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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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

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开发公司: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突出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治本之策,经市政府同意,市煤炭局聘请高层次煤矿安全专家,对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进行深入排查治理。现将制定的《淄博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贯彻国办发〔2013〕99号、鲁政办发〔2014〕4号、淄政办发〔2014〕18号文件的各项要求,及时完成市政府确认的2014年重点工作,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全市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治理,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采取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地质勘探调查和煤矿开采调查)、探查(物探、钻探)等手段,查清隐伏在煤层及其围岩内、在开采过程中可能诱发灾害的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体及其在采动应力耦合作用下形成的灾变地质体,通过开展地面普查,重点普查采空区范围、地质构造、含水性和瓦斯富集区等,通过开展井下探查,精细探查采空区、导(含)水体、小构造、瓦斯和应力异常区域等致灾因素,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达到消除隐患,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普查活动顺利实施,市煤炭局成立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领导小组。

组长:董以琦

副组长:于长永

成员:市局专家库有关专家,市局安监科、培训科,开发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具体负责普查活动的日常调度和协调。

三、普查时间、范围

时间:2014年8月至11月底。

范围:全市所有生产煤矿。

四、普查步骤

(一)企业自查。本次普查活动先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组织煤矿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形成统一格式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见附件)并及时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查;

(二)区县审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自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同意后报市局;

(二)物探探查。市局依据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提交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及时委托淄博煤炭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对煤矿井下进行必要的物探形成物探报告;

(三)专家普查。市局聘请高层次专家根据煤矿企业自查报告、开发公司物探报告、煤矿井下开采现状和矿井历年开采资料对矿井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并提出整改治理措施和建议,形成《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分析

论证意见》。

五、普查主要内容

(一)采空区灾害普查。采空区引起的各种事故和灾害问题日趋严重,且具有严重性、多害性及时变性,由于采空区的隐蔽性,往往诱发采空区透水、有毒有害气体泄漏诱发的中毒、水灾和瓦斯爆炸事故及采空区诱发的其他工程灾害,成为附近区域及临近煤层开采的重大安全隐患。通过调查、物探和钻探勘查等手段查清煤矿井田范围内古空区、自采空区空间及分布状况。

(二)水害致灾因素普查。煤矿水害是指煤矿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不同形式、不同水源的水通过特定的途径进入矿坑,并给矿上建设和生产带来影响或灾害的过程和结果。采空区积水、含水层水害是导致透水事故的重要因素。通过调查、物探和钻探勘查等手段查清煤矿井田范围内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周边地表水体、古井老窑涌水、积水情况;主要含(隔)水层情况;矿井底板岩溶承压水威胁情况;断层、陷落柱、天窗、第四系水等。

(三)瓦斯致灾因素普查。地质构造分布、软媒分布及变化、瓦斯含量等是煤矿瓦斯灾害的主要致灾因素。通过调查和钻探勘查等手段探测构造及煤层分布状况,准确测定煤层的瓦斯含量,查明矿井瓦斯涌出量及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四)顶板致灾因素探查。通过井下现场勘查并结合采掘工作面地质报告、采掘工程平面图、作业规程等资料,评价矿井顶板安全状况,采用物探和钻探结合的方法进行超前地质构造探测,确定影响顶板安全的地质异常区、应力异常区及顶板致灾因素,预防局部冒顶和大面积垮落顶板事故。

(五)煤矿冲击地压致灾因素探查。在开展煤层基础参数测定的基础上,分析煤矿厚度、断层褶皱和大厚度坚硬上覆岩层的基本特征,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对冲击性灾害危害性进行评价,用钻探进行验证。

(六)其他隐蔽致灾因素

六、普查具体要求

(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督促煤矿企业落实责任、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工作;切实发挥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提高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煤矿企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治理,《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内容要做到真实可靠、有理有据,报告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市局,按照完成一个,上报一个的原则,所有报告应在2014年9月15日前上报,市局及时安排普查。

(三)普查工作应做到全面、客观、细致,遵循时间服

从质量的原则;附件(《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基于我市煤矿实际而提供的参考资料,各煤矿根据自身情况可适当增加内容。

(四)各煤矿应根据矿井实际,结合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严格执行,确保隐患治理整改到位,实现安全生产;对专家提出问题及建议的整改情况以区县为单位于2014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五)煤矿提交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节后复产验收的必备条件。

(六)普查工作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的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要求,本着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原则,为企业排忧解难,及时排查治理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2014年7月23日

Xxxx煤矿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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