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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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39条当建筑区划内入住率等达到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时,应提示业主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提示业主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40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成后,律师为筹备组提供法律服务。

40.1筹备工作的主要内容为:(1) 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2) 确认业主身份;(3)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4)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和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自荐或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5) 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等文件。

(6) 其他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准备的事项。

40.2帮助草拟或审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需要在大会上通过的文件。

第41条业主大会与业主大会会议41.1业主大会是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参加,依法成立的自治组织,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

41.2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的条件由法律法规或业主议事规则规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41.3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41.4业主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业主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经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通过。

41.5业主人数及面积的具体计算如下: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背景介绍非诉讼法律业务是指在解决法律争议时,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协商等方式。

为了规范和统一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所有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法律机构和相关人员。

三、操作流程1. 接受委托1.1 律师接到委托后,应与委托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1.2 律师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调查研究2.1 律师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

2.2 律师可以委托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

2.3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3. 调解协商3.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

3.2 律师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3.3 律师应协助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协议书面化。

4. 仲裁申请4.1 如果调解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提起仲裁申请。

4.2 律师应准备仲裁申请书,并提交到相关仲裁机构。

4.3 律师应代表委托人参加仲裁听证,并提出相关证据和辩护意见。

5. 仲裁裁决执行5.1 律师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寻求对仲裁裁决的履行。

5.2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律师可以帮助委托人申请强制执行。

5.3 律师应协助执行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并追踪执行情况。

6. 结案6.1 律师应与委托人进行结案沟通,总结案件处理情况。

6.2 律师应向委托人提交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6.3 律师应妥善保管案件相关文件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四、注意事项1. 律师在处理非诉讼法律业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律师应与委托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3. 律师应保护案件的机密性,不得将案件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4. 律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流程民事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

律师在办理民事案件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下面将详细介绍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流程。

1.案件受理阶段。

律师在接到委托后,首先需要进行案件受理。

在此阶段,律师需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行性和风险,并告知委托人可能的诉讼结果。

2.调查取证阶段。

在确认受理案件后,律师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这包括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相关资料、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等。

律师需要通过调查取证,为后续的诉讼工作做好准备,确保案件有力的证据支持。

3.诉讼准备阶段。

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律师需要进行诉讼准备工作。

这包括起草诉讼材料、准备诉讼费用、确定诉讼请求等。

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诉讼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4.诉讼阶段。

一旦诉讼准备工作完成,律师将代表委托人进行诉讼。

在诉讼阶段,律师需要进行庭前准备工作,包括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准备庭审材料等。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需要进行充分的辩护,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执行阶段。

如果诉讼胜诉,律师需要进行执行工作,确保委托人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

这包括申请执行、监督执行程序等。

律师需要全程跟进执行工作,确保委托人的权益得到最终保障。

6.结案阶段。

最后,律师需要进行结案工作。

这包括整理案件材料、总结经验教训、向委托人交代案件情况等。

律师需要及时向委托人反馈案件进展情况,确保委托人对案件的结果满意。

总之,律师办理民事案件需要经过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诉讼准备、诉讼、执行和结案等多个阶段。

律师需要全程跟进案件进展,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的流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3•【文号】•【施行日期】20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买卖合同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 / 554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本操作建议流程是本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资料,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目录总则第一节 制定目的第二节 概念界定第一章前期准备第二章前期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调查工作程序第三节 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三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五章复建房建设第六章竣工交付与回迁第七章附则— 71 —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1条为提高我省律师承办城市更新法律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帮助我省律师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建议流程。

本操作建议流程供律师在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律师执业或办理城市更新业务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节概念界定第2条相关概念界定如下:2.1 本操作建议流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2.2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4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72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5 违法建(构)筑物,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6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诚实守信,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章咨询、代书第一节咨询第四条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

第五条法律咨询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根据事实、情节,依法逐一进行解答。

第六条负责咨询的律师应对咨询意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于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经研究讨论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第七条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法律咨询范围的,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第八条解答法律咨询,应综合考虑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等因素,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本所开具正式票据。

第九条解答咨询后,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归档备查。

第二节代书第十条律师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陈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并做到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代写法律文书时,应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陈述,并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第十二条代书应按规定收费,并由本所开具税务发票。

如需减、免费的,应经本所主任同意。

第三章担任法律顾问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分常年和专项两种。

其中常年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委托人)聘请,由本所指派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常年的综合法律服务。

专项法律顾问是指本所接受聘方聘请,由本所指派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律师组成服务团队,就委托人的某一项目或某一项专门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的职责是为聘方就业务上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草拟、修改、审查法律文件、参与诉讼、调解及仲裁活动,增强聘请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使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担任法律顾问必须由本所统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按规定收费。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律所执行案件办理流程
一、案件受理
1. 客户委托我所办理执行案件,我所律师进行案件受理,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

2. 律师核对委托材料,包括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等。

3. 形成案件档案,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
1. 根据执行依据,向执行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

执行申请书应当载明请求执行的依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执行标的等内容。

2. 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定形式后,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执行阶段
1.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 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 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及限制出境、拘留等人身强制执行措施。

4. 在执行过程中,我所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积极配合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执行终结
执行标的已被完全履行的,或者依法不能继续执行的,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送达执行终结通知书。

五、异议申诉
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

我所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或者执行抗诉,维护客户权益。

以上简要概括了律所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流程。

在执行过程中,律师将积极采取各种法律措施,高效推进执行进度,确保客户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律师事务所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律师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听证、行政裁决等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师接受委托前的准备工作1.律师应认真细致地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做好接待谈话笔录,笔录的内容应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简要的案件事实经过,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和要求。

2.律师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活动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依法独立执业,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3.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代理原告的,告知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人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代理被告应诉的,应告知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并且告知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被认定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4.律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供的证据审查下列事项:原告有无诉权;行政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应当先申请复议的,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申请复议;诉讼主体是否准确;有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否有相关的事实证据;管辖的法院是否正确;被告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合法、有理;针对原告起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否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5.律师经审查后分别下列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⑴委托人陈述的事实证据确实,请求合法合理的,应当接受委托,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合同权利义务,包括收费等事项,并让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间;⑵情况属实,请求合理,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法不能接受委托,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⑶依法必须先行复议的案件,应告知委托人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⑷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起诉的,应告知委托人,该起诉可能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⑸对被告一般应当接受委托,在发现法院管辖不当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⑹诉讼请求显然无理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⑺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的,应说服当事人放弃无理部分。

律师实务第六讲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律师实务第六讲律师办理的几种专项法律事务

• 律师除代理票据的非诉业务外,还可代理票据诉讼业务。 律师在涉及票据的诉讼中,首先应分清是票据诉讼,还是 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诉讼。两者的区别点为争议是属于票 据权利争议,还是属于与票据有关的非票据权利的行使而 产生的纠纷。其次,要确定票据诉讼的当事人。票据诉讼 的原告应当是持票人,被告是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 在票据诉讼中不存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再次,要注 意无效票据的认定,对此,应从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齐 全、记载方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等方面考虑。在此还 要区分无效票据与无效票据行为的关系;空白票据的法律 效力,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的法律效力及出票人签发与银 行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效力问题。最后还要注意票据行 为的丧失、代理及票据保证和票据犯罪问题。
• 3、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
• 律师在票据业务中的法律事务可分为非诉业务和诉讼业 务。在非诉业务中,律师所涉及的业务包括商业承兑汇票 的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银行汇票的使用,银行本 票的使用,支票的使用及商业汇票的使用,商业汇票的贴 现、转贴现、再贴现及挂失。止付业务等内容。律师在承 办有关业务时,在票据的签章等问题上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 用章,并加盖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二)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 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现行规定使用的专用章, 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的人名章。
• 股票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的正式名称为“XX律 师事务所关于XX公司XX年股票发行、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分为引言、正文、结尾三大部分
• (5)受聘担任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 法律顾问,就其发行证券投资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 (六)以境内资产到境外或香港等地发行股票和上市需要 境内或内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律师可受聘就此出具 法律意见书;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XXXX)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XXXX)

律师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7〕〔2007年12月18日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1.1 制订目的本操作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系为标准本市律师办理与城市房屋拆迁、征地拆迁相关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提高律师办理拆迁法律效劳质量,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并非强制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与借鉴。

1.2 概念界定〔1〕城市房屋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方案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撤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2〕征地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和乡镇规划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撤除,并对房屋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3〕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4〕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资质的房屋拆迁公司。

〔5〕被拆迁人,是指被撤除房屋的所有人。

〔6〕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7〕房屋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8〕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1.3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的根本原那么拆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阔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那么:〔1〕忠诚负责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依法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专业精湛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掌握拆迁专业知识和业务操作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效劳。

〔3〕勤勉敬业原那么。

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应勤于学习、勤于思考、恪尽职守,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受托法律业务。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讼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律师有权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从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以及其他行政案件的代理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律师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诚实守信、审慎及时、勤勉尽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履行代理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依法独立执业,不受非法干涉。

第二章接受委托第八条律师承办行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但承办律师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隐瞒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致使律师无法正常履行代理职责的除外。

第十条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三章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三条律师应依法审查确定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第十四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方案一、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由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忠诚守信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

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专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二、前期阶段律师服务1、为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投资法律意见》。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对拟合作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就项目合作开发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缔约谈判,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2、通过起草文件、合同,参与谈判、投标和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

3、就企业拆迁城市房屋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委托拆迁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4、审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并协助获得。

5、通过起草或审查合同协助开发商完成委托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设计。

6、通过合同管理和审查的方式使项目完成工程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7、以合法性、低风险性审查为原则,协助开发商汇集自有资金、抵押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吸收各类信托基金、借助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合作开发以及预售楼花收取定金和售房预收款等方式筹集开发资金。

8、协助企业审查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等工程类其他重要合同,并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一、引言房地产法律业务是律师职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律师在房地产法律业务中的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受理业务1.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前,应详细了解客户需求和提供的相关材料。

2. 在受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时,律师应充分了解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将其纳入具体操作规程中。

3. 律师应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保护客户利益。

三、调查与研究1. 律师在受理房地产法律业务后,应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律师应研究房地产市场动态,并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3. 律师需与行业专家、相关机构进行合作,获取专业建议和意见。

四、法律分析与建议1. 律师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客户的案件胜诉概率和法律风险。

2. 律师应针对客户需求,提供具体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保护客户利益。

3. 律师需在提供建议时充分考虑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就可能引起的争议点进行风险提示。

五、代理与诉讼1. 律师应代理客户进行相关房地产法律业务,如合同起草、协商谈判等。

2. 若存在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律师应代理客户进行诉讼。

3. 律师需制定详细的诉讼方案,包括证据准备、诉讼程序等,并代理客户在法院进行诉讼。

六、结果评估与反馈1. 律师应及时跟进案件进程,向客户提供相关进展和结果。

2. 律师需对案件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保密与责任1. 律师在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2. 律师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律责任,并承担因业务操作瑕疵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八、结语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的操作流程。

律师应按照规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字数: 313 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要求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为开发商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第二节物业管理公司的提前介入第三章律师办理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办理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律师为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第四章律师办理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常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五章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六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要求1.1.1制定目的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起草,其目的系为向律师提供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代理物业管理法律实际业务中参考。

1.1.2概念界定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根据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还包括业主自治管理和业主聘请专业的公司的管理,比如聘请保安公司提供安全保障服务,聘请保洁公司提高公共区域清洁服务等等。

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纠纷是指物业管理各主体之间在物业管理的民事、经济、行政活动中,因对同一项与物业有关或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有相互矛盾的主张和请求,而发生的具有财产性质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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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docx 文档全文预览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委托方):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地产项目法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法律咨询、法律文件起草、法律风险评估、法律尽职调查等服务。

1.2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房地产项目相关的法律培训、法律知识普及等服务。

二、服务期限2.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2 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在服务期限届满前_______日内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三、费用及支付3.1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乙方的收费标准为_______元/小时。

3.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发出的服务费用通知后_______日内支付服务费用。

四、保密条款4.1 乙方应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2 保密义务的期限自乙方获得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五、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 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6.1 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七、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请注意,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合同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5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35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7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83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99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7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27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72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10 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详目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三章收购预备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六章收购执行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风险投资业务第一节风险投资概述第二节投资预备阶段第三节投资意向阶段第四节尽职调查阶段第五节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第六节投资协议执行阶段第七节资本退出阶段第二章股权激励业务第一节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第二节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第三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第四节法律意见书与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节建设工程造价第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 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第一节特许经营权第二节履约担保第三节融资第四节土地使用权第五节项目建设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附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 /1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 /3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3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 /6第三节报批备案 /10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 /12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 /14第六节工商登记 /15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 /17第三章法律意见书 /20 附则 /24 总则第1条宗旨为指导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国有企业改制与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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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的规化,限制不正当竞争,防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房地产业务,主要包括: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物的建设、买卖、租赁、使用、物业管理、金融、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顾问、非诉讼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述的各项业务的从业主体,须为已取得律师执业证的执业律师。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不得独自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四条执业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本操作规程旨在为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法律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执业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二章公司法律顾问业务第六条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主要包括以下各项:(一)常年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或房地产中介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为期一年以上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二)项目法律顾问:指执业律师接受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拆迁公司或房地产项目法人或项目投资者等的委托,并通过书面合同确定的,专为指定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第七条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审查委托人合法持有的下列文件原件:(一)公司法律文件(通用):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用)2、企业资质证书;(通用)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注册资本金或投资的验证报告;(通用)4、公司章程;(通用)5、董事会;(通用)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通用)(二)业务法律文件:1、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项目类)2、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项目建设许可证或(项目类)3、土地使用人已缴清出让金的发票或(项目类)4、土地使用证或相应的权属证明或(项目类)5、房地产权证(房产已建成并通过确权的);(项目类)6、房地产项目使用验收的各项合格证;(物业管理类)7、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管理类)8、物业移交确认文件;(物业管理类)9、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资料;(物业管理类)10、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类)第八条从事常年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应归档备案,每月应有工作记录或拜访委托人的工作情况记录。

第九条从事项目法律顾问业务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并将每次工作的工作记录归档备案。

第三章其它非诉讼法律业务第十条业务围非诉讼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出具法律意见书;2、代理仲裁;3、代为起草合同、参加合同洽谈;4、见证商品房的预售、买卖;5、代理房地产交易;6、代办房地产抵押;7、代理房屋租赁;8、代理房屋拆迁;9、受委托协调各类涉及房地产的纠纷。

第十一条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一)从事该项业务的一般程序:1、详细阅读委托书所列的委托事项(委托事项如不明确、具体,要求委托人修改);2、发出律师费报价单;3、委托人确认律师费报价;4、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5、审阅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6、进行必要的调查;7、对所涉重大争议问题进行研究;8、起草及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一般应具备下列容:1、受托事项;2、受托时间;3、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4、律师实际进行的调查情况;5、法律依据及法律意见;6、律师执业证编号及其亲笔签名;7、律师事务所盖章。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前应详细阅读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四)出具法律意见只能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依据。

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和政府主管部门实际执行状况应当作为备注说明,不得作为提供法律意见的依据。

(五)涉及本市重大项目或出具确认项目无效的法律意见时,应征得本所所务会或指导合伙律师的书面批准。

执业律师本人认为有需要的,可提请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进行研讨。

第十二条代理仲裁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订的《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参加合同洽谈、起草合同(一)从事受托起草合同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请委托人书面确认其要求合同必备的商业条件;3、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4、审阅委托人提供的商业条件和业务文件(可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供有关文件资料);5、起草合同;6、向委托人提交合同讨论稿并向其解释重要条款。

(二)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前,应准备的主要工作:1、合同草案中各项非商业条款的法律依据;2、合同双方可能有争议的条款及其可能援引的法律依据。

(三)受托参加合同洽谈应注意的事项:1、律师一般仅对涉及委托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不干涉当事人的纯商业条件。

2、律师不仅要注意合同容的合法性,而且要注意可履行性。

合同用语应准确,无歧义。

合同条款之间应环环相扣,没有脱节和遗漏。

3、律师提出建议,而当事人不予接受的事项,亦应作好记录备查。

第十四条合同见证业务(一)从事合同见证业务的一般性程序:1、确定律师收费;2、与要求合同见证的各方签订委托合同,订明委托事项;3、审查及核对合同各方经营文本或个人原件,并留存各方复印件存档;4、要求各方(自然人除外)出具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存档;5、如非法定代表人(自然人除外)签约,须要求各方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存档;6、审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有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7、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向各方解释合同主要的条款,并做出会议纪要;8、留存签约代表复印件及其签名字样存档;9、亲自目视各方代表(如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亲自到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10、向合同各方出具《律师见证书》。

11、留存合同原件一份和合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存档。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律师不得出具见证书:1、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提供证明其为合法签约人的明文件的;2、合同或合同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况,而当事人拒绝修改合同的。

第十五条房地产的预售合同见证业务(一)执业律师在该项业务中应根据本《业务指引》第十六条审查卖方预售、出售的合法性及其有效法律文件;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向合同各方解释合同条款;在当事人或房管部门有需要时,向其出具《律师见证书》。

(二)从事该项业务,执业律师可依据合同约定向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收取律师见证费。

但该收费条款必须向买楼方作特别说明,并由买楼方签字确认。

(三)执业律师从事房地产预售见证业务的,须要求卖方(发展商)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凭证或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审批文件;2、土地使用权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4、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证明;5、工程施工合同;6、有效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资金来源证明;8、委托人的营业执照及其资质证书。

(四)律师还应审查预售物业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等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十六条代理房地产转让(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执业律师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转让交易业务的,须要求出售方提供能证明证实下列情况的法律文件:1、房地产证或权属证明书;2、属于预售房屋,应要求售楼方提供权属证明书或本《业务指引》第十七条(三)所规定的法律文件;3、代理收楼的应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与售楼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相核对。

4、转让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三)律师应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有无被查封、冻结、抵押、共有等其他限制转让的权利附着的情况。

第十七条代理房地产抵押(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必须明确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由谁负责办理。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土地使用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付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2、债的合同或凭证;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明及抵押人部审批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不得在银行办公场所,或担保公司办公场所、或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也不得在上述地点代表抵押权人或担保人设立临时性或长久性办事机构、办事点招揽业务。

(四)审查有无限制和法定不准办理抵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代理房屋租赁(一)一般性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委托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须要求出租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它证明文件;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明;3、租赁许可证。

(三)审查出租房屋有无被限制出租的情形。

第十九条代理房屋拆迁(一)一般程序1、报价及确定律师收费;2、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同时签署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代理房地产拆迁业务时,律师须要求拆迁人提供下列法律文件:1、在有效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委托拆迁的委托书及拆迁;3、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工作证;4、拆迁公告;5、永迁房的产权证明;6、临时安置房的租用证明或产权证明。

第四章诉讼业务第二十条房地产诉讼一、房地产诉讼的主要类型:(一)、房地产合作纠纷房地产合作者之间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纠纷,包括合同效力纠纷、合同条款含义纠纷、合同履行中的违约纠纷等,如无仲裁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房地产拆迁纠纷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应注意,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当事人因履行拆迁协议发生纠纷的,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房地产买卖(转让)纠纷1、买卖双方因买卖合同的效力、或因履行合同而在质量、装修标准、期限、面积、配套设施是否完善等方面发生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买卖任何一方认为国家主管机关在颁发证照方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房地产租赁纠纷1、房地产租赁双方因租赁合同的效力或履行租赁合同发生租金、租赁期限、租赁条件、房屋维修等方面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2、涉及转租的,应根据原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的约定确定诉讼当事人;3、国家主管机关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对国家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15日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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