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一、国际经济法主体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通常,要具有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其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亦即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其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该资格即法律上的行为能力,主要表现为订立合同、取得和处分财产以及进行诉讼的能力等。
二、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应具备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大多数国家对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均赋予其资格,但在有一些国家则受到限制。
在外国,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外国自然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
各主权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赋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三、法人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
法人的权利能力亦决定了法人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通常,各国均赋予本国法人以从事国际经济贸易主体资格,但也有少数国家对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人进行了一定限制。
而对于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资格,通常采用“法人认可制度”(或称外国法人许可制度)。
在实践中,各国作法不尽相同,有的采取“一般许可制”,有的采用“特别许可证”,也有的采用“相互承认制”。
一旦外国法人资格在内国得到承认,该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须受其内国法或国际条约的约束,即内国依其内国法或其与该外国法人所属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给该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其他待遇。
四、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任何主权国家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能力。
但国家在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时享有特殊地位,即依据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享有豁免权。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主体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一个具有多重国籍的法人B、跨国公司是由不同实体组成的,这些实体分布在不同国家C、跨国公司是区别于合伙的其投资者分布多个国家的股份公司D、跨国公司内部不存在母子公司关系,而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2.下述有关跨国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跨国公司的跨国性,跨国公司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B、跨国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它们之间存在股权投资关系。
C、微软中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中国法人,享有独立于微软公司的决策经营权。
D、跨国公司的出现与发展,是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相联系的。
3.就跨国公司的管辖来说,下述说法正确的是A、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人,受国际法院管辖。
B、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受国内法院管辖。
C、跨国公司是是国际法人,直接适用国际法确定其权利义务。
D、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其国籍的确定只有一种标准。
4.关于跨国公司中母子公司间的责任,正确选项是A、由于母公司集中管理,母公司对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由于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按照公司法承担有限责任。
C、由于母子公司分属不同国家的法人,母子公司之间无任何责任。
D、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它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下列有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二者调整对象是独立的,在这方面无联系B、二者的管理体制是一样的,其决策都遵循多数表决原则C、二者的组成成员是不同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国家政府,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是单独关税区政府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负责对发展中国家的贷款,而世界贸易组织则负责国际贸易的管理6.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A、在法律上享有人格权,其人格不受侵犯B、是国内法人,根据公司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C、在国际经济关系上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D、在其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的资格7.下面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陈述,正确的是A是政府间国际组织B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C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D依据国际条约设立8.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C国际金融公司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9.下列国际经济组织中,属于经济区域一体化的组织是A世界贸易组织B欧洲共同体C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D国际商会10.在欧洲联盟的机构中,起主要立法作用的机构是A欧洲法院B欧洲议会C部长理事会D欧洲委员会(二)多项选择题1.ABC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外商投资立法设立在外资公司,该公司由美、日、英、法四国的投资者投资设立,其中美国投资者所占股份为76%,主要在香港从事经营。
国际经济法 第二章 国际经济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
(三)行政不执行的职能 国际组织的权威和职能,主要是由设立该组织的国际公约或 者相关章程赋予的,丏通过特定组织的常设机构监督不执 行。尽管国际上丌存在凌驾二主权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 构如像国家法院、警察机构、监狱那样的强制性机构,主 要依靠相关成员的自劢执行,但是由制定特定规则的国际 组织监督该规则的执行,对于该组织的成员,还是具有一 定威慑力的。
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 1)通过协调和磋商,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供政策建 议; 2)在成员国国际收支失衡时,为成员国政府提供贷款; 3)向成员国政府和中央银行提供技术援劣和培训。
第事节 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事、丐界银行集团 丐界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开发协会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
第一节 国际经济组织概论 三、从职能看,既可以是具有经济贸易职能的组织, 也可以是不经济贸易职能有关的组织 。如根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设立的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促迚国家之间货币领域的合 作;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则 是“通过不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迚国际贸易 法在全丐界范围内的丌断协调和统一。” 四、国际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四节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非政府间组织:由政府以外的来自 丌同国家的成员组成的民间组织。 在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泛指政府 以外的从亊不国际经济贸易有关的 国际组织。
第四节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特点: 第一,其成员由政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实体或组织组成; 第事,非营利性,这些组织丌同二与门从亊经营活 劢幵以追求利润为宗旨的跨国公司,这些组织所 从亊的是不促迚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有关的工作, 通过各种斱式参不和影响国际经济贸易活劢。 第三,这些组织根据特定国家的法待设立,有其各 自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劢场所、办亊机构等。
国际经济法导论
(二)各国经济主权平等原则 1. 各国自主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 2. 国际经济决策的平等参与和决策权 3. 各国自主确定国际经济关系的权利
二、公平互利原则 (一)概念 (二)表现 1.GATT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S&D 条款,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ment Provision ) 2.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概念及发展 • 不同观点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全球性原则、国家经 济主权原则、平等双赢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安全原则、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管理法独立和政治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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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
(一)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经济活 动之永久主权 1. 尊重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 权 2. 各国对本国一切经济活动(外国投资和跨 国公司)和全部财富的永久主权 3. 各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的权利
第一篇 导论
•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
• • • • 一、早期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产生的基础 三、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与发展过程 I、二战前,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与前相比有 了很大变化 • II、二战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三、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个人、法人、国 家与国际组织间由于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 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而不应限于国家、 国际组织间狭窄的经济关系。
甲国A公司在向本国海外投资保证机构投保 后,在同甲国签有BIT的乙国与当地B公司 举办合营企业。
四、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水果拼盘 说”)
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2022年自考00246国际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5)卖方应与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除非有相反的明示协议,应根 据《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的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 期限为整个运输期限,即从货物装上船到买方在目的港接受货物,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 定的价款,另加 10%(即 110%),并应采用合同中的货币。 (6)负责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日期或期间装上轮船。 (7)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8)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支付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出口关税和费用。 【简答、案例分析】在 CIF 下,买方的主要义务。 (1)向卖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价金。 (2)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3)在目的港接收卖方所交付的货物。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后或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届满之后的一切风险。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后的一切费用,支付卸货费,支付进口关税和费用。 【单选】CFR,“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 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 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单选】FCA,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履行其交货义务。 【单选】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 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 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单选】自然人的能力一般是由其属人法确定的。 【单选】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 独立的法律人格。 【简答】跨国公司的特征。 (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多选】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和复合标准说。 【多选】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主要有:一般许可制、特别许可制和相互承认制。 【单选】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企业。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居所是居住场所。经常居所是国际经济法决定属人法的基本 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自然人的民事 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适用经常居住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据经常 居住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行为地法律有行为能 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继承的除外。
请问:A公司是否应对兴达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 ?
结论
由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大为扩大, 涉及贸易、投资、金融、货币、税收等广泛领域,因此法 律适用范围上也突破了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国际法与国内 的界限,形成了一个独立新兴的法律部门。
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市场的统一,传统的 国际法分类原则正在受到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现实的挑 战,国际公法私法化、国际私法(冲突法)实体化、国际经 济法统一化的趋势十分明显,国内法越来越受国际法的规 制,国际法也深受国内法(特别是美国法律制度)的很大 影响,这是否是一种法律全球化?
跨国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揭开公司的面纱 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练习
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之一,下列说法错误 的是
A. 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 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 约和协定,并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
B. 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 等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知识点五 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 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 和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 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民间团体法律责任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民间团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法义务、 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
民间团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民间团体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 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个人法律责任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个人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违反国际 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行职责 ,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VS
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个人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 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 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谢谢
THANKS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在进行国际经济活动时,由于违反国际法义务、不当行使权力或疏于履 行职责,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国家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国际政治途径等方式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国际组织法律责任
要点一
国际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跨国公司通过国际合作和竞争,推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传播,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 优化配置,同时也为国际经济争端解决带来挑战和机遇。
民间团体
民间团体是国际经济法中的 要主体之一,包括商会、行业 协会、非政府组织等。
民间团体通过参与国际经济活 动和政策制定,代表成员的利 益诉求,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 发展。
球经济发展。
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法中具有法 律人格,可以独立地参与国际经 济法律关系,并在国际经济争端
国际经济法
名解:1、国际经济法主体:指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享受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的主体。
P172、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733、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指多式运经营人以两种或上中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P1824、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
P388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的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的法律原则。
P606、议付行: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在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买人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或单据的银行。
P1647、保兑行:指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承诺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的银行。
P1648、保险代为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1879、备用信用证:是开证人应申请人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付款的一种独立的书面承诺。
P37410、国际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国家在国内本部和本国对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上,都享有独立自主之权,当家做主之权。
P6411、倾销:指一国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价值的价格,将商品出口到另一国市场的行为。
P19212、抵免法: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已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
P40513、跟单信用证:指凭跟单票据规定的单据或仅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
P16914、有约必守原则:是指当事国一旦参与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即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1. 第2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国家 (一)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国家还可 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 经济贸易活动,可以与另一国家的国民(包括公 民和法人)缔结各种经济合同。 国家以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贸活动时,其地位具 有特殊性。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 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 面,国家毕竟同时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主权者 身份,这就涉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问题。
(三)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本书认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 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 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具体来说: (l)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 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 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 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 责任。
(二)法人的国籍与地位 法人的属人法指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要确定 法人的能力和地位就必须确定法人的国籍。 确定法人国籍的标准通常有如下几种: (l)成立地说,即法人具有登记地(或批准地) 国的国籍 (2)住所地说,即法人的住所在哪一国家就具有 哪国国籍。 何处为法人的住所?一种认为,法人住所是指管 理中心地;另一种意见认为,法人住所是指其营 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 (3)控制说,或称成员国籍说、资本控制说,即 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国民手中就具有哪一国 的国籍。 (4)复合标准说,即把法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成 立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
2.分公司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营业机构。这种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只不过是总公司的 增设部分,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 公司的行为直接负责任。 3.母公司或总公司 与子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是在子公司中享 有全部或多数股权、或通过合同等其他手段 控制子公司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与分公司的概念相对应,凡设立该分公司的 公司称为总公司。
国际经济法主体.ppt
二、法人的国籍: ①法人住所地国 ②法人登记(注册)地国 ③结合法人住所地国和法人登记(注册)地国 ④设立人国籍 ⑤法人资本控制者国籍 ⑥依准据法确定法人国籍 法人依其设立时所适
用的法律所属国为其国籍。因为法人是按照某一 国家的法律并基于该国许国籍冲突的解决,各国和国际实践 普遍采用本国国籍优先原则。
2、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 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 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①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都依 其属人法确定 大陆法系为国籍国法 英美 法系为住所地法
②对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各国和 国际上的一般原则是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Section Ⅴ:国家 Nations\states Section Ⅵ: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Chapter Two: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第一节、概 述
一、概念: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 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
各国法律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的规定不同会引起法律冲突。
如合伙的法人资格;登记是否为公司的 成立要件。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准 据法原则上依其属人法——国籍国法,而 依其属地法为补充,即外国法人在内国活 动,须遵守内国法律。银行,混业经营、 分业经营。
我国宪法、三资企业法、双边投资保护协 定
第三节 法人
一、法人概念: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 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 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能以自己 的名义起诉、应诉的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自然人能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有争议的。从历史上看,自然
人是最早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主体,所以,大多数国家法律均承认自然
国内法 国 人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力,且被各国的
和
际法所认可。
实际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在此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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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
• 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和
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
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 国际经济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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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 1、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 • 2、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成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
原则; • 3、 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 • 4、国际经济组织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7)享受不 低于营业所在国本国企业依照 2021/7/国27 家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所享受的待遇。28
2、各国的主要分歧
(1) 对资源永久主权及跨国公司与所在国 内部事物问题;
(2) 对跨国公司的待遇问题; (3) 对守则的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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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9
《守则》的前景与意义
• 1、基本原则: • (1)尊重所在国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 (2)接受营业所在国依据法律规定而实行
的管辖: • (3)尊重每个国家对本国境内跨国公司活
动实行管辖和监督权利; • (4)应根据营业所在国政府制定的发展目
标、政策开展活动; • (5)尊重营业所在国的社会及文化目标、
价值与传统; • (6)不干涉营业所在国的内政事物;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地位
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依内国法
或有关的条约决定 • 民事权利方面:国民待遇 • 经济领域:予以限制
如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待遇、优惠待遇
(吸引外资)……
法人
一、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依其属人法(一般)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国际法上的原因:如领土变更(领土割让, 国家合并)会导致该项变更所涉领土上的居 民的国籍发生变更。
如一国规定,本国妇女与他国公民结婚的, 当然丧失内国国籍;而其夫方的法律规定, 外国妇女与本国男子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夫 方国籍,则该妇女就成为无国籍人。如果双 方规定相反,则该妇女就具有双重国籍。
• 一般主体 • 自然人 • 法人 • 国家 • 国际组织
• 特殊主体 • 跨国公司
自然人
一、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具备一般的法律能力
• 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不同国家不同规定——我国
法律能力的确定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依其属人法(一般情况) 特殊权利能力 依物之所在地法 契约准据法确定 行为能力:部分国家 依行为地法
美
在该船上出
国
生的人即同
港 口
英国商船 时具有英、美
• 如果新生儿的父母不是英国或美国公 民,其国籍国采血统主义,则他还同 时具有父母的共同国籍
• 如果其父母的国籍不一致,则还可能 出现四重国籍。
入籍/加入取得
国内法上的原因:如归化(入籍),即当事 人自愿申请取得某国国籍,或由于婚姻、收 养而取得一国国籍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章国际经济法得主体⼀、概述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就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使权利与承担义务得法律⼈格者。
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包括⾃然⼈、法⼈、国家与国际组织。
(⼀)⾃然⼈①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般均规定,⾃然⼈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不仅应具有⼀般得民事权利能⼒与⾏为能⼒,⽽且还应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得权利能⼒或资格。
②有些国家对本国⾃然⼈从事某些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限制。
③⾃然⼈得权利能⼒与⾏为能⼒⼀般依属⼈法确定。
④对于特殊权利能⼒,视不同得法律关系,依所在地法或契约准据法确定。
⑤对于⾃然⼈得⾏为能⼒,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交易安全,对属⼈法得适⽤给予⼀定得限制,⽽以⾏为地法作为确定⾃然⼈⾏为能⼒得准据法。
⑥任何⾃然⼈,如果不具有某国国籍,就就是该国得外国⼈。
外国⼈在内国享有何种权利,即外国⼈在内国得法律地位,就是完全依据内国得法律及有关得条约来决定得。
⑦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得情况,通过国内⽴法或者缔结得条约给予外国⼈以国民待遇,或者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不歧视待遇。
(⼆)法⼈(legal person)①法⼈作为国际经济法得主体,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得权利能⼒与⾏为能⼒。
②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各国都有权规定外国法⼈在内国享有得权利与进⾏活动得范围。
③法⼈得权利能⼒与⾏为能⼒⼀般依其属⼈法确定。
④法⼈得属⼈法就是指法⼈国籍所属国得法律。
⑤确定法⼈国籍得标准通常有如下⼏种:1、成⽴说2、住所地说(管理中⼼地、营业中⼼地或开发中⼼地)3、控制说4、复合标准说《中华⼈民共与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法》第14条:法⼈及其分⽀机构得民事权利能⼒、民事⾏为能⼒、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登记地法律。
法⼈得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致得,可以适⽤主营业地法律。
《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在我国领域内进⾏得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得法律规定。
(三)国家(sovereignty country)1、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得资格①国家就是国际经济法得主要制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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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5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与国际法主体 的区别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范围要比国际 法主体广泛的多。(除了国家和国际组 织之外,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不同。 3、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主体承受的 权利和义务不同。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6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3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类型
国际经济组织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类,
(一)政府间组织主要分为三类:
1、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2、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3、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二 )非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4
(一)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4
四、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一) 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 盾冲突: 1、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矛盾冲 突(影响最大) 2、跨国公司与母国的矛盾冲突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5
(二) 跨国公司的管辖冲突及解决
1、管辖冲突: 根据国际法,国家行使管辖权的主要依 据领域原则(属地)和国籍原则(属人)。 有关国家规定,母国在某种情况下对位 于东道国的实体也要行使管辖权。
三. 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
任
四. 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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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4
一、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对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目前国际上并无统一的称谓和定义.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的定义,跨国 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 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 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 个决策中心经营的,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 同的战略,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可以对 其他同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并与其他 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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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2
二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1、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 2、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之间的组织,成 员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3、 国际经济组织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 4、国际经济组织是以缔结条约或其他协议 的形式而设立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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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6
(2)世界银行集团 (WBG)
概况: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上,世界银 行与TMF同时成立,也是世界上 最大的政府间金融 机构之一。目前有成员184国。国际开发协会1960 年成立,是IBRD的附属机构,现有成员160国。国 际金融公司1956年成立,也是IBRD的附属机构,现 有成员174国。 现世界银行集团由五组织组成:世界银行 (IBRD)、国际金融公司(IFC)国际开发协会 (ID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和投资争端 解决国际中心(ICSID)。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述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
二、国际经济法主体概说
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 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 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 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般来说,需要具备两个要素:(见教 材)
1、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1944年7月1日,在布雷顿森林会议 上IMF组织建立。 IMF是世界上 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 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目前有成员184国。 由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有组织的国际 货币体系。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35
IMF宗旨四项:通过建立一个永久性国 际货币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便利国际贸易 的扩大与平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 就业和实际收入;促进汇率的稳定,避免竞争 性的外汇贬值;消除外汇管制;以贷款的方式调 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不平衡。 IMF职能 上具有双重性. 各成员按其在该组织中的份额比例享有 的投票权.
地位,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跨国公司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
体。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9
(四)国 家
尽管日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基本 上不是由国家完成的,但国家是国
际经济法最重要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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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0
1、 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特殊性。
第一、国家具有独特的三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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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2
(五)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 体,基本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 情况。 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派生于成员国的授权。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3
第二节
跨国公司
一. 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5
2、特征
(1)经营活动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跨国公司由不同实体组成; (4)公司内部的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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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6
二、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
(一)大多数跨国公司采用的结构: 子公司(affili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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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6
2、冲突的解决
(1) 领域管辖权优先——是基本的 解决办法 (2) 域外管辖——新的管辖依据 (3)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最 佳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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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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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 (草案)
1、基本原则:
(1)尊重所在国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 (2)接受营业所在国依据法律规定而实行 的管辖: (3)尊重每个国家对本国境内跨国公司活 动实行管辖和监督权利; (4)应根据营业所在国政府制定的发展目 标、政策开展活动; (5)尊重营业所在国的社会及文化目标、 价值与传统; (6)不干涉营业所在国的内政事物; (7)享受不 低于营业所在国本国企业依照 国家法律、条例及行政管理制度所享受的待遇。 2013-4-17 28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
第三节、国际经济组织
1、 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 2、 国际经济组织的特征 3、 国际经济组织的的类型 4、 国际经济组织的其它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 组织大楼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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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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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组织的概念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 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形式建立的, 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二)各国的态度和对策1
国际社会对如何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 的债务责任的态度有不同的三种观点: (1)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 (2)单一企业说。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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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21
(二) 各国的态度和对策2
(3)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具体作法: “揭开法人面纱”;通 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 目前通行的是采取法人有限责任原 则。
(二)法人
法人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 产和组织机构.是当代国际经济法中 最基本、最有活力、数量最多的 主体,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具有举足 轻重的地位。 法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权利能 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其属人法。 (在此不述)
2013-4-17 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8
(三) 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通常是由位于不同国 家的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合体。跨国 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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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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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涉与损害 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间的法 律责任与他们的经济联系相分离的特
性决定了由于母公司的原因,使子公司、 债权人乃至东道国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事时 有发生。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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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的主要分歧
(1) 对资源永久主权及跨国公司与所在国 内部事物问题; (2) 对跨国公司的待遇问题; (3) 对守则的性质问题.
《守则》的前景与意义
2、意义; 1、搁置的原因: (1) 对跨国公司的管制仍是国 (1)两大阵营的利益冲突,使 际社会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些重大问题无法达成共识: (2)《守则》中达成共识的部分, 对国际社会成员立法有参考价值; (2)90年代后国际经济形势向 (3) 《守则》为未来的多边投 着有利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 资谈判奠定了基础 方向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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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问题,是处理跨 国公司和东道国关系的焦点。 争议观点举例:跨国公司与特许协议 一般法学理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资格, 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跨国公司的实际地位: 跨国公司不具有 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而是国内法人。其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只能依相应国家的国内法来 确定。
具体分析 分公司(分支机构)(branch)
母公司 (总公司)(parent company)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 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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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1、子公司一般是东道国的法人,因此 东道国对其即有属地管辖权,又有属人 管辖权。 2、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具有外国国籍, 因而不受东道国的属人管辖,须服从东 道国的属地管辖权。 3、外国母公司或总公司在东道国的地 位,因其采取的投资方式的不同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