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科工法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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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工法[2005]311号

目录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2)

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2)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2)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3)

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3)

第一节文件控制 (3)

第二节设计控制 (3)

第三节采购控制 (4)

第四节物项控制 (4)

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4)

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4)

第七节过程拉制 (5)

第八节检验、测量和试验控制 (5)

第九节不符合项控制 (5)

第十节记录和报告控制 (6)

第四章验证 (6)

第一节质量控制监督 (6)

第二节质量保证监查 (6)

第五章持续改进 (7)

第一节纠正和预防措施 (7)

第二节质量趋势分析和质量保证趋势分析 (7)

第三节内部审查 (7)

第六章法律责任 (8)

第七章附则 (8)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以下简称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保障军用核设施的安全,根据《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持续改进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军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承(分)包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始终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不断强化核安全文化和质量意识.

第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在军用核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以及退役等各阶段,建立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并进行验证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国防科工委对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军用核设施质量保证工作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

第一节质量保证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相应的、能够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有效实施的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内部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编制组织机构图和职责分配表。

第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质量保证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包括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质量控制人员、质量控制监督人员和质量保证监查人员等四类质量保证人员。

第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内部相关部门之间,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在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时所需的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内、外部接口的种类,并由内部相关部门以及与外部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接口程序。

第二节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和培训

第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及其进度的需要,制订质量保证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配备计划,并确保合格人员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质量保证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确保经过培训的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履行其职责所需的技术

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熟练程度。对各类人员的培训应制订和实施相应的培训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质量保证文件构成

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制订和实施三个层次的质量保证文件:质量保证大纲,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工作(作业)程序以及图纸、各类实施细则等。

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应按照本规定制订军用核设施各阶段的质量保证总大纲(包括由其实施的部分和对承包单位实施部分的要求)经国防科工委审评认可后实施。

承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营运单位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营运单位审评认可后实施。

分包单位应结合所承担的任务,遵照本规定和承包单位的要求,制订本单位的质量保证分大纲,经承包单位审评认可后实施。

审评认可单位可要求被审评单位提交必要的质量保证大纲程序。

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委、营运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对审评认可的质量保证大纲,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就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验证和持续改进,制订本单位质量保证政策,并在质量保证大纲中发布。

第三章质量控制的实施

第一节文件控制

第十六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的任务中受控文件的种类、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七条受控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文件体系中的三个层次文件,以及实施质量保证体系所需的其它文件、图纸、记录与报告表式等。

第十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受控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标识(编码)复制、分发、定期审查与修订、文件语种和翻译、原件保存与归档、文件废止与处置,以及外来受控文件的接收、复制、转发和原件归|档等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二节设计控制

第十九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所承担任务中的设计类别,设计控制的范围和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设计控制人员的具体资格要求。

第二十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设计过程、设计接口、设计验证、

设计修改与变更等设计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三节采购控制

第二十一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采购的物项、服务和工装与测试器具的类别,采购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与参加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二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制订,供方评价和选定,合同签订,对供方工作的验证,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具及其文件证据的验收,营运单位或承包单位提供的物项、服务、工装与测试器具以及市售物项采购等采购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采购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节物项控制

第二十三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明确所承担的任务中需要进行物项控制的物项类别,物项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就物项的标识、清洁、包装,搬运、装卸、运输、贮存、发放与领用、保护、维护以及余料回收等物项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五节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

第二十五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必须确定所承担任务中使用的受控工装和测试嚣具类别,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以及对标定(检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二十六条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包括在质量控制的实施、检验、测量以及试验过程中使用的主要工装和测试器具。

第二十七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对工装和测试器具的标定(检定)、搬运、使用、贮存、定期检查、维护与保养、修理、状态标识等受控工装和测试器具控制范围中的各个方面,制订和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国家有关部门对从事测试器具标定(检定)的单位和人员有资质要求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六节场地与环境控制

第二十八条营运单位和承(分)包单位应确定承担任务中所需控制的场地类别,场地与环境控制的范围、负责部门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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