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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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编——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将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作为结婚的禁止条件,具有该条件将导致婚姻无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其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以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可以结婚,有结婚的权利,但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履行告知义务。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以保障对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对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

法条解析:为避免隐瞒病情有可能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义务,并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对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及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以案说法:

去年3月,28岁的成都姑娘小何,和相恋8个月的丈夫走进了婚姻殿堂。恋爱时期,小何对这个另一半很满意,但小何不知道,自己的枕边人其实一直都有重度抑郁症,并需要靠药物维持。

“我以前只觉得老公沉默易悲观,后来结婚了才知道他有抑郁症。”发觉丈夫的抑郁症,源于小何偶然在丈夫工作单位的抽屉里发现了氟西汀药片(一种抗抑郁药物)。后来几经询问,丈夫才承认自己已罹患近2年的重度抑郁症。

在得知丈夫罹患精神疾病后,小何变得紧张起来。她不知道另一半的疾病是否属于家族遗传,未来这个病会不会变得更加严重?在小何心里,丈夫的刻意隐瞒更像是对这段关系的不忠。很长一段时间,小何回到家就会变得小心翼翼,家里催着生孩子的压力,也只能她独自承担,因为她并不知道,这个病会不会遗传。“难道结婚前,我没有权利知道自己另一半的病史吗?”小何为自己感到不公平。

根据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解读,我们认为:“配偶对另一半的身体状况,的确享有知情权。同时,婚姻中隐瞒重大疾病,侵犯的也不仅仅是知情权,

甚至可能是生命权。”

民法典该项草案内容,是在要求一方具有“坦白义务”,即必须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根据该法条,小何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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