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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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内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科工核应安〔2016〕143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防科技正文国防科工局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工核应安〔2016〕143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2016年12月27日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称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审评相关工作,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适用范围] 定期安全审评是核安全监管体系的一部分,是对核设施现状、运行管理、安全改进以及与现行安全标准符合性的评价和审评,是维持核设施长期安全运行的重要手段。

本办法适用于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年度计划管理] 国防科工局根据军工核设施运行情况,每年于10月底前组织制定、印发下一年度军工核设施定期安全评价和安全审评工作计划。

第四条 [定期评价工作要求] 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应按照工作计划要求,针对本单位所需开展定期安全审评核设施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并于工作计划印发后3个月内报送国防科工局。

第五条 [定期评价范围要求] 定期安全评价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价范围和目的、评价依据、评价策略和方法、评价重点及专题、时间节点安排等内容。

定期安全评价范围一般应涵盖核设施核安全的所有方面,包括核设施设计、事故分析、危险分析、规程、应急计划、辐射环境影响,建(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实际状态,设备合格鉴定、老化、安全性能、运行管理、质量保证体系运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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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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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2)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3)第四节物项控制 (3)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4)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4)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5)第四章验证 (5)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5)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6)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6)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6)第三节内部审查 (6)第六章法律责任 (7)第七章附则 (7)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纸、各类实施细则等。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高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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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内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军工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管理,科工委颁布了《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过程实施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研制、生产军工产品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承制单位)和订购军工产品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

本条例所称军工产品系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

第三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承担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任务。

第四条使用单位可以派军代表,监督承制单位执行合同有关质量保证的条款。

军代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承制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或专业标准(以下统称质量标准)。

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的,也可采用企业标准。

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国家军用标准相抵触。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承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承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厂(所)长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明确规定本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员的质量职责。

第八条承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质量保证组织。

质量保证组织在厂(所)长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第九条质量保证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质量责任制的规定,协调、评价业务技术部门的质量职责;(二)组织编制质量保证文件,审查会签有关技术、管理文件;(三)参与新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和工艺评审、大型试验、技术鉴定及产品定型,实施有效的技术状态控制;(四)在组织实施质量保证文件的同时,应当对检验、试验、计量等有关人员的质量职责实施监督,定期进行评定;(五)根据技术资料和质量保证文件,监督生产现场,管理检验印章,检验产品质量,保证交付使用的产品符合合同要求;(六)督促检查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计量器具的量值与计量基准相一致;(七)负责不合格品的管理工作,检查督促有关纠正措施的贯彻执行;(八)参与考察、确认外购器材(含原材料、成件、元器件,下同)供应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负责复验进厂器材的质量;(九)负责质量信息管理,考核质量指标,参与分析质量成本,掌握质量变化趋势;(十)协同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组织群众性的质量管理活动;(十一)组织产品出厂后的技术服务工作;(十二)编制检验规程,研究检测技术。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第六条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订军用核设施各阶段的质量保证总大纲(包括由其实施的部分和对承包单位实施部分的要求),经国防科工委审评认可后实施承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营运单位的要求,分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承包单位的要求,审评认可单位可要求被审评单位提交必要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定稿版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定稿版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科工法[2005]311号目录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第一节文件控制 (3)第二节设计控制 (3)第三节采购控制 (4)第四节物项控制 (4)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第七节过程拉制 (5)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第四章验证 (6)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第五章持续改进 (7)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第三节内部审查 (7)第六章法律责任 (8)第七章附则 (8)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实施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军用核设施的安全,保障设施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国防核科学技术工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军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材料的生产、加工、贮存及乏燃料后处理设施;(二)核动力装置;(三)各种陆基反应堆,包括生产堆、研究堆、试验堆、临界装置等;(四)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军用核设施。

交付军队使用的核设施除外。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应当实现下列安全目标:(一)建立和保持有效的防御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公众及环境免遭辐射危害;(二)确保在设施运行状态下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到的辐射照射低于国家规定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保证减轻事故引起的辐射照射;(三)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缓解事故的后果。

确保设施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的辐射后果是可以接受的,并保证那些可能导致严重辐射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足够低。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实行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的安全法律、规章及安全标准;(二)负责组织安全审评,批准颁发或吊销有关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督、协调核事故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五)负责安全执法和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六)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安全纠纷;(七)组织有关的安全研究及运行经验反馈。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根据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设立相应的独立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合适人员,并组成军用核设施安全专家委员会。

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军用核设施安全政策与法规、规章的制定、许可证的颁发、安全研究规划的确定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咨询。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纸、各类实施细则等。

20051101检验判废规定

20051101检验判废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井控装备检验、判废管理规定(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井控装备是油气井钻探及试修作业过程中实施二次压力控制、保障安全的核心设备。

为保障在用井控装备现场使用的安全可靠性,加强井控装备的检验与判废管理,促进检验与判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用井控装备的管理。

主要包括防喷器及控制系统、节流压井管汇及防喷、放喷管线。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井控装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安全责任制,明确井控装备使用安全的领导责任及相关岗位对井控装备使用质量的责任范围。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针对每台井控装备建立服役档案,详细纪录设备名称、设备代号、生产厂家名称、出厂编号或其它可追溯号、制造日期、温度级别、承压件材料牌号,每次试压的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并对试压次数进行统计。

服役档案应至少保存至该台设备报废后三年。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有专门的检修场地并配备对井控装备进行试压等检验的必需设备,并对试压检验结果必须有计算机自动记录。

第六条井控装备日常检验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进行,从事检修的人员必须持有井控装备检验员资质证。

第七条防喷器等井控装备的大修理必须由取得API相应产品规范资质的厂家或经集团公司能力认可的单位进行。

第八条井控装备在服役期内每五年应进行一次针对承压件本体性能的动态检测,动态性能检测作为井控装备判废检验的主要手段,应由具备国家授权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三章检验第九条井控装备检验依据其整个服役过程特点,包括在以下主要环节:1.新产品入库及检验2.现场使用及日常检验与维护3.回库检验及定期大修第十条新产品入库时应按装箱单清点主机型号及附带的备件数量、规格,对防喷器及控制装置必须检查在铭牌上是否标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代号,同时建立该新产品服役档案,跟踪记录其使用、维修等情况。

第十一条井控装备新产品入库应进行逐件检验,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依据,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项目及要求进行:防喷器:SY/T5053.1-2000防喷器控制系统:SY/T5053.2-2001节流压井管汇:SY/T5323-2004防喷管汇、放喷管线及井控耐火软管,依据相应的企业标准或API标准进行。

科工法〔2005〕311号与GJB 9001C-2017的比较、分析及应用

科工法〔2005〕311号与GJB 9001C-2017的比较、分析及应用

科工法〔2005〕311号与GJB 9001C-2017的比较、分析
及应用
魏巍;罗磊;杨静;周勇;刘勇
【期刊名称】《东方电气评论》
【年(卷),期】2024(38)2
【摘要】本文对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以下简称科工法311号文)与GJB9001C-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以下简称GJB9001C)这两种质量管理法规/标准的具体条款进行详细比较、分析;并以某试验堆项目为例,介绍设备制造过程中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如何同时满足上述法规标准
的要求,保证物项和服务满足核安全要求。

【总页数】5页(P32-36)
【作者】魏巍;罗磊;杨静;周勇;刘勇
【作者单位】东方电气(武汉)核设备有限公司;海装驻武汉地区第六军事代表室;东
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B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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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法[2005]311号-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纸、各类实施细则等。

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订军用核设施各阶段的质量保证总大纲(包括由其实施的部分和对承包单位实施部分的要求),经国防科工委审评认可后实施。

承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营运单位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营运单位审评认可后实施。

分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承包单位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承包单位审评认可后实施。

审评认可单位可要求被审评单位提交必要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委、营运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对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就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和持续改进,制订本单位质量保证政策,并在质量保证大纲中发布。

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第一节文件控制第十六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的任务中受控文件的种类、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受控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文件体系中的三个层次文件,以及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所需的其它文件、图纸、记录与报告表式等。

第十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受控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标识(编码)、复制、分发、定期审查与修订、文件语种和翻译、原件保存与归档、文件废止与处置,以及外来受控文件的接收、复制、转发和原件归档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二节设计控制第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任务中的设计类别,设计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设计控制人员的具体资格要求。

第二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设计过程、设计接口、设计验证、设计修改与变更等设计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采购控制第二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采购的物项、服务和工装与测试器具的类别,采购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与参加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制订,供方评价和选定,合同签订,对供方工作的验证,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具及其文件证据的验收,营运单位或承包单位提供的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具以及市售物项采购等采购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采购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节物项控制第二十三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要进行物项控制的物项类别,物项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就物项的标识、清洁、包装、搬运、装卸、运输、贮存、发放与领用、保护、维护以及余料回收等物项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第二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所承担任务中使用的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类别,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标定(检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六条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包括在质量控制的实施、检验、测量以及试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工装和测试器具。

第二十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工装和测试器具的标定(检定)、搬运、使用、贮存、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修理、状态标识等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测试器具标定(检定)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要求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第二十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控制的场地类别,场地与环境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场地范围标记、安全设施及其标识、场地整洁与环境要求、安全保卫等场地与环境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七节过程控制第三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承担任务中所需过程控制的类别和分项,及其主要的一般和特种工艺过程,过程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人员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一条军用核设施过程控制包括对厂址选择过程、设计过程、制造过程、土建过程、安装过程、调试过程、运行过程(包括运行以及停运、换料、维修与改进)和退役过程(包括退役前的封存监护、清洗去污、拆除、处理与处置)等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过程控制人员,所用工装和测试器具,物项,场地与环境,以及实施文件等过程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保由合格的人员,在合适的场地、环境条件下,使用标定合格的工装和测试器具以及合格的物项,并按照经批准、适用的工作(作业)程序等实施过程控制,并作自检和记录。

物种工艺过程的质量控制人员或有资格要求的人员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第三十三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检验、测量和试验的类别,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有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检验、测量和试验人员,所用检验、测量和试验器具,被检验、测量和试验物项,检验、测量、试验大纲和程序,场地与环境条件,记录和报告,结果评定,偏差处理,状态标识等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检验、测量和试验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要求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第三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可能发生的不符合项的类别及其定义、不符合项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三十六条不符合项的类别应根据物项不符合的严重程度以及对核安全及有效使用的影响程度确定。

第三十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的分类,发现和鉴别,标识和隔离,报告的格式和填写,处理方案的提出、审查和批准,处理和处理情况验证等不符合项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影响核安全的重大不符合项,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及时报告国防科工委。

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第三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的记录和报告类别,记录和报告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条受控制的记录和报告应包括实施质量保证文件体系的三个层次文件和其它的有关文件所产生的全部记录(含需要保存的试样、底片等)和报告。

第四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记录和报告的分类与保存时间、表式、填(编)写、审核或批准、标识(编码)、收集与整理、建档、归档、编索、贮存与保管、借阅、移交和处置等记录和报告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章验证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第四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质量控制监督的类别、方式、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

第四十三条质量控制监督包括对本单位和对供方质量控制的监督。

质量控制监督工作,可根据需要采用跟踪过程监督、按质量计划中所选的停工待检点(H点)和见证点(W点)监督,以及随机抽查监督等方式。

第四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控制监督人员的培训,质量保证分级,监督深度与内容的确定,监督大纲、监督程序和监督计划的制订,监督的实施,监督记录和报告,监督状态标识,以及监督后续行动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应按确定的资格要求事先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第四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质量保证监查的类别、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

第四十六条质量保证监查包括内部监查和外部监查以及接受外部监查时的配合工作。

第四十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的培训,监查计划、监查程序和监查提问单的制订,监查的实施,监查记录和报告,以及监查后续行动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质量保证监查人员应按确定的资格要求事先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五章持续改进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第四十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实施所承担任务中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场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以及职责。

第四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质量保证监查、外部监督与监查、内部审查、质量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等场合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不符合项或不符合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五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不符合项和不符合产生的根本原因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以及验证和关闭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第五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的范围,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控制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质量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外部监督中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不符合项的趋势分析。

质量保证趋势分析的范围应包括对质量控制、质量控制监督、质量保证监查、外部监督与监查、管理部门审查中发现的或由其他人员发现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不符合的趋势分析。

第五十三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分析资料的收集和汇总、分析频度和方法、分析报告、分析结果的响应行动等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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