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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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
业务操作指引
一、概述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办理中的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法律业务的顺利开展,制订本操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操作指引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在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办理中的行为。

三、办理程序
1.接洽阶段:当委托人因建设工程发生法律纠纷而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委托人向律师提出委托申请。

2.初步调查:律师接到委托后,应详细了解委托人的情况,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进行案件审查与评估,初步确定案件的胜算。

3.案件分析: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制定合理的策略与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与建议。

4.起草文书:根据律师的策略与方案,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并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与确认,确保文书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5.诉讼阶段:在涉及诉讼的案件中,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诉讼,并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充分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6.执行阶段:在涉及执行的案件中,律师应协助委托人进行执行,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出执行意见与建议。

四、职业道德
1.律师应遵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认真履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

2.律师应保守委托人的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机密信息。

3.律师应尊重委托人的意愿,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代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

五、协会指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定期组织会员进行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培训,
帮助会员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素养。

六、附则
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1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17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75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129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3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267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289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325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379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391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0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3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73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07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545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571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617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51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687543详目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第三章客户的开拓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第七章其他事项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常年税法顾问服务第一节税法解读与涉税实务培训第二节合同涉税审查第三节企业税务健康检查第四节担任税务机关法律顾问第二章律师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申请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区域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三节律师为企业提供申请行业税收优惠法律服务第四节律师提供相关税务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第三章企业专项税务规划服务第一节企业投资税务规划第二节企业并购重组税务规划第三节企业上市税务规划第四节企业清算注销税务规划第四章国际税法服务第一节外商投资中国税法服务第二节中国企业“走出去”税法服务第三节转让定价与反避税服务第五章个人税法服务第一节个人财富管理税法服务第二节员工计划与股票期权第六章税务争议法律服务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第三节税务行政复议第四节税务行政诉讼第五节税务刑事诉讼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第三章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的基本内容第一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第二节发行人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第三节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四节发行人的设立第五节发行人的独立性第六节发起人和股东第七节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第八节发行人的业务第九节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十节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第十一节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十二节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第十三节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第十四节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第十五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第十六节发行人的税务第十七节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第十八节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第十九节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节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二十一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法律风险的评价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标注册需确定的事项第一节申请主体的确定第二节商标的确定第三节商品的确定第四节商标查询第五节其他需确定的事项第三章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一节一般商标注册申请的文件准备第二节特殊类型商标注册申请的附加文件第四章申请文件的递交第五章受理后的程序第六章商标注册后的注意事项第七章案件管理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合同的制作与审查第一节制作和审查的准备第二节技术合同的制作和审查第三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一节技术开发合同概述第二节委托开发合同第三节合作开发合同第四节技术转化合同第四章技术转让合同第一节技术转让合同概述第二节专利权转让合同第三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第四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第五节计算机软件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第六节技术秘密让与合同与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第五章技术咨询合同第六章技术服务合同第七章技术中介合同第八章技术培训合同第九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第十章技术出资入股合同第十一章技术质押合同第一节专利质押合同第二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第十二章附则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审查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关联交易识别第一节关联方识别第二节关联交易类别识别第三节关联交易规模识别第三章约束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约束普通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三节约束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节约束金融机构关联交易的依据第五节约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六节约束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的依据第四章律师办理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一般规则第二节普通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国家出资企业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金融机构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节非上市公众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协助公司规范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协助普通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二节协助国有企业及国有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三节协助金融机构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节协助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附则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尽职调查第三章全面法律尽职调查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核查和验证第四章公司整理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基本问题及规范第三节其他重点问题及规范第五章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改制流.程第三节律师的主要工作第六章股份公司审计第七章股份公司规范及授权与批准第八章制作挂牌法律文件及申报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第三节参与其他申报文件的起草与修改第四节申报材料第九章涉及的其他重要法律文件第一节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工作底稿第十章附则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申请宽大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三章提起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四章应对反垄断调查案件的律师工作第五章附则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初步调查与评估第三章事先商谈第四章集中协议的审阅第五章制作并提交申报文件第六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与决定第七章其他注意事项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构建第三章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收集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识别与评估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法律风险应对第六章法律风险的监督改进第七章律师尽职调查第八章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体系建设法律服务第九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一般规定第二章立项审批阶段的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概述第二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及审批内容第三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三章规划审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审批概述第二节律师在本阶段的工作内容第四章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一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概述第二节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法律意见书概述第二节编制法律意见书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法律依据第四节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特别声明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类型第二节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第三章招标文件的起草与审查第一节项目招标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文件的起草第三节招标文件的审查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审查第一节投标人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第二节投标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一节开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二节评标的合法性审查第三节中标的合法性审查第六章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一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审查的事项第二节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参考格式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应注意的事项第七章争议的解决第一节异议投诉第二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第八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三节概念界定第四节特别提示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模式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项目建设模式第三章项目建设合同的签订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三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四节与合同签订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一节项目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二节项目投资.合同的履行第三节项目代建合同的履行第四节项目建设合同的履行第五章争议事项解决第一节一般事项第二节非诉讼与诉讼方式的选择第三节和解与调解第四节争议评审第五节仲裁和诉讼第六章附则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二节概念界定第三节制定依据第四节律师参与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第五节本操作指引的业务指导范围第六节制度优势第七节评审方式分类第八节特别声明第二章拟定争议评审条款第一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内容第二节评审规则的适用第三节争议评审条款的其他内容第三章成立评审组第一节选定评审组成员第二节签订《评审专家协议》第三节评审组的权力第四节评审专家的义务第四章评审组评审争议第一节当事人提交评审申请第二节被申请人答辩第三节评审组召开调查会第四节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第五节仲裁委员会核阅评审意见草案第六节书面更正和补充评审意见第七节评审程序终止及其他第五章评审意见的效力第一节评审意见的效力概述第二节评审意见生效第三节评审意见不生效第六章争议评审的报酬与费用第一节建设工程争议评审的收费原则第二节仲裁委员会的收费标准第三节评审专家的报酬与其他费用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诉讼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二节买卖合同的起草第三节其他涉及买卖合同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代理.人的职责第一节对基础事实的审查第二节证据审查第三节诉讼请求的确定第四节起诉和应诉第四章附则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损害赔偿权利人和责任人的确定第三章权利人利益分配第四章损害赔偿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认定第五章赔偿数额和证据要件第六章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和证据要件第七章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规定第八章有关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九章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第十章附则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三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的一般事项第一节诉前准备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起诉和应诉第四节一审庭审第五节二审庭审第六节再审庭审第七节和解、调解第四章律师代理具体类型的海商海事诉讼案件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第二节沿海、内河水路货物运输案件第三节海上保险合同案件第四节船舶碰撞案件第五节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第六节船舶油污及海上设备海洋污染案件第七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第八节其他海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第五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仲裁案件第六章律师代理海商海事执行案件第七章附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前述第二节商业秘密第三节商业秘密与公司秘密和国家秘密的关系第四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关系第二章商业秘密管理第一节目标、模式和评价第二节采取保密措施第三节建立规章制度第四节人员管理第五节合同管理第六节公关管理第三章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一节商业秘密的属性第二节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第三节经营秘密的权利归属第四节商业秘密权属纠纷第四章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各类合同第一节合同的起草与修改第二节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三节竞业限制协议第四节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织之间的保密协议第五节技术秘密合同第五章商业秘密纠纷的前期处理第一节事实调查与分析第二节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第三节谈判第六章民事救济的共同问题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管辖确定第三节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第四节鉴定与评估第五节开庭准备第六节庭审第七章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法律业务第一节合同诉讼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八章商业秘密侵权诉讼法律业务第一节侵权诉讼的要点第二节作为原告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第四节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第九章商业秘密行政法律业务第一节行政救济要点第二节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第十章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业务第一节刑事救济综述第二节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第三节作为刑事自诉人的代理人第四节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第十一章附则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第二章律师服务中的职业操守/3第三章客户的开拓/6第四章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实现/9第五章特殊法律问题的处理/11第六章工作成果的提交及后续工作/13第七章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制定目标为对律师从事企业1.1第一章适用及定义/14.法律顾问业务提供基本参考,提高工作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平衡,并在服务社会、为客户防范法律风险的同时防范自身的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作为工作理念、工作内容及工作要点等方面的提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定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勘测、设计、监理和咨询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第五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六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七节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解决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制订本操作指引目的系为规范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提高律师办理专业业务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为使更多的律师能参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业务,更好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办理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时作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建设工程:本操作指引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分包工程:承包人所承包工程中的非地基和主体结构工程的部分,由总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可以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专业施工工程及劳务作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分包工程的承包人:接受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当事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工程的承包人进行分包工程建设,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一、前期准备工作1.理解土地法律业务类型:土地法律业务主要包括土地交易、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承包与流转、土地权属与登记等方面。

3.整理相关资料:收集相关合同、证明文件、协议等,建立土地法律业务的档案。

二、业务办理流程1.了解当事人需求及基本情况:-与当事人沟通,了解其需求及具体情况;2.制定业务规划:-根据当事人需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可行的业务方案;-确定办理土地法律业务的时间节点及任务分工。

3.办理土地交易:-针对土地买卖交易,了解当事人意向、土地权属等情况;-制定买卖意向书或买卖合同,并协助当事人签署相关文件;-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交易,包括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等。

4.办理土地征收与补偿:-针对征收、拆迁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权益及补偿标准;-协助当事人与征收方对接,保证其权益得到合理保障;-审查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案及相关文件,确保合规性。

5.办理土地承包与流转:-针对土地承包、流转等情况,了解当事人意向及承包流转细则;-协助当事人制定承包协议或流转协议,并协助签署;-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承包与流转手续。

6.办理土地权属与登记:-针对土地权属、登记等情况,了解当事人土地状况及需求;-协助当事人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及登记手续;-审查土地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合规性。

7.解决纠纷:-如出现土地法律纠纷,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准备起诉材料;-协助当事人参与调解或仲裁程序,解决纠纷。

三、注意事项1.保护当事人权益:律师需始终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主要考量,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凭证文件审查:律师在办理土地法律业务过程中,要对相关凭证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

3.注重沟通:律师与当事人及相关部门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办事效率。

4.严格保密:律师在办理土地法律业务过程中要严守职业操守,保护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

5.持续学习:由于土地法律法规经常变化,律师要不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以应对新情况。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如果您所在的城市正在进行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工作,您可能需要了解这些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

这些指引将帮助您了解律师在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方面的业务操作。

1.了解相关法规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的工作时,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是至关重要的。

律师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并将它们用于各种不同的案件之中。

2.准备必要的证据在代表客户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案件时,律师需要帮助客户收集证据。

律师可以通过收集文件和记录、询问当事人以及验证证据来帮助确定各种证据的可靠性和可接受性。

3.咨询当地有关部门律师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沟通。

这样可以使律师更加了解最新的法规和政策,以及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业务操作和要求。

4.与客户联系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方面的工作时,律师需要与其客户保持有效的联系。

确保客户明确理解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要求,并且得到适当的资金赔偿。

5.完成法律文件和手续律师需要为领取赔偿和完成其他形式的拆迁手续准备必要的文件和法律文书。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操作协议、委托书、授权书、赔偿协议、决定书和其他相关文件。

律师需要准确无误地起草这些文件,确保有关方面对其内容的理解和认可。

6.协调有关部门律师需要与多个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

首先和最主要的部门就是负责拆迁的有关部门,其次还需要和相关的地区政府机构进行联系,以确保整个拆迁过程能够按照相关流程顺利进行。

7.处理各种不同的案件类型在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业务过程时,律师需要处理各种不同类型的案件。

这些案件可能涉及建筑物证明、产权证明、土地权益、赔偿标准等方面。

8.管理各种不同的场景作为律师,需要协调处理大量的情况和不同的场景。

这可能包括应对争议、和当事人处理交涉、与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等。

总结律师在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方面的业务操作相当复杂,但是律师能够发挥其专业性和专业知识,协助和辅导客户完成拆迁过程。

我们相信只要有正确的指引和科学的方法,律师一定能够协助客户处理好相关业务,使整个拆迁过程有序、公正、合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律师工作流程

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律师工作流程

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律师工作流程《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那些事儿》哎呀呀,说起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工作流程,那可真是有点门道呢!就像一场刺激的冒险旅程。

首先呢,你就像是找到了一位超级英雄,也就是律师啦!你把自己那一堆头疼的事儿一股脑地丢给律师,然后期待着他们能施展魔法,把问题都搞定。

律师接了案子后,那可就忙开了。

他们会像福尔摩斯一样,到处去搜集证据。

去政府部门翻翻档案啦,找邻居们打听打听啦,简直就是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

这时候你就觉得,这律师费花得值啊,有人这么认真地为你的事儿操劳。

然后呢,律师会开始研究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法规,就好像是在攻克一道道难题。

看着他们那专注的样子,你都不好意思去打扰,生怕打断了他们的思路。

接下来,律师可能就要去和那些拆迁方“过招”了。

想象一下,就像武侠小说里高手对决一样,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

而我们这些委托人呢,就在旁边静静地看着,心里暗暗为律师加油打气,盼望着他们能大获全胜。

有时候呢,这个过程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可能会遇到一些小挫折。

这时候律师就会像安慰小孩子一样安慰你:“别着急,这都是小场面。

”哈哈,听到这话,心里还真踏实了不少。

当律师取得一些成果的时候,那可比自己中了彩票还高兴。

感觉就像是黑暗中的一束光,照亮了前进的道路。

当然啦,咱们作为委托人也不能闲着。

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该提供啥资料就赶紧提供,不能拖后腿呀!不然律师再厉害也施展不开拳脚。

总之呢,征地拆迁委托律师后的工作流程就像是一场奇妙的旅程。

有紧张,有期待,有欢笑,也有泪水。

但最终的目标就是为了维护咱们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咱们能在这场战斗中取得胜利。

所以呀,找到一个靠谱的律师,那可真是太重要啦,就像给自己找到了一把锋利的宝剑,去斩断那些麻烦事儿!哈哈,希望大家都能在这场冒险中顺顺利利的,开开心心地解决问题!。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本操作建议流程是本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资料,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目录总则第一节 制定目的第二节 概念界定第一章前期准备第二章前期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调查工作程序第三节 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三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五章复建房建设第六章竣工交付与回迁第七章附则— 71 —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1条为提高我省律师承办城市更新法律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帮助我省律师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建议流程。

本操作建议流程供律师在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律师执业或办理城市更新业务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节概念界定第2条相关概念界定如下:2.1 本操作建议流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2.2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4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72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5 违法建(构)筑物,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6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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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拆迁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拆迁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工作在各地日益频繁。

然而,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拆迁专项法律服务方案。

二、服务目标1. 为被拆迁人提供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2. 促进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 提高拆迁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纠纷和矛盾。

三、服务内容1. 审查拆迁人资质及拆迁行为合法性:(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主体资格与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关资质证书;(2)审查拆迁人是否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批准文件;(3)审查拆迁人是否合法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2. 审查评估补偿事宜:(1)指导被拆迁人收集、保存、完善、补充被拆迁房屋的相关资料;(2)审查被拆迁房屋的丈量、产权定性和房屋用途是否准确;(3)审查房屋评估单位资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选择、评估参数选取等是否合法、合理、公正;(4)审查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公示期间提出疑问、要求评估机构答疑清楚。

3. 协助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1)根据被拆迁人的需求,协助其准备相关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2)代理被拆迁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4. 提供法律咨询及调解服务:(1)为被拆迁人提供拆迁相关的法律咨询,解答其疑问;(2)协助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进行调解,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5. 参与拆迁项目全过程:(1)在拆迁项目启动前,参与调查摸底,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2)在拆迁项目启动后,根据需求制定“一户一案”调解方案,现场参与调解;(3)对已签订的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

四、服务流程1. 被拆迁人咨询;2. 律师接受委托,进行初步调查;3. 律师审查拆迁人资质及拆迁行为合法性;4. 律师审查评估补偿事宜;5. 律师协助被拆迁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6.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及调解服务;7. 律师参与拆迁项目全过程。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XXXX)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XXXX)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标准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效劳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方案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撤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撤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根本原那么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阔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那么:〔1〕忠诚负责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效劳。

〔3〕勤勉敬业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提高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依法履行法律代理职责,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委托与受托第五条: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或口头委托的方式选择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

第六条: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与当事人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费用、权责等事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第三章:诉讼与非诉讼第十条:律师在代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注重多种解决方式的综合运用,提倡和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以解决纠纷。

第四章:律师责任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始终坚持法律原则,努力维护客户的权益。

第十二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法操作,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贿赂。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保密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客户的信息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客户提供更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第十五条:律师在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中应当勇于承担责任,及时与客户沟通,明确工作进展和风险预警等情况,妥善处理各类事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有权对本指引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本指引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总结:通过本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引,包括委托与受托、诉讼与非诉讼、律师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旨在规范律师行业的行为准则,提高服务质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然而,由于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往往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二、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制定目的1.明确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合法;2.规范行政裁决机关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办案效率;3.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4.防止滥用职权、腐败现象发生。

三、行政裁决机关的设置和职责1.行政裁决机关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2.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扰;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4.行政裁决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和诉讼权。

四、行政裁决的程序1.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2.受理: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有关程序和期限;3.调查: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就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听取双方意见,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4.裁决: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裁决,明确争议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期限。

五、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1.法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公正原则:公正、公平、合法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3.证据原则:以证据为依据作出判断,不得凭空臆断或推测;4.保密原则: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5.效率原则:在规定期限内处理申请,提高办案效率。

六、行政裁决的执行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裁决;2.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3.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加强对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七、结语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律师承办征地拆迁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征地拆迁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征地拆迁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承办征地拆迁业务,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颁布的《律师协会章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是北京律师承办征地拆迁业务的执业指引,是评判此类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征地拆迁领域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不得有夸大和误导性宣传。

第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开展、推广征地拆迁业务。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定期组织律师开展时事政治、业务学习,总结交流执业经验,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揽征地拆迁业务,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八条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一)以误导、利诱、威胁、聚众唆使或者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第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办征地拆迁业务时,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

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

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样规定1.适用范畴本章适用于指导律师办理农村房屋拆迁法律业务的实务操作。

如有关省市地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适用都市房屋拆迁程序的,从其规定。

2.本章所指的农村房屋拆迁是指依法许可,拆迁人对都市规划区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给予合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予以迁出,对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的法律行为。

3.律师为都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提供法律服务也可参照本章规定。

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律师为农村房屋拆迁提供法律服务应当把握并向托付人宣传下列有关法律知识:1. 征地的原则:1.1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授权和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1.2 征收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3 征收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 注意研究当地的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由于我国都市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因此,都市化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必定要通过行政机关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征用来满足。

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了解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注意研究当地的具体规定。

3. 征地补偿安置的工作程序3.1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土地治理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植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3.2 县级以上建设用地治理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3 征地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土地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征用土地公告方法》规定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引言房地产法律业务是律师职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律师在房地产法律业务中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受理业务1.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前,应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和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在受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时,律师应充分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其纳入具体操作规程中。

3. 律师应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护客户利益。

三、调查与研究1. 律师在受理房地产法律业务后,应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律师应研究房地产市场动态,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3. 律师需与行业专家、相关机构进行合作,获取专业建议和意见。

四、法律分析与建议1.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客户的案件胜诉概率和法律风险。

2. 律师应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保护客户利益。

3. 律师需在提供建议时充分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就可能引起的争议点进行风险提示。

五、代理与诉讼1. 律师应代理客户进行相关房地产法律业务,如合同起草、协商谈判等。

2. 若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律师应代理客户进行诉讼。

3. 律师需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包括证据准备、诉讼程序等,并代理客户在法院进行诉讼。

六、结果评估与反馈1. 律师应及时跟进案件进程,向客户提供相关进展和结果。

2. 律师需对案件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保密与责任1. 律师在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因业务操作瑕疵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八、结语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

律师应按照规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字数: 313 字)。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分类】其他正文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试行)目录序言第一部分具体流程和要求1.征地批前程序2.征地报批程序3.征地批后程序第二部分规范诉讼指引和警示1.突出重点强化源头治理,重视支持行政争议调解2.长远谋划加强规范建设,践诺守约打造诚信政府3.依法规制滥诉缠诉行为,发挥案例教育指引作用第三部分类案裁判辨析1.拆除已签约房屋行为的定性2.注销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可诉性3.拆除房屋时应妥善处置屋内物品4.留置送达文书的适用情形5.未经补偿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可选择赔偿第四部分法律法规索引序言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对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出了总动员。

作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发地区与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温州地区人民群众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早,加之温州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生活中部分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反映到行政诉讼中来。

近年来,温州两级法院深刻把握新形势新要求对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力度,有效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为法治温州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颁布,温州市涉征迁矛盾尖锐、成讼率和涉诉信访率居高不下、利益诉求呈群体化趋势的现状,在全面总结温州近些年行政审判经验,尤其是针对土地征收重点难点问题的汇总、分析基础上,温州中院编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指引与规范》手册(今后修订的法律法规如有不同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同时,本指引部分程序系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而该办法主要针对市区集体土地征收情形,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引言城市房屋拆迁是现代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被制定和执行。

本文将对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探讨。

二级标题1:行政裁决工作的背景与意义三级标题1:城市房屋拆迁的背景城市房屋拆迁是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城市规划调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而进行的强制性拆迁工作。

在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是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级标题2:行政裁决工作的意义行政裁决工作是为了解决拆迁中产生的各类争议和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裁决工作,可以确保拆迁补偿公平、高效地进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级标题2:行政裁决的程序和要求三级标题3:行政裁决的程序1.提起行政裁决申请:申请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裁决申请。

2.行政裁决机关的受理和审查:行政裁决机关对申请进行受理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裁决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查:行政裁决机关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裁决委员会,并进行拆迁相关情况的调查。

4.听证会的召开:裁决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行政裁决的作出:裁决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行政裁决。

6.行政裁决结果的通知和执行:行政裁决结果将向各方当事人通知,并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裁决。

三级标题4:行政裁决的要求1.公正性:行政裁决应当公正、客观、中立,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法律依据:行政裁决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裁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专业性:行政裁决机关应组建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裁决委员会,保证裁决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级标题3:行政裁决工作中的问题与改进三级标题5:行政裁决工作中的问题1.透明度不足:行政裁决工作中,一些裁决流程和结果缺乏透明度,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2.参与度不高: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导致裁决结果难以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支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5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35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7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83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99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7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27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72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10 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详目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三章收购预备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六章收购执行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风险投资业务第一节风险投资概述第二节投资预备阶段第三节投资意向阶段第四节尽职调查阶段第五节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第六节投资协议执行阶段第七节资本退出阶段第二章股权激励业务第一节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第二节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第三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第四节法律意见书与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节建设工程造价第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 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第一节特许经营权第二节履约担保第三节融资第四节土地使用权第五节项目建设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 /1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3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3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6第三节报批备案 /10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12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14第六节工商登记 /15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17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20 附则 /24 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

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条款[1]

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条款[1]

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条款目录1.定义与解释2.服务内容3.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4.合同期限与终止5.保密条款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8.附件附件1: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附件2:征地拆迁程序指南1.定义与解释1.1"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1.2"甲方"指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3"乙方"指甲方委托提供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1.4"征地拆迁"指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拆迁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1.5"专项法律服务"指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咨询、文件起草、法律意见出具、法律程序代理等服务。

2.服务内容2.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委托,为甲方提供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2.1.1提供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与解读;2.1.2起草征地拆迁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等;2.1.3出具法律意见书,对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估;2.1.4代理甲方参与征地拆迁相关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2.1.5协助甲方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3.1甲方应按照乙方提供的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支付服务费用。

3.2服务费用由乙方根据工作量、服务内容和工作难度等因素进行合理估算,并在合同中明确。

3.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50%的服务费用作为预付款,剩余50%的服务费用应在乙方完成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3.4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应在合同中提供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4.合同期限与终止4.1本合同的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征地拆迁专项法律服务之日止。

4.2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乙方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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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规范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服务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1)忠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3)勤勉敬业原则。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1.4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前提和要求(1)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在核实委托人的主体资格并充分了解受托事项的具体情况后,与委托人制作谈话笔录,分析利弊,告知法律风险。

(2)律师须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在取得委托人的合法授权后,在受托权限内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把有利于社会稳定作为自己的社会责任,把促进矛盾化解、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工作要求。

(4)律师在办理拆迁法律业务中应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5 本操作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本操作指引适用于律师代理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

主要适用于律师为政府、拆迁人、拆迁单位、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同住人、房屋使用人提供拆迁法律咨询、受托调查、起草修改拆迁方案、起草修改各类法律文书、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培训拆迁工作人员、参与与拆迁有关的评估、听证、谈判、行政裁决、强制拆迁、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活动等拆迁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律师代理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宗教设施、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拆迁法律服务不适用本操作指引。

第二章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和评估第一节一般规定2.1.1 概念界定(1)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是指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告之日前的阶段。

(2)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者裁决规定的被拆迁人腾出房屋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3)拆迁期限,是指完成整个拆迁工作所规定的期限。

(4)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5)房屋拆迁评估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分期实施的,以当期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房屋拆迁评估时点。

(6)房屋拆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期限,包括拆迁的延长期限。

特别提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本章。

2.1.2 法律依据(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文,由国务院于2001年6月13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2)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5]200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10月31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由建设部于2003年12月1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由建设部于2005年9月27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5)《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0月29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适用)(7)《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8月1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沪房地资市[2002]67号,由上海市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4年3月29日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文修改,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9)《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鉴定暂行规则》(由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于2002年4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0)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2年2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3 城市房屋拆迁的前提条件本市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

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提出申请。

第二节前期准备的内容2.2.1 拆迁资格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在拆迁前期准备阶段,应具备以下资质并取得以下文件:(1)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具有拆迁主体资格与资质;(2)拆迁工作人员应持有上岗证;(3)拆迁人应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人应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5)拆迁人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拆迁人应取得拆迁许可证。

2.2.2 拆迁人、拆迁单位的前期准备(1)调查拆迁基地被拆迁人的基本情况(拆迁基地的四至范围、房屋类型、面积、户数、人口、老弱病残特殊对象等)。

(2)确定拆迁范围后,核实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无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4)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3)举行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

(4)制定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拆迁方案应载明如下事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6)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预算;7)申请拆迁许可证时首期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数额、安置房屋的价值量,及后续资金分期到位计划;8)实施拆迁的方式。

(5)拆迁人应备有不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30%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设立专用存款账户。

补偿安置资金与安置用房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资金分期到位的时间。

(6)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是否清晰、无权利负担。

(7)核实安置房源的数量是否达到拆迁基地被拆迁人总户数的70%,安置房源是否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及是否达到本市公共建筑设施配套要求。

2.2.3 拆迁人、拆迁单位应当注意的问题(1)区、县房地局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实施拆迁。

(2)不得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3)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

确需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批准手续,并向颁发原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房地局申请变更拆迁范围。

(4)拆迁必须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

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日的15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应当在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拆迁期限累计超过一年的,延期拆迁申请由区、县房地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核实后给予答复。

(5)建设项目若在拆迁期限内发生转让,应当经区、县房地局同意后,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区、县房地局应当将变更后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内容予以公告。

建设项目转让人尚未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履行完毕的,由受让人继续履行;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2.2.4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前期准备(1)核实拆迁人、拆迁单位的拆迁资质和相关文件;(2)核实拆迁许可证是否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3)参与制定拆迁方案的听证会,并发表意见;(4)核实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5)核实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到位情况;(6)核实安置房源的产权、负担、数量、质量及设施配套情况。

第三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2.3.1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1、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为获得一、二、三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未获得房地产评估资质许可以及虽获得三级房地产评估资质但尚处于暂定期内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接受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出具评估报告或者价格咨询报告。

一般情况下,拆迁当事人应选择综合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2、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方式(1)被拆迁人投票确定。

采取投票方式的,应根据投票结果,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得票数第一位的为拆迁基地的评估机构,第二位的为重新评估机构。

拆迁人应将投票结果进行公告。

(2)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

采用协商确定的,应由全体拆迁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后,确定评估机构和重新评估机构。

(3)抽签确定。

采用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同时确定重新评估机构。

特别提示:(1)拆迁当事人可以要求区县监察委、街道办事处等共同监督拆迁评估机构确定的过程;(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不得具有利害关系,也不得是拆迁当事人本人。

2.3.2 拆迁房屋评估委托合同的签订同一拆迁范围内,拆迁人只能委托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与其签订书面的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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