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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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

【发文字号】闽海渔[2013]439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3.12.24

【实施日期】2013.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做好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有关工作

的通知

(闽海渔〔2013〕439号)

沿海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2012年以来,我厅先后与有关沿海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或备忘录,其中将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等项目用海委托和下放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受理审核等前期工作。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属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范畴,为指导和规范各地承办并做好海洋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前期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和明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审查和核准服务工作,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权限

㈠根据《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4条规定,为严格依法审批,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跨市、县行政区域毗邻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统一由我厅核准,其前期工作由沿海设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办。

㈡2002年《条例》出台前,由我厅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核准程序规定》(闽海渔〔2002〕130号)中涉海工程环评报告核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㈢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海洋局明确授权或规定外,《条例》第24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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