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律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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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荆政办发[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荆政办发[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5号)和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荆文[2010]1号)精神,设立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委城乡规划管理、测绘管理职责及“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等行政审批事项划入市城乡规划局(市测绘管理局)。

(二)将原市建委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客运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管理事项划入市交通运输局。

(三)将原市建委城市规划执法监察、城管执法监察、市容环卫管理、城市道路占用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四)将原市建委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五)划入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

(六)加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执法监管职责。

(七)加强村镇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监督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指导、监督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和保障性住房政策及规划的拟订,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住房规划、计划的实施。

房地产法律法规2024

房地产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房地产法律法规是指在房地产领域中,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应用。

正文内容:一、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政策: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政策,包括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审批等。

2.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规定,包括资质证书、经营许可等条件和程序。

3.商品房销售管理: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许可、商品房交付等,保障购房者权益和房屋交付质量。

二、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1.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资质条件、责任等,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条件、从业行为规范、受益问题等,增加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专业性。

3.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明确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违约责任等,保护委托方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保证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质量责任、保修责任等,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原则和要求,保障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四、房屋租赁法律法规1.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租金支付等,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2.房屋租赁中介管理:规定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

3.房屋租赁争议解决:明确了房屋租赁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1.房地产税收政策:涉及房地产购置税、各类房地产交易税费等,为房地产市场提供税收指导。

2.房地产税收管理:明确了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征收程序和纳税申报等,规范税收管理。

2024年度房地产法律法规培训

2024年度房地产法律法规培训
2024/2/3
价格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市 场决定,政府根据评估结 果确定底价。
费用规定
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登记费、评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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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与回收
转让条件与流程
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支付全部出 让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等,转 让流程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办理
过户手续等。
2024/2/3
设计单位资质
审批流程
项目需经过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 审批,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开工建设 。
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确保设计质量和安全性。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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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制度解读
施工质量要求
施工单位需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 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
合要求。
安全监管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 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范安全
事故发生。
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需及时报 告并妥善处理,确保事故影响最
小化。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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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与交付标准明确
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完工后需经过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 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交付标准
明确交付标准,包括房屋结构、装修、设施设备 等方面,确保交付质量。
售后服务与保修
由政府无偿划拨给使用者 ,通常涉及公共利益或特 定项目。
2024/2/3
出让土地使用权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 方式,由土地使用者向国 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获取流程
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 同、支付出让金、办理登 记手续等步骤。
9
出让年限、价格及费用规定
出让年限
根据土地用途不同,出让 年限也有所不同,最长可 达70年。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方案三篇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方案三篇

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方案三篇篇一: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服务方案一、房地产开发全程法律业务的基本原则由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疑难复杂,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忠诚守信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当坚持对委托人忠诚不二。

在承发包、总分包或劳务总分包双方之间,信守只接受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并且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不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专业负责原则。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以熟悉专业的法律规定和熟悉行业特点的相应能力和水平,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负责的专业服务。

第三、勤勉尽责原则,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并适应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委托人要求、承办律师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二、前期阶段律师服务1、为房地产项目的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出具《项目投资法律意见》。

企业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对拟合作项目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就项目合作开发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参与缔约谈判,协助企业起草、审查、修改项目合作开发合同。

2、通过起草文件、合同,参与谈判、投标和拍卖,获得土地使用权。

3、就企业拆迁城市房屋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查、修改委托拆迁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助企业妥善处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4、审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并协助获得。

5、通过起草或审查合同协助开发商完成委托项目建筑方案设计和建筑施工图设计。

6、通过合同管理和审查的方式使项目完成工程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

7、以合法性、低风险性审查为原则,协助开发商汇集自有资金、抵押融资、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吸收各类信托基金、借助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合作开发以及预售楼花收取定金和售房预收款等方式筹集开发资金。

房地产法律法规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慈溪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甬党办〔2011〕27号),设立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挂慈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主管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建筑工程勘察的发展规划和相关的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有关工程设计、施工的招投标活动,指导与规范设计市场、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等级核定及工程咨询工作;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三)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规划;指导管理全市供水、供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作;综合管理城市给水排水、灯光夜景、路灯设施。

(四)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组织开展城市配套建设综合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管理房产转让、抵押和租赁工作。

(五)制订实施行业科技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规划;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六)管理全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和人防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

(七)承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重要会务、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起草重要文稿,督办重要工作;负责局机关党务、人事、文秘、信息、财务、保密、培训、档案、后勤等行政事务工作;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全程法律服务

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全程法律服务

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全程法律服务全程法律服务,顾名思义,就是从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施工、竣工到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为项目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法律支持和服务。

作为一位多年从事幼儿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我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和理解,为大家详细解析全程法律服务在房地产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性。

在项目的立项阶段,全程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开发商合理规避政策风险。

在这一阶段,律师会协助开发商进行项目的法律可行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环保审查等方面。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确保项目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障碍,从而降低项目在后续运作中的法律风险。

在审批阶段,全程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开发商顺利取得各项审批手续。

在这一阶段,律师会协助开发商准备和提交相关审批文件,并跟进审批进度。

同时,律师还会对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确保项目审批的顺利进行。

在招投标阶段,全程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开发商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律师会协助开发商制定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合同条款等,并监督招投标过程,确保各环节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律师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中标单位的合法性。

在施工阶段,全程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开发商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法律问题。

律师会审查施工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律师还会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例如,审查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在竣工阶段,全程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开发商顺利完成项目验收。

律师会协助开发商准备验收材料,并跟进验收进度。

同时,律师还会对验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确保项目验收的顺利进行。

在交付使用阶段,全程法律服务可以帮助开发商处理业主的各类法律问题。

律师会协助开发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律师还会为业主提供售后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业主关于物业、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城市更新项目法律服务业务操作建议流程(本操作建议流程是本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业务研究资料,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目录总则第一节 制定目的第二节 概念界定第一章前期准备第二章前期调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调查工作程序第三节 调查的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三章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五章复建房建设第六章竣工交付与回迁第七章附则— 71 —总则第一节制定目的第1条为提高我省律师承办城市更新法律业务的服务水平,指导、帮助我省律师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城市更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建议流程。

本操作建议流程供律师在办理城市更新法律业务中参考和借鉴,并不是律师执业或办理城市更新业务的强制性规范。

第二节概念界定第2条相关概念界定如下:2.1 本操作建议流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门、土地权属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棚户区改造政策、危破旧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对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以及对危破旧房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动。

2.2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2.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4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 72 —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2.5 违法建(构)筑物,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6村民委员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1号(2010年1月4日)【实施时间】2010-03-01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城市)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市测绘所:为贯彻《物权法》,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楼栋,房屋竣工并基本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在房屋交付首位入住的购房人五年以后,由于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被吊销后下落不明,相关购房人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办理房屋登记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在北京日报、北京晚报连续5日刊登公告,同时将公告内容在北京建设网上发布。

三、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应在公告期满30日内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

逾期不申请登记,购房人可以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

已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购房人单方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开发企业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的有关登记材料可以继续使用。

四、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开发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属于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批准预(销)售的楼栋,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如有楼栋违反规划许可增建楼层或单元的,其符合规划许可部分可办理转移登记,违反规划许可增建的楼层或单元,在规划主管部门未处理前,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楼栋,可以每幢商品楼为单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购房人推荐代表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证明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建筑结构主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相关费用由房屋登记申请人承担。

五、为购房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在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公告期满后30日内,依据房屋抵押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并提交贷款购房人名单。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渝律发[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通知(渝律发〔2008〕21号)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各分会,各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和《重庆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职责》已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执行,并在执行中进一步修改完善,请认真按职责要求做好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工作。

对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秘书处,便于进一步完善职责,改进和提高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工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重庆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常务理事会决定或授权,负责研究、审查和拟(制)定有关律师行业自律规则、议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处理相关事务。

1.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

维护律师执业权益委员会是指导开展全市律师维权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制定有关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执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援助;对律师执业环境进行调查并提出改进建议;调解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

2.惩戒委员会。

惩戒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纪律教育、对违纪会员实施纪律处分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对会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引导和监督;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根据投诉或督察,决定对会员的违纪行为展开调查,并对有违纪行为的会员做出相应的处分;调解会员与委托人之间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的争议。

3.教育培训委员会。

教育培训委员会是对会员进行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专门工作机构。

负责制定和实施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律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等重大活动;组织对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的集中培训;协助开展律师学院的合作办学工作;统筹协调各业务委员会面向全市律师的研讨培训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

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建设工程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2011年10月19日投稿人:点击:2175次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及企业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的工作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

并且,随着建筑和房地产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建设工程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服务已经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律师全面参与工程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已经是大势所趋。

项目全程法律服务方案一、建筑和房地产业现状和相关法律背景建筑和房地产业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渐成熟的发展过程。

从目前看,我国建筑和房地产业正处在向成热阶段发展的过程之中,近十几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

我国第一部城市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以后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一系列法律,国务院也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建设部及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相当多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为更好地处理房地产纠纷,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在2003年、2004年,先后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分别涉及商品房交易、建筑工程和土地使用权。

律师从事建筑和房地产业务,只有对这些法律灵活掌握和运用,才能更好地参与建设工程的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参与建设工程的必要性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及企业和国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的工作已经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建设工程领域也不例外。

建设工程法规名词解释

建设工程法规名词解释

建设工程法规名词解释建设工程法规名词解释正文:建设工程法规是指关于建设活动中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规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合法施工以及维护建筑工程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都有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应的法规,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以下是建设工程法规中一些常见的名词解释:1. 建筑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颁布的《建筑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的基本法律,对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验收、使用和维护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2. 招标投标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招标、投标、评标、录取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3. 城市规划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2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管,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基本法律,对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处罚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4.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8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资源管理局主管,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于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转让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5. 建筑设计方案:是指建筑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评审、使用等过程,它是建筑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和外观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拓展:除了以上列举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法规中还有许多其他制度和规定,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制度等。

这些制度和规定,对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专业委员会人员调整情况的公告(2012年)各区县(自治县)律协分会、各律师事务所:为进一步完善本届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组成,充分发挥其业务引导的职能作用,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今年6月,市律协面向全市律师开展了专委会委员的增补工作。

在为期两周的报名工作中,共收到近200名律师的申请。

根据工作规则相关规定,经分管副会长和专委会负责人认真研究,最终确定159名增补委员名单,现公布如下:一、民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二、刑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三、行政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四、公司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的人员。

五、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六、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七、涉外及WTO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八、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1、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九、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经过委员会考核,暂无调整出本专委会的人员。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法规一、市场准入与开发资质1.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是指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条件和要求,保障了市场准入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1.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办法是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程序、条件和要求进行详细说明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资格、材料准备、审批程序等环节,确保了房地产开发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办法是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的法规。

该法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确保了房地产开发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2.1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指对土地的使用、开发和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土地使用、转让和租赁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2 不动产登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管理法是指对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范围、程序和效力等内容,确保了房屋权属的明确和权益的保护。

2.3 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是指对房地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章。

该办法规定了房地产销售的准备、许可、签约、资金监管等环节,确保了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房地产合同3.1 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就房屋交易事项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房时间、价格、交付标准等内容,保障了双方权益的平衡和交易的合法性。

3.2 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开发商与购房人就商品房交易事项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约定了商品房的交付标准、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内容,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和交易的合法性。

3.3 租赁合同房地产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的协议。

部门律师简介

部门律师简介

本所拟为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建筑房地产部专业律师简介高华阳律师---高华阳,男,1964年出生,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建筑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甘肃省优秀律师,是建筑房地产领域著名的专家型律师。

现担任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委员,甘肃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甘肃省招标中心评标专家,甘肃省工商领域固定资产项目评标专家,甘肃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高华阳律师专业从事建筑房地产法律服务多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省人大、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立法活动,直接参与有关地方法规及文件的起草、审议工作,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评价。

其负责的建筑房地产部拥有二十余名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等方面的律师,已经形成了一个强有力的专业服务团队,可以在包括高速公路、水电站、市政工程、房地产开发、转让和交易等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业务领域提供优质的高端法律服务,在业界具有广泛的影响。

现担任甘肃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甘肃省政府驻西安办事处、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兰州理工大学、甘肃宁卧庄宾馆、甘肃天鸿金运置业有限公司、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甘肃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甘肃滨河食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火电工程公司、甘肃中电科耀新能源装备公司等二十余家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

曾先后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深圳“敦煌大厦”、兰州理工大学西校区建设、兰州最大的住宅小区“鸿运·润园”(建筑面积达60万平方米)建设、中铁十八局承建的九甸峡水电站、宁卧庄宾馆南楼建设、兰州北环路建设移交(BT)投资项目、广西桂平至来宾高速公路BT 合作项目、四川广元至陕西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四川广元至南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等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

刘占武律师---刘占武,男,1968年出生,毕业于东北大学,工程学士学位。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委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委员会委
六、同一工程项下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时价款结算依据的确定规则是什 么?实际履行合同的认定因素如何界定?施工企业如何运用前述规则准确 界定结算依据、积极进行合同签约、履约合法筹划以规避风险?
七、诉前结算协议达成的法律效力及与施工合同效力的关系如何识别? 如何确定承发包方诉前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 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核心提示——
损失范围:实际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
参照的理解:并非按照,而是确定折价 标准的一种方式,无法举证损失时,可 参照合同约定补偿
1999版合同—— 32.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 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 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 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 收的日期。
2017版合同——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 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 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 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表现形式—— 补充协议、承诺书、备忘 录、签证、会议纪要等
价款结算处理依据的认定———
未达成结算协议情形下
1、中标有效,以中标合同为准,如遇有实质性背离,适用本 解释第一条规定 2、中标有效,中标合同或其他协议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 的,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3、中标无效或应招标而未招标导致黑白合同均无效,以实际 履行合同为准;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以最后合同为准 4、未招标情形下,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不能确定实际履行 合同时,以最后合同为准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8•【字号】深府〔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四章招标第五章评标方法第六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国有或者集体资金投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本规定所称“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是指以下设备、材料: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律法规
(七)研究制定全市经营城市工作年度和中长期计划,提出经营城市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办经营城市工作审批各相关部门经营城市单项方案;选择经营工作重点进行试点;经营城市无形资产,抓好城市形象包装;协调解决经营城市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八)制定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开发利用。
(二)负责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负责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四)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施工安全和勘察设计;拟定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十堰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61号)、《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十文[2005]19号)文件精神,十堰市建设局更名为十堰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能,市建委设13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协调、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负责委重要会议的组织筹备,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机要、保密和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建设与房地产法规复习题(含参考答案)

单项选择题下列()不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主体B.客体C.法律关系内容D.建设法规以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不属于法律义务的是()。

A.在买卖关系中,卖方在收取价款后交付标的物B.行人遵守交通规则C.公民缴纳个人所得税D.达到法宝婚龄的公民结婚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

A.自然人的有意识的行为B.自然人的任何行为C.人的有意识的活动D.人的任何活动我国的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是指()。

A.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B.《民法通则》规定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情形C.适用20年诉讼时效的情形D.适用2年以上诉讼时效的情形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A.一个月B.两个月C.三个月D.六个月建设单位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但是()。

A.只能申请一次延期B.可以申请两次延期C.只能申请两次延期D.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不属于建筑工程人业人员。

A.注册监理工程师B.注册建筑师C.注册建造师C.注册质量工程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由()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

A.勘察设计单位C.建设单位C.监理单位D.施工单位()符合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地规定。

A.某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B.某建筑施工企业以另一个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C.某建筑施工企业持有贪污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D.某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个体户王某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执行监理任务。

A.偏向建设单位B.偏向施工单位C.客观、公正地D.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下列排序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规定的招标程序的是()。

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

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裁判要旨作者|李燚律师,南京律协建设工程委员会副主任阅读提示:梳理最高法、最高检与建设工程有关的12个公报案例及裁判要旨,主要是拓展律师实务代理思路,而非推崇一案定论,毕竟公报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参考须斟酌。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不能对抗明显质量问题公报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二、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则质检部门验收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公报案例: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案裁判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定对工程及时组织验收,该验收既是发包人的义务,亦是发包人的权利。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对工程组织验收,单方向质量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侵害了发包人工程验收权利。

在此情况下,质检部门对该工程出具的验收报告及工程优良证书因不符合法定验收程序,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3年第8期(总第202期)三、判决生效后原告又以实际争议标的额超出原诉讼请求为由,就超出的数额另行起诉的,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公报案例:河源市劳动服务建筑工程公司与龙川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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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玲 胡玉芳 郑志勇 梅学宇 苏茂先 张 文
常建民 李栋梁 沈玉华 陈 兰 凌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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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显龙 张海峰 蔡文生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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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律与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委员会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姓 名 鲁 郭 向 梁 潮 维 勇 华 单 位 广和所 华商所 联建所 万商天勤所 胜业所 中安所 德海所 格德所 星辰所 华商所 联建所 联建所 瑞仁所 金杜所 泛城所 深亚太所 鼎义所 鼎义所 鼎义所 首胜所 晟典所 金圳所 华商所 诚博所 职 务 主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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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辉 骆训文 冉华才 王志强 齐向前 毛宏宇 洪国安 邹宗呈 朱运德 杨建安 王宇新 潘成东 张娣清 刘南筠 任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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