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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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推陈储新出入库手续,根据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四章帐卡牌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帐、卡、牌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专牌用“SC”标识。

第十八条《储备粮油专卡》(规范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五份,仓内悬挂一份(悬挂在库房右大门正中位置),储粮单位掌握一份,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变更和报送。变更后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储备粮专帐由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逐级按照《省级储备粮专帐》(见附件三)格式建立和管理。

第五章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要按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单位统计帐、财务帐相符。库存实物台帐格式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帐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要通过实物台帐,直接掌握辖区内各承储单位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情况。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以前向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传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安全保管。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房或露天储存。要配备消防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储备粮保管要采用“双低储藏”、机械通风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

第二十六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主任汇报。粮库主任每月至少检查1-2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规定储存年限内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不得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自然损耗不超过%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轮换)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容重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储存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专卡》。

第三十条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单位要提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省级储备粮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粮库主任和主管负责人、保管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省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粮食局或市县粮食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出入库的;

(四)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的;

(五)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仓房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六)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

(八)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九)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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