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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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脚手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脚手架使用安全性能,完善和统一脚手架选材、搭设及使用标准,增强脚手架的安全可靠性,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河北大唐国际张家口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家口热电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以下规程、标准制定:

(一)《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二)《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标准》

(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四)《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冀质检局 [2005]156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热电公司各部门、各项目部及承包工程中

各种形式脚手架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生产副厂长是脚手架管理的总责任人。

第五条总工程师是脚手架技术管理的总责任人。

第六条设备部是脚手架的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负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安排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工作;

(二)参加验收脚手架工作;

(三)监督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使用脚手架情况,及时制止违规使用行为;

(五)审核外包队伍脚手架搭设人员的专业技术资质;

(六)在特殊部位搭设脚手架,组织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向作业人员交待注意事项。

第七条外委项目部是脚手架的技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脚手架器材的选用、保养和检验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及使用期间的维护工作;

(三)脚手架使用前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出具检验合格标牌并悬挂;

(四)建立脚手架验收记录和管理台帐;

(五)制定脚手架搭设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并落实;

(六)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因搭设质量引发事故,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条安监部是脚手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单位,有权对现场脚手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视危险程度有权责令停工。

第九条任何人员发现脚手架使用违反本规定,都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通知设备部和安监部有关人员处理。

第十条外委承包工程所搭设的脚手架由承包商指定安全管理人员对搭设脚手架的安全、质量负责,由持有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自检验收合格后挂检验合格标牌。

第十一条脚手架的技术管理部门应建立脚手架记录台帐。对脚手架搭设的部位、数量、负责人、使用原因和期限要有明确的记录,并建立自检制度。

第三章脚手架的搭设要求

第十二条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持地方有关部门发放的合格证。

第十三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严禁穿塑料底鞋、皮鞋等硬底易滑的鞋子登高作业,应扎紧衣袖口,以防钩挂发生危险。操作工具及小零件要放在工具袋内上下吊送。

第十四条脚手架搭设前,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应按脚手架搭拆方案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及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脚手架的强度必须能够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员和材料等的重

量及其它外力。

第十六条脚手架的构配件质量应按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杨木、柳木、桦木、油松和其他腐朽、折裂、枯节

等易折断的木杆搭设脚手架。

第十八条脚手架踏板的厚度不应小于5厘米。

第十九条安装金属管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曲、压扁或者有裂缝的管子, 各个管子的连接部分要完整无损,以防倾倒或移动。

第二十条禁止将脚手架直接搭靠在楼板的木楞上及未经计算过补加

荷重的结构部分上,或将脚手架和脚手板固定在建筑不十分牢固的结构上

(如栏杆、管子等)。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和脚手板相互间应连接牢固,脚手板的两头均应放在横杆上,固定牢固,脚手板不准在跨度间有接头。

第二十二条脚手架要同建筑物连接牢固,立杆或支杆的底端要有牢固的支撑。

第二十三条脚手架应装有牢固的梯子,以便工作人员上下和运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严禁随手用木桶、木箱砖及其他建筑材料搭临时铺板来代替正规脚手板。

第二十五条在电力线路附近搭设和拆除脚手架应停电进行。不能停电

时,应采取防止触电和打坏线路的措施。在通讯线路、计算机光缆、继保二次线路以及热控线路附近搭设和拆除脚手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打坏线路。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上禁止乱拉电线。必须安装临时照明线路时,木脚手架应加绝缘子,金属管脚手架应另设木横担。

第二十七条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雨雪天气时应停止室外脚手架搭设与拆除作业。

第二十八条较大建设施工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第四章脚手架的验收

第二十九条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在显著位置悬挂质量验收合格牌。

第三十条脚手架验收合格牌必须明确项目名称、搭设单位、使用单位、验收人、承重载荷和使用期限。

第三十一条按照危险程度,脚手架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脚手架:炉内检修平台,高度 10米及以上的脚手架;

(二)二级脚手架:门、窗、洞口、带电区域、容器密封空间等危险部位的脚手架,高度5〜10米脚手架;

(三)三级脚手架:一、二级之外的脚手架。

第三十二条参加脚手架验收部门

(一)一级脚手架: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安监部设备部使用单位搭设单位

(二)二级脚手架:副总工程师设备部安监部使用单位搭设单位

(三)三级脚手架:使用单位搭设单位

(四)外委承包工程(不含外委项目部)搭设的脚手架,由承包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设备部和安监部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承包单位必须按要求立即整改。

第五章脚手架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脚手架在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禁止使用未挂质量验收合格牌的脚手架。

第三十四条工作过程中,不准随意改变脚手架的结构,有必要时,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员同意。

第三十五条用起重装置起吊重物时,不准把起重装置和脚手架的结构相连接。

第三十六条在冬季使用脚手架应清除脚手板上的冰雪,并要撒上砂子、锯末或炉灰。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脚手架和脚手板上聚集人员或放置超过计算荷重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检修工作负责人应每日检查所使用的脚手架和脚手板的状况;定期检查杆件的设置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及强度是否符合要求。如有缺陷,须立即通知综合分公司整修。

第三十九条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地基是否有积水,底座是否有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是否松动;脚手架的垂直度是否有偏差;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

第四十条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及连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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