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案例
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的案例
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的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住房公积金也可能被强制执行呢!这可不是开玩笑的事儿。
比如说,老张一直觉得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那就是妥妥的“私人财产”,谁也动不了。
结果呢,有一天他突然接到通知,说因为他欠了别人一大笔钱没还,他的住房公积金要被强制执行了!老张当时就傻眼了,“啥?我的公积金怎么能说动就动呢?”
再来讲一个例子,小李是个创业青年,生意上出了些问题,欠了一屁股债。
债权人就盯上了他的住房公积金,“嘿,你不是有公积金嘛,拿来还债呀!”就这么着,小李的公积金也没能保住。
这不就像是你好不容易攒了一大罐糖果,以为可以慢慢享受,结果突然有人冲过来就要抢走一样嘛!住房公积金,那可是我们辛辛苦苦工作攒下的呀,怎么能说没就没了呢?但没办法呀,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你看,这种事情离我们并不遥远。
我们总是觉得住房公积金是稳稳当当放在那里的保障,可谁能想到它也可能会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呢?也许有
人会说,哎呀,那我以后可得小心点了。
但谁又能保证自己绝对不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呢?
像老王,平时老老实实上班,本本分分做人,可还是摊上了这事儿。
他就想不通啊,“我这一辈子没做啥坏事呀,怎么就轮到我了呢?”
真的,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不要觉得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我们得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不能等到事情发生了才傻眼呀!
总之,住房公积金被强制执行的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不能掉以轻心,要时刻保持警惕。
公积金警示教育典型案例
公积金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公积金方面那些让人警醒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公积金贷款造假的悲剧。
有这么一位老兄,咱们就叫他老张吧。
老张看着房价一天天涨,心里那叫一个着急啊。
他想赶紧买套房,可是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他又差那么一点儿。
老张这时候就动了歪脑筋,他想在自己的收入证明上做点手脚。
于是,他找了个街边小广告上号称能“搞定一切”的假证贩子,弄了一份假的收入证明,把自己的收入虚报得高高的。
老张美滋滋地拿着这份假证明就去申请公积金贷款了。
刚开始的时候,他还暗自庆幸,觉得自己可聪明了。
可他不知道,公积金管理部门那可是火眼金睛啊。
人家审核的时候发现了这个破绽,这一下可就麻烦大了。
老张不仅公积金贷款没申请下来,还被列入了公积金信用黑名单。
这意味着他以后再想申请公积金贷款,那可就难如登天了。
而且,他所在的单位也知道了这件事,给他来了个警告处分,老张在单位的形象那是一落千丈啊。
你看,这就是为了一点小利,想走捷径,结果把自己的路都给堵死了。
案例二:违规提取公积金的惨痛教训。
再来说说小李的事儿。
小李呢,手头有点紧,但是他又不想找亲戚朋友借钱。
突然,他想到自己公积金账户里还有不少钱呢。
可是正常提取公积金的条件他又不符合。
这时候,他听信了一个所谓“朋友”的馊主意。
这个“朋友”告诉他,可以伪造一份租房合同来提取公积金。
小李就这么稀里糊涂地按照这个方法做了。
他从网上找了个租房合同模板,随便填了填就拿去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了。
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这个合同漏洞百出,明显就是假的。
这可不得了啊,小李不但没有拿到公积金,还得接受罚款。
而且,他的公积金账户也被冻结了一段时间。
在这段时间里,如果他真的遇到什么需要用公积金解决的大事儿,那可就只能干瞪眼了。
就像一个守着宝藏却打不开门的人一样。
案例三:公积金挪作他用的后果。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王老板的。
王老板开了个小公司,他觉得公司资金周转有时候有点困难,看着员工公积金账户里的钱,他就打起了歪主意。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案例与分析
关于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案例与分析住房公积金缴纳有什么需注意?五个案例告诉你!当下,一些小型用人单位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劳动合同法亦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为由,拒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而下面案例告诉我们,用人单位无论有多少理由,都不能拒不缴纳。
即便公积金不属于仲裁范围,也不影响劳动者依法维权。
交不交公积金单位有自主权?案例小邵中专毕业后入职一家物流公司从事送货员工作。
2015年年底,小邵打算购房,并办理公积金贷款,遂向公司提出补交并协助办理手续。
公司以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范围,且《劳动法》并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要求为由拒绝。
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国家法规强制实行的义务。
小邵可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要求公司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
劳动合同未约定就无权主张?案例李先生因所在商业集团公司从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辞职时要求公司补交其供职的19个月期间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调查确定该公司应缴费基数及缴费金额后,先后向该公司发出拟处理决定告知书,以及限期缴存通知书。
该公司以其与李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义务为由,拒绝履行限期缴存通知书。
分析《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可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约定与否,均不免除该项法定义务。
小邵可请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者无法主张公积金权益?案例孙女士因所在的酒业集团公司一直未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便于退休前申请劳动仲裁,被仲裁院以劳动者的请求四项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为理由驳回。
公积金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个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等原因,住房公积金法律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启示,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张先生诉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2年5月在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规定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2017年,张先生因购买房屋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然而,管理中心以张先生未满足提取条件为由,拒绝了他的提取申请。
张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张先生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拒绝提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张先生办理提取手续。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纠纷主要是由于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理解错误所致。
这反映出我国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规定较为模糊,导致管理中心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2. 管理不规范。
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审批标准不一。
3. 个人权益保护不到位。
管理中心在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未充分尊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李女士诉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纠纷案(一)案情简介李女士于2015年向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房屋。
管理中心在审批过程中,以李女士的信用记录不良为由,拒绝发放贷款。
李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管理中心在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为依据,但信用记录不良并非绝对禁止发放贷款。
公积金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3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8年,张先生在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照规定连续缴存了5年的公积金。
2023年,张先生因购房需要,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然而,公积金中心以张先生未满法定提取条件为由,拒绝了他的提取申请。
张先生认为,自己符合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法律规定,公积金中心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遂将公积金中心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条件,以及公积金中心拒绝提取的行为是否合法。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支付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四)离休、退休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六)出境定居的;(七)其他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先生符合上述第(一)项提取条件,即购买自住住房。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购房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法院认为,公积金中心以张先生未满法定提取条件为由拒绝提取,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公积金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准许张先生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后,公积金中心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因购房需要,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张先生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中心应当准许其提取。
然而,公积金中心以张先生未满法定提取条件为由拒绝提取,其行为违法。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保护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了公积金中心,在处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或者限制提取。
公积金年冲 案例
公积金年冲案例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雇员提供住房资金支持和养老保障。
公积金年冲是指每年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全部清零,将新一年的公积金缴存从零开始计算。
下面是关于公积金年冲的一些案例:案例一:小明在2019年开始工作,每月缴存公积金1000元,到2020年底,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2000元。
根据公积金年冲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小明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被清零,新的一年他需要重新开始缴存公积金。
案例二:张先生是一家外资企业的员工,他每月缴存公积金的金额为工资的10%。
到了年底,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50000元。
根据公积金年冲的规定,新的一年开始,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被清零,需要重新开始缴存公积金。
案例三:小红在2018年开始工作,每月缴存公积金的金额为工资的5%。
到了2020年底,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20000元。
根据公积金年冲的规定,2021年1月1日,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被清零,新的一年她需要重新开始缴存公积金。
案例四:李先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的金额为工资的12%。
到了年底,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60000元。
根据公积金年冲的规定,新的一年开始,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被清零,需要重新开始缴存公积金。
案例五:王小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职员,她每月缴存公积金的金额为工资的8%。
到了年底,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40000元。
根据公积金年冲的规定,新的一年开始,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被清零,需要重新开始缴存公积金。
案例六:刘先生在2019年开始工作,每月缴存公积金的金额为工资的15%。
到了2020年底,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80000元。
根据公积金年冲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他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被清零,新的一年他需要重新开始缴存公积金。
案例七:张小姐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她每月缴存公积金的金额为1000元。
到了年底,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12000元。
根据公积金年冲的规定,新的一年开始,她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将被清零,需要重新开始缴存公积金。
公积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张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购买了该市某新建住宅小区的一套房产。
为了解决购房资金问题,张某向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经审核,张某符合贷款条件,公积金中心批准了其贷款申请。
随后,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二、案件事实2018年10月,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协助张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2018年11月,张某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资料。
公积金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预售许可证过期,导致张某的贷款申请被拒绝。
张某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预售许可证过期是其个人原因,与张某无关,且张某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因此,张某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贷款被拒绝而遭受的损失。
开发商则认为,张某的贷款被拒绝是由于其个人原因,与开发商无关。
开发商已尽到协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承担张某贷款被拒绝的违约责任?2. 张某因贷款被拒绝所遭受的损失,开发商应否赔偿?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
(财务知识)公积金案贷款案例案例一:王先生的公积金贷款经历王先生是一企业职员,工作稳定,收入良好。
近年来,他一直在关注房地产市场,希望通过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来改善居住环境。
了解到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购房,王先生便开始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王先生所在的城市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3.6%。
他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首套房。
在了解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后,王先生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案例二:张女士的公积金贷款经历张女士是一名教师,工作年限较长,公积金缴存金额较高。
她打算利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套投资性住房。
了解到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后,张女士开始咨询相关部门,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和流程。
根据当地规定,公积金贷款购买投资性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为3.6%。
在了解了这些信息后,张女士开始准备申请材料,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管理中心在审核过程中,对张女士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
由于张女士职业稳定、信用良好,管理中心很快就批准了她的贷款申请。
随后,张女士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开始还款。
案例三:李先生的公积金贷款经历李先生是一名企业高管,收入较高。
他打算购买一套豪宅,但首付不足。
了解到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来解决资金问题,李先生开始了解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政策。
根据当地规定,公积金贷款的首套房贷款利率为3.25%,二套房贷款利率为3.6%。
李先生决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这套豪宅。
在了解了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流程后,他开始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申请。
这三个案例展示了公积金贷款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通过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合适的住房,实现住房梦想。
同时,公积金贷款也有一定的政策限制,借款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并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只要信用良好、工作稳定,符合条件的借款人都可以通过公积金贷款实现自己的住房需求。
公积金案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纠纷
公积金案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纠纷标题:住房公积金提取纠纷案例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小明先生(化名)对于住房公积金提取纠纷的诉讼,起因是小明先生在购房后提取公积金被拒绝。
本案中,我们将详细剖析事件发生的时间、涉及的细节和法律依据,并给出律师的专业点评。
时间:2005年7月1日事件经过:2005年7月1日,小明先生在城市A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按照规定成功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小明先生购房时缴纳的首付款包括了销售公司向其转交的一笔住房公积金款项,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该笔公积金将于购房后提取。
时间:2008年3月15日事件经过:2008年3月15日,小明先生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城市A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准备将公积金用于还款。
然而,他的提取申请被告知未能顺利通过,原因是他的公积金账户中的款项已经被用于购房。
时间:2008年3月17日事件经过:两天后的2008年3月17日,小明先生前往城市A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希望能解决提取公积金的问题。
但他却得到了与之前一致的回答,称他已经购房并且已经使用了公积金,因此无法再次提取。
小明先生感到非常困惑,因为他自购房之日起并没有使用过公积金。
时间:2008年3月18日事件经过:小明先生决定寻求法律援助,于是在2008年3月18日找到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委托律师为他解决住房公积金提取纠纷。
律师分析:律师通过对合同及购房流程的详细研究,发现小明先生的提取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
合同中明确规定购房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小明先生并未使用过公积金,故他有权提取该款项。
律师建议小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除限制,同意其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间:2010年1月5日事件经过:经过近两年的协商和调解,最终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进入法院受理阶段。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庭审理。
时间:2010年2月8日事件经过:经过辩论,法院裁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解除限制,同意小明先生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管理犯罪案例
公积金管理犯罪案例简介公积金是由国家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退休金和购房资金等服务。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积金体系中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本文将列举一些公积金管理犯罪案例,以提醒人们保护自己的公积金权益。
案例一:虚假贷款在某市,有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伪造购房资料,虚假贷款,并将一部分借款转移至公积金账户,以此骗取公积金部门的贷款审批。
最终导致公积金账户资金被挪用,多名职工受到伤害。
案例二:内部腐败某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积金账户中的大量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或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最终导致公积金账户严重亏损。
经查,该工作人员已将挪用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
案例三:冒名办理某地区有一名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公积金账户,并在公积金账户上进行大额交易。
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还款,最终导致个人信用受损,严重影响生活。
案例四:虚假报账某公司负责人伪造员工工资单据,并提交至公积金部门申请公积金报销。
在长期的操作下,该公司获得了大额的公积金报销款项,但实际上并未向员工足额缴纳公积金,导致员工的公积金权益受损。
案例五:网络诈骗网络犯罪分子利用虚假公积金信息诱骗受害者,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供银行账户,然后伪装成公积金管理机构向受害者发送虚假消息,骗取受害者的公积金账户密码或挪用公积金资金。
结语以上案例仅是公积金管理犯罪现象中的冰山一角,为了避免受到公积金管理犯罪的侵害,市民们应提高警惕,加强对公积金账户的监控,并留意公积金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报警处理。
公积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好自己的公积金资金安全。
以上是我为您整理的公积金管理犯罪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者应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案例
劳动者应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案例一、背景介绍住房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每个人追求幸福与安定的基础。
然而,并非每个人都能轻易拥有自己的住房。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帮助劳动者积累购房资金。
本文将以案例的形式介绍几个关于劳动者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的具体事例。
二、案例一:李明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李明是一名普通职工,在杭州市一家大型企业工作。
由于他的月工资较低,难以通过传统银行贷款购买自己的房屋。
然而,由于单位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李明有机会获得政府提供的购房贷款支持。
经过申请和相关手续办理后,李明成功获得了低利息贷款并顺利购买了首套自己的房屋。
三、案例二:王小姐享受提取住房公积金权益王小姐是一名在外地打工的年轻人。
由于她的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无法负担租金和生活费用。
幸运的是,她在就业城市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缴存了公积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王小姐有资格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及生活费用。
这使得她能够更好地解决生活困扰,同时也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
四、案例三:张先生享受住房公积金退还张先生是一名退休职工,在工作时按时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随着年龄增长和身体状况变化,他决定将房子出售并购买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宅。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张先生可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退还的权益。
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他成功获得了投入公积金的全部退款,为购置新房提供了资金支持。
五、结语以上所列举的案例仅为劳动者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的一部分事例。
这些案例突显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帮助劳动者改善居住条件、解决经济困难方面的重要意义。
通过缴纳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劳动者们可以更好地拥有自己的住房、减轻经济负担以及改善生活品质。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了一种重要的购房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途径。
通过各种具体政策和操作方式,像李明、王小姐和张先生这样的劳动者们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支持和帮助。
公积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需支付房屋总价款的30%作为首付款,剩余款项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纠纷起因2017年,张某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发现公积金中心告知其无法办理贷款。
经查询,张某得知其公积金账户因开发公司未及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处于欠缴状态。
张某多次与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其补缴住房公积金,但开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张某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承担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任,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房屋剩余款项。
2. 开发公司未按约定及时为张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导致张某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欠缴状态,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3. 张某因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导致其购房计划受阻,遭受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开发公司未按约定为张某缴纳住房公积金,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开发公司的行为导致张某购房计划受阻,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开发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开发公司:1. 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缴张某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欠缴金额;2. 赔偿张某因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利息损失等。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住房公积金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组合贷起诉案例
公积金组合贷起诉案例
1.庄某某于2013年6月5日因购买城市绿洲花园的一套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了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15年,并用所购住房作抵押。
该职工还款至2015年9月后形成逾期,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借款人干脆“失踪”。
为此,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其诉之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6日经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2017年市人民法院对其抵押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
用拍卖价款提前收回了借款人的贷款剩余本金、应付利息和罚息。
2.市民张女士几年前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3月份开始忙装修事宜。
然而,手头资金比较紧张,张女士为多出预算的十多万元装修款着急。
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听朋友说,只要弄点材料就可以把住房公积金里的钱提取出来用。
张女士查询后得知,自己公积金账户里还有5万多元,但公积金用途里又没有装修一项。
因此,在那位朋友的怂恿下,张女士请人为自己虚构了一套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五万元资金。
在审查过程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了漏洞,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追查,最终发现张女士确实存在虚假购房行为。
为此主动约谈张女士,将骗取资金的后果告诉了她。
在获悉骗取公积金资金有如此恶果后,张女士立即主动撤除了自己的非法申请。
住房公积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陈某,男,35岁,某市居民。
陈某于2010年10月与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陈某向管理中心贷款5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
贷款期限为20年,年利率为4.9%。
合同约定,陈某应在每月的20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
2011年5月,陈某因工作调动至外地,无法继续居住在购买的房子中。
陈某与卖方协商后,决定将房产出售。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陈某发现管理中心要求其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陈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管理中心的要求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某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陈某是否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2. 如果陈某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管理中心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3. 管理中心的要求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三、法院审理某市仲裁委员会受理了陈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认真审查了陈某提供的证据,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陈某与卖方的房产买卖合同、陈某与中心之间的往来函件等。
1. 关于陈某是否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案中,陈某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向管理中心提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关于管理中心是否有权收取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
”本案中,管理中心要求陈某提前偿还全部贷款,但并未收取违约金,因此管理中心无权收取违约金。
3. 关于管理中心的要求是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完整word版)住房公积金提取案例
住房公积金提取案例一、租房提取1、张先生名下无房、单身,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房租每月900元,怎样提取?答:张先生每月可以提取月缴存额的50%,即每月可提取500(1000元/月×5 0%)元用于支付房租,每年最多可以提取12个月即6000元(500元×12个月)用于支付房租。
2、张先生名下无房、单身,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房租每月400元,怎样提取?答:张先生每月可以提取月缴存额的50%,但不得超出租房月实际发生额。
即每月可提取400元(在1000元/月×50%和月房租400元之间选最低值)用于支付房租,每年最多可以提取12个月即4800元(400元×12)用于支付房租.3、张先生结婚后家庭无房产,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配偶也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房租每月900元,怎样提取?答:张先生及其配偶每月均可以提取各自月缴存额的50%,但双方每月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房租月实际发生额即900元.比如一方提取500元,另一方只能提取4 00元用于支付房租。
每年合计可以提取10800(900元×12个月)元用于支付房租。
二、购房提取1、李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怎样提取?答:李先生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在全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网点申请提取,可以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2、李先生已婚,家庭名下已有一套房,在2010年1月又购入一套房(价值100万),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该套住房的提取额度是多少?答:李先生可以提取12000(20000元×60%)元.3、李先生在2008年购房一套,婚后配偶在2010年1月购入一套房(价值10 0万),2010年10月,李先生又购买了一套房(申请提取时,李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三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第三套住房,能否提取?若是不能,能否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提取额度多少?答:2010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住房不能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可以提取,提取额度为12000元.(依据提取规定第七条)三、还贷提取1、王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2010年12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每月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多少?答:王先生可以先选择一次性提取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还贷的额度,即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
住房公积金案例:提取与转移争议
住房公积金案例:提取与转移争议标题:住房公积金案例:提取与转移争议案例背景:2010年,在某个小城市,发生了一起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转移的争议案件。
该案涉及到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以及一位员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事件经过:2009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旨在共同开发一处住房项目。
根据合作协议,甲公司将负责开发并销售住房,乙公司将提供不动产的所有权证明,并在完成销售后将乙公司名下的住房产权转移给购房人。
为了支持甲公司员工购房,甲公司与乙公司商定,将员工的住房公积金先行提取用于房屋首付款。
2010年3月,甲公司员工小王购买了乙公司的一套住房,并向甲公司提出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
根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约定,甲公司代为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申请提交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却要求提供购房合同和乙公司的住房产权证明。
甲公司随即联系乙公司,要求提供相关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但乙公司却以未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明文件为由拒绝提供。
该情况持续了近一个月,小王担心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无法及时提取,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房屋首付款。
最终,小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他聘请了律师进行咨询和代理。
时间线:-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 2010年3月:小王购买乙公司的住房并提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 2010年3月底: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购房合同和产权证明文件。
- 2010年4月:甲公司联系乙公司,但乙公司拒绝提供产权证明文件。
- 2010年5月:小王聘请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作关系严重影响了小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提供购房合同和产权证明等相关文件。
乙公司未能及时提供产权证明,导致小王无法按时支付房屋首付款,给他带来了严重的困扰和经济损失。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乙公司违反了合作协议中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师宗县住房公积金骗贷案例
师宗县住房公积金骗贷案例因骗提住房公积金,80后女子徐某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她来到法院退还了住房公积金,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纳罚款600元。
找人骗提5万元公积金,报酬2万。
1983年出生的徐某是一个“月光族”,经常透支信用卡,正当她为还不上信用卡欠款发愁时,在网上看到有人声称可帮助提取住房公积金,徐某便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
徐某找到自称能帮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王某,二人最后商定由王某提供一份伪造的购房合同,由徐某拿着购房合同及相关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王某表示,自己伪造的手续肯定不会被发现。
徐某按照王某的指点将自己账户中的5万元住房公积金提取了出来,并按约定给王某2万元作为报酬。
但令她没想到的是,第二天她就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告知已查出她的提取手续系伪造,要求她尽快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并接受行政处罚,单位领导出面才意识到问题严重性。
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徐某马上打电话质问王某,要求王某退还2万元报酬,这时王某的态度变了,说制作那些假手续也要成本,不可能退还,气得徐某是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
此后几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多次致电催徐某还钱,徐某表示现在没钱还不了,后来干脆不接电话。
正当徐某在忐忑中度日如年时,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要求她到法院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原来,因徐某拒不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时,徐某仍然寻找借口拖延,最终法官找到徐某的工作单位,向其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准备扣划徐某的工资账户用于还款,其单位领导得知此事后,对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此时徐某才认识到问题严重性,表示要尽快退还所骗提的5万元住房公积金,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罚款600元、取消两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行政处罚。
骗提住房公积金是违法行为,住房公积金虽然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必须专款专用,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使用虚假手续骗提住房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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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案例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一[案例描述]夫妻两人——男:小A,女:小B。
小A 28岁,月收入为3500元,小B 25岁,月收入为3200元,两人的单位都各为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比例都为其收入的8%。
目前,小A的公积金帐户余额为40000元,小B的公积金帐户余额为18000元。
两人准备买房,看中了一套42万的房子,正在申请贷款,希望每月的按揭负担不超过3000元。
[案例分析](1)根据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目前公积金货款最高成数为购房价格的七成,即必须付三成的首期。
该做法同样适用于公积金和商业的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格的七成。
所以,如果他们要申请公积金贷款,他们首期至少要交付30%的房款,即42×30%=12.6万元。
(2)由于需申请42×70%=29.4万元贷款,超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25万元的规定。
(3)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小A离退休还有32年,小B30年,所以按目前工资计算,按照这条规定可申请的贷款数上限为——小A:3500×8%×2×12×32=21.5万;小B :3200×8%×2×12×30=18.4万,两人合计39.9万。
(4)取(3)、(4)中可申请贷款最高额度的较小值——25万与39.9万的较小值,即25万,所以,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大额度为25万元。
(5)所以,建议采用7成10年,2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4.4万元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方式,其中:首期——12.6万元;每月按揭款——约3000元。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二[案例描述]男,小C,26岁,广州人,目前与父母同住,看中一套二房二厅的房子,总价29万。
小C月收入为5200元,单位为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其收入的10%,目前其公积金帐户余额为20000元。
小C的父母离退休均还有3年,目前两人公积金帐户余额合计为40000元。
目前,小C可用于购房的存款只有3万元,希望这次购房可利用上父母的公积金。
[案例分析](1)如果要用父母的公积金,需以小C、他父母的名义联名购房。
(2)根据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目前公积金货款最高成数为购房价格的七成,即必须付三成的首期。
该做法同样适用于公积金和商业的组合贷款,即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购房价格的七成。
所以,如果他们要申请公积金贷款,他们首期至少要交付30%的房款,即29×30%=8.7万元。
(3)根据规定,公民买房的按揭期限不得长于离退休年限,小C的父母离退休均还有3年,所以,只能以小C的离退休年限来计算可申请的贷款数最高额度。
(4)按照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小C离退休还有34年,按目前工资计算,按照这条规定可申请的贷款数最高额度为:5200×10%×2×12×34=42.4万。
(5)取(2)、(4)中可申请贷款最高额度的较小值——25万与42.4万的较小值,即25万,所以,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大额度为25万元。
(6)因为,29×70%=20.3万<25万,所以,建议小C采用7成10年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7)其中:首期——8.7万元;每月按揭款——约2000元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三[案例描述]刘先生夫妇二人的住房公积金都属正常缴存,但过去从未买过房子,也没有申请过公积金贷款,现在夫妻俩打算买一套房子,是否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案例分析]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根据最新政策,从9月1日起,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另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10万元,即每户最高可获得50万元的贷款;而目前,上海是按人头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最高贷款额度30万元。
刘先生夫妇符合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的“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条件,可以获得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四[案例描述]杨先生夫妇过去买房子的时候曾共同申请过一笔公积金贷款,现该笔公积金贷款已经还清。
他们打算再买一套房子,是否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案例分析]不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由于杨先生夫妇曾经买房并申请过公积金贷款,虽然贷款已经还清,但根据规定他们不能再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时候,只能按照原有政策计算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五[案例描述]老马一家三口,老马还在上班,公积金缴存正常;老马的妻子已经退休;儿子小马大学尚未毕业。
老马过去没买过房子,也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考虑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是否可以按照新政策享受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小马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公积金缴存正常,他打算另外再买一套房子,是否可以获得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案例分析]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规定: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按原有政策计算贷款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老马考虑买房的时候,一家三口只有老马一人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所以最高可贷额度仍然是30万元;而小马买房的时候,如果还是仅有小马一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最高可贷额度仍为30万元。
小马此时可以考虑两个方案:一是请父亲老马作为参贷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可以获得最高5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二是待结婚后,若自己的配偶从未购房,也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小俩口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可以获得最高50万元的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六[案例描述]小郭在结婚前因购房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婚后几年很快结清了贷款。
现打算再次买房,因为妻子小潘的住房公积金从未使用过,所以这次打算以小潘作为主贷人,小郭作为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能否享受到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案例分析]这种情况他们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只要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曾经因为购房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就不能再享受“第一套自住房”的贷款优惠。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七[案例描述]陆先生在几年前结婚的时候曾经作为主贷人申请过一笔公积金贷款用于买房,现在离异了,经法院判决,房子和债务都归女方所有。
现陆先生再婚,打算购房,他考虑了两个方案,一个是和自己现在的配偶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现在的配偶公积金缴存正常,也从未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另一个是和自己还在工作的父亲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父亲的公积金也缴存正常。
这两个方案是否可行?[案例分析]都可行。
虽然陆先生曾经在市场上购买过住房,并且申请过公积金贷款,但陆先生现在由于离婚导致了房屋归属和相应债务的变更,只要及时办妥有关的变更手续,无论是和自己现在的配偶还是和自己的家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都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八[案例描述]张先生过去的房子是单位分配的,几年前曾申请公积金贷款把这套公有住房的产权买了下来。
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现因子女逐渐长大,张先生考虑再买一套大一点的房子。
目前张先生夫妇二人公积金都属正常缴存,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案例分析]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张先生当年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是当时房改的一部分,不同于“在市场上购买自住住房”,所以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寻求解决。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九[案例描述]孔先生曾经历过一次动拆迁,当时孔先生选择了实物安置,获得了一套房子,因要补足差价,申请了一笔公积金贷款。
现孔先生考虑到当时的动迁安置房比较偏远,工作生活包括子女学习都不太方便,所以打算在合适的地段再买一套房子。
如果孔先生夫妇公积金缴存都正常,并且还清了上笔公积金贷款,他们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案例分析]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孔先生虽然曾经申请过公积金贷款,但动拆迁安置和“在市场上购买自住住房”还是应当有所区别。
所以,孔先生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寻求解决。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十[案例描述]小林曾经申请过一笔住房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用于修缮住房。
小林现已与女友领取了结婚证,考虑另买一套婚房,小俩口公积金缴存都正常,能否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案例分析]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如果小林申请公积金“建、翻、修”贷款用于修缮的那套房子是小林自己买的,那么小林就不能再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了;如果那套房子小林虽有产权,却不是其本人购买的,那么小林夫妇是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的,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或担保公司寻求解决。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十一[案例描述]楚先生夫妇前几年离职当起了自由职业者,但没有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了。
后来听说公积金中心规定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是就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签了协议,通过自愿缴交的方式定期为自己缴纳公积金。
现在楚先生夫妇看中了一套房子,打算申请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案例分析]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楚先生夫妇两人通过自愿方式缴交公积金,只要缴交正常,又符合“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的条件,就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
当然,楚先生夫妇在获得公积金贷款以后,还应该继续按照协议正常缴交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十二[案例描述]小吴和她的妹妹都没买过房子,基本和补充公积金缴存正常且余额充足,姐妹俩如想共同买房,是否可以获得50万元公积金贷款?[案例分析]不可以获得50万元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参贷范围只包括:主贷人、主贷人的配偶以及与主贷人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直系血亲(即主贷人的父母和子女)。
住房公积金小知识之贷款经典案例十三[案例描述]秦先生是上海铁路系统职工,在上海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归并本市管理前办理过铁路系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本市住房,现在秦先生已经将上述贷款还清。
若秦先生欲再次购买住房,是否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案例分析]随着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归并本市管理,原先铁路系统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记录和数据也同时归并。
秦先生既买过房,又贷过款,因此不能享受公积金贷款新政策,只能按照原有政策计算贷款额度。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案例十四王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三年时间,现在看中了一套商品房,户型和位置都非常适合自己,总价71.5万,可自己只能筹措到21.5万,剩余的50万如何筹集,开发商建议可以申请住房贷款。
王先生有两种选择: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