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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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京(房)地征〔2016〕7号--1
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农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经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6 年7 月7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张家场村村界,西至规划长于路东边线及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规划良乡高教园区二十八路中心线及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中心线。(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
耕地0.0873 1.31
果园0.0027 0.04
林地7.7916 116.87
农村道路 1.5547 23.32
沟渠0.0006 0.01
住宿餐饮用地0.0072 0.11
住宅用地0.0166 0.2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8486 57.73
交通运输用地 1.8225 27.34
空闲地0.0940 1.41
其他草地0.1184 1.77
合计15.3442 230.16
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2016 年7 月7 日,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32 人,实到代表31 人,其中同意代表31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2.1770 万元/亩(长阳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万元/亩),总计人民币9707.5849 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5754.0750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1770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3953.5099 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区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53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5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53 名;其中劳动力34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14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2016 年9 月29 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京(房)地征〔2016〕7号--2
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农村集体土地0.4439公顷(合6.66亩),经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6 年9 月6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
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
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
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北广阳城村村界,西至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北广阳城村村界。(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
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0.4439公顷(合6.66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林地0.1257 1.89
农村道路0.0573 0.86
住宅用地0.2075 3.11
文体娱乐用地0.0534 0.80
合计0.4439 6.66
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2016 年9 月6 日,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21 人,实到代表21 人,其中同意代表21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31.0215万元/亩(拱辰街道办事处(原良乡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万元/亩),总计人民币206.5567 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166.4625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021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40.0942 万元。(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拱辰街道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10平方米商业用房。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为保障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拱辰街道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1名;其中劳动力1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0 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
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2016 年9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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