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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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库省级储备粮超期储存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超期储存管理制度

粮库省级储备粮超期储存管理制度
1、省级储备粮达到储存年限后要积极向省局提出轮换申请。

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XX省粮食保管期限为:稻谷2年,小麦3年,玉米2年,大豆2年。

2、对超期储存的省级储备粮要综合运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其品质劣变速度,确保其储存期间品质不陈化。

3、对超期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应缩短品质检测时间,一个季度监测一次储粮品质,密切关注储粮品质变化情况。

不宜存放或接近不宜存放时,及时反映储备粮品质变化,请求轮换。

4、经检测品质劣变不宜食用的省级储备粮在出库时,要
严格按照上级批准的渠道和用途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省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省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储备粮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省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人口的迅速增加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储备粮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明确粮食储备管理的原则和规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仓储管理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二、储备粮仓储管理原则1. 目标导向: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粮食储备库存量和品质满足国家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

2. 综合施策:将储备粮仓储管理纳入国家粮食综合管理体系,加强各个环节的协调,提高管理的综合效能。

3. 科学规划:根据实际需求和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储备粮仓储规模和布局,确保储备粮的合理配置和安全储存。

4. 全面管理:全程管理储备粮,从进货、入库、仓储、出库到销售等环节,确保每个环节的安全和规范。

5. 安全保障:采取科学的防汛、防灾、防火、防虫措施,确保储备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6. 资金保障:适当增加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储备粮仓储管理规范1. 仓库设施要求储备粮仓库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建筑结构稳固;(2)通风设施畅通,温湿度可控;(3)防水、防潮设施完善;(4)灭火、防爆设备齐全;(5)仓库卫生保持良好。

2. 粮食质量控制(1)进口储备粮应进行质量检测,确保合格后方可入库。

(2)仓库对储备粮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变质、受潮、虫害严重等情况时及时处置。

(3)严格遵守粮食质量标准,确保储备粮的质量安全。

3. 出库管理(1)储备粮出库时应按照调拨计划进行,确保供需平衡。

(2)对外销售储备粮要进行市场调研,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的合理性。

(3)加强储备粮的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变化并作出相应决策。

4. 数据管理(1)建立健全储备粮的统计和监测体系,及时准确地掌握储备粮库存情况。

(2)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数据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优化改进。

四、储备粮仓储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虫害防治问题应加强对储备粮仓库的巡查和防虫设施的维护,定期对仓库进行除虫处理,并加强虫害防治的技术研究和培训。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28•【字号】山西省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0 号《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8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1年8月28日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用油)。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完善省级储备粮工作机制,按照国家下达的储备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省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省级储备粮计划。

承担省级储备粮任务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依法履行省级储备粮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五条省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计划,建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省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建立省级储备粮基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省级储备粮相关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省级储备粮信贷资金需要。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

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

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

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组织实施的,对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含代储企业)库存所有粮食(含成品粮储备)开展的检查,适用本办法。

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第三条省储备粮库存检查实行省局直接组织检查或委托市(州)开展检查方式,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两种形式,全面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检查前印发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企业和成品粮储备开展随机抽查。

工作经费由省局负责,检化验费用执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检查内容库存粮食数量。

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

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

省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库存商品粮和成品粮储备不做质量检查。

检查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备配置情况,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储粮安全情况。

检查省储备粮是否存在粮温和水分异常,发热、霉变、生虫、雀鼠迹象等情况。

是否存在超期、超设计仓容储存及混存等情况。

对企业执行省储备粮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省储备粮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每次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

第五条检查方法执行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

粮食质量扦样检验工作,委托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组织实施。

第六条检查的组织实施(一)制定方案。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稻谷、小麦、大豆和玉米。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提供省级储备粮收购、轮换所需贷款,并按照信贷管理的规定,对省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第六条省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省级储备粮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省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定期统计、分析省级储备粮的业务管理情况;对承储企业的省级储备粮储存状况进行检查;上报省级储备粮收购、动用、年度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向承储企业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储存费用和轮换费等财政补贴款项。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1. 目的和依据:这些办法旨在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的粮油仓储活动。

3. 管理职责: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仓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4. 承储单位责任: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

5. 技术和管理要求:承储单位需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并确保仓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条例和
管理办法的要求。

6. 省级具体办法:例如,某某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某某省省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的仓储管理。

这些管理办法为省市级粮油仓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管理框架,确保了粮油仓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第五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第九条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及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省政府批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代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代储企业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18•【字号】苏政办发[2004]23号•【施行日期】2004.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当地储备粮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三月十八日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省级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储备粮管理体制(一)建立省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费用节省的储备粮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规模存放、安全可靠、管理规范。

(二)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全省粮食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

省级储备粮动用权属于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

(三)省粮食局为省级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省级储备粮负总责。

省粮食局的江苏省储备粮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

省粮食局牵头制订全省储备粮的年度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储备粮进行监管。

(四)省级储备粮实行企业运作办法。

省粮食局通过公开招标,在全省骨干粮食经营企业中集中择优选择具有省级储备粮资格的仓储设施、安全保粮条件、资产质量较高、经营能力较强、以盈补亏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为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省粮食局与中标的承储企业签订省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省级储备粮定点储存在中标承储企业具备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资格认证办法由省粮食局制定)的库点中,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粮储库管理制度

粮储库管理制度

粮储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储库管理工作,加强粮食储备保障,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在粮食储备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包括国家粮食储备管理部门、省、市、县及以下各级粮食储备管理单位。

第四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粮储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确保粮储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领导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时刻保持粮储库管理单位的正常运转和秩序。

第七条粮储库管理单位要加强粮食储备保障意识,确保储备粮食质量、数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第八条本制度由各级粮储库管理单位按照实际情况自行修订,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九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人员配备制度,明确各类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第十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粮库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粮食储备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政策储备足够的粮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第十二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粮库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对粮储库的资金进行监管,做到账目清晰,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粮食储备信息化管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分析。

第十五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对突发事件进行预案设计,保障储备粮食的质量和数量。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工作计划,合理规划工作进程,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七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储备粮食的数量,确保满足国家粮食需求。

第十八条粮储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粮食仓储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储备粮食的质量和数量。

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修订版

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修订版

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

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

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XX 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XX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

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第一条储备粮库存管理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储粮技术管理规范》,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总体目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随时调得动、用得上,并有效控制储存成本。

第二条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专"、“四落实”。

第三条不得用储备粮作担保抵押,不得用储备粮清偿债务。

第四条承储库必须根据政府下达的储备粮出入库计划文件能办理出入库手续。

第五条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按《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执行。

按期完成,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第六条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露天储存。

第七条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组织入仓。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八条储粮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标准.第九条承储仓房必须满足“四合一”储粮技术条件要求。

第十条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耗、节约成本,确保储粮安全;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减少污染。

第十一条保管员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粮库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承储库每年3月和9月对库存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轮换建议.建立健全完善的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承储库必须按计划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完成库存粮食轮换工作.第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储备粮情况。

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库存粮食情况如实报送粮食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储备粮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省内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全省储备粮规划和总量计划。

省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省粮食、省财政等主管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第六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业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第二章储备粮的收购第八条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

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粮食储备管理制度(省)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实现粮食储备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级粮食储备管理机构是省储备粮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党和国家粮食储备政策,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统一管理工作;(二)统筹制定省级粮食储备规划,合理规划储备粮产量和储备规模,提高储备粮质量;(三)统一组织省级储备粮集中储备、运输、仓储、销售等工作;(四)组织开展省级储备粮区域库建设工作,优化仓储设施和仓储管理;(五)督促和检查各市、县的储备粮工作,协调和解决储备粮库存问题。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储备政策,组织开展本级储备粮的集中储备、运输、仓储、销售等工作;(二)组织开展本级储备粮生产计划和供应工作,提高储备粮质量,保证粮食安全;(三)负责本级储备粮仓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仓储设施的安全可靠;(四)督促各地储备粮库存管理工作,协调和解决库存不足和库存过剩问题。

第四条储备粮种类和储备规模应满足国家统一的储备标准和需要,储备粮的操作应符合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五条储备粮集中储备应建立储备管理体系,完善储备粮保管、技术、供应、质量控制等管理流程。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级粮食储备规划,并与本地区的粮食生产、类型、产量和需求相适应。

第七条储备规模的安排应考虑政策调控和市场供需、粮食消费等因素,合理规划粮食储备和粮食生产的差异。

第八条储备粮的销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储备粮销售计划和政策,遵守市场规则,确保储备粮的稳定供应和使用。

第九条储备粮要经过质量鉴定和检测,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方可放心销售和使用。

第十条储备粮运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执行,保证粮食的质量、货源安全和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储备粮的管理应落实人员、设备、经费等保障,确保储备粮的安全存放和使用。

第十二条储备粮库的管理应根据储备粮的类型和数量,规划科学、合理的仓储管理措施,保证储备粮的质量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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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

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

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

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

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

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推陈储新出入库手续,根据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办理。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

第四章帐卡牌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

帐、卡、牌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专牌用“SC”标识。

第十八条《储备粮油专卡》(规范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五份,仓内悬挂一份(悬挂在库房右大门正中位置),储粮单位掌握一份,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

专卡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变更和报送。

变更后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储备粮专帐由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逐级按照《省级储备粮专帐》(见附件三)格式建立和管理。

第五章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要按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单位统计帐、财务帐相符。

库存实物台帐格式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帐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

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

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要通过实物台帐,直接掌握辖区内各承储单位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情况。

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以前向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传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安全保管。

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房或露天储存。

要配备消防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储备粮保管要采用“双低储藏”、机械通风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

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

第二十六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主任汇报。

粮库主任每月至少检查1-2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在正常规定储存年限内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不得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自然损耗不超过%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轮换)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容重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

储存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专卡》。

第三十条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单位要提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省级储备粮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粮库主任和主管负责人、保管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省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

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粮食局或市县粮食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出入库的;
(四)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的;
(五)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仓房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六)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
(八)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九)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四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并向全省通报: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较大的。

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非法所得或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上缴省财政,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省级储备粮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
(三)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滥用职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知情不报,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损失”系指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70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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