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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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促进机关作风转变,降低成本费用支出,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机关、辽河分部和长庆分部机关。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境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和接待等公务活动用车。
第四条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配备专车。公司机关车队负责机关公务用车的集中管理、统一调派、日常管理维护、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申请、审批与调派
第六条公司副总师以上领导公务用车,北京地区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申请,XX地区由XX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XX 地区由长庆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其他人员公务用车由用车部门负责申请。
第七条机关公务用车通过公司“机关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公
务用车申请”模块进行申请、审批和调派。
第八条用车部门根据出行需求,于前1工作日填写并提交《公务用车申请单》,机关车队按照申请顺序和轻重缓急等因素统筹调派车辆。
(一)市(矿区)内(指北京市内、XX油田矿区内)用车,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机关车队直接调派。
(二)XX分部和长庆分部长途用车,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机关车队,由机关车队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履行长途车审批手续后派车。行程在400公里以内的长途车由所在区域HSE 监督中心审批,行程超过400公里的长途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
(三)北京市外长途用车,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机关车队,由机关车队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履行长途车审批手续后派车。出京长途车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
(四)机关车队设双休日、节假日、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值班车辆,用于生产应急及处理其他突发情况。
(五)所有公务用车一律凭《机关车队派车单》行车,《机关车队派车单》要写清用车部门、任务、地点等内容;长途用车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行车路线的,必须经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商请质量安全环保处(或区域HSE监督中心)主要负责人、机关车队队长同意,否则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九条压缩公务用车数量
已购超标车辆确需保留的,只能严格用于生产指挥、应急、重要公务接待、外事活动,不得作为日常公务用车。超标公务用车达到更新报废标准后,按规定处置,逐步压缩、有效控制机关公务车辆的数量。
第十条机关公务用车应按以下要求管理
(一)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以任何形式租赁公司内部员工或社会人员个人车辆。
(二)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三)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和用于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库停放制度,除特殊工作需要和值班车辆外,双休日、节假日期间应当封存停驶。
(五)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第十一条机关车队要严格执行费用预算,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等制度,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执行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申报、调度、GPS监控,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室、质量安全环保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对公务用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机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XX公司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