 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外墙保温
• 国标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 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 省标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 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内外廊、门廊、门斗、入口大堂(前室)、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 间; • 4)幢共有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水泵房、 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 • 5) 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 备间等; • 6)幢各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的墙体一半面积,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 所形成的过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
•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 内建筑面积。
0.6米
天井和凹槽
•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 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
架空层(二)
•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 算1/2面积。
• 面积计算 •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掩埋
•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 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 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 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建 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 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建设单 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96号令《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年10月15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年10月15日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

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国土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执 行标 准 和 相 关责 任 二 规 划 许 可 阶段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土 地 出 让 合 同 约 定 的 建 筑 面 积 或 者 容 积 率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相 关 面 积 计算 规 范 自 行 计 算 建设 项 目 建 筑 面 积 申 报规 划 许 可 并 书 面 承诺其 提 供 数据 的 真 实性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规 划 行 政 主 管部 门 不 再 计 算 和 复 核 建 筑 面 积 /直 接 依 据建 设 单 位 申 报 的 建 筑 面 积 依 法 梭 发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 (





可证

房 屋 测 量 阶 段 房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将 房 产 实 测 成 果 II 供 给 规 划 部 门 对 实 测 现 状 建 筑 中 与 核 准 图 不 致 的 部位 在 房 产 实 测 成果 中 明 确 标 注 四 规划 核 实 阶 段 规 划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应 核 对 房 产 实 测 成果 如 超 出 规 划 许 可 建 筑 面 积 规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具 体 规 划 认 定 意 见 由 建 设 国 土 城 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各 自 职责进 行 确 认 和 处 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3•【字号】宁政发[2004]238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4]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业企业的分包行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分包(以下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市建工局”)负责对本市的施工分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受其委托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建筑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施工分包建筑业企业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本市从事施工分包活动应当按照本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市建管处领取本企业的信用手册,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市建管处应当对企业基本情况认真核实,并在信用手册中真实记录该企业承揽工程、合同履行、奖惩和企业变更等信用信息,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作出信用评价。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2014————————————————————————————————作者:————————————————————————————————日期:1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项目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守国家标准和本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建筑内部空间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四条建筑外部构件建筑物外围护结构之外设置进深大于0.6米的各类建筑构件(如墙、梁、柱、板、花池、花架、装饰性阳台、构件等),除设备平台、空调机板、阳台、挑廊、檐廊和首层无柱雨篷之外,其余均按其构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如建筑构件相接设置,进深累加计算)。

第五条天井和凹槽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第六条架空层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计算1/2面积。

第七条挑廊、檐廊在建筑主体结构内的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住宅建筑最大进深超过1.8米的,公共建筑最大进深超过2.4米的挑廊、檐廊,应按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与挑廊、檐廊相接的各类建筑外部构件,均作为挑廊、檐廊控制,并计算面积。

第八条阳台、露台、挑台1、住宅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得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5%。

同一户内设置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住空间个数之和。

在建筑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最大进深不得大于1.8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8平方米。

在建筑主体结构内或在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1]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江宁、栖霞、雨花台、六合、浦口、高淳、溧水等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所在区县立项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消防、环保、技术监督、人防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工程质量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开展创优质工程活动,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保证金集中监管的制度,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执法检查的活动。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能。

符合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条件的临时建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当场作出决定。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

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

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一、前言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最新标准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确保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介绍江苏省最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希望对相关方向有所帮助。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概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建筑设计、建设和评估过程中,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计算建筑物的面积。

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筑物的定义建筑物指的是用于人员居住、工作、学习等活动的建筑结构。

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公共建筑等各类建筑。

2.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包括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屋面面积等多个方面。

在江苏省最新标准中,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计算标准,遵循精确、合理、可靠的原则。

3. 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在建筑面积计算中,还有一些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如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等。

这些部分不参与建筑面积的计算。

4. 相关规范和标准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还会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面积计算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三、建筑面积计算的重要性建筑面积计算是建筑设计和建设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性。

准确计算建筑面积可以有效控制建筑成本,提高空间利用率,符合功能需求和审美要求。

四、结语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最新标准对于建筑行业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方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应遵守规定,确保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关于江苏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标准的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

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的方法和标准,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该计算规范适用于南京市所有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项目。

2.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南京市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工业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3. 计算过程3.1 测量方法房屋面积计算应使用有效的测绘工具和设备进行。

测量应遵循以下原则:- 采用最新的测绘仪器和技术,保证测量精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测绘。

3.2 面积计算公式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面积计算公式如下:3.2.1 住宅面积计算公式住宅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2 商业面积计算公式商业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3 办公面积计算公式办公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2.4 工业面积计算公式工业实际建筑面积 = (套内建筑面积 + 分摊建筑面积) *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3.3 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取决于不同楼层,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低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1.0- 中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0.9- 高层:套内面积计算系数 = 0.83.4 分摊建筑面积计算分摊建筑面积计算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公共设施面积- 楼梯、电梯间面积- 走廊、过道面积- 建筑外墙厚度的分摊面积等4. 结论本文档提供了最新南京市最新面积计算规范,包括测量方法、面积计算公式、套内面积计算系数和分摊建筑面积计算等内容。

使用本规范可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助于提高南京市房地产项目面积计算的标准化水平。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也越来越重要。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南京市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

这个规则适用于各种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室内外的建筑面积。

其中,室内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房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墙体和柱子的厚度;室外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部的建筑面积,包括阳台、走廊、楼梯等。

二、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建筑面积。

其中,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之和=楼层面积×楼层数+阁楼面积+楼顶面积。

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建筑高度。

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有一定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建筑面积包括室内外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道路、车库、绿化等非建筑面积。

2.楼层面积按照建筑物外墙线计算,不包括墙厚。

3.阁楼面积和楼顶面积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4.地下室建筑面积包括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工程等。

总结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类型。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引言: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是衡量建筑物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

南京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建筑工程在城市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标准。

本文将介绍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则。

一、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原则1.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可比性强。

2. 统一计算单位,一般以平方米为基本单位。

3. 依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确保计算结果具有可靠性和实用性。

二、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具体规则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两部分。

2. 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地板面积的总和,包括主体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阳台、走廊等。

3. 地下建筑面积是指地下建筑层面积的总和,包括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通道等。

4.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非建筑性的外部构筑物,如广场、露台等。

5. 屋顶花园、阳光房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其地下部分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6. 建筑物外墙的厚度不计入建筑面积。

7.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管道、风井、电梯井等竖向构筑物的面积。

8. 地下建筑面积的计算以地下室或地下层的净高度为基准,不计算地下通道和管道的面积。

9.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中,对于屋面上设有太阳能板、风力发电设备等可再生能源设施的,可按实际占地面积减少计算结果。

三、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实施方法1. 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由设计单位负责,需提交相应的计算报告。

2. 计算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平面布置图、各层平面图、剖面图等,以便审查和核对计算结果。

3. 计算报告中应包括建筑物的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附属设施面积等详细数据。

4. 计算报告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结论: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制定,对于规范建筑工程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面积计算规则比较(上海、南京、杭州)

面积计算规则比较(上海、南京、杭州)

<2.2m 不计算面积
(层高)
不计算面积
<2.1m(净高)
不计算面积
结构板<=柱外围 按结构板投影计算全面积 进深>2.1m 雨蓬 无柱 进深<=2.1m 不计算面积 单排柱 >=2.2m 地下室 半地下室 <2.2m >=2.2m 有围护结构 坡地吊脚架空层(加以利用) 无围护结构 >=2.2m 有围护结构 架空走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2.2m <2.2m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门廊、门斗) <2.2m 有围护结构 主墙体外有上盖或柱(门廊、门斗) <2.2m 门斗、门廊、走廊、檐廊 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计算一半面积 单排柱的门廊、门斗 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单排柱的门廊、门斗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未封闭的挑廊 计算一半面积 有围护结构未封闭的走廊、挑廊 有永久性盖顶无围护结构 <2.2m 不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不计算面积 封闭 主墙体投影内(门廊、门斗) 主墙体外全封闭(门廊、门斗) <2.2m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 <2.2m 不计算面积 无明确规定 计算全面积 封闭 <2.1m(净高) 计算一半面积 计算全面积 >=2.2m 不计算面积 计算全面积 >=2.1m(净高) 计算全面积 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 计算全面积 单排柱 不计算面积 无柱 按结构板投影计算1/2面积 有柱 结构板>柱外围 按柱外围计算全面积 有柱
酒店式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大于100平方米。 不计算面积 计算一半面积 开敞面宽<=最大凹进进深 开敞面宽》>最大凹进进深 有围护结构与室内空间分隔 封闭阳台 无围护结构与室内空间分隔 按室内规则计算 计算一半面积 按雨蓬规则计算 计算全面积 按雨蓬规则计算 按阳台规则计算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04]242号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04]242号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04]242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系指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居民在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围墙、大门、楼梯、烟囱等附属构筑物或者设施,不含非住宅)。

第三条在前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规划管理部门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个人建房如位于现有或者规划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两侧和广场周围五十米地带等规划控制范围以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下列地区除险房翻建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一)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三)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四)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内;(五)已按规划建成的范围内;(六)现有景观良好地段;(七)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宁建基字[]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遇有规范未明确的疑难部分,原则上可先判断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加以利用(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加以利用(如停车设施)时计一半面积。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和)、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

(相关条文)、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规定南京市规划局《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宁建基字[]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遇有规范未明确的疑难部分,原则上可先判断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设计加以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加以利用(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加以利用(如停车设施)时计一半面积。

、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相关条文和)、封闭阳台应有外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

(相关条文)、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底板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按雨蓬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不计算面积。

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29•【字号】•【施行日期】1994.09.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1994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国土管理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土管理部门,做好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用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还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田水系;(三)统一管理,分级审批,依法使用土地;(四)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控制。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

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则》(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规范房产面积测算工作,根据《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对《规则》中房产面积测算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1.1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是利用测绘技术和方法,采集和表述房屋及房屋用地的相关信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房地产产权、产藉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提供基础数据和资料。

1.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内容包括房屋数据采集、房产图测绘、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审核与归档。

1.3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类型包括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1.3.1 预售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建设单位用于房地产预售审批、销售和备案等。

1.3.2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竣工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核准的设计图、设计说明等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3.3 变更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根据房屋现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料或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

所出具的测绘成果供申请人用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1.4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的成果主要包括:房屋基本信息、测算依据、现场查勘记录、处置方案、房产分幅平面图、分层分户图、成果报告、审核意见、变更记录等资料。

第二章房屋测量的一般规定2.1 房屋测量的基本原则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量。

测量点位可以是分隔墙、柱或界钉等界址点。

2.2 计算房屋面积的基本条件结构牢固;具备有上盖(不包含檐口);有围护结构或柱;层高2.20 米以上。

房屋上盖、围护结构或柱的建筑材料以规划核准设计的材料为准。

南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背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平面内,所有房间、拐角、凸出物等贴墙体或贴柱子的面积之和,是一个反映建筑用地利用率的重要指标。

在建筑工程设计阶段,需要准确计算建筑面积,才能保证建筑物的功能完备、良好的使用体验以及符合规划法规的要求。

南京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化城市,城市建设进程迅速,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本文将介绍南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建筑工程设计师和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帮助和参考。

南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分类1.总建筑面积(GFA):指建筑物各楼层平面内体现建筑具体功能的部分面积总和,包括主要功能用房面积、附属用房面积和共用部分面积。

2.建筑占地面积(BDA):指建筑物各楼层占地面积之和。

建筑面积计算1.主要功能用房面积主要功能用房面积是建筑工程中最为重要的面积指标,包括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用房、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娱乐用房、公共设施用房等。

主要功能用房面积的计算公式为:主要功能用房面积= ∑(房间面积 - 拐角凸出物面积)2.附属用房面积附属用房包括走廊、楼梯、垃圾室、电梯间、机房、管道井、水池、水箱等,其面积应包括内部墙体面积和天花板面积,但不包括外立面面积。

附属用房面积的计算公式为:附属用房面积= ∑(房间面积 × 10%)3.共用部分面积共用部分面积是指建筑物内多个房间或多个居住单位共用的空间,包括楼梯间、电梯间、走廊、入户过道、公共厕所、储藏室、可供居民活动的平台、停车场等。

共用部分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共用部分面积= ∑(房间面积 × 15%)4.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是建筑物占用用地面积的总和,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建筑占地面积= ∑(房间面积 + 拐角凸出物面积)以上便是南京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介绍,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涉及到多个因素,需要设计师在设计前仔细思考,并遵循城市规划法规的要求进行计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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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统一土地出让、规划许可和房产登记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面积测量规范》等规范,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出让类用地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确认及房产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划拨类用地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统一标准】上条规定内的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房产登记阶段所涉及建筑面积计算,统一按国家、省、市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执行。

第四条【管理阶段】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土地出让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关于建筑面积计算相关执行标准和相关责任。

(二)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容积率,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面积计算规范自行计算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申报规划许可,并书面承
诺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计算和复核建筑面积,直接依据建设单位申报的建筑面积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测量阶段,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房产实测成果提供给规划部门,对实测现状建筑中与核准图不一致的部位在房产实测成果中明确标注。

(四)规划核实阶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核对房产实测成果,如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具体规划认定意见,由建设、国土、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确认和处理。

第五条【误差确定】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管理,针对建设项目的地上建筑面积出现误差的,以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误差范围不得超过1%,且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上述标准分期进行核算,且累计总超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六条【规划核实】房屋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核发《规划核实合格证书》。

(一)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1.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二)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
1.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2.地上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按违法建设处理,依法进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对超建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部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上述项目违法查处完毕后,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超建面积折算标准】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核准图施工,造成超层高、超尺寸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折算超建建筑面积:
(一)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的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和研发建筑层高超过4.2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超过4.8米的,计算地上建筑面积时,每超
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

(二)在建筑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围合空间,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应按照建筑主体结构围合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飘窗、阳台、檐廊、挑廊、空调室外机搁板、幕墙及其他建筑外部构件不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四)大型商业、文化、娱乐等大空间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因造型和工艺设计需要,超层高超尺寸的,建筑面积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为准。

第八条【违法建设处理】本办法规定的建筑面积管理,不免除建设单位因违法建设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规划核准图施工,而造成违法建设的,应先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接受相关部门查处并履行完毕后,方可进行规划核实。

第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经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执行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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