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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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监督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由有关行业和工程教育的资深专家组成,在教育部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确保诚信、公正;受理被认证学校关于专业认证结论或专业认证过程的申诉,调查并做出最终裁决;接受社会各界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投诉,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办法
(2009年4月)

为规范我国高等学校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我国高等工程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工程专业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1.专业认证工作的组织体系
1.1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专业认证工作的专家组织,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专业认证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工程教育界专家和企业界专家组成,委员由教育部聘任,对教育部负责。
2.5.5 批准与发布认证结论
专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报告”和认证结论建议。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须邀请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列席。
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批准认证结论。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认证结论方为有效。
秘书处收到申请报告后,会同相关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进行申请资格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学校是否具备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根据试点工作的年度以及专业布局的安排,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学校对有关问题做出答复,或提供有关材料。
根据审核情况,可做出以下两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受理申请,通知申请学校开展自评;
1.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是按专业领域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分支机构)。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由工程教育界和企业界专家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其成员由教育部聘任。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主任委员(组长)为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所在专业领域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织研究与制定本专业的补充标准和相关工作文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认证专家人选,报专家委员会审定入库,并会同秘书处组织认证专家的培训;委派专业认证现场考查专家组到申请认证专业所在的学校(以下简称申请学校)开展现场考查;组织整理专业认证的有关报告、资料结论建议等,报专家委员会审议;受专家委员会的委托处理有关事宜。
(3)不通过审查,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专业认证工作到此停止,学校须在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后重新申请认证。
2.4
2.4.1 现场考查的基本要求
现场考查是由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委派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到申请学校进行的实地考查。现场考查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为依据,主要目的是核实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了解《自评报告》中未能反映的有关情况。
3.3
申请学校如果对认证结论异议,可在收到认证结论后30日内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学校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认证结论。
申请学校的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详细陈述理由,并提供能够支持申诉理由的各种材料。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学校申诉的60日内提出维持或变更原认证结论的意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为最终裁决,对申诉学校和专家委员会都具有约束力。
申请学校可将“现场考查报告”在校内传阅,但在做出正式的专业认证结论前,不得对外公开。
2.5.2 审议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
2.5.3 提出认证结论建议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出认证结论的建议。全体委员2/3以上(含2/3)出席会议,投票方为有效。同意票数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则通过认证结论建议。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讨论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的情况应予保密。
如果专家委员会未批准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的认证结论建议,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需按原程序重新审议。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重新审议后,向专家委员会提交新的认证结论建议。如果专家委员会再次审议后仍未批准认证结论,则由专家委员会直做出认证结论。
如果申请学校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向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召开全体会议,审议申请认证学校的《自评报告》、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和学校的回复意见时,要允许申请学校和企业代表旁听。
3.2
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实施监督。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通过随机观察专业认证的某些环节,抽查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专家的资格,列席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对年度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抽查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对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
有关现场考查专家组的组建规定以及现场考查方式等参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现场考查专家组工作指南”。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2.4.2 现场考查的程序
(1)专家组预备会议。进校后专家组召开内部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考查计划和具体的考查步骤,并进行分工。
(2)首次会议。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向申请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人介绍考查目的、要求和详细计划,并与申请学校及相关单位交换意见。
通过认证的专业如果要保持认证有效期的连续性,须在认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的上半年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3.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监督与仲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接受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3.1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工作相关的正式文件、现场考查专家组名单、申请学校提交的《自评报告》、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认证报告”等要予以公开。
2.3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学校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重点审查申请认证的专业是否达到《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的要求。
根据审阅情况,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可做出以下三种结论之一,并做相应处理:
(1)通过审查,通知申请学校进入现场考查阶段及考查时间;
(2)补充修改《自评报告》,向申请学校说明补充修改要求。经补充修改达到要求的可按(1)处理,否则按(3)处理;
(5)意见反馈。专家组成员向申请学校反馈考查意见与建议,并听取申请学校及相关专业负责人的意见。
2.4.3 现场考查报告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现场考查报告(简称为“现场考查报告”),是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对申请认证的专业做出“认证结论建议”和形成“认证报告”的重要依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专业基本情况。申请认证专业的基本情况;
专家委员会批准的认证结论或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由教育部负责发布。
2.6
通过认证的专业所在学校应认真研究“认证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的,学校应每年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以及秘书处提交中期报告,汇报整改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
1.2
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成员由教育部聘任。秘书处秘书长是专家委员会当然委员。
秘书处的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领导下组织落实专家委员会的各项任务,组织协调专业认证工作的开展,组织起草专业认证工作的有关工作文件,制定并实施试点工作计划;指导专家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开展工作;受理并组织审议高等学校提交的专业认证申请;指导和协调各分委员会开展认证现场考查工作;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认证结论的审议与会议组织工作;负责专业认证的信息服务与对外宣传工作;完成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认证结论建议应为以下三种之一:
(1)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
(2)通过认证,有效期3年;
(3)不通过认证。
2.5.4 提交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报告和相关材料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根据审议结果,组织相关人员撰写“认证报告“,须写明“认证结论建议”和投票结果,连同《自评报告》、“现场考查报告“和申请学校的回复意见等材料,一并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
以上各机构的相互关系见附件1。
2.认证程序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6个阶段:申请和受理、学校自评与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审阅、现场考查、审议和做出认证结论、认证状态保持。
具体流程见附件2。
2.1
专业认证(试点)工作在学校自愿的基础上开展。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的工科本科专业,已有三届毕业生的,可以申请认证。申请认证由专业所在学校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学校准备工作指南》要求撰写。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专家、委员,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报请教育部同意,撤销其资格;如果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情形,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应向司法机关举报。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和认证考查专家组及其成员、申请学校要主动配合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为监督与仲裁委员会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专业认证(试点)工作;构建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体系;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研究制定专业认证(试点)的通用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的专业补充标准;审定各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做出的专业认证结论建议;聘任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现场考查专家。
现场考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现场考查不宜安排在学校假期进行。入校考查前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应提前两周通知被考查学校。
专业认证考查专家组成员应熟知《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应在进入申请学校至少4周以前收到《自评报告》和主要支撑材料,并认真阅读这些材料。考查期间专家组按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组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认证结论为“通过认证,有效期6年”的,学校应每两年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以及秘书处提交中期报告,汇报整改情况和专业进展情况。整改报告在专业委员会网站上公布。
如果学校未按时提交整改报告,秘书处将通知其限期提交;逾期仍未提交的,则终止其认证有效期。
通过认证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如果对课程体系做重大调整,或师资、办学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应立即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申请对调整或变化的部分进行重新认证。重新认证通过者,可继续保持原认证结论至有效期届满;否则,终止原认证的有效期。重新认证工作参照原认证程序进行,但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简化。
(3)专业特点。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特点;
(2)对《自评报告》的评审意见;
(4)现场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与改进建议。进一步改进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改进建议。
专家组在现场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提交专家组“现场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2.5
2.5.1 征询意见
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将“现场考查报告”送申请学校征询意见。申请学校应在收到“现场考查报告”后核实其中所提及的问题,并于15日内按要求向专业认证分委员会(试点工作组)回复意见。申请学校逾期不回复,则视同没有异议。
(3)实地考查。专家组现场考查内容包括考查实验条件、图书资料等在内的教学硬件设施;检查近期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试卷、实验报告、实习报告、作业,以及学生完成的其他作品;观察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外活动;参观其他能反映教学质量和学生素质的现场和实物。
(4)访谈。专家组根据需要会晤包括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教师、学校领导、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院(系)行政、学术、教学负责人等,必要时还需会晤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
(2)不受理申请,向申请学校说明理由。学校可在达到申请认证的基本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
2.2
学校自评是申请学校组织校内相关专业依照《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对申请认证专业的办学情况和教学质量进行自我检查。申请学校应在自评的基础上撰写自评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秘书处。
自评的方法、自评报告、申请书等的要求参见 “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试点)学校准备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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