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建发[2015]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2.28【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2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民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2月28日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__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售公有住房及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和建设、开发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活动的业务指导。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和管理。
街道、社区组织要配合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所属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单位,负责__市范围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交存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交存第七条在市、县(区)城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的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宅、集资建设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了共有产权的廉租房、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及已建成投入使用且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其他非住宅,都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东营市油田住房维修基金使用流程
东营市油田住房维修基金使用流程东营市油田住房维修基金使用流程
东营市油田住房维修基金是由东营市政府成立的一个公共资金奖励制度,旨在促进油田住房维修和建设。
该项基金有效地激励了我市油田住房改造,从而提升了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安全感。
东营市油田住房维修基金使用流程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1、提出申请:油田住房的主人可以到当地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使用基金,并递交申请材料,包括油田住房设计说明书、费用预算和维修整改计划等。
2、审核: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是否严格的要求等。
经过审核后,政府将根据申请人的情况,分配相应的油田住房维修基金。
3、维修改造:收到政府分配的油田住房维修基金后,申请人可以根据之前提交的维修改造计划,对油田住房进行维修改造,以改善当地邻里的环境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东营市油田住房维修基金使用流程一定要按照规定办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定期向政府提交相关报告,以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有效地激发出油田住房改造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安全感的提高。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小编整理)
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小编整理)第一篇:山东省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15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
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尚未结束房改的单位,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者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已结束房改的单位及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统一由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下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商品住宅、已出售公有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新)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对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出售公有住房的维修资金,应当在完成核对后,由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划转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物业主管部门代行管理。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业主大会选择自行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接受物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物业主管部门招标选定的银行设立维修资金专户.第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开电话、网站,开发使用维修资金业务网络平台、业主表决系统、移动终端APP等信息化媒介,接受社会投诉监督,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效率.第二章交存第九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东财投〔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属开发区财政局、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0年6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四章预算资金下达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绩效评价第七章附则附件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建〔2019〕2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奖补政策等方面的资金。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办法》起草背景截至2019年底,全省维修资金账面余额约857.42亿元,累计使用金额约28.66亿元,其中2015-2019年使用金额达到19.32亿元,占维修资金制度实施以来使用总额的67.41%,在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和房屋使用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5年我厅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该文件已到期。
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与有关部门制定了《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主要包括《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中与维修资金管理有关的规定。
二是管理变化情况。
“放管服”改革以来,部分市将维修资金管理权限下放至区,由各区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具体工作,市级层面仅保留指导监督职能。
三是政策变化情况。
2018年,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取消,与物业质量保修金有关的条款不适合保留。
2018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乘用安全,探索电梯“保险+服务”模式,对维修资金保障电梯维修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分五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常见问题答疑两篇.doc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常见问题答疑两篇第1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款、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共用部位、保修期满后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更新改造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建筑的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建筑的业主与按照法律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与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用的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基础、承重墙、柱、梁、楼板、屋顶和室外墙、门厅、楼梯、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业主或住宅业主与相关非住宅业主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水池、水井、非商业停车库、公益性体育设施使用的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定、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建筑,不与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建筑或者住宅区外与单一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建筑。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建筑面积、非住宅建筑面积的业主,应当按照各自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首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
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6.08
•【字号】东政办发〔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
计划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8日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计划
一、政府规章(5项)
(一)年内完成的规章项目(1项)
1.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规章项目(1项)
1.东营市供热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起草)
(三)调研、起草的规章项目(3项)
1.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2.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3.东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市油地校融合办牵头负责)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4项)
(一)年内提请或者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2项)
1.东营市节水控水管理办法(市水务局起草)
2.东营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市委政法委起草)
(二)调研预备的法规项目(2项)
1.东营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东营海事局牵头负责)
2.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牵头负责)。
东营维修基金缴纳标准
东营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落实国家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通过维护住房现状,做好房屋的日常维修、维护及危改工作,增强居民住房的使用价值,确保安全卫生,提高居住质量,延长住房使用寿命,促进住房资源的有效利用,东营市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现行施行。
二、缴纳对象1. 在本市登记的住房所有人和自住房使用权人;2. 下设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住使用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缴纳标准1. 基础维修基金(1)住房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房主”)应自其住房登记日起,每季度按下列标准缴纳基础维修基金,缴费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2)自住住房单元缴费标准:95㎡及以下:每平方米每季度1.20元;95㎡-250㎡:每平方米每季度1.60元;250㎡以上:每平方米每季度2.00元。
(3)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缴费标准:每平方米每季度0.90元。
2. 紧急维修基金(1)紧急维修基金按每平方米计算,按以下标准分别收取:(2)自住住房缴费标准:95㎡及以下:每平方米每年4.00元;95㎡-250㎡:每平方米每年5.50元;250㎡以上:每平方米每年7.00元。
(3)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缴费标准:每平方米每年3.00元。
四、缴纳方式1. 基础维修基金和紧急维修基金实行分开缴纳,每季度按时交纳,缴纳期限为每季度结束前的10个工作日。
2. 缴费方式采用转账或现金等形式。
3. 缴纳地点:东营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维修基金管理处。
五、交纳范围1. 对住房修缮、维修、整改和急需保养的费用;2. 住房安全检测及其他必要费用;3. 住房节能改造和危改工程费;4. 其他和维修有关的费用。
六、科学使用1. 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主管的市维修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制定支出指标及规划,审核审批支出,保障维修基金的正当使用,原则上不得把维修基金和其他收入混淆使用。
2.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维修基金管理处对东营市维修基金进行管理,组织开展市维修基金使用工作,每年组织报送上年度维修基金使用报告。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4•【字号】东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东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4日东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当定期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切实减少项数和规模,实行目录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部门工资福利经费、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属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的通知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根据《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20〕17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1年1月31日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理指南为加快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明确加装电梯各业务环节,方便广大业主办理申请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20〕1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理指南。
一、业主协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由发起业主分别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后,就具备加装电梯启动条件。
对个别有异议的业主,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协商,妥善解决异议。
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二、达成协议本单元内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为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业主协商情况,指导建设单位就加装电梯事宜达成下列书面协议:(一)授权实施主体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委托协议;(二)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分摊筹集方案;(三)电梯投入使用管理维护方案,相关费用的分摊方案;(四)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五)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东政办字〔2021〕7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20〕 17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符合《办法》有关规定条件,在政策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的,给予财政资金补助。
广饶县、利津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参照执行。
二、补助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财政补助10万元。
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2:8比例共同承担。
三、补助申请。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完成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手续后,加装电梯的出资人应共同授权委托1名申请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财政资金补助申请。
四、资金发放。
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区(市属开发区)负责发放。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每年年底前,根据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编制年度财政资金补助计划。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所需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预算指标批复后,将补助资金按程序拨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账户或加装电梯出资人共同确认的账户。
财政补助资金中市级承担部分,由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据实统计上报辖区内当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经市住房城建管理、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相关县区(市属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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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东营市政府令第154号《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张建华二○○九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排水设施、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的管理、监督。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六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照建筑面积和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的3%交存,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代收,并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代收的专项维修资金不含在售房款内。
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按照上述标准补交。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续交后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不低于届时专项维修资金应交存额。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更手续:(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二)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的;(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三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收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资金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由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列支;(五)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同意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分别于维修项目开工前7日内和完成工程量50%后,分两次拨付核实额度70%的维修费用。
项目竣工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资料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后,由房产管理部门划拨维修费用的余额:(一)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审计的工程决算书;(二)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三)有关费用票据;(四)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直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列支专项维修资金,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划转。
维修完成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须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第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每使用一次后,应当及时核算到户,从该户所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八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维修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第十九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担保。
第二十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并由受让人补足差额。
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房屋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有关证明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退回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相关业主公布下列情况:(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总额;(二)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四)其他有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二十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买、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房产管理部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挪用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