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告牌强拆事件行政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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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伸思考
•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 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 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 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成都市交通局与市容环境管理局均有权对该广告牌 进行管理,两个机构没有业务上的交流,导致交通 局每年都在审批该广告牌,并向广告商收取高额费 用,但市容环境管理局却迟迟不予审批。职权交叉 降低了行政效率,也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合法性原则
• (1)原则要求
• 法律优先原则:法已规定不可为 • 法律保留原则:法无规定不可为 • 越权无效原则
• (2)法条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 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
关于法定期限的规定
3.双方争论
(1)广告公司认为: (2)市容环境管理局认为:
• 广告牌并非没有手续而是手续到期, • 由于2001至2003年期间, 审批手续由工商局转到市容环境管理 成都市主要在搞户外广告规 局后,一直没有得到审批,责任在于 划,在此期间,对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管理局的不作为,广告商没 审批工作暂时停止,因此没 有责任,强拆的后果不应由广告公司 能对审批申请作出回复。 承担。 • 两年来市容环境管理局没有对广告牌 进行审批,但是交通局方面却每年都 要收取6.5万元的占地费,并且每年 下发“同意设臵”的批文,就应该默 认为政府认可了广告牌的合法性。
2.延伸思考
• 为了切实提高行政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成 都市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对广告牌设立进行统一 办理,受理审批后再转交其他部门管理。 • 甚至可以明确职权,规定有一个部门全部负责整套 审批、监察、管理职能,从而大大减少政出多门的 影响。
• [1]滇人. 成都广告牌事件的幕后新闻 [J]. 新西部, 2004, (06):26-27. • [2]朱力宇. 关于法的溯及力问题和法 律不溯既往原则的若干新思考[J]. 法 治研究, 2010, (5):14-23. • [3]王静. 论行政法上的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J]. 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 2007, (00). • [4]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法.http://www.gov.cn/gongbao/c ontent/2000/content_60074.htm ,2000 •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http://www.gov.cn/flfg/200 5-06/27/content_9899.htm,2005
4.争议焦点
• 《行政许可法》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 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争议1:新通过且还未实行的《行政许可法》对 本案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争议2:市容环境管理局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行政 合法性原则? • 争议3:市容环境管理局的行为是否违背了信赖 保护原则?受到经济损失的广告商是否可以申请 法律补偿?
【3】德国行政法判决中 可溯及既往的例外
• (1)人民在发生溯及效力之时点上,对该法律效果 具有可预计时 • (2)现行法律状态不明确和混乱不清,立法者有必 要将其溯及既往的澄清 • (3)原本法律无效 • (4)基于公益重大理由 • (5)溯及力制造成轻微损害或根本不生损害
——《北京大学百科全书〃宪法行政法卷》
二、案例分析
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
• 【1】概念与原则
• 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 的效力。 • (1)从新原则 • (2)从旧原则 • (3)从旧兼从轻原则
• 【2】“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但也有 例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条件地否定法不溯及既往 原则,而采用原则“从旧兼从轻”,其目的是尽量 保障公民的权利。
(3)回归本案
• 本案中,市容环境管理局即使因为城市规划的原因 未能及时履行审批职责,也不能因此随意撤销给予 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 • 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城市规划的改变可以算作一 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行政许可变更”,这一 点是合法的,但是,因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依法进行补偿。
2.案情细节
• 一些不法广告商得知市容环境管理局的态度,乘虚 而入,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机场路 上又竖起了十几座广告牌。 • 2003年6月,成都市政府出台96号令,对机场高速 公路两侧设立广告牌进行规定,在间距不小于800 米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规划,设立柱式广告塔。 • 2004年1月,四川省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局、工商局、交通局五部门 发出通告,机场路现有广告牌必须全部拆除,原因 是这两年广告牌没有通过市容环境局的审批。 • 广告商不服,提出了要求听证的申请,但没有获准, 2004年3月,成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对 机场路两侧的广告牌进行了强拆,广告商损失惨重。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 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 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 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 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 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 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 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我国法律 的溯及力问题
——本案情况是否可以使 法律溯及既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第八十四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 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 别规定除外。” • 本案中,由于政府的“不作 为”,使得广告商的财产权 受到了侵害,是可以遵循以 上规定的
参考文献Fra Baidu bibliotek
如果出于重大公共利益的 考量确需变更时,必须做 出相应补救安排。
• (2)法条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 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 效的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 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 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成都机场高速路 广告牌强拆事件
国际关系学院 2013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 康可 2015220057
一、案例回顾
事件的背景、细节及引发的争议
一、案例回顾
• 1.案情简介
• 2004年3月,为了整治乱设的广告牌,四川省成 都市高新区执法局双流县综管办的执法人员对程 度机场高速路两侧路边所有的广告牌进行强制拆 除。机场路十几家广告公司提出异议,他们认为 属于他们的四十多座广告牌当时都是经各部门层 层批准,办理了合法手续的,不属于违法广告。
三、总结与延伸
基于本案的综合分析和延伸思考
1.总结
• 综合本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 (1)《行政许可法》在已经颁布、处于实施准备期 时,已经可以给行政相对人以合理预计,因此,在 本案中是可以溯及既往的,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必须 予以考虑。 • (2)工商局将广告管理职能转移给市容环境管理局, 属于政府内部正常的职能调整,是合法的。但是, 市容环境管理局在接手这项工作后,未能履行职责 进行审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违反了 行政合法性原则。 • (3)在市容环境管理局“不作为”的情况下,其不 得随意撤销行政许可,否则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 即使为了公益而撤销,也要依法进行补偿。
(3)回归本案
•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 做出的期限有明确的限制, 即使是像本案中城市规划一 样的解释也只能当作“延长 期限的理由”且要在延长期 限间完成。因此,本案中成 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延误两 年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行为 显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3.信赖保护原则
(1)原则要求 基于保护人民正当权益的 考虑,行政主体对其在行 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可预 期因素,必须遵守信用, 不得朝令夕改,否则要承 担法律责任;
2.案情细节
• 申请竖立广告牌需要到工商、土地、交通等部门交 费并完成各种手续,再缴纳20万元的建设成本才能 在指定的地点竖立广告牌。并且,工商部门每年还 要到现场对广告牌竖立的位臵和发布的内容进行审 查,只有两项内容通过了才准许发布广告。 • 2001年年审的时候,广告商们被告知,由于政府职 能转换,工商局不再对广告牌竖立一事进行审批, 而是转到了市容环境管理局。但是当广告商们到成 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打听情况时,却得知现在局里 要搞清理,目前只能暂停审批,等待规划。几个月 过去后,该局仍未给出准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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