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险基本原则之可保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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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原则

保险原则

保险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1、 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 可保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 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 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近因原则重复 保险的分摊原❑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应用来源时效依据⏹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按照“利益主义原则”或“同意主义原则”确定。

⏹利益主义原则: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同意主义原则:来源于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意主义原则和利益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可保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可保利益。

⏹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经济价值❑人身保险中,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金额和保险利益三者中较低标准作为赔偿 限度。
三、派生原则
(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 则
• 重复保险有以下三种 分摊方式。
分摊的方式
比例责任制 限额责任制 顺序责任制
1.比例责任
某保险公司 各 赔 某 家 款 保 保 额 险 险公 公司 司 总保 保 和 损 险 险失 金 金金 额 额额
2.限额责任
某 3.保 顺序险 责任公司 各 赔 某 保 款 保 险 额 险 公 公 司 司 额 赔 额 赔 总 偿 偿 损 和 责 责 失 任 任 金 限 限 额 这种方式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出单顺序赔偿,先出单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必须遵循
的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有保 险利益。否则,合同是非法或无效的。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 一是防止赌博行为发生。 • 二是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 三是限制赔付额度。
1.权利代位——代位追偿
• (1)代位追偿原则的概念
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于保险关系双方以外 的第三者的疏忽、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 而损失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 可依据法律规定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第 三者要求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保 险人要求赔偿。
(2)代位追偿权成立的要件
1.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第三者必须同时存在 损失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 • 1.保险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上有价值或可估价的利益 •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 4.保险利益应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 1.保险利益的存在 • 2.保险利益的转移

理财规划师知识点:可保利益原则

理财规划师知识点:可保利益原则

理财规划师知识点:可保利益原则导语: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签订有效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点吧。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要求保障的标的必须具备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表现在财产保险中,投保的财产标的在遭受危险事故时会对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表现在人身保险中,投保的人身标的在遭受意外事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会对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带来经济困难,也就是说,保险标的遭到事故而导致投保人在经济上有所损失。

宽限期续期保费虽然订有缴费日期,但若是客户一时资金周转不灵,保险公司给予其补交所欠保费的机会,暂不行使解约权,仍维持合同效力的一种合同约定。

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从保险人代理人进行催告之时开始计算。

宽限期条款意味着,当投保人未按时缴纳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各期的保险费时,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予负责,但要从保险金中扣回所欠的保险费。

同时,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日,投保人都可以到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且不计利息。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要件1、定义与性质(1)定义。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2)性质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1、含义。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作用(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1、财产保险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

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4保险的原则Convertor111

4保险的原则Convertor111

保险的基本原则四大原则:1 可保利益原则 2 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一、可保利益原则含义: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

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表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案例分析 1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可保利益构成条件:必须是合法、确定、经济上的利益、坚持可保利益原则意义: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财产保险: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5)同意(二)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第五章 保险基本原则
我国采取询问告知的方式。主要告知内容包括:
➢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重要事实; ➢ 保险标的风险增加 ➢ 保险事故发生后 ➢ 重复保险 ➢ 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权益变动
4. 告知的形式
(1)无限告知义务又称客观告知义务,即法律对 告知的内容没有确定性的规定,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自行尽量将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及有关重 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
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及其构成要件
(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 》第12条)。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或灭失而遭 受经济上的损失。
1.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 2.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3.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知识点
1.可保利益的性质及意义 2.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何确定 3.可保利益的存在和转移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 4.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与运用 5.如何运用近因原则确定保险责任 6.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和补偿方式 7.代位追偿、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 8.在重复保险条件下的分摊原则如何实施
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 包括:
1.各种公共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者对其顾客、观众具 有可保利益
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有可保利益
3.雇主对其雇员因职业引起的伤害具有可保利益
4.各种专业人员对其从事的职业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 责任具有可保利益
(三)信用保证保险的可保利益

保险学(第2版)课件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学(第2版)课件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案例 ➢ 走私照相器材投保案 ➢ 情侣投保人身保险案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起源:海上保险 含义表述: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 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缔约及确定缔约条件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即要求保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③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 免责条款无效或追究相应责任
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合同
案例
➢保险公司员工代车主签合同,出事后“免 责条款”不免责
投保人:无限告知、询问回答 保险人:明确说明、明确列明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保证
1、保证的含义 指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被保险人承诺某 一事实状态存在或不存在、持续或不持续存在,对某一特定事项作为 或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 2、保证的种类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按国际惯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就具有保险 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海上保险合同例外);人身保险的保险 利益则必须于合同成立时就存在,否则合同也无效,但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是否失去保险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无影响。
是否需被保险人同意上
财产保险中只要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存在,就可投保,无须 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人身保险则不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凡就第 三人的生命投保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不仅须对该第 三人有保险利益,而且还需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济大保险学第五单元——保险利益原则

济大保险学第五单元——保险利益原则

财产合法的占有人、经营人对他们所占有、经 营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这些人虽然对财产没有所有权,但有合法 的占有、经营等权利,如果财产遭受损失,同 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他们因此而有保险 利益,有权为这些财产投保。如企业经营者可 以为其经营的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对他们所受押、 质押、留置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抵押、质押、留置都是债权的一种担保, 当债权不能获得清偿时,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留置权人有从受押、质押、留置的财产价值 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他们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 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有保险利益。 如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银行可以为其受押的住 房投保抵押贷款房屋保险。
(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各种固定场所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顾客、观众等 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各类专业人员,对由于工作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 损害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制造商、经销商等因商品质量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 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 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 职业病或伤残、死亡时应依法承担的医药费、工伤补 偿、家属抚恤责任的。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法》第十二 条)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 于被保险人寿命或身体具有的利害关系。
1、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 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 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 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保险利益原则

论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保险利益原则

浅析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保险利益原则摘要: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经济厉害关系。

①关键字:保险法保险利益原则Abstract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i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 can be called "insurable interest" or "insurable interest" principle. The so-called insurable interest refers to policy-holder or insurant opposite of insurance mark have laws to the rights or economic concerns.Keywords: Insurance law Good faith principle前言保险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并不陌生,我们的生老病死、万贯家财少不了保险的陪伴。

乃至国家的大型项目火箭上天、石油开采、远洋航海、地下工程建设等都离不开保险,它为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了保障。

随着中国保险业进入深化改革、全面开放、加快发展的新阶段,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的领域越来越广,承担的社会责任越来越重:从四川汶川大地震到百年盛事北京奥运、从交强险制度实施到房地产投资解禁、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到1参与医疗纠纷调解、从养老社区投资到新农合建设、从农险覆盖面扩大到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启动……保险业正在努力提高科学发展和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的能力,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和保障民生方面取得显著成就。

如今,保险业站在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我国正在成为新兴的保险大国。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法律内涵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

1.2-可保利益原则

1.2-可保利益原则

分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 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 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亍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 法律效力。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 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 房行为的认可。而且,A公司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要 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产生经济损失。从以上两点分析看, 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结论: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 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3、经济上的利益(能用货币衡量)
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有效的保 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是( )。 A、保险人 B、投保人 C、受益人 D、保险经纪人 试题答案:B
1977年G先生诉伦敦太阳联合保险公司案
G先生将一批珠宝投保了盗窃险。在合同 有效期内,该批珠宝被盗。G先生遂向保险公 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G先生的该批珠宝是 从国外买进,但其未按规定申报并纳税,属于 走私,因此G先生对该批珠宝不具备可保利益, 拒绝赔偿。 G先生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保险人胜诉。
一护士为其三岁的外甥女投保了定期死亡 保险,受益人为该护士。在保险期间该护 士通过医学手段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法庭 判决谋杀罪成立。小女孩的父母状告保险 公司并要求保险给付
请分析保险公司之面临的命运与裁决?
法庭认为:小女孩系未成年人,只有其监护人即 其父母(或经其父母同意的其他关系人)才具备 可保利益并可为其投保死亡类保险。本案中保险 公司出售保单给不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成为 被保险人被杀害的强烈诱因和事实上的近因,保 险公司存在严重失察之责,出具这种保单就违反 了保险人的义务:出售保单给不具有可保利益的 投保人不是因为违法才危险,而是因为危险才违 法!

第五章 保险利益

第五章 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3、保险利益的法律特征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legal interest) 保险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要件,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诉良俗, 否则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2、保险利益与保险契约利益 (1)二者意义不同。保险契约利益是指基于保险合同 而产生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可以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 受益人。 (2)二者性质不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条件。保险契约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合同当 事人基于有效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3)而至内容不同。保险利益可分财产及人身的保险 利益。但保险合同利益因主体不同而不同,有可能是保 险费请求权;也可能为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2)必须是确定的利益(definite interest)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关系是已经 确定或者可以确定。 确定的利益是既有利益,是现实中存在的利益, 如对财产的所有权、用益权等; 期待利益,是没有实际获得的利益,但是可以确 定的,如到期支付的运输费等,所以运费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都是直接以期待利益作为表现标的 的。
一、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原则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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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合同无效。
(一)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 条件
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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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
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二) 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须是合法的利益
可保利益 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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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必须作出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
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
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
而获取额外的利益。
理解: 1. 适用范围–—价值补偿保险,如 财险、人身险中的医疗费用保 险。 2. 强调有损失就要有补偿 –— 保险 人的基本义务。 3. 补偿的限度 –— 不使被保险人获取 额外利益。
本章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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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保险四大基本原则及 其两个派生原则的主要内容与作用, 并能运用这些原则分析解决一些实 际问题
本章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点: 可保利益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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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代位追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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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银行对该房的可保利益额=30万 元
赔偿以不超过可保利益额为限, 即30万元。
(三) 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 1.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第五章
内容提要
学习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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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学习重点及难点
重要概念
复习思考题

第5章 01保险利益原则

第5章 01保险利益原则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 财产所有权 2. 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3. 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4. 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2. 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 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
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 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 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1.4保险利益的种类
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 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 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
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 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 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
5.1 保险利益原则
5.1.1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 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 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 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 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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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诉讼中辩称, 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 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 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 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 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 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 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 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 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 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 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 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 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 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 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 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 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 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 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 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 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 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 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 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 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 险人的诉讼请求. 险人的诉讼请求.
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 也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 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
在保险的长期实践和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 一系列的行业规范和业务处理的原则.这些原 则先后被各国有关法律吸收,作为人们进行保 险活动的准则,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 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 fides); 近因原则(proximate cause); 损失补偿原则(indemnity).
(2)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 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例外,海上保险仅要求发生保险事故时具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生效 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 问题.因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享有保险金领 取权的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而且对作为受益 人的投保人也有约束.
(3)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产生于国家 制定的相关法律或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 的有效合同;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投保人对 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
(4)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3)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
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被保险人的 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996年10月 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 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 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 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 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 10000吨钢材 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 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 11月在远东港 1996年 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 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 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 据该合同, 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 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 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 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 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 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 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 两套提单.1997年 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 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 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 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 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 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 偿保险金及利息. 偿保险金及利息.
2,为什么要坚持可保利益原则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为保险人 进行赔付提供科学依据;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使投保人促使 保险事故发生变得无利可图; (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和社会秩序.
3,保险利益的来源
(1)财产保险: 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 权利. 思考: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哪些权利? 即物权的种类有哪些?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 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 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其 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 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 及内容,明确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必 须履行这几个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保险利益的来源 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和消灭
当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 保险利益的确定各国有不同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采用"利益主义原 则"; 大陆法系的国家通常采用"同意主义原 则". 我国采用的是"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 则.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思考: 你如何品评"利益主义原则"和"同意主义原则"?
பைடு நூலகம்
投保人对其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拥有 所有权,占有权和债权等权利的财产及其 有关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 同利益.
现有利益:随物权的存在而产生,是对财产已 享有且可继续享有的利益.如财产所有权;财 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承运权,保管权;财 产抵押权,留置权等.
预期利益: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 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如利 润利益,租金收入,运费收入等; 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 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 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它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 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 债务人格守信用,雇员对雇主的忠诚等.
1,什么叫保险利益原则? (1)什么叫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 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 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 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 生的前提.
(2)保险利益具有哪些性质?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决定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之间的关系. 只有当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某 种利益关系时,投保人才能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
自己的生命或身体; 具亲属血缘关系的人; 承担赡养收养等法定义务的人; 与投保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雇佣关系, 债权 债务关系) 思考: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 谁对谁具有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凡是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 规定,因承担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而需 支付损害赔偿金或其它费用的人具责任保 险的保险利益. (4)信用保证保险:保险标的是一种信用 行为,权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建立合 同关系,双方存在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4,保险利益的变动及适用时限
保险利益的变动:即指保险利益的转移, (1)保险利益的变动:即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 灭.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 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 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 然有效. 然有效. 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 失而消灭. 失而消灭.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让与,破产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因继承 让与, 继承, 等而发生转移,因标的灭失而消灭; 等而发生转移,因标的灭失而消灭;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 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涉及保险利益的转移, 仅在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 仅在因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中,保险利 益会随债权一同转让. 益会随债权一同转让.
各国民法上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 权,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 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于一定范围内获 得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 来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用益 物权是一种限定物权;(2)用益物权以对物的使 用收益为目的;(3)用益物权原则上系就他人之 物而成立;(4)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占有为 前提.用益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采矿权等.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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