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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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征地补偿公告 如何写?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征地补偿公告范文,仅供参考。

征地补偿公告范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规定 ,现将 xx 安置小区一期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 xx 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 40.8255 亩,征 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xx 发〔xxx2〕46 号及株政发〔xxx3〕2 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 72000 元/亩 专业菜地 118800 元/亩 旱土、园地 57600 元/亩 林地 43200 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 号文件、株政办函〔xxx1〕 97 号复函、株政办函〔xxx5〕14 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xx1〕2 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按株政办发〔xxx0〕28 号文件的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 活保障制度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采用转帐方式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生产补偿费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拆迁人应在补偿告知后 30 日内签定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期限内签 定房屋拆迁协议的,按被拆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 80 元/m2 的奖励;在协议规定 的期限内搬家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再给予 70 元/m2 的奖励;在项目指挥1/6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的按被拆房屋合法面积 350 元/m2 给予特别奖励。

逾期 未签协议和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的,应在补偿告知 后 15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复核。

丰台区万泉寺住宅小区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丰台区万泉寺住宅小区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示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京(丰)地征[2012]25号2012年11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征地补偿安置的大会决议,2012年11月28日,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丰台区分中心、北京中阳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同意丰台区万泉寺住宅小区A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收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集体土地5.4675公顷。

现就征地补偿安置事宜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一、拟征收土地位置:丰台区卢沟桥乡万泉寺村地块一:东至规划丰草河北路西红线;南至万泉寺东路9号院;西至中国艺术研究院;北至规划万泉寺北路南红线。

(以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为准)地块二:东至北京市供电局草桥变电站;南至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西至铁路用地;北至丰台区园林绿化局。

(以土地勘测定界地形图为准)地块三:东至北京市供电局草桥变电站;南至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西至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北至北京市供电局草桥变电站。

(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地块四:东至万泉寺东路;南至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西至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北至万泉寺东路9号院。

(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地块五;东至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南至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西至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北至北京中阳奥华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地块六:东至铁路用地;南至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西至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北至北京市水务局凉水河管理处。

(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地块七:东至北京中阳盛锋投资管理公司;南至万泉寺村村民委员会;西至铁路用地;北至北京市水务局凉水河管理处。

(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二、附图(带地形的勘测定界图)三、征地补偿安置主要内容征地补偿费折合154.7万元/亩,共征收土地5.4675公顷(合82.01亩),总计12687.5万元,征地补偿费将优先用于农转非及转非劳动力人员的安置。

拆迁补偿公示模板

拆迁补偿公示模板

拆迁补偿公示模板
拆迁补偿公示。

根据《城市拆迁综合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过与您协商达成一致,本单位将对您的拆迁补偿事宜进行公示:
一、被拆迁房屋地址:***。

二、房屋所在地的市场价值:***。

三、本次拆迁的补偿标准:
1.房屋征收补偿金:***。

2.搬迁费:***。

3.临时安置补贴:***。

4.失去赔偿:***。

5.妥善安置补贴:***。

6.其他应补助的资金(如:屋顶、电线杆、地下管道等):***。

四、申报时间:***。

五、申报地点:***。

六、公示、申诉期限:自本公示日期起7天内,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方式:***。

以上内容公示7天。

特此公示。

日期:***(年月日)。

拆迁补偿安置委员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11•【字号】市政告字〔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保障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拟定了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安置房建设工程。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七星区朝阳乡合心村民委员会田心里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四至界址范围以实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本次征收土地拟开发的规划用途为居住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标准如下:(二)拟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8号)的规定执行。

六、拟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

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保安置。

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4年9月30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新村镇盐尽村委会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新村镇盐尽村委会盐尽第一至十六村民小组等集体所有土地12.1214公顷(181.821亩)。

其中,农用地0.0243公顷,含耕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12.0971公顷。

三、征收目的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陵水县ls2024-15号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新村镇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号)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太原市摄乐村拆迁补偿公示

太原市摄乐村拆迁补偿公示

太原市摄乐村拆迁补偿公示1. 前言太原市摄乐村拆迁补偿公示是当前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

拆迁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环,涉及到众多农民的利益,特别是关于拆迁补偿公示,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将就太原市摄乐村拆迁补偿公示展开深入探讨,从不同角度分析该公示的意义和问题,并分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2. 太原市摄乐村拆迁背景及公示目的摄乐村位于太原市郊区,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农村聚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太原市政府决定将摄乐村纳入城市规划范围,进行拆迁并改造为城市建设用地。

拆迁补偿公示作为一项重要的环节,旨在保障被拆迁农民的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 拆迁补偿公示的意义与问题3.1 意义拆迁补偿公示的首要意义在于向广大农民明确公示拆迁补偿方案,确保信息透明和公平公正。

公示可以让被拆迁农民及相关利益关系方了解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标准,进一步维护其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公示还有助于对政府的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估。

公示过程中,存在对补偿标准、程序以及公示结果的质疑和讨论,这些反馈和意见可以促使政府反思和改进政策,尽量减少农民的损失。

3.2 问题然而,在实际的拆迁补偿公示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信息公开不完整、公示时间过短、补偿标准不科学合理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被拆迁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给拆迁过程带来不确定性和疑虑。

拆迁补偿公示中还存在评估不准确、补偿金额不合理等问题。

由于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标准,可能使得补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比存在偏差,进而影响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

4.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太原市摄乐村拆迁补偿公示是一个中肯并具有正当性的举措。

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拆迁是必要的,但同时也应该注重农民的权益保护。

公示环节的出现,有助于提高拆迁补偿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然而,仅仅依靠拆迁补偿公示是不够的。

政府应该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公正的拆迁补偿制度和标准,并严格执行,确保被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拆迁公示范文

拆迁公示范文

拆迁公示范文拆迁公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我市决定对某些地区进行拆迁工作。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此向社会公示相关事项,敬请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予以关注和配合。

一、拆迁范围。

本次拆迁范围包括某某街道、某某村等地区,涉及到的建筑物、设施等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图纸。

二、拆迁原因。

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经过综合论证和评估,决定对相关地区进行拆迁工作。

三、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包括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土地、固定资产、果树、庄稼等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同时,还将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政策,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拆迁程序。

拆迁工作将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包括征收通知、评估定损、签订补偿协议、安置搬迁等环节,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平、公正进行。

五、其他事项。

1. 拆迁工作期间,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能够配合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工作期间,为了保障拆迁现场的安全和秩序,禁止擅自闯入拆迁现场,一切拆迁工作均由指定单位进行,不得私自进行拆迁活动。

3. 对于拆迁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将依法进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以上公示事项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公示期为30天。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我们将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

特此公示。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拆迁办公室。

附件,拆迁范围图纸。

以上就是本次拆迁公示的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能够理解和支持,共同配合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也欢迎对本次拆迁工作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人士积极提出,我们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平、公正进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闵预征地告〔2022〕15号颛桥镇中心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根据闵府〔2021〕206号,国家拟征收你村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东至规划瓶安路、南至银春路、西至规划竖河、北至金阳路二、用途:三类住宅组团用地三、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进行补偿;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发〔2017〕15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颛桥镇人民政府以及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中心村民委员会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颛桥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2年03月03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政发〔2010〕2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10〕264号)规定,现将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表一(表1-1、表1-2)。

三、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表二(表2-1至表2-14)。

四、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本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标准。

具体见附表四。

六、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表: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3、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4、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表一: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表1-1:南京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价补偿标准区片名称区片范围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万元/亩)基准人均土地(亩/人)一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钟灵街村、孝陵卫村、小卫街村;红山街道小营村、滕子村、红山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联合村、杨庄村秦淮区:红花街道红花村、七桥村、东风村建邺区:兴隆街道乐山路社区、奥体社区、江东村、河北村、河南村鼓楼区:江东街道清江村下关区:宝塔桥街道金陵村;幕府山街道五塘村栖霞区:迈皋桥街道迈皋桥村、兴卫村、奋斗村、万寿村;燕子矶街道晓庄村、柳塘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吉祥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丁墙村、花神庙村;赛虹桥街道小行社区11.30.7二级区片玄武区:孝陵卫街道余粮村、沧波村;玄武湖街道仙鹤门村、五旗村白下区:光华路街道牌楼村、高桥村、石山村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村、翁家营村、夹岗村、果园村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永定村、白鹭村、洲泰村栖霞区:尧化街道吴边村、乌龙村、尧辰村、王子楼村、尧胜村、尧化村;马群街道大庄村、黄庄村、花岗村、百水桥村、狮子坝村、石坝村、马群村;栖霞街道石埠桥村、栖霞村社区、新合村、钱家渡村、十月村;仙林街道王子楼村、尧胜村、钱家渡村、仙林农牧场第一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二行政村、仙林农牧场第三行政村;西岗街道钱家渡村雨花台区:宁南街道农花村;铁心桥街道定坊村、高家库村、马家店村、铁心村、尹西村;西善桥街道梅山村、西善桥村、油坊村、西寇村、天后村8.21.0三级区片栖霞区:龙潭街道兴隆村、三官村、花园村、上首村、宣闸村、龙潭村;栖霞街道四段圩村、西花村社区、朝阳村、东阳社区、东湖村、摄山村、红梅村社区、林山村、衡阳村;西岗街道西湖村、东阳社区、红梅村社区、朝阳村、东湖村、林山村、西岗果牧场、漳桥村、上前村、衡阳村;靖安街道太平村、联盟村、陈店村、飞花村、大棚村、滨江村、靖安村、南中村、马渡村、上坝村、孙庄村、营防村、长江村;八卦洲街道五四村、外沙村、下坝村、新闸村、东江村、上坝村、永宁村、光明村、大同村、中桥村、长江村、七里村;仙林街道林山村、衡阳村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天保社区、古遗井村;板桥街道大方村、三山村、古雄村、孙家村、永安村、近华社区、新建村、柿子树村5.81.5备注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类别标准(万元/亩)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2.6备注:此标准指《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无被征地农业人员进入社会保障体系,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进入社会保障体系人员数少于公式测算人数时,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标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阳府告〔2021〕1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阳府告〔2021〕11号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正文:---------------------------------------------------------------------------------------------------------------------------------------------------- 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江城区白沙街六村、麻桥村、地美村,双捷镇岗元村部分集体土地。

阳江市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25日就拟征土地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目的:作为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范围、面积:江城区白沙街六村、麻桥村、地美村,双捷镇岗元村的集体土地32.2405公顷(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20〕4号)标准执行。

征地留用地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阳府〔2018〕50号)规定执行。

详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在公告期间向江城区政府提出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阳江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4日附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江城区白沙街六村新屋经济合作社、六村经济联合社,地美村山咀、旧村、上濑、大寨、碑塘、西坑、三房、上塘经济合作社,麻桥村清湖塘经济合作社,双捷镇岗元村水埒、黄屋、大寨、旧宅、新屋、禾岗、根元、朱屋、岗元经济合作社,岗元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32.2405公顷,现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一、土地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阳府告〔2021〕9号)执行。

茶常高速房屋拆迁补偿文件公示

茶常高速房屋拆迁补偿文件公示

茶常高速房屋拆迁补偿文件公示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XX高速建设征地补偿工作,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X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XX〕46号)、《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35号)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被征地农民和城中村改造安置人员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株政办发〔20XX〕2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调整的征地补偿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

二、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

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茶政发〔20XX〕7号)同时废止。

XX县人民政府
20XX年4月17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毕府发〔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公布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未利用地征收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二、做好前后衔接。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

三、加强组织领导。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自治县、市、区)实施工作的指导,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严格建设用地报批的审核把关。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本通知公布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同时,2020年公布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停止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范本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范本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范本
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范本
经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与武清区崔黄口镇四街村村民委员会协商,签订了关于武清区农村地区煤改LNG项目前侯尚供气站等 16 个供气站及配套燃气管网工程项目的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协议书,征收崔黄口镇四街村农民集体土地 0.80633 公顷,现就征地补偿资金拨付协议书主要内容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崔黄口镇四街村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
农用地 0.80633 12.09495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 2.9 万元/亩,总计 35.075355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帐。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

公路征地拆迁公告尊敬的居民和企业:根据国家公路规划和发展需要,我局将在您所在的区域、路段建设高速公路。

为了保障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必须对部分地区进行征地拆迁。

在此,我局对您所在地的征地范围及征收拆迁安置事宜做出如下通告:征地范围(具体图文说明,此处不展示)征地拆迁程序我局已经先后成立了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编制了相关方案,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具体征地拆迁程序如下:第一步:现场勘察我局将委托评估公司对征地范围内的建筑、土地和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并接受被征收人的自愿申报。

第二步:协商补偿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标准,对被征收人的所有产权进行补偿。

第三步:签订拆迁协议达成协商一致后,我局将与被征收人签订正式的征收拆迁协议。

第四步:拆迁安置我局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方案,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的安置。

征收补偿政策被征地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的政策执行。

被征收各类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期限、依据及评估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相关税费缴纳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注意事项1.被征收人应当主动配合征收拆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尊重评估公司对房屋和附属设施的评估结果。

2.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和重评。

3.我局将全程数字化管理、统计及资料保存。

如有异议,欢迎居民和企业前来咨询和投诉。

联系方式电话: xxxxxxx地址: xxxxxxx开工建设是安装监管设备并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的事项,如有进展,我局将及时向各位居民和企业公布。

感谢您对公路建设工程的支持和理解。

拆迁赔偿公告(范本)

拆迁赔偿公告(范本)

拆迁赔偿公告一、货币补偿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置房小区。

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

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 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1.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沪(闵)征地房补告〔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沪(闵)征地房补告〔202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21]第532、533号)及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调查情况,闵行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征收范围、涉及房屋补偿户数和建筑面积(一)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浦冠路西侧红线、南至规划江采路北侧红线、西至规划浦腾路中心线、北至规划红线。

(二)居住房屋产权数为5户,建筑面积约1047.67平方米。

二、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40元(人民币,下同)。

(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拟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补贴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1140)×价格补贴系数。

其中价格补贴系数为25%。

三、拟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一)居住房屋补偿1、居住房屋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易地新建(×)2、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3、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采用现房安置,现房分别坐落在江汉路200弄(滨浦新苑三村)、浦驰南路39弄(滨浦新苑四村)、浦雪南路369弄(滨浦新苑七村)、江汉路751弄(滨浦新苑九村)、浦秀路220弄(景舒苑四村),总建筑面积2113.50平方米,安置房的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为3100元/平方米,滨浦新苑三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1)第026781号、滨浦新苑四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08)第011424号、滨浦新苑七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6)第044449号、滨浦新苑九村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闵字(2015)第4、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费等标准:(1)搬家补助费补偿人按规定给予被补偿人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认定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发放。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原霞光养老院)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原霞光养老院)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原霞光养老院)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沧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厦海政征〔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海沧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原霞光养老院)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为实施海沧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厦门市海沧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原霞光养老院)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350200202100298号)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4010120211405)确定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具体位置详见附件2。

涉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后柯村。

(二)征收目的:本次征收土地用于厦门市海沧区第二社会福利中心(原霞光养老院)项目,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土地现状:经土地现状调查,该项目拟征收海沧区东孚街道后柯村农用地1.09公顷。

拟征收集体土地合计1.09公顷,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涉及1个集体经济组织,拟征收土地均未承包到户,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四)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详见附件1。

二、公告期限:自2022年3月12日起30日。

三、异议反馈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

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荥经拆迁红线内信息公示

荥经拆迁红线内信息公示

荥经拆迁红线内信息公示为确保荥经县严道街道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现将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荥经县严道街道同心村7组,蔬菜村1组,民乐村6组,双汇村1组、6组,新南村4组、5组、6组,烈太村4组,南罗坝村2组、3组,古城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上虎村第一村民小组,青仁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具体范围及面积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拟征收荥经县严道街道同心村7组集体土地约47.43亩;蔬菜村1组集体土地约36.56 亩;民乐村6组集体土地约0.96 亩;双汇村1组、6组集体土地约28.7亩;新南村4组、5组、6组集体土地约74.53亩;烈太村4组集体土地约1.45亩;南罗坝村2组、3组集体土地约38.18 亩;古城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第四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约56.05亩;上虎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约9.15亩;青仁村第二村民小组、第三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约32.20亩(具体见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三、征收目的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主要用于河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千村示范工程”项目(严道街道民福村)、世界银行贷款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荥经县城镇基础设施项目、荥经县城区道路-新南大道支路延长段及配套附属工程项目、烈太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黑砂小镇等项目工程建设。

四、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文件执行。

农用地为39400元/亩,非农用地为19700元/亩。

(二)被征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片的(含青苗)按2430元/亩;其余地上建(构)筑物和零星林木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文件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重新公布如下:本次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 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 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附件1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海门街道东方红、幸福、枫山、星辉、陶王、民辉、岳头、百果、群辉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8.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白云街道岩屿、红旗葭沚街道星明、星光、五洲、马庄、栅桥、白岳、建库、中村、前村、锦扇桥、东上洋、乌石、金洋、上马前大、下陈坝、东庄、井马、上洋、董家洋、平桥石、上马后大、花泾、高坎、三山、水门、下北山、上北山、东山头、繁荣、富强、方桥、南洋、永宁、前进、后村洪家街道上徐、陶家洋、前高桥、后高桥、大板桥、小板桥、兆桥、西王、钗洋、义民、统一、港头徐、档港桥、街洪、大路王、后洋王、虎啸坦、杨家陇、塔下程、朱家店、祝昌、仓前王、后街、河头陈、上洋厂、上洋桥台州经济开发区海门街道:赞扬、吴叶、沙田白云街道:星星、塘岸、界牌头、横河头、春潮、三台门、殿后陶、下马、麻车、高园、泾边、沙王葭沚街道:东京、平桥、东方、红星、枧头、后许、尚澄下陈街道:巨东、后徐、当角桥、倪李张、南野份、沙北、南岸里、日山份、桥南三甲街道:飞龙、高闸、半坦二级海门街道岩头、王家、东丰、东辉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4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9万元/亩洪家街道山头墩、前洪、烟墩坝、王桥、上林桥、下洋张、墩头方、上洋邱、灵香店、坦邱、上杠(音)前所街道前所、下浦、新民、东路章安街道华景、回浦、建设台州经济开发区下陈街道:东新堂、大桥头、岸里、横河陈三甲街道:新王、解家、和平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三级三甲街道三丰、晨光、街浦、三甲、利益、青龙、保家、沿海、海丰、卫国、改革、海岸、海明、街下、石柱、解放、优胜、优良、坚决、甲南、裕广堂、一心、老海域、金家、楼里、明亮、同利、四甲、海保、五塘、东海、三塘、六甲、翻身、光辉、郭家、七塘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2万元/亩下陈街道下陈、杨家、街南、牛轭、后邱、湖田、草坦洪、下洋潘、椒洋、合作、水陡、下六份、高张、同心、陈洪、下洋邱、桥上王、刘洋、横塘、勇进、前阮、水仓头、永胜、明星、甲头、三顶桥、台门里、两爿墩前所街道椒江、下西、六联、陈岙、下岙、上徐、下徐、妥桥、王礁、朝西、陶家、上西、新殿、胡东、下墩头、中西、河坎下、树桥头、赵家、沿江、松浦闸、道感堂、大树岙、七年、横蒋、横西、汾头洋、隔桥、外东、外西章安街道柏加王、柏加徐、柏加张、柏加沙、东埭、下洋、黄礁、杨司、湖角、柏树里、前街、梓林、西洋、古桥、闸头、合旗、西洋王、蔡桥、长汇、双洋、马峙、塘里、道头金、山横、向阳、山前、山门、九子、湖巉、陈宅、李宅、下洋孔、花园、范岙、东西、谢张、谢杨其他八塘、九塘、椒江农场四级大陈镇全部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2万元/亩附件2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东城街道全部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6万元/亩南城街道全部土地西城街道全部土地北城街道全部土地江口街道全部土地澄江街道仙浦汪、童家洋、桥头王、仙浦喻、东江河、江田、仪江、星江、百果园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部分土地(山以北土地)新前街道屿下、新建、泾岸、西范、塔山、牟村、双丰、七里、七里王、前洋方、东江、后洋黄、前洋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东、江北渠道以南土地)二级澄江街道凤洋、山头舟、东岙、桥前、沈岙里、后林、横屋、临西、三官堂、下灰洋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部分土地(山体及以南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新前街道剑山、群力、中恩、峰丘、车口、东林岙、洪家山、西岙、高岙、石捣臼、苗圃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西、江北渠道以北土地)高桥街道杏林、车下洋,石牛渡、胡家灰、邬家岙、外洋陶、大埭、徐家洋、下浦郑、坦桥、八份堂、前店、溪岸、上山、三坦全部土地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二级院桥镇泾南、前王、梁湖桥前、梁湖桥、水家洋、永乐、三友、下店头、店头街、前宅、后宅、上桥、升上洋、水淋头、高洋、浦口西、浦口东、浦口杨、后郑、前郑、横泾前岸、横泾后岸、前庄、下抱、院桥街、南街全部土地,唐家桥、横林、灯塔、华屿、下店、岙林(高速公路以东土地)、繁荣、洋岙、沙门於、沙门店(白岭山-沙门於山-西林山西山脚线以西土地)、王家岙、东家峰部分土地(王家岙山-东家峰山北山脚线以北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头陀镇永宁江以北、江北渠道以南土地(下路、魏家、新界、孙东、孙西、浦口、汇头、双楠全部土地,山头姜、上路、广兴岙、断江、前陈、洪屿、白湖塘、小里灰、头陀,百丈柑桔场部分土地)北洋镇北洋、移建全部土地,康山、联群、特产、前蒋、后窑、苎厂、小里桥、百亩洋部分土地宁溪镇下宅全部土地,上宅、小街、桥亭、大横街、下周、圣岩岙、春建、坦头、浮山庄、石坦、福利部分土地(集镇规划区土地)三级除一级和二级外的其他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8万元/亩附件3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路桥街道良一、良二、章杨、蔡於、河西、浃里陈、新路、永跃、龙头王、田洋王、辽洋、丁岙、石浜、下包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2万元/亩路南街道石曲、上马、方林、肖谢、杨戴、李家、应家、古岙、洪洋、张李、方家、竞争、坦田王、胡田施、茅林、联合、南岸、后阮、司城、永福、长浦、上张、西夏、邵家、肖王路北街道三山、山马、松塘、洋张、洋叶、洋洪、洋官、南洋、下宅於、后蔡、后范、赵王、管淋、墙里贺、升谷寺、前蔡、管前、徐翁、三角陈、士岙、朱家、马铺二级峰江街道十份、浮排、玉露洋、山后许、白枫桥、沧前、车家、上陶、八份、下陶、谷岙、苍东、苍西、桥洋、上蔡、白峰岙、安溶、亭屿、下泾头、路西、西山、葛家、筻里王、黄施洋、后黄、左川胡、施家、钟家、蒋僧桥、打网桥、李蓍埭、下洪、孙家、新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3万元/亩螺洋街道南山、池头、藕池、螺洋、樟岙、上保、向北屋、双庙、后郑、高洋应、上倪、岙王、二友、火炬、东风、枧头林、罗家池、大岙、园珠屿、上寺前、下寺前、永远、车头桐屿街道桐杨、山羊、立新、新保、勤丰、建设、坐应、下岭、岙后、高桥章、后洋金、新山、新龙岙、白墙、共和、中后、高峰、埠头堂、盐岙、杜岙、小稠、民主、梁家、凉溪、东明、徐洋、下庄卢、坝头、丁前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三级新桥镇新桥、凤阳铺、新良、前七份、东蓬林、桥头叶、下林桥、十甲陈、中林、郑际、田际、凤阳章、里洋、长泾、前平桥、韩家、金大田、长洋、横龙桥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7万元/亩横街镇横街、山后潘、前洋、上云、下云、湖头、泉井、上林、墙下陶、陈家、马院、尚家、洋屿山、沙山、坦田、百洋、洋屿、洋宅西、杨桥、四甲、份水金清镇先锋、金丰、上塘、勤劳、五丰、腰塘、上盟、南盟、白沙、白果、黄海、山头、长大古、海胜、海滨、海燕、海南、剑门港、解放、友谊、民丰、三坨、下盟、新联、高升、双升、联红、联中、联北、德升、双西、红旗、加惠、双东、新中、新东、南街、联盟、潘家、富强、繁荣、日升、上沈、坦头、沥南、蒋桥、霓岙、九份、沙头、南梁、前尚家、沥北、下梁、下陆、高田、卷桥、泗水、塘上、大浦、汝泉、林家、三金、前郭、金星、二塘蓬街镇五联、塘王、幸福、光明、浦北、小伍份、启明、花园里、二房、双和、水缺头、尚家、民利、百步、万胜、浦南、山下李、四份头、厅里、於家桥、金中、新北、金华、新丰、双联、新南、八塘、新红、新市、新星、浦东、蓬东、镇海、联东、盐业、镇东、新光、徐三、旭日、镇西、新华、蓬街、杨府庙、高坝、新阳、赛龙、花门、新民、新东、金联、蓬西——结束——。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征地公示、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为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用地,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48号令)和相关规定,现就征地公示、公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县国土分局应在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后,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予以公示,听取农村村民意见,同时告知农村村民有要求就征地补偿安置内容举行听证的权利。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被征地单位、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议情况等。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期间,被征地农村村民对签订征地协议前是否履行民主程序、征地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出意见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当认真听取,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随征地材料上报。

被征地农村村民在法定期限内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的,区县国土分局应当依法举行听证,并将听证记录和结果随征地材料上报。

二、征地公告征地批准后,市国土局按规定下发市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

区县人民政府收到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有关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件名称和批准文号,征地单位、项目名称、征后用途,被征地单位、被征地范围、地类、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安置等情况,并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征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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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京(房)地征〔2016〕7号--1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农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经长阳镇北广阳城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6 年7 月7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张家场村村界,西至规划长于路东边线及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规划良乡高教园区二十八路中心线及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中心线。

(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15.3442公顷(合230.16亩),具体情况如下: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耕地0.0873 1.31果园0.0027 0.04林地7.7916 116.87农村道路 1.5547 23.32沟渠0.0006 0.01住宿餐饮用地0.0072 0.11住宅用地0.0166 0.25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3.8486 57.73交通运输用地 1.8225 27.34空闲地0.0940 1.41其他草地0.1184 1.77合计15.3442 230.16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2016 年7 月7 日,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32 人,实到代表31 人,其中同意代表31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2.1770 万元/亩(长阳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万元/亩),总计人民币9707.5849 万元。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5754.0750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7.1770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3953.5099 万元。

(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

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区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530平方米商业用房。

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

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

为保障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5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

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53 名;其中劳动力34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14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长阳镇北广阳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

在此期间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2016 年9 月29 日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京(房)地征〔2016〕7号--2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农村集体土地0.4439公顷(合6.66亩),经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6 年9 月6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北广阳城村村界,西至规划圣水大街中心线,南至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北广阳城村村界。

(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集体土地0.4439公顷(合6.66亩),具体情况如下: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林地0.1257 1.89农村道路0.0573 0.86住宅用地0.2075 3.11文体娱乐用地0.0534 0.80合计0.4439 6.66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2016 年9 月6 日,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21 人,实到代表21 人,其中同意代表21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31.0215万元/亩(拱辰街道办事处(原良乡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万元/亩),总计人民币206.5567 万元。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166.4625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0215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40.0942 万元。

(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

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拱辰街道南广阳城村合作社还建10平方米商业用房。

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

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

为保障南广阳城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1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

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拱辰街道南广阳城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1名;其中劳动力1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0 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拱辰街道办事处南广阳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

在此期间内可以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我分局将在听取意见或听证的基础上,依据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公示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以市人民政府批准为准。

特此公示。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2016 年9 月29 日——2- ——3征地补偿安置公示京(房)地征〔2016〕7号--3为实施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长阳镇张家场村农村集体土地4.7804公顷(合71.71亩),经长阳镇张家场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协商,于2015 年12 月2 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现就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一、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及征收土地位置建设单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建设项目: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用途:住宅混合公建用地等征收土地位置:东至规划绿地东边线,西至北广阳城村村界,南至其他多功能用地(05-05-04)南侧规划道路中心线,北至规划长阳大街北边线。

(最终以建设工程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书为准)二、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长阳镇张家场村,集体土地4.7804公顷(合71.71亩),具体情况如下:地类名称征地面积(公顷)征地面积(亩)农村道路0.2670 4.01坑塘水面 1.7286 25.93住宅用地0.0053 0.08文体娱乐用地 2.1002 31.50公园与绿地0.4407 6.61公路用地0.1531 2.30空闲地0.0855 1.28合计 4.7804 71.71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2015 年12 月2日,长阳镇张家场村就征地事宜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村民代表应到20人,实到代表20 人,其中同意代表20 人。

四、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征地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4.2246 万元/亩(长阳镇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为8 万元/亩),总计人民币3171.1692 万元。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5 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1792.65 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9.2246万元/亩,采取货币补偿为人民币1378.5192 万元。

(征地补偿费应优先用于人员安置。

安置补助费为初步核算金额,待依法征地公告后60日内,由村委会确定转非安置人员名单,以人力社保局、民政部门最终计算数额为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山区分中心在确保人员安置费用的前提下,非货币补偿采取无偿还建商业用房方式,按照转非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由二级开发单位无偿为长阳镇张家场村合作社还建230平方米商业用房。

还建商业用房位于房山区轨道交通房山线北广阳城站4号地项目范围内,控规编号为05-04-07地块,规划用途为多功能用地(F3)。

还建商业房在建筑设计、层高、建材、外装及各项设施接入均须与该地块内其他商业建筑设计标准一致,为便于分隔空间及后期装修,内装为毛坯。

为保障张家场村村民利益,将无偿还建的230平方米商业用房作为入市条件,写入招拍挂文件中。

待土地交易完成后,在5年之内交付,后续因购买商业用房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长阳镇张家场村合作社自行解决。

安置农业人口23 名;其中劳动力15 名,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4 名。

五、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6 年10 月10 日止),长阳镇张家场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房山区国土分局(地址:良乡西路3号、邮编:102488、联系人:李贺军、联系电话:89356046)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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