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
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
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注意!银行的这些收费行为都是违规的(图解)2016-07-06 17:17经济日报微博导语【银行的哪些收费行为是违规的?】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等等。
这些行为具体都有哪些呢?【银行的哪些收费行为是违规的?】发改委近日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指南》认定商业银行多种违规收费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诱骗消费者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的等等。
这些行为具体都有哪些呢?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关于“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要求,我委总结价格主管部门多年执法实践,研究制定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6月5日附件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一、本指南所称收费,是商业银行与客户约定俗成的叫法,实际含义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所称服务价格一致,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
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二、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文件目录附后)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机构公司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我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我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政策(试行)》(中银发[2009]267号),并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我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
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我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我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
同一客户在我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2(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我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 十五个信用等级。
D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
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3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121)
信贷高级考试(试卷编号121)1.[单选题]根据《担保法》,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为( )A)一般保证B)连带责任保证C)关联责任保证答案:A解析:2.[单选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A)牵头行社B)代理行社C)县级行社D)成员行社答案:C解析:(出自《山西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六条总则)3.[单选题]大量存款人的挤兑行为可能会导致商业银行面临( )危机。
A)流动性B)操作C)法律D)战略答案:A解析:4.[单选题]农商银行应根据押品重要程度和风险状况,定期对押品开展压力测试,原则上每( )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测试结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A)半年B)年C)两年D)三年答案:B解析:5.[单选题]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 )计付赔偿金。
A)每天万分之五B)准备金存款利率C)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6.[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 )。
A)3个月以内B)3个月至1年C)1年至3年D)1年至5年答案:C解析:7.[单选题]利率测算表属于( )信贷业务档案。
A)权证类B)保全类C)要件类D)综合类答案:C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要件类档案包括的内容)8.[单选题]承兑业务办理部门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 )天向出票人发出《银行承兑汇票备付款通知书》,通知出票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于付款。
A)2B)3C)5D)10答案:D解析:9.[单选题]不属于小微企业控制人调查重点A)品行B)能力C)爱好D)性格答案:D解析:10.[单选题]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是( )。
A)土地储备贷款B)房地产开发贷款C)商业用房贷款11.[单选题]短期贷款业务到期前( )天,中长期贷款业务到期前( )天,信贷人员应以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
外部信用评级
外部信用评级
摘要:
一、外部信用评级的定义和意义
二、外部信用评级的分类和主要评级机构
三、外部信用评级的标准和方法
四、外部信用评级的影响和作用
五、我国对外部信用评级的应对措施
正文:
外部信用评级是指由独立的专业评级机构对债券、债务人、金融机构等发行的信用产品进行评估,给出一定的信用等级,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和判断投资对象的信用风险。
外部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参考,促进信用产品的流通,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外部信用评级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长期信用评级,另一类是短期信用评级。
国际上著名的评级机构包括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它们对全球各国的主权信用、金融机构信用和债券信用等进行评级,影响力遍及全球。
外部信用评级的标准和方法主要依据评级对象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债务水平和债务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
评级机构通常有一套严格的评级体系和标准,通过对评级对象的详细分析,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给出相应的信用等级。
外部信用评级对金融市场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评级结果可以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信心和投资决策,对评级对象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难度产生影响。
其次,评级结果可以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状况,有助于监管部门进行
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0•【文号】银保监发〔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9号各银保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10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异化监管,合理分配监管资源,促进商业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的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银行进行试评级。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办法所称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办法执行。
针对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台的专项监管评级规则,在评级框架、时间和流程上应与本办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监管评级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和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
监管评级结果是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银保监会统筹组织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运用和质量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工作。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充足、资产质量、公司治理与管理质量、盈利状况、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数据治理、信息科技风险和机构差异化要素。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银监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与其金融工具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相匹配。
第七条商业银行公允价值估值的内控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估值政策,并经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二)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估值参数来源,制定盯市或盯模、参数的可观察性和可靠性标准;(三)确定估值模型需要进行修正或变更的情形和标准。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
2020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知识竞赛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人金融信息安全,至少()排查一次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隐患。
[单选题]每一年每半年(正确答案)每三个月每二年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网信部门(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3.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以下哪些宣传行为是正确的()。
[单选题]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正确答案)未提供商品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信息以“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虚假的方式销售商品。
以现场说明和演示误导消费者4. 根据《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保护制度。
[单选题]等级(正确答案)分层结构集中5.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银监发[2013]5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明确,对外包活动需要访问或使用的信息资产,按( )原则进行访问授权。
[单选题]“双人经手”和“四眼”“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一事一审”和“事前审批”“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正确答案)6.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5号),下列哪项不属于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措施()。
[单选题]建立发卡激励机制(正确答案)落实账户实名制规范代理办卡流程健全交易监测机制7.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
[单选题]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正确答案)8.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以下关于销售文本的说法,错误的是()。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0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0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5月13日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质量,有效识别信用风险,及时充足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期信用损失法是指商业银行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所承担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评估,并依此计提信用风险损失准备的方法。
第四条预期信用损失法适用于商业银行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债券、同业业务、应收款项、租赁应收款、其他债权类投资等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以及财务担保合同、贷款承诺等表外承担信用风险的项目,以下统称信用风险敞口。
商业银行应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承担信用风险的其他金融资产进行预期信用损失评估,以判断其公允价值计量的合理性。
第五条商业银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
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应全面覆盖表内外各项信用风险敞口,相关内部控制和决策审批流程覆盖预期信用损失法实施全过程。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快速发展,部分商业银行出现误导销售、未经授权代理销售、私自销售产品以及与合作机构风险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本通知所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委托,在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向客户推介、销售由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以下简称代销产品)的代理业务活动。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品的资质要求。
(三)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品风险,向客户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四)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计核算等方面严格分离。
(五)商业银行不得代销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外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政府债券、实物贵金属以及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六)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定,建立健全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合作机构管理、代销产品准入管理、销售管理、投诉和应急处理、信息披露与保密管理等。
(七)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模相匹配。
10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
精心整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第一条为提高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根据《》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指引为保证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的可靠性、可比性及信息披露透明度提供原则性规范。
第四条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应当遵守审慎和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二章内部控制第五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完善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一)(二)(三)并保持应有的审慎,不高估公允价值收益、低估公允价值损失。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在选择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参数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可观察的参数,少使用不可观察参数。
参数选择顺序应当遵循先场内后场外、先当前后历史、先相同后相似的原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持续评估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活跃程度:(一)报价信息的频率、透明度和可获得性,且该报价是否代表实际持续发生的公平交易价格;(二)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报价是否存在显着差异;(三)所持有金融工具与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之间的相似程度。
(一)(二)(三)将模型的估值与实际的市场价值或独立基准模型的估值进行比较。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估值模型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估,明确评估周期,详细记录模型缺陷,并尽可能地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公允价值估值的不确定性,对估值模型及假设、主要估值参数及交易对手等进行敏感性分析。
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金融工具的复杂性;二)相同或相似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可获得性;(三)金融工具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四)(一)(二)(三)第三层级:以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参数得出的估值金额。
保监发2011-011号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 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 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 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 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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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相应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 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投保提 示书、产品说明书,应当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 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人还应 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 不得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 的客户。 第三十四条 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 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三十五条 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 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 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 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 误导或诱导销售。保险公司不得支持或鼓励商业银行采取上述行为。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保险公司承保 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投保单信息审查机制,对投保单信息不全、捏造变更 客户信息的保险业务不得承保。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逐步统一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体系,为客户投保提供便 利。 第三十九条 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 关要求,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或指定媒体进行统一披露。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 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 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节 财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独立核 算及评价机制,做到对新业务价值、利润及费用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审慎原则,科学制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财务预算政策和业务 激励政策,防止出现为了业务规模不计成本的经营行为,防范费差损风险。总公司应切实承担对分支机 构的管理责任,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银保业务恶性价格竞争行为,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各级高管人员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知识培训测试(答案)
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测试题姓名:支行/部门:得分:一、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1.(D)是指以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场。
A黄金市场B外汇市场C资本市场D货币市场2.(C)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资产交易市场。
A黄金市场B外汇市场C资本市场D货币市场3.下列债券风险权重为20%的是(A)A铁道债B三个月以上同业存单C国债D短期融资券4.下列哪种(C)债券,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A国债B地方政府债C铁道债D农发行债券5.根据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D)。
A 10%B 15%C 20%D 50%6.根据中央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B)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C四分之一D五分之一7.根据《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投资同业存单、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同业拆借等同业业务获取利息的增值税率为(A)。
A 0B 3%C 5%D 6%8.根据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1号,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B)以上。
A 一级(含)B 二级(含)C 三级(含)D四级(含)9.月末投资农业银行一笔非保本同业理财资产1亿元,期限2个月,对应的底层资产为30%投向国债和央票等利率产品;20%投向半年期同业存单;50%投向短期融资券。
则该笔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加权风险资产为(B)。
A 1亿B 0.55亿C 0.5亿D 0.2亿10.月末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本行为买入返售方,卖出回购方为某城商行,业务期限为1个月,金额1亿元,质押券为进出口行债券,那么该笔业务占本行风险资产为(A)。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05•【文号】银监发[2004]3号•【施行日期】2004.0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3号)各银监局:为健全和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持续监管、分类监管和风险预警,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银监会制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以下简称《评级体系》),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评级体系》适用于城市商业银行。
《评级体系》要求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价,不仅对商业银行的静态风险进行评价,同时应对商业银行的发展态势进行评价;不仅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进行定量分析,同时应进行以判断为主的定性分析。
依据《评级体系》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做出的评级结果,将作为银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鉴于《评级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工作体系,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补充,请你们将执行中发展的问题的建议报告银监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二月五日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是银行监管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表现形态和内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的科学、审慎的评估与判断。
监管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风险评级,既不同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的评价,也不同于社会中介机构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评级。
它是以防范风险为目的,通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及经营状况的综合评级,系统地分析、识别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风险,实现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持续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一、总体要求(一)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审慎选用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及其信用评级结果。
(二)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两年一次对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评估,了解其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
(三)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合格外部评级机构名单、变更情况以及评估报告报送银监会。
(四)商业银行在资本计量和风险管理中,对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选择以及评级结果的使用应当保持一致。
存在多家外部评级机构对同一信用主体或债项的评级结果时,商业银行不得任意选择使用,或随意变更合格外部评级机构。
二、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资格标准(一)客观性1.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对市场各个组成部分的评级方法,包括严格的返回检验,评级方法至少有一年的使用时间,最好是三年以上。
2.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方法论应当坚持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评级方法应当是严格的、系统的,并且可使用历史数据进行检验。
3.外部评级机构必须定期对评级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评级对象财务状况的变化予以更新。
4.外部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无任何偏见。
(二)独立性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不会迫于政治或经济上的压力而影响评级结果;外部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以及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性,并应当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做出独立评判,不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三)国际通用性及透明度对于个体评级,外部评级机构应当充分披露评级过程中关键要素,以及评级对象是否参与评级过程等信息。
(四)披露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以下信息:1.外部评级机构的行为准则。
2.外部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之间报酬安排的一般特点。
3.评级方法论,包括违约定义、时间跨度及各信用等级的含义等。
4.各信用等级的实际违约率。
5.评级迁徙情况。
(五)资源外部评级机构应当有足够的资源,确保提供高质量的评级结果。
外部信用评级
外部信用评级摘要:1.外部信用评级的定义和作用2.外部信用评级的分类3.外部信用评级的评级标准4.外部信用评级的优缺点5.外部信用评级的应用正文:一、外部信用评级的定义和作用外部信用评级,是指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各类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并公开发布的一种信用评价方式。
其主要作用在于为投资者、债权人、政府监管部门等提供信用信息,帮助各方进行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政策制定。
二、外部信用评级的分类根据评级对象的不同,外部信用评级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主权信用评级:评估国家政府的信用状况,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等。
2.机构信用评级:评估各类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信用状况。
3.企业信用评级:评估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等。
4.债券信用评级:评估各类债券的信用风险,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
三、外部信用评级的评级标准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可能有不同的评级标准,但通常都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债务水平:包括债务规模、债务结构、偿债能力等。
2.盈利能力:包括盈利水平、盈利稳定性、盈利前景等。
3.运营状况:包括经营规模、行业地位、经营风险等。
4.管理状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
四、外部信用评级的优缺点优点:1.提供客观、公正的信用信息,有助于投资者进行风险判断。
2.提高信用透明度,降低融资成本。
3.促进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缺点:1.评级结果可能受评级机构主观因素影响。
2.评级结果可能滞后于经济主体的实际信用状况。
3.部分评级机构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影响评级结果的公正性。
五、外部信用评级的应用外部信用评级广泛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投资决策:投资者根据评级结果选择投资对象,降低投资风险。
2.风险控制:金融机构、政府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6•【文号】银监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投资债券使⽤外部信⽤评级监管的通知⽂号:保监发[2013]61号颁布⽇期:2013-07-31执⾏⽇期:2013-07-3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为进⼀步加强保险资⾦信⽤风险管理,规范外部信⽤评级使⽤⾏为,根据《保险资⾦运⽤管理暂⾏办法》《保险资⾦投资债券暂⾏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保险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外部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评级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能⼒条件:(⼀)已经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许可的债券市场信⽤评级业务资质,具有持续经营能⼒和成熟稳定充⾜的专业队伍;(⼆)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内部控制和业务制度,公开披露评级⽅法和评级程序等信息,已经建⽴完善的评级基础数据体系、违约统计体系和评级质量管控体系;(三)评级体系运作良好,评级结果具备稳健的风险区分和排序能⼒,评级报告能够充分发挥风险揭⽰作⽤,跟踪评级报告发布及时。
⼆、⾃评符合本通知第⼀条所列能⼒条件的评级机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能⼒认可。
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20个⼯作⽇内对符合能⼒条件的评级机构予以认可,并公布认可结果。
三、评级机构应当遵守⾏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保证信⽤评级的公正性、及时性、⼀致性和完整性。
四、评级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保险业相关协会组织(以下称⾏业协会)的⾃律管理。
⾏业协会每年组织保险机构,从投资者使⽤⾓度对评级机构评级质量进⾏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评价规则由⾏业协会制订发布。
五、评级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保监会对相关信⽤评级业务的询问和检查,并在每年4⽉30⽇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专业⼈员及⾼管⼈员变动情况、评级⽅法、程序与业务制度变动情况、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及稳定性的统计情况、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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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
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
银监发〔2011〕1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防范商业银行因外部评级调整产生的系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应当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应直接作为商业银行的授信依据。
二、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在授信业务过程中管理全行的外部信用评级使用情况,确保外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性、专业能力和评级公信力。
(一)商业银行在决定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时,应当对其进行下列内容的尽职调查:
1.具有法人资格,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2.具有一定规模的实缴注册资本与净资产;
3.拥有足够数量具有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5.具有完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以及相匹配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6.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信息披露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7.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8.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二)商业银行在使用外部评级结果时,应当知悉评级原理并阅读相关披露文件,外部评级结果只能作为内部判断的补充参考。
(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评级机构的持续评估机制,至少每两年对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专业性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一次评估。
商业银行应当将认可的外部评级机构的变更情况和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
三、商业银行的重大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以内部评级为依据。
(一)如果重大投资产品没有内部评级,则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评估必须引用至少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进行比较,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二)重大投资金额下限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其内部授权机制确定。
四、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如果在评级确定方面引用或参考外部评级结果,应当至少选择两家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和违约概率数据进行比较,并选择使用评级较低、违约概率较大的外部评级结果。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应对本银行外部评级变化的制度和措施,评估因外部评级机构业务中断或其他问题导致的可能后果,制订替换外部评级机构的应急计划。
六、如果商业银行认为外部评级机构对本银行的评级结果有失公正,则商业银行可向银行业协会申诉,银行业协会应组织对该项评级的流程、方法、依据、结果等进行调查,并公开调查结果。
七、外部评级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不得使用其评级结果:
(一)客户数量、规模与专业评级能力明显不相称的;(二)受到过刑事处罚或两年以内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三)与被评级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缺乏评级独立性的。
八、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外部信用评级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