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残疾人使用的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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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规范
一、非机动车车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通行,且注意通行纵坡、宽度。人行道应满足手摇三轮车者、轮椅者、主拐杖这通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且应注意它的通行坡度、宽度缘石坡道、立缘石触感块材,限制悬挂物,突出物。
二、非机动车行驶的道路、桥梁和立体交叉的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原、微丘地形的道路最大纵坡度应为
2.5%。
2.当坡度小于2.5%时,纵坡长度不限制。
当坡度为2.5%时,纵坡长度应小于250m。
当坡度为3.0%时,纵坡长度应小于150m。
当坡度为3.5%时,纵坡长度应小于100m。
3.非机动车车行道的宽度不得小于2.5m
三、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设计内容的规定:
1.政府及纪念性建筑(政府及司法部门办公楼、集会、纪念建筑场馆等)接待部门及公共活动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相应措施,集会场所应设施残疾人席位的基本要求。
2.文化、娱乐、体育建筑(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化馆、影剧馆、游乐场、体
育场馆等)公共活动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主要阅览室、观众厅等应设施残疾人席位、根据需要为残疾人参加演出或比赛设相应的设施。
3.商业服务建筑(大型商场、百货公司、零售网点、餐饮、邮电、银行等)营业区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措施,大型商业服务楼应设施残疾人残疾人可使用的电梯等相应设施,中小型商业服务楼出入口应设有坡道等基本要求。
4.医疗建筑(医院、疗养院、门诊所、保健及康复机构)等病患者使用的范围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等基本要求。
5、交通建筑(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航空港、论航客运站)等旅客使用的范围应满足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提供残疾人可方便通行的交通路线等基本设施。
6.有一定数量残疾人使用的学习、工作场所,可参照本规范采取相应设施以满足基本要求。
7.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建筑物主要考虑乘轮椅者、拄拐杖者、视力残疾者的不同要求,其通行及有关设施的基本空间尺度参数,应符合附录一至四的规定。
8.宿舍及旅馆的建筑等公共活动区及部分客房屋应满足残疾人使用相应设施、宿舍及旅馆应设残疾人床位等基本要求。
注:残疾人可使用相应设施指各类建筑为公共设的道路、坡道、入口、楼梯、电梯、坐席、电话、饮水、售品、厕所、浴室等相应设施。具体设施内容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