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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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总结

债权法总结

1、概念: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内涵:【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2】债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3】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4】债的关系依照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二、债权的特征(一)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2、债权为相对权3、债权具有相容性4、债权具有平等性5、债权的设定多具任意性6、债权具有期限性(二)区别债权与物权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2、债权的设定除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为法定主义3、债的发生,可由不法行为引起,物权的发生,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引起。

4、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又可称对人权,物权又可称对世权4、效力不同:【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

【3】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无5、债权具有期限性,物权无(三)债权与物权的联系——债权的物权化1、租赁权的物权化2、预告登记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1、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2、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3、主债:指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并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4、从债: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5、特定之债:指于债成立之时,标的物即已特定的债。

不可替代【1】债务人负有交付特定标的物的义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交付该标的物。

【2】标的物若灭失,当然发生履行不能。

若灭失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债务人,其给付义务归于消灭。

若可归责于债务人,则交付特定物的债务即转化为损害赔偿债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债,若当事人约定自债成立时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的,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债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

6、种类之债:指债成立时以未加以特定的种类物为给付的标的物的债。

可替代【1】即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交付发生转移。

债权评估方法

债权评估方法

债权评估方法
债权评估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1. 兑付流量折现法:这种方法基于现金流量的评估,根据债券的到期日期和票面利率,计算未来的现金流量,并将这些现金流量按照适当的折现率折算至当前价值。

折现率一般可以使用市场利率或债券的风险溢价来确定。

2. 市场价格比较法:通过比较类似债券的市场价格来评估债券价值。

该方法假设同类债券的价格反映了市场对于风险和收益的预期。

3. 杜拉瑟模型:一种用于评估债券和债务市场价值的经济学模型,基于债券收益率和到期时间之间的关系来估计债券的相对价值。

4. 信用评级:一种评估债务市场的方法,用于评估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和违约概率。

评级机构会根据债券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债务结构等因素对债券进行评级。

5. 市场需求与供给分析:基于市场力量的评估方法。

通过研究市场上的债券需求和供给情况,可以评估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和预期。

6. 面值法:根据债券的面值和到期日来确定其价值,适用于没有利率波动的情况,即债券的市场利率和票面利率相等。

7. 折现法:将债券未来的现金流折现到当前时点,以确定其现值,这种方法考虑了债券的到期日、票面利率、市场利率、付息频率等因素。

8. 收益法:根据债券的预期收益来确定其价值,这种方法考虑了债券的票面利率、市场利率、到期日等因素,以及投资者对债券的风险偏好。

这些方法各有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债权的主要特征

债权的主要特征

债权的主要特征
债权的主要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的⼈⾝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以外的第三个⼈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标的物上可以成⽴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期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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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一般原理

债权的⼀般原理债权的⼀般原理第⼀节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特征是: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之间请求为特定⾏为的法律关系,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为⽽产⽣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即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标的)。

1.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包括债权⼈和债务⼈,⼆者必须是特定的。

债原则上只对特定当事⼈有效,只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发⽣对第三⼈的效⼒。

2.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指债权与债务。

债权和债务具有特定性和对应性,债权是请求为特定⾏为的权利,债务是为该特定⾏为的义务,债是债权和债务的统⼀体。

3.债的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给付。

给付是指债务⼈应为的特定⾏为。

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

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

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时确定。

(⼆)债权债权是债权⼈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为特定⾏为的权利。

债权具有以下性质(特征):1.债权为请求权债权的作⽤主要是请求权的⾏使,⽽⾮直接⽀配债务⼈的⼈⾝、债务⼈的⾏为或者债务⼈应为给付之物。

2.债权为对⼈权(相对权)债权⼈原则上只能请求债务⼈履⾏给付,不得要求债务⼈之外的第三⼈履⾏给付。

3.债权具有任意性。

当事⼈在不违反强⾏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任意设定债的关系,法律并不加以限制。

4.债权之间具有平等性与相容性就同⼀客体(标的)可同时或先后成⽴数个债权,也即数个债权可以并存。

数个债权不论其发⽣先后,都处于平等地位,在实现的顺序上⽆先后位序。

5.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在法律上不允许永久存续,这与债权所具有的⼿段性权利的性质有关。

⼆、债的种类(⼀)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以债的发⽣根据为标准,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民法学3
第一讲: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
正确理解债的含义、性质和效力 了解债的产生原因和主要分类 掌握债的移转、消灭等内容 熟练运用债的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案件
债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
侵权行为

债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

不当得利


债的分类
无因管理等
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原因
导入案例
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转移权利

提供劳务或成果
不作为
第二节 债的产生与分类
❖ 一、债的产生原因(掌握) ❖ 二、债的分类(掌握重点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 协 议。
2、恶意的利益返还: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 所得利益不在时要给予赔偿;
3、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以主观 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 定分别确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及第三人,第三人的意志也不能影

响到债权本身 。
对 性
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
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 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 行予以支付。这一结果导 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 权没能实现。
某乙能直 接要求某 甲承担侵 害债权的 责任吗?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债权的法律追溯与追溯权

债权的法律追溯与追溯权

债权的法律追溯与追溯权在法律领域中,债权是指债权人凭借合法的权益要求向债务人支付款项或履行某项义务。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一定的法律追溯权。

本文将探讨债权的法律追溯与追溯权的相关问题。

一、债权的法律追溯债权的法律追溯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追溯债权的过程。

根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国家法律,债权的法律追溯可能存在差异。

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下,债权的法律追溯都有一定的共同特征。

首先,债权的法律追溯需要有追溯的事实依据。

简单来说,即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或无力偿还债务的证据。

这可以是一份债务合同、欠条、法院判决书等文件,都可以作为债权法律追溯的事实依据。

其次,债权追溯需要在合法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债权的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债权,否则将失去追溯债权的权利。

诉讼时效的时间长短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例如债权的性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等。

最后,债权的法律追溯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程序。

债权人在追溯债权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

在法律程序中,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并受到法院的审查。

二、债权的追溯权债权的追溯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享有的法律权益。

债权的追溯权可以帮助债权人追回尚未偿还的款项或履行某项义务。

追溯权的实现主要依靠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

债权人可以通过起诉将债务人追溯到法院,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判决让债务人履行债务。

在一些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将追溯权变为实际的权益。

除了法律程序,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追溯。

这些非诉讼程序可以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的同时,缩短追溯债权的时间和成本,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总结起来,债权的法律追溯与追溯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法院或其他非诉讼途径实现债权的追溯。

债权和债务如何理解

债权和债务如何理解

一、债权和债务如何理解1、债权的概念: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2、债务的概念:债务是向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的义务。

3、债权和债务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成对产生成对消灭的,没有单独债权,没有单独债务,单独债权没有意义,单独债务不存在。

二、债权转让的条件是怎样的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面对的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和特点,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国家重要利益债权等。

优先债权的特点是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除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受偿顺序较低,只有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偿还。

一般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债权转让等。

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连带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债权,按照一定比例或顺序进行分配。

连带债权的特点是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破产清偿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权益。

四、个人债权个人债权是指个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借贷、个人担保等。

在破产程序中,个人债权人通常是指个人债权人和个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金融债权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金融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券等。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六、公共债权公共债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公共债权包括税收债权、行政罚款等。

在破产程序中,公共债权人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七、特殊债权特殊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债权关系。

特殊债权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劳动保护债权等。

在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人通常是指享有特殊权益的债权人。

不同类型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和受偿顺序。

了解各类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了解自身面临的债权种类和权益,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合同之债;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18.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义务的行为;债的履行是债的最主要的效力;19.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债的标的及其内容,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债务;20.协作履行原则: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2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22.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不可能履行债务;23.拒绝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故意不履行;24.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25.迟延履行: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履行而未履行的情形;属期限上履行不适当;26.瑕疵履行: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条件,减少或丧失履行的价值或效用;27.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28.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29.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或不能受领;30.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31.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3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34.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35.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36.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37.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38.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39.追偿权: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包括一般追偿权和事先追偿权;40.预先追偿权: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41.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42.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43.债权让与,是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44.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45.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46.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47.清偿,债务人按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行为48.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49.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50.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51.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合同法名词解释: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5.实践合同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6.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9.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0.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11.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承诺;1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13.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14.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15.强制缔约: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16.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17.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8.附条件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解除依据的合同;19.附期限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20.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21.可撤销的合同: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合同;22.效力未定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23.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24.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及其过程;25.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26.协作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待业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27.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8.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着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29.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30.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31.合同的变更: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32.合同的转让: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33.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新的当事人;34.合同承受: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35.解除权: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36.清偿: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37.提存: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命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法即为提存;38.混同: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39.抵销: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提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1a9^,_4f9t5`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40.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41.全部违约:指当事人签订了合同后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结果完全不能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相对人的合同权利全部落空,没有履约方或错误履约方的行为即构成全部违约;42.部分违约: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行合同的义务;43.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44.违约归责原则: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约行为的原则;45.违约责任: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6.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47.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48.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做法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9.法律管辖竞合: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50.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5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52.标的物: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53.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54.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易货交易:指当事人约定双方想到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55.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5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水的一方为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57.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58.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为供热力方,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59.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6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61.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62.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6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64.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是抵押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65.质押担保: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贷款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凭证作为借款合同履行的担保,在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66.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67.转租: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68.房屋租赁合同: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69.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0.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71.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72.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73.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74.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75.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76.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7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78.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79.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80.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81.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82.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83.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84.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第一章 债权概述



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 债。 种类之债的特征在于其标的物为种 类物,于债成立之时当事人仅以一 定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标的物。

种类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第一,债的标的物是不特定的,具有 可替代性。因此,于债成立之时,当事 人需要确定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如标 的物的数量和质量不确定 或不能确定, 则债不成立。 第二,在约定的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 时,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 。因种类之债 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债的标 的物交付前发生灭失的,不免除债务人 交付实物的义务,债务人须以同等的种 类物履行债务。

近代大陆各国民法典多承袭罗马法, 但又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为代表。《法国民法典》几乎照搬罗马 法旧制,将债的发生分为合意与非合意 两类,前者主要指契约,后者则包括准 契约(指无因管理和非债清偿)、侵权 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而《德国民法典》 对罗马法稍作修正,将契约、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

5.债权具有平等性 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 数个债权时,各债权具有同等效力(有 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性),债权不发生 排他效力。但物权采“一物一权主义”, 原则上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有互不相容 的数个物权存在,故物权具有排他效力。 而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时,其效力有先 法 律的规定,债务人所负担的应为特 定行为的义务。

连带债权的法律效力 1.对外效力 连带债权人中任何一人受领全部给 付时,全体债权人的债权皆归消灭。 2.对内效力 各债权人仍应按确定份额享受债权, 受领全部给付的债权人对超出其份 额的部分,应偿还给其他债权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只有一种给付作为标的 的债,也称不可选择之债或单纯之债。 简单之债可因合同而产生,也可因法律 规定而产生(如《民法通则》第119条)。 选择之债的给付标的经特定后,即成为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在数项给付中,依当事 人的选择而确定一项作为给付标的的债。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

第四编债权制度第十九章债的一般原理【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债的概念和特征,明确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知道债的种类及合同在债中的地位;掌握债的履行原则、条件和不履行的形态及后果;掌握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

【教学重点及难点】债的概念和特征;债的种类、债的履行原则;债权担保方式和债的保全【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一节债与债权法一、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现代民法上债的概念源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上的债,既指债权、债务,也指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并称为法锁。

如《法学阶梯》认为:债是拘束我们根据国家的法律而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这与现代民法的债的含义大体是相同的。

2、民法上债的概念不同于民间所谓的债,也不同于中国固有法上的债。

我国民间所称之债,单指债务,且多指金钱债务;自汉律以来,债的概念一直未见扩大,仍仅指欠人财物,直到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西方民法中债的概念才首次被引入我国。

3、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债务眼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的法律特征。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权是请求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债权关系和所有权关系是两种重要的财产法律关系,我们要在两者的比较中理解债的特征:1、债与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所有权是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所有人之外的一切人;而债是相对权、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债与所有权的内容不同。

在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即对财产的直接支配,无须义务人的积极配合,义务人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而债权只能通过特定的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才能实现。

债权总论

债权总论
2、债权契约的特征
1)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多为任意性 3)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 处分行为为效果。
参考:
1 负担行为----------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 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 的履行行为方可。 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 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 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 变动的效果。
(二)与代理的比较
1、无因管理系以自己名义为他人管理 2、代理为法律行为,有完全的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有效果意思;无因 管理为事实行为,无效果意思 3、无因管理的本人无论行为能力,代理的本人须有行为能力;无因管 理人与代理人均需行为能力
(三)相似的“管理”
1、误信管理――误认为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的管理 2、幻想管理――误认为自己事务为他人事务而为的管理 3、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务而为自己的利益而为的管理
(一)按份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乙方的多数人间各自按确定的份额分
享权利、分担义务之债。
1、按份之债的成立
1)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2)债的标的可分。但有时虽标的可分但并不发生按份之债,如继承、 共同借款。 3)多数人分享或分担。
(二)连带之债
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全部债务或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即相互间存在连带关 系,全部债权债务因债务的一次性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什么是债权

什么是债权

什么是债权债权是指债权人拥有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的权利。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是一种金融工具,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权益关系。

债权包括金融债权和非金融债权两种形式。

金融债权是指债权人持有的、以货币形式发生的权益,如债券、贷款、信用证等。

非金融债权则是指以实物或劳务形式履行的权益关系,如租赁合同、建设项目合同等。

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也称为债权持有人。

债权人可以是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

债权人持有债权的权益包括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债权的主要基础是合同关系,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建立的债权合同。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

在债权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债权的具体条款,包括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债务金额、债务的期限、债权的利率等。

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进行还款。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所持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实现。

债权转让使得债权人可以获得资金回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原本债权所带来的权益,而是获得了债权价格,可以进行投资或其他用途。

债权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保护和维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在债务人违约或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债权保全。

债权保全的方式包括申请法律程序、要求法院冻结债务人的财产等。

债权在经济中具有重要意义。

债权可以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来源,推动了经济活动的进行。

债权也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一环。

债权市场的繁荣和发展,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促进资本的流动和配置。

尽管债权在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债权也存在风险。

债权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债务人违约风险、市场风险等。

因此,债权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利益。

总之,债权是债权人拥有的、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的权利。

债权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金融工具,债权关系的建立和履行有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

债权管理办法

债权管理办法

债权管理办法债权是金融领域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个人、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金钱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的管理非常重要,既关乎各方的权益和利益保障,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管理债权,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债权管理办法。

一、概述债权管理办法是一套规定和操作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确保债务人按照合约约定偿还债务。

债权管理办法通常由相关机构或政府制定和监管,其内容涵盖债权凭证的发行及管理、债务人的合规要求和违约处理等方面。

二、债权凭证的发行及管理债权凭证是衡量债权价值和权益的重要依据,其发行和管理是债权管理的关键环节。

机构或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债权凭证的发行、记录和管理。

该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运作系统和严格的流程,确保发行和管理的准确性、透明度和安全性。

1. 债权凭证的发行债权凭证的发行需依法进行,发行机构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和真实。

可采用公开招标、竞价发行或指定发行的方式,以确保债权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2. 债权凭证的记录和管理发行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债权凭证登记和管理系统,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所有债权凭证的相关信息应准确记载,包括债权人的姓名、债权金额、债务人的信息等。

三、债务人的合规要求作为债权管理的另一方,债务人也需要履行合规要求,确保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

债务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债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1. 债务人的资格审核债务人在获得债权时,发行机构需对其进行资格审核,确保债务人具备还款能力和信用度。

审核内容包括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

2. 还款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债务,发行机构可协助债务人制定还款计划,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在债务人出现还款困难时,发行机构可以考虑适当的还款调整和债务重组。

四、违约处理在债权管理过程中,债务人可能出现违约情况,债权管理办法应对此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违约处理机制。

债权转让手续及流程

债权转让手续及流程

债权转让手续及流程一、啥是债权转让呢。

咱先得搞清楚债权转让是个啥玩意儿。

简单来说呢,就是你把自己的债权,比如说别人欠你钱的这个权利,转让给另外一个人。

就好比你有个大蛋糕(债权),你不想自己吃了,就把吃这个蛋糕的权利给了别人。

不过呢,这个蛋糕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给人的,得按照一定的手续和流程来。

二、债权转让的手续。

1. 达成协议。

转让债权的人和接受债权的人得达成一个协议。

这个协议就像是你们之间的一个小约定,得把转让的债权是啥、转让多少钱、啥时候转让之类的事情都写清楚。

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了怎么分这个蛋糕,是一人一半呢,还是按别的比例分。

这个协议最好是书面的,这样以后有啥问题也好有个证据。

比如说,你可以写清楚“张三欠我1000元,我把这个债权以800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四”。

而且双方都得在这个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这样才显得正式嘛。

2. 通知债务人。

这可是很重要的一步哦。

你把债权转让了,得让欠你钱的那个人(债务人)知道呀。

就像你把蛋糕的吃法转让给别人了,你得告诉做蛋糕的人(债务人)一声。

你可以写个通知信,上面写着“尊敬的张三,我已经把你欠我的1000元债权转让给李四了,以后你就把钱还给李四吧”。

这个通知得让债务人实实在在地收到,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还得留好邮寄的凭证哦。

要是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转让了,他还把钱还给你了,这事儿可就有点麻烦了。

三、债权转让的流程。

1. 确定转让的债权。

在转让之前,你得先确定好你要转让的债权是个啥情况。

是一笔借款呢,还是因为别的什么事情产生的债权。

比如说,是你借给朋友应急的钱,还是因为做生意对方欠你的货款。

你得把这个债权的金额、期限、有没有利息之类的事情都搞清楚。

这就像你要把蛋糕转让给别人,你得先知道这个蛋糕是啥口味、多大个、有没有奶油之类的。

2. 寻找受让人。

然后呢,你得找个愿意接受你债权的人。

这个人可能是你的朋友、亲戚,也可能是专门做这种债权生意的人。

你得和人家好好商量,把债权的情况一五一十地告诉人家。

债权PPT课件

债权PPT课件

性质:
形成权、管理权
我们认为,
从权利的作用上为 从权利的内容上为
形成权 管理权
二、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 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二)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三)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
必要
三、代位权的行使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一)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二)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三)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一)债权
债权
债权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
利。 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是请求权 2.债权是相对权 3.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4.债权具有平等性 5.债权无排他性
债权的权能(p340) 1、给付请求权(请求力) 2、给付受领权(保持力) 3、债权保护请求权(强制执行力) 4、处分权能
一、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是指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债的既
定内容履行而不得擅自变更。以合同之债为例,合同
的效力决定了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酬金、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严
格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
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 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 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在 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 得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 分债务。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债务人不论其是 否应债权人的请求履行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部分,都有清 偿的义务;债务只要全部清偿,则各债务人的债务均消灭, 均不再对债权人负清偿义务。

债权法名词解释

债权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可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债务:指债务人依约定或法定所负的应为给付的义务。

它是民事义务的一种,其本质是债务人负担的不利益。

4.自然债务:指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强制执行,但债务人履行时,其履行仍然有效的债务。

5.给付: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当事人基于其所负债务而应为的行为。

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8.缔约过失: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使相信该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遭受损害。

9.单方允诺:又称单独行为,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10.法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原因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11.意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及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

如合同之债。

12.主债: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存在为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

13.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4.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5.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非相同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而非同一目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完全履行而使它债务因目的达到而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16.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单一,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

17.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

债权的种类与要素

债权的种类与要素

抵押人/质押人
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作为债务 担保的一方。
02
债权种类划分
合同之债
01
02
03
含义
合同之债是指基于有效合 同而产生的、以债务为给 付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
成立要件
包括有效合同的存在、合 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 同内容合法等。
履行与违约
合同之债的履行应遵循合 同约定,违约时需承担相 应违约责任。
客体要素:给付行为和受领行为
给付行为
债务人根据债的规定所实施的特定行 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受领行为
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给付的行为,是债 的消灭原因之一。
内容要素:权利与义务关系
01
债权人的权利
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受领给付、保全债权等。
02
债务人的义务
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接受债权人的监督等。
03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公序良俗的除外)。
权利与义务
管理人享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 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同时负有妥善管理等义务。
03
债权要素分析
主体要素: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
指享有权利请求对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是债的关系中的权利主体。
债务人
指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负有义务向债权人给付财物或履行特定义务的人。
债权具有期限性
债权通常有一定的存续期间,超过期限则权 利消灭。
债权人权利与义务
债权人权利
包括请求给付、受领给付、保护 债权等。
债权人义务
主要包括妥善保管债权凭证、及 时行使权利等。
债务关系中各方角色
01
02
03
04
债权人
享有债权请求权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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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A. 不当得利之债——“意外之财”的归属一、不当得利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法哲:损人利己乃违反衡平。

•构成要件:–1、受有财产上的利益。

–2、致使他人有损害–3、无法律上的原因。

–4、因果关系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1、因给付所生之不当得利•1)自始无给付目的•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3)给付目的未达到2、因给付之外的法律事实所生之不当得利(1)由于行为;a.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如:无权处分他人之物,非法出租他人财产或者转租他人财产)b.基于受损人的行为(如:如将邻家的耕地误以为是自家的耕地予以施肥,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c.基于第三人的行为(如:第三人丁擅自拿赵三家的化肥给李四家的耕地施肥)(2)由于法律规定(如:添附制度)(3)由于自然事件(如:他人之鱼进入自己的鱼池)三、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为加重责任,不仅包括受领时的所得利益,还包括基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不当得利的核心在于“当事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所以即使已成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获利人已经得到的“利益”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之人。

受损失人由此获得的请求权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民法通则意见》第31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四、不当得利的司法难题——不当得利、侵权、犯罪1. 不当得利的产生,完全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合同),属于法定之债。

2.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的区别: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不同。

侵权行为是加害人违法行为的结果,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不当得利产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不当得利者的主观过错,而是一些阴差阳错的情况。

3. 不当得利者不是犯罪,最多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第94条: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其性质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故由此引起的诉讼按侵权之诉处理。

B.无因管理之债——对“助人为乐”的法定奖励一、定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进行管理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这也是一种债的请求。

二、“无因管理”成立的三个必备要件:1. 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2. 无因管理者的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

3. 必须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1)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要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义务:①适当管理;②通知义务;③管理人基于故意、重大过失而导致被管理物损害的,应付赔偿责任,但基于一般过失应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2)无因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

C.债的转移——债可以在不同的主体间流转一,债的转移的概念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窄的内容保持同一性。

特点:1.是债的(主体)变更;2.不是债的(内容)的变更;二,债的转移的分类㈠债权人变更——债权让与拒不返还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侵占罪返还义务赔偿责任牢狱之灾⒈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⒉债权让与的条件⑴存在有效的债权。

指债权真实存在;⑵债券须有可让与性,以下债券不得让与:a,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发生债权;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

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

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担保法解释》第83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c,依法不得转让的债权⑶达成让与协议⑷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债权让与的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1)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法律地位;(2)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如担保权、利息债权等随主债权移转;(3)为使受让人能够行使债权,让与人应交付债权证书,并尽告知义务;♥(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但不对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负责。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

(1)债权让与只有在向债务人为债权让与的通知时,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债权让与第三人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该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让与通知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3)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4)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㈡债务人变更——债务承担⒈债务转移,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移转于第三人负担。

2、债务承担的要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有承担债务的协议。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①免责的债务承担——全部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

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②并存的债务承担——部分债务转移并存的债务承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

⒊债务承担的效力❝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等,❝注意:担保债务并不能随主债务的移转而移。

第三人为原债务人提供担保的,除担保人愿意继续承担担保外,担保责任因债务的承担而消灭。

㈢债权债务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债的概括承受❝1、是指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继受债权债务的情形。

关键词: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

①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由该第三人承受合同地位,全部或部分地享受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②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

三,债的转移的原因⑴法律行为⑵法律规定⑶法院判决D,要约与承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如商场里的标价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生效的时间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时开始生效。

要约生效时间和承诺起算时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得撤销的要约•(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的构成要件I.承诺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II.承诺原则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III.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IV.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承诺生效和合同成立承诺的生效方式I.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II.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I.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II.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6. 承诺的撤回承诺在未生效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概念⏹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特征❑以合同债务为基础❑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财产责任(二)违约责任的形式❑一、继续履行❑二、支付违约金概念合同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基本性质:(1)预定的赔偿金(2)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我国)(3)违约生效违约金的增减1、违约金<损失,可要求增加例:甲、乙订立标的额为100万元的合同,约定一方违约应承担5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致乙损失6万元。

问:乙可以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6万元2、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要求适当减少例:上例中致乙损失5000元,问:乙可以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对5万元予以适当减少,法官取得自由裁量权3、违约金高于>损失,适用违约金例:上例中致乙损失4万元,问:乙可以请求甲承担多大的违约责任?答:5万元❑三、赔偿损失补充性而非惩罚性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期原则❑四、采取补救措施❑五、定金制裁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违约定金的惩罚性: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F,合同的义务债务人的义务(一)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1. 主合同义务如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价款)卖方(移转标的物所有权)◆合同关系固有的、必备的,◆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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