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合集下载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6年11月29日在福州市组织召开了《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审会。

出席会议的有福州海事局、福州港口管理局、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福州市林业局、中国海监福州市支队、连江县人民政府、马尾区人民政府、长乐市人民政府、马尾区农林水局、长乐市海洋与渔业局、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中国海监连江县大队、中国海监马尾区大队、中国海监长乐市大队、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河海大学(数模研究单位)、福建力普检测有限公司(现状调查单位)、福建省港航勘察设计研究院(设计单位)、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单位)和福建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评单位)的有关代表和会议特邀的5位专家(名单附后)共32人。

与会代表和专家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项目概况的介绍和环评单位关于报告书主要内容的汇报后,经质询、讨论和评议,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一、工程概况与主要环境问题1、工程概况闽江通海航道三期工程是在福州港闽江口内港区现有通海航道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拓宽、浚深,工程范围从闽江口七星礁(A 点)至马尾罗星塔(R 点),全长约47.8km。

沿线行政区划涉及长乐市、马尾区、连江县3个县(市、区)。

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为:七星礁(A 点)至粗芦岛(D 点)长约19.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兼顾满足马尾船政船舶工业园区特种船舶项目10 万吨级特种船(空载)乘潮单线通航要求;粗芦岛至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N 点)长约24.4km,按满足3.5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华能福州电厂煤码头至马尾罗星塔(R 点)长约3.9km,按满足2 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线通航要求建设。

在内外沙航段、EF航段、JK航段及LM航段共新设4个会船区。

新设2个锚地,调整2个锚地,取消2个锚地。

新设Φ2.4m 灯浮标18 座,新设AIS 灯浮标6 座,移位灯浮标38座并改变其中14座灯浮标标别。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9.19•【字号】闽海渔[2010]332号•【施行日期】201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明确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的意见(闽海渔〔2010〕33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企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闽政办〔2010〕46号)精神,为便于开展工作,我厅对厅机关内设机构及相关厅属单位有关职责作了进一步梳理,并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工作包括渔业生产(含远洋渔业)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海洋生态安全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日常安全等,按照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㈠防灾减灾处负责海洋与渔业防灾减灾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具体负责海洋与渔业突发事件(包括防台风、渔业安全事故等)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㈡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渔业船舶、渔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口联系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具体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渔船安全生产监管、渔船安全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渔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㈢办公室负责厅机关的安全工作。

㈣计划财务处指导监督厅属企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㈤渔业处负责水产养殖业的安全监督工作,指导监督远洋渔业企业的安全工作。

㈥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㈦人事教育处指导监督厅属院校和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

㈧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依法承担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配合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二、关于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由省渔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牵头负责。

福建省平潭与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海坛海峡跨海管道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福建省平潭与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海坛海峡跨海管道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福建省平潭与闽江⼝⽔资源配置(⼀闸三线)⼯程海坛海峡跨海管道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福建省平潭及闽江⼝⽔资源配置(⼀闸三线)⼯程海坛海峡跨海管道项⽬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建设单位:福建省⽔利投资集团(平潭)⽔务有限公司编制单位: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持国环评证甲字第2201号)2016年06⽉厦门⽬录1. 总论 (1)1.1 评价任务背景及由来 (1)1.2 评价范围 (1)1.3 评价重点 (2)1.4 评价等级 (3)1.5 评价标准 (3)1.6 环境保护⽬标和环境敏感⽬标 (3)2. ⼯程概况与⼯程分析 (5)2.1 ⼯程概况 (5)2.2 ⼯程分析 (8)3. 海洋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10)3.1 ⽔⽂动⼒环境现状 (10)3.2 海底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现状 (10)3.3 海⽔⽔质现状质量现状 (10)3.4 海洋沉积物质量现状 (11)3.5 海洋⽣物质量现状 (11)3.6 海洋⽣态环境质量现状 (11)4. 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13)4.1 海洋⽔⽂动⼒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3)4.2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3)4.3 海⽔⽔质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4)4.4 海洋沉积物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4)4.5 海洋⽣态环境影响分析预测 (14)4.6 主要环境保护⽬标和周围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分析预测 (15)5. 环境事故风险分析与评价 (15)6. 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16)6.1 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 (16)6.2 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及其它规划的符合性 (16)7. 清洁⽣产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16)7.1 清洁⽣产分析 (16)7.2 污染防治对策措施 (17)7.3 ⽣态保护对策措施 (17)7.4 运⾏期管道保护措施 (18)8. 公众参与 (18)9.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18)10. 评价总结论 (19)1.总论1.1 评价任务背景及由来福建省平潭及闽江⼝⽔资源配置⼯程是以⼤樟溪为主要⽔源、闽江⼲流为补充⽔源,调⽔往平潭、福清、长乐、琅歧等地,解决平潭综合实验区及闽江⼝南岸地区供⽔问题的⼤型⽔资源配置。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7.15•【字号】榕海渔[2014]238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榕海渔[2014]238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属事业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闽海渔电﹝2014﹞13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专项督查的通知》(榕安办﹝2014﹞91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14年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暨相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法由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乡镇和所属执法中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所属大队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进行考评,并对重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海洋与技术中心组织自查)。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评定成绩等方式进行检查评比。

市局将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时间2014年7月10日-20日,具体时间由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检查内容1、上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的学习贯彻情况;2、2014年上半年渔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3、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打非治违”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标准化提升工程开展情况;5、渔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6、在上级组织的安全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7、汛期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情况;8、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活动情况。

四、有关要求㈠各单位要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
目用海审批效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0.03.19
•【字号】闽海渔[201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用海
审批效率的通知
(闽海渔〔2010〕105号)
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项目用海审核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结合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开展面积小于10公顷填海项目的用海审查
对填海面积小于10公顷(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除厦门市外)进行用海审查。

具体程序如下:填海项目按原规定经我厅预审后,由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海域使用论证评审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听证,出具相应的审查或核准意见,并提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出具项目意见后报我厅正式受理,后续程序照常。

二、调整征求意见环节的顺序
项目用海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环节由公示之后调整至正式受理之前。

项目用
海经征求意见无异议后,再予正式受理。

三、简化专家评审会部分环节
对于选址海域开发利用现状清XXX确,且具有历史调查资料的项目用海,在组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会议时,不另行组织专家踏勘现场,可择地同期召开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海域使用论证专家评审会,以缩短评审组织时间。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教授级高工
3
黄世昌
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4
姜宏川
青岛环海海洋工程勘察研究院
研究员
5
郭佩芳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教授
6
姚炎明
浙江大学
副教授
7
冯伟忠
国家海洋局南海预报中心
高工
8
冯卫兵
河海大学
教授
9
鲍献文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教授
10
陆永军
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1
蔡树群
龙江平
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研究员
7
黄发明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高工
8
王健国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研究员
9
蔡榕硕
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教授级高工
10
许丽娜
国家海洋局海洋咨询中心
研究员
11
金永平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教授级高工
12
刘云旭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研究员
13
胡恩和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高工
29
曹文志
厦门大学
教授
30
赵军
青岛海大工程勘察设计开发院有限公司
高工
31
贾泓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研究员
32
费岳军
国家海洋局东海预报中心
高工
海洋化学与环境监测专业领域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技术职称
1
谢健
国家海洋局南海海洋工程勘察与环境影响院
教授级高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6.27•【文号】财办资环〔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4〕19号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广东省、深圳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海市海洋局、山东省海洋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大连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学习运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厦门实践”经验,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部署,按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0〕76号)规定,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各地坚持陆海统筹、河海联动,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全方位、全海域、全过程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根据《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按照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突出重点的原则,2025年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如下:(一)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治理。

支持对重点海域、海岛、海岸带等区域重要生态系统进行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功能和减灾功能。

(二)入海污染物治理。

支持开展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上述污染治理工作应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直接相关)。

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工作体制机制完善,规划合理,陆海统筹、修复管护相结合开展工作较好的项目;以海湾、和美海岛(已纳入和美海岛示范创建名单)为重点区域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前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快、效果好的城市申报的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扎实,项目成熟度较高,已完成财政预算评审部门预算评审,能够按时开工,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地方资金筹集充足合理的项目。

海洋环评报告

海洋环评报告

海洋环评报告一、报告目的本报告旨在评估海洋工程项目致海洋环境的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并给出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二、项目简介海洋工程项目是一项旨在开发海洋资源,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对海洋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本次项目规模为XX平方公里,主要建设内容包括XX、XX等,施工期限为XX年,运营期限为XX年。

三、评估结果通过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我们认为:1.该项目对海洋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为:(1)水质影响: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水体受污染,引起水质变差。

(2)生态影响:项目区域内的生态系统受到破坏和干扰,对海洋生物的生存和繁衍造成一定的影响。

(3)底质影响: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海底底质的变化,影响沉积平衡和生态系统稳定。

2.根据对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的分析,我们预测该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环境效应为:(1)水质恶化;(2)生物物种和数量的减少;(3)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稳定性的变化。

3.基于以上分析,我们给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为:(1)开展水质监测,控制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污染物排放;(2)对可能影响的重要鱼类、贝类、珊瑚等物种进行昼夜巡查和生态监测,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3)定期对海底底质的变化进行调查和监测,制定有效的沉积物移除方案;(4)建立环境保护监测系统,对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实施实时监控和管理。

四、结论本报告全面评估了海洋工程项目对海洋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预测了可能产生的环境效应,并提出了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认真贯彻执行本报告给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议,积极探索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平衡关系,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快海洋经济强省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一)制定保护规划。

加强海岸带分类保护管理,按照《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建立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将我省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重要海洋保护区,珍稀、濒危生物物种主要分布区等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加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和典型生态系统保护,实施生态整治修复工程,严格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内开展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发改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旅游局等单位配合)二、加快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三)实施海域海岛使用招拍挂。

抓紧修改完善海域海岛招拍挂管理办法,推动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拍挂工作全面开展。

除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或者列入省重点项目的交通、能源、水利项目和国家审批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传统养殖之外的经营性项目用海用岛,均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用于房地产经营的,应以拍卖方式取得使用权)。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09.09.03•【字号】闽海渔[2009]299号•【施行日期】200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实施《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海渔〔2009〕299号)沿海设区市海洋与渔业局:为保障《福建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审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审批程序㈠受理项目业主申请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用海区域所在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跨设区市行政区域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应当向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⒈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海域使用申请书,包括申请人名称、用海位置、面积、期限、作业方式等,并附宗海图;⒉资信证明材料(包括:⑴身份证明,其中,单位申请的,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申请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⑵资金证明材料⑶申请主体资质⑷使用采砂船采砂的,应提供采砂船照片、船舶检验证书及该采砂船船员证书);⒊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若同一区域有两个项目业主同时申请,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办理程序。

受理机关可参照《福建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执行。

受理至报批时间共20个工作日(不包含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勘察、听证以及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定不计入许可期限的时间)。

㈡组织海域使用论证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评审项目业主可自行委托持有乙级论证资质以上(含乙级)的海域使用论证单位进行论证。

项目业主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以及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后,受理机关应当一次性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㈢审核收到申请材料后,受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第⼀章总体要求第⼀条为落实海洋⽣态⽂明建设要求,加强海洋⼯程建设项⽬(以下简称“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防治海洋⼯程建设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海洋⼯程建设活动的,适⽤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程的选址(选线)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态红线制度及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四条国家实⾏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依据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海洋环境进⾏科学调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开⼯建设前,报海洋⾏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承担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五条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实⾏分级管理。

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审批改⾰政策确定的管理权限,审批相应的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件。

海洋⼯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其共同的上⼀级海洋⾏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应逐步推⾏海洋⼯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线预受理和预审查,逐步实现⽹上受理和办理过程全公开。

各级海洋⾏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站上发布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应列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式、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内容。

第七条国家海洋⾏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态⽂明建设要求和国家⾏政审批制度改⾰要求,制定出台海洋⼯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管理⽂件和技术规范。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闽海渔〔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海渔〔2020〕32号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省渔业互保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任务,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方案》,我局制定了《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5月14日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认真落实“六保”要求,在统筹疫情防控中全面推进海洋渔业复工达产,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完成年度任务目标。

一、实施项目带动,保产业持续发展(一)加快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积极对冲疫情影响,高起点编制“十四五”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推动实施海洋经济重大项目,支持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等项目,建设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强化海洋渔业产业项目支撑,加快实施“智慧海洋”工程,推进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一期)、渔业渔政管理平台和服务平台、海洋卫星通讯等项目,打造海洋综合感知网和信息通信网,实现海洋渔业基础设施数字化。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闽海渔[2010]86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海渔〔2010〕86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取得建设实效,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一○年三月八日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做好年度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取得建设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依据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任务组织验收。

验收标准根据年度发布的福建省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建设要求执行。

二、验收程序㈠业主申请。

项目申报单位对照省海洋与渔业厅的年度项目建设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表所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容,向所在地县(市、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载明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和资金投入情况等,并提供下列申请验收材料:1.福建省xxxx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2.福建省xxxx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改造项目申报表(复印件);3.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包括工程决算报表);4.项目竣工后的平面示意图(附实景照片:全景照片,主要建设改造内容前后对比、施工过程照片,必须彩色打印或将照片粘贴在纸上);5.营业执照、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养殖证复印件;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环境保护正文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渔业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闽海渔函〔2021〕36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777号建议的答复闽海渔函〔2021〕36号雷见华代表:《关于进一步明确宁德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规划影响范围及产业制约的建议》(第1777号)由我单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一、官井洋大黄鱼保护区基本情况1985年10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正式设立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面积329.5平方公里。

由于保护区位于三都澳海上交通要道,为配合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增长及港口中心城市的定位,兼容港口与临海工业的发展需求,该保护区自成立以来已历经2轮调整,目前保护区面积调减至190平方公里。

2007年,原农业部在三都澳设立了“福建省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根据原农业部东海水产研究所《官井洋繁殖水域资源和环境特征研究报告》,官井洋海域是我国唯一的内湾性大黄鱼产卵场,大黄鱼繁殖水域核心区在官井洋海域,三都澳内近岸海域是大黄鱼幼鱼的索饵、育肥场所,生态环境非常敏感,对该海域生态功能的保护十分必要。

二、保护区功能分区及影响范围(一)保护区分区2020年11月,我局报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对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功能分区边界座标进行了核定,经现场勘查,官井洋大黄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总面积190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5500公顷。

核心区特别保护期为3-12月。

保护区中心位于东经119°47′10″-119°57′18″,北纬26°25′43″-26°39′52″之间,即斗帽岛--鸡公山岛--东冲水道南端--东冲半岛西部(原民间俗称官井洋一带)--青山岛东部、东冲半岛南部及三都湾内外水域。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闽海渔[2010]258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和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闽海渔〔2010〕258号)沿海市、县(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为做好我省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巡查工作,有效监控沿岸海域、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洋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秩序,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和《福建省无居民海岛执法巡查工作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福建省海域岸线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加大海洋监察行政执法力度,全面履行海洋监察职责,有效提高海洋违法行为的发现率,维护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秩序,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岸线巡查工作是指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监机构,根据有关海洋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执法船艇、执法车辆及观测系统,对海岸线及其周边海域的海洋开发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海洋违法行为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岸线巡查工作应当遵循频率保证、运转高效、实施有力、监督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海域岸线巡查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海监机构具体负责岸线巡查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巡查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在海域使用金留成部分中列支。

第六条岸线巡查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中国海监福建省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岸线巡查的具体工作,并对各海监支队、大队的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设区市海监支队(以下简称市级支队)负责本辖区岸线巡查工作,并对辖区内县(市、区)海监大队(以下简称县级大队)岸线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10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10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10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我厅对接受委托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含注册地在我省和省外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后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纳入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监管体系。

二、申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九条中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形;(二)未处于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未处于被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或列入“黑名单”期间;(三)已按生态环境部《办法》规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有关信息;(四)省外技术单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我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向我厅申报备案。

三、我厅在门户网站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抓紧做好一类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抓紧做好一类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抓紧做好一类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闽海渔[2009]242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抓紧做好一类渔港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海渔〔2009〕242号)有关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1998-2005年我省共有12个一类渔港项目获得农业部立项批复并得到中央和省级资金扶持。

其中一些项目建成后已为渔业生产和防灾减灾发挥了巨大效益,让渔民群众得到实惠。

但也有部分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过建设期限。

据统计,“十五”期间立项的晋江深沪、连江黄岐、东山大澳、石狮祥芝4个中心渔港和福鼎沙埕、霞浦三沙、诏安赤石湾、莆田石城4个一级渔港均未按时验收。

这些项目中有部分工程已相继建成并投入试运行,部分已完成主体工程正进行配套设施建设。

渔港项目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务必于2009年12月以前全部完成项目扫尾工程和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确保竣工验收工作顺利进行,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体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提请档案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或签证,确保工程档案资料完整、准确、规范。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照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3]4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
的通知
(闽海渔〔2013〕439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2年以来,我厅先后与有关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或备忘录,其中将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等项目用海委托和下放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受理审核等前期工作。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范畴,为指导和规范各地承办并做好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和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审查和核准服务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
㈠根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为严格依法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市、县行政区域毗邻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统一由我厅核准,其前期工作由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㈡2002年《条例》出台前,由我厅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核准程序规定》(闽海渔〔2002〕130号)中涉海工程环评报告核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㈢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明确授权或规定外,《条例》第24条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