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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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1、想知道什么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李宜普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和发生时采取哪些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需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问题上,《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这就突破了主要依靠事后处理的传统模式,将事故预防工作提升到更加积极、更加超前的层面,必定促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的改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完善。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必要性为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减少事故损失,多年来国家在消防、核事故、海上搜救、矿山和化工、森林、地震、洪水等方面相继建立了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发挥了很大作用。

虽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过很多防范措施,但始终没有依法建立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的不断增长,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应急救援不力成为生产安全事故后果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对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忽视应急救援在预防事故、及时处理事故和避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存在着侥幸麻痹,重事前、轻事后,重处理、轻应急的倾向。

二是缺乏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没有建立统一、高效的国家应急救援体系。

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事故时,由于不能统一调动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往往是措手不及,临时抱“佛脚”,结果是扩大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是没有科学地整合各种事故应急救援资源,救援力量分散,应急救援指挥职能交叉,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救援能力不能满足需要。

四是法律没有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立应急救援制度作出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因不能及时有效地施救,导致死伤众多,损失惨重。

如2003年12月23日发生的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罗家16H井天然气井喷事故,死亡243人,其中绝大部分死亡人员是井区一平方公里范围内的村民。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1、简述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变化解读

《安全生产法》解读——加密篇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解读】以往国有单位几乎都是采用党政一把手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分管安全的副组长进行常务安全管理工作。

实际上是二把手担任安全管理,党政一把手统筹工作。

本条更加明确了国有单位“党政一把手”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必须放在首位。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解读】对新型的平台型企业加强立法监管。

比较典型的短视频、外卖、快递等平台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者和平台公司通过合同转移真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十)将第九十四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笫九十四条第一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无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将第九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十一)将第九十五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审批机关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意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第七十五条末尾增加一句:“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将第八十一条中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报监察机关”。
八、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修改为“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严格检查”;第二款中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修改为“年度执法计划”;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的执法标志标识和制式服装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监制。”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

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新安全生产法逐条释义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近期,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并对以前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下面,将对新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逐条释义。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这条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引言,体现了立法目的和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和提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而制定本法的基础是我国宪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适用本法。

这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外从事供应销售活动并导致中国境内事故的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都适用本法。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都要按照统一的安全标准进行操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把预防为主的方针同事故防范、减少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职责,增强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奠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这条规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即预防为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原则,同时结合事故防范、危害减少和人身财产保护。

此外,还强调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强调了各方面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地位,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对事故调查处理有哪些要求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六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我经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他有了更深的认识,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有下面几点体会: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长期而不懈的努力出台的。

从着手起草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开始,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21年的时间。

2001年12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会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全国人大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许多省、市、区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越改越好。

2002年4月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

2002年6月24日-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终于在2002年6月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

同一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

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

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做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成份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增长。

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转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安全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点。

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救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以及组织事故抢救等内容.所谓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过程中,忽然发生的、违背人们原来意志的,并迫使其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具有三层意思:一是讲事故发生的背景,即〃在人们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过程中〃,如煤矿或其他矿山的开采活动、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等;二是讲事故的突发违意性,即事故是‘突然发生并违背原来意志的";三是讲事故的后果,即〃迫使人们有目的的行为暂时或永远终止〞.?平安生产法?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作了规定.一、生产平安事故生产平安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忽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平安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生产平安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人身伤亡事故又称因工伤亡事故或工伤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中,忽然发生的、造成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人体的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导致负伤肌体暂时地或长期地丧失劳动能力,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工伤事故按伤害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根据目前的划分标准,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多少又可分为:1.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2.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3.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非人身伤亡事故是指未造成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和其他事故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性要想预防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减少事故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平安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首先,通过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能总结以往平安生产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平安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工作重点,提出预防事故的思路和方法, 是全面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需要;其次,在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能保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及时出动,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救援措施,对预防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意义重大;第三,专业化的应急救援组织是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专业救援的前提条件,能有效预防事故施救过程中的盲目性,减少事故救援过程中的伤亡和损失,降低生产平安事故的救援本钱.三、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平安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此规定是针对当前我国特大生产平安事故频繁发生的现状作出的,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这里的特大生产平安事故是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时的主要责任是做好组织工作,即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实施,此项要求在?平安生产法?第十七条中作出了规定.2."有关部门〞主要包括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安消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方案、财务主管部门,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定.3.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包括:〔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2〕应急救援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机构;〔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责任和分工;〔4〕危险目标确实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6〕应急救援组织的练习和演习;〔7〕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紧急处置举措、人员疏散举措、工程抢险举措、现场医疗急救举措;〔8〕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9〕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的经费保证;〔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四、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是保证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主要包括应急求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证系统.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这在 ?平安生产法?第六十八条中作了明确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特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时,要统筹兼顾、合理规划、明确分工、相互协调,做到应急救援水平、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五、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平安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2.当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如个体矿山等既可以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此处的兼职可以是内部人员兼职作应急救援人员,也可以是其他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的人员兼职.3.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4.专职或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应急求援培训,具备相关的应急救援知识,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熟练掌握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使用并持证上岗.5.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配备的所有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修和保养,按要求及时废弃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正常运转.六、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原那么.因生产平安事故属突发事件,?平安生产法?要求在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同时,明确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责任.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一要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的具体情况,迅速采取有效举措,组织抢救;二要千方百计预防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要严格执行有关救护规程和规定,严禁救护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预防救护中的伤亡和财产损失;四是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2.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治理责任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也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重大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应当成立抢救指挥部,由指挥部统一指挥.特大生产平安事故的抢救依照上述规定进行.。

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新修订的内容

一、将bai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du坚持安zhi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八条 条文内容 主旨和释义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条文内容主旨和释义【法律条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的规定。

【条文释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对如实反映情况、确认事实是十分必要的。

这是有关监督检查的一项法定程序,本条对书面记录提出了要求,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一定的规范可遵循。

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进行,每一个环节都应慎之又慎,不得马马虎虎,不应出现差错。

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又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人员之间需要对自己的检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续,防止监督检查工作断档;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情况、工作结果等应便于查询,便于找出检查监督工作本身存在的有关问题的原因;同时,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记录,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便于查清责任。

因此,本条要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作出记录。

二、安全检查记录的要求根据本条的规定,安全检查记录必须符合下述两项要求:1.安全检查记录应当为书面形式,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检查的时间。

一般是指检查时的年、月、日、时、分的具体时间。

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区域的检查时间更需要特别记录。

(2)检查的地点。

通常是指被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场所。

地点的记录应当具体、明确,载明实施检查的具体场所。

如果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某个矿井、某个车间、某些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这时还应当对具体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名称、地址予以记录。

(3)检查的内容。

即指检查的具体事项,比如本次检查了哪些设施、设备等。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

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图解新《安全生产法》2022完整版一、背景介绍2022年6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草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更加注重严格监管,切实维护公众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为企业及个人了解《安全生产法》的最新变化和如何在实践中正确执行提供参考及匡助。

二、修订内容1.关于责任压实,新增和修改了多项相关规定,增加了违法行为的罚则。

2.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和培训,完善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规定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4.增加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5.加强了安全风险防控、生产领域信息公开等内容。

三、主要条文1.责任压实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强了责任压实,增加了多项相关规定。

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规定:“众口一词,安全重于泰山”,所有从业人员都有安全生产责任。

还规定了多个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2.从业人员安全保障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外,还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工作现场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风险。

3.安全生产事件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针对安全生产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意外事件,应当即将通知相关行政部门,并进行紧急调查,报告最终处理结果。

如果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赔偿。

4.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

在安全生产方面被违法行为的,将受到行政处罚。

如果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为了人员伤亡或者严重损失,责任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安全生产法律97条

安全生产法律97条

安全生产法律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该法共有97条,下面我将依次对其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介绍,以阐述其内容和意义。

第一条规定了法律的目的,即在全社会范围内,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法律监督和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八条强调了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区域,划定安全管理职能,确保各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明确提出了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整体布局和综合建设。

这些原则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指导,提醒各方面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要求企事业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危险源的识别和管理,要求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和实施危险源的登记、识别、评估、监控、管理和应急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六十八条中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度,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检查、监督、评估等措施,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明确指出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从法律层面上对安全生产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和管理。

该法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明确,强调了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该法还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理办法,为违法者的惩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部分条款的介绍,可以看出该法注重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了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只有全社会都认真遵守和执行这部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安全和生命财产的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

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全文《安全生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安全生产法》的释义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灾害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有关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服务和其他活动中,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工作环境安全,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人民安全至上、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能力,实施安全风险防控和源头治理。

第五条国家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建设安全中国。

第六条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制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和应用。

第七条国家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益,防止事故灾害的发生。

第九条所有从事安全生产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超负荷、长期连续劳动。

第十条国家支持、指导和促进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防护水平。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对安全生产事项进行监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安全生产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标准化和安全风险评估,设立应急救援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和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以上条文,《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的目标、原则和主要责任进行了规定,同时对监督管理、标准规范、宣传教育、科研技术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该法还强调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责任和职责,提出了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监督参与,以及应急救援机构的建立等具体措施,旨在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解读与解析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的规定。

(一)监察机关的管辖权划分及主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务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 检查负有安全生产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遵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的问题。

如是否严格依法对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和验收通过,是否严格依法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及时依依法处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是否有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行为等。

2 受理对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控告、检举。

违反行政纪律律的行为,包括接受被检查查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他娱娱乐活动,索取、接受被检检查单位的财物,在被检查查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为自自己和亲友在被检查单位谋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等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查职责时,有违反行政纪律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人都有权控告、检举,监察察机关应当受理有关控告、、检举。

安全生产法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六十八条安全生产是每个国家和社会都非常重视的问题,它关乎着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条例。

其中,中国的《安全生产法》是保障中国国内安全生产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其中的六十八条是该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安全生产法六十八条主要是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

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很多行业和领域都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如果不加以合理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因此,《安全生产法》六十八条的出台,就是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各个环节,以最大程度地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六十八条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组织。

该条规定,在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组织,明确责任和权力,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和安全风险评估。

该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等环节都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和监管,必须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

同时,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以确定危险性和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三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

该条规定,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时,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和救援行动,确保人员的安全和事故的最小化影响。

同时,还需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共同应对事故的后果。

四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该条规定,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启动事故调查程序,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对其进行处理,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安全生产法》六十八条的出台,对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附则

法律附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第十七点: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根据《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

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地方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5、《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7.1 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6、《广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等支撑体系建设资金的投入;对上级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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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解读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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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的规定。

(一)监察机关的管辖权划分及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行政机关,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属于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管辖范
围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务院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中的问题。

如是否严格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和验收通过,是否严格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是否及时依法处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是否有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行为等。

2受理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包括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索取、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财物,在被检查单位报销有关费用,为自己和亲友在被检查单位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监
察机关应当受理有关控告、检举。


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
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处理。

(二)监察机关的权限
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有权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
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有权责令被监察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在调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人员执行职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监察机关做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三)监察机关的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需要进行检查时,要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要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立案后,要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做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后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监察机关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监察时,发现所调查的事
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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