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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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6•【字号】苏府[2006]9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9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1.1.2 商业综合体1.1.3 办公楼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1.2.2 游泳池1.2.3 停车位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1.3.2 商业综合体1.3.3 办公楼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1.4.2 清洁费1.4.3 保安费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2.2 调整程序2.3 调整时间3. 收费方式3.1 预付费3.2 按月结算3.3 按年结算4. 收费优惠政策4.1 老年人优惠 4.2 残疾人优惠4.3 学生优惠5. 违约责任5.1 业主违约5.2 物业公司违约6. 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7. 合同的有效期7.1 合同起始日期7.2 合同终止日期8.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1 变更条件8.2 解除条件9. 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露后果10. 合同的附件10.1 物业服务收费明细表 10.2 公共设施使用规定10.3 维修基金管理细则11. 合同的签署11.1 签署日期11.2 签署地点11.3 签署主体12. 合同的备案12.1 备案部门12.2 备案日期13. 合同的履行监督13.1 履行监督主体13.2 履行监督方式14. 合同的终止条件14.1 终止条件14.2 终止程序14.3 终止后的处理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1 物业管理费1.1.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1.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2 公共设施使用费1.2.1 健身房:人民币【】元/人·月1.2.2 游泳池:人民币【】元/人·月1.2.3 停车位:人民币【】元/个·月1.3 维修基金1.3.1 住宅小区:人民币【】元/平方米1.3.2 商业综合体:人民币【】元/平方米1.3.3 办公楼:人民币【】元/平方米1.4 其他收费项目1.4.1 垃圾处理费:人民币【】元/户·月1.4.2 清洁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1.4.3 保安费:人民币【】元/平方米·月2. 收费标准调整2.1 调整原则本合同项下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范,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江苏省决定出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该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定价合理,居民有权了解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物业服务收费,未经居民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符合实物服务内容的实际需求和质量要求,不得虚高物业服务收费。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共服务设施维护费、环境清洁费、绿化养护费、安全防范费等。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过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经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相符,不得不当地提高或降低。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15天向居民公示,并征求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制定,并报经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包括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管理、资金监督、实施结果评估等内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单独设立账户,用于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并及时向居民提供收费凭证。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基金应当按时足额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使用物业服务收费基金的具体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居民的监督。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居民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7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07.01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物业服务收费作为物业服务中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发展。

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收费标准的确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对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服务成本、业主承受能力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

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服务质量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费项目的构成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物业公共服务费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等服务。

这部分费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础组成部分。

汽车停放费则根据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和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对于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停车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租用的停车位,租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也有相应的规定。

其他服务收费包括特约服务、增值服务等费用,这些服务应当由业主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提供和收费。

三、收费的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这种方式简单明了,便于操作和管理。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的细则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价格法》、《 * 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0.doc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_0.doc

2019年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XX0701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5月29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苏州物业服务费用2024年版规定

苏州物业服务费用2024年版规定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苏州物业服务费用2024年版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范围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2.1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2.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周期3. 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3.1 支付时间3.2 支付地点3.3 支付方式4. 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4.1 调整条件4.2 调整程序5.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与管理5.1 使用规定5.2 管理责任6. 物业服务费用的监督与检查6.1 监督机构6.2 检查方式7. 物业服务费用的减免7.1 减免条件7.2 减免程序8. 违约责任8.1 业主违约责任8.2 物业公司违约责任9. 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法律诉讼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条件10.3 合同解除条件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11.3 违约责任1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1 适用法律12.2 法律解释13. 合同的争议解决地点13.1 争议解决地点13.2 交通工具与费用14. 附则14.1 合同的签订日期14.2 合同的有效期14.3 合同的续签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与范围1.1 物业服务费用的定义物业服务费用是指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物业公司管理所需的费用、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维护的费用以及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其他服务的费用。

1.2 物业服务费用的范围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设备维护、维修服务等费用。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2.1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公式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建筑面积、物业公司管理费、物业公司人员工资和管理维修的费用等因素计算得出。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_2014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_2014实施)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等实行政府指导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正文:---------------------------------------------------------------------------------------------------------------------------------------------------- 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暂行办法(苏价房地字[1995]第257号)一、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改善住户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促进物业管理健康有序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收费管理规定》,苏府(1995)88号文《苏州市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行业主管机关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城市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管委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当会同房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督指导。

并实行统一收费票据,专项核算,一个季度收费一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开展物业管理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与住户的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收费(价格)竞争,禁止强行收费(价格)和牟取暴利行为。

六、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标准,参照国家建设部《城市优秀管理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由物价部门依据达标考评分数,适时制定和调整等级收费标准。

(一)必须经有关部门达标考评确认,由物价部门审核颁发统一印制的《等级证书》。

暂按以下等级收费标准:一等:90~100分,10元/月·户;二等:80~90分,8元/月·户;三等:70~80分,6元/月·户;四等:60~70分,5元/月·户。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物业服务方):【甲方全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乙方(业主/住户):【乙方全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为【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为该物业项目的业主/住户,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服务内容1.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标准,为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2 甲方应保证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的完好,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

1.3 甲方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及时解决乙方提出的合理诉求。

第二条物业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甲方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安保防护等费用。

2.2 乙方应在每月【金额】日前将物业服务费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逾期未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的【百分比】支付滞纳金。

2.3 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正规发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物业服务费用的详细使用情况。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3.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限】。

3.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

如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天数】书面通知对方,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4.2 甲方未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并有权依法追讨欠款。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

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各方信息:甲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全称名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为物业的业主(或物业所有权人),并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乙方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商,愿意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物业管理范围第二条服务标准和质量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并根据甲方需求和反馈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条服务费用(1)包干制:每月固定服务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安保、环境卫生、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停车管理等费用。

(2)费用实报实销制:按照实际发生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乙方据实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3.2 乙方应在提供服务前向甲方出示详细的服务费用清单,并定期向甲方报告服务费用支出情况。

3.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服务费用。

逾期支付的,应按照逾期天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逾期金额×日利率(日利率为年利率的1/365)。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4.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4.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并配合乙方开展物业管理服务。

4.3 双方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就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协商和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5.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3)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4)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5.30•【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解读物业服务牵涉千家万户、事关有序发展、影响和谐稳定,越来越成为百姓关注的热点、社会管理的重点。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制定公布了《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细则》出台背景苏州市住宅物业管理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1296家,从业人员约14.38万人,在管项目4505个,管理面积约3.12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项目2048个,面积约1.71亿平方米,住宅物业管理覆盖面约为80%。

物业服务的区域从传统的住宅小区拓展到办公、工厂、医院、学校、园林、商场、河道、道路及轨道交通等多种业态。

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了人居和工作环境,对增加就业、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伴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各种矛盾也不断出现,收费问题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

目前苏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实行招投标,业主大会成立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由于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收费衡量标准,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很难就价格调整达成共识。

但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每年都在上涨,物业企业为了控制成本,只好减少人员配备、降低服务标准;服务质量降低了,业主不满意,更多的业主不交费,而物业企业再减人降成本,由此进入恶性循环,既损害了物业企业的利益,也最终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

二是物业服务及收费透明度不高。

物业服务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一种公共性的服务,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服务双方增强相互信任,促进双方义务的履行。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价规字[2014]4号)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5月29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苏州2024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2 服务收费的管理目标1.3 服务收费的管理范围2.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与标准2.1 物业服务收费项目2.2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2.3 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3.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与使用3.1 物业服务收费的收取方式3.2 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规定3.3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4. 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与催缴4.1 业主的缴费义务4.2 物业服务费用的催缴方式4.3 欠缴物业服务费用的处理5.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与减免5.1 物业服务收费的优惠政策5.2 物业服务收费的减免条件5.3 物业服务收费优惠与减免的申请与审批6. 物业服务收费的争议处理6.1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解决方式6.2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程序6.3 物业服务收费争议的处理机构7. 物业服务收费的变更与解除7.1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的条件7.2 物业服务收费解除的程序7.3 物业服务收费变更与解除的法律后果8. 物业服务收费的违约责任8.1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情形8.2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责任承担8.3 物业服务收费违约的处理方式9.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9.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9.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9.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10.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延长与续签10.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延长条件10.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续签的程序10.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延长与续签的法律后果11.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变更与转让11.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转让的程序11.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变更与转让的法律后果12.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争议解决12.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12.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12.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争议的处理机构13.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违约责任13.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情形13.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13.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违约的处理方式14. 物业服务收费的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4.1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的终止条件14.2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解除的程序14.3 物业服务收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总则1.1 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1.1.1 公平合理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性质、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成本等因素,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_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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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怎样的一个内容呢?下文是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

第四条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公开、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含吴江区,下同)、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七条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费用计算办法

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费用计算办法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苏州物业服务费用计算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物业服务1.2 物业服务费用1.3 业主1.4 物业公司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2.1 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2.2 物业公司的服务标准2.3 物业公司的服务时间第三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3.1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3.2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基础3.3 物业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4.1 支付时间4.2 支付途径4.3 支付金额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的调整5.1 费用调整的条件5.2 费用调整的程序5.3 费用调整的幅度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退还6.1 退还条件6.2 退还程序6.3 退还金额第七条违约责任7.1 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7.2 业主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方式8.2 争议解决的时效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第十条合同的终止10.1 合同终止的条件10.2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范围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2.1 适用法律12.2 争议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变更程序13.3 合同的解除程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附件14.3 未尽事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物业服务本合同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业主拥有的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物业的日常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等工作。

1.2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指业主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用于物业公司的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

1.3 业主本合同所称业主,是指拥有物业所有权的个人或者单位。

1.4 物业公司本合同所称物业公司,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物业服务资质,负责物业服务的公司。

2024年苏州市物业管理费标准规范

2024年苏州市物业管理费标准规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苏州市物业管理费标准规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定义与范围1.1:物业管理费的定义1.2:物业管理费的范围第二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2.1: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基础2.2: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比例2.3:物业管理费的计算周期第三条: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3.1: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3.2:商业物业物业管理费标准3.3:特殊物业物业管理费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机制4.1: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周期4.2: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因素4.3:物业管理费的调整程序第五条: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5.1:物业管理费的支付周期5.2: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方式5.3: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第六条:物业管理费的退还与违约金6.1:物业管理费的退还条件6.2: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第七条:物业管理费的争议解决方式7.1:物业管理费的争议解决途径7.2:物业管理费的争议解决时间限制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与管理8.1: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8.2:物业管理费的管理制度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的监管与审计9.1:物业管理费的监管机构9.2:物业管理费的审计程序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的变更与解除10.1:物业管理费的变更条件10.2:物业管理费的解除条件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续约与重新定价11.1:物业管理费的续约条件11.2:物业管理费的重新定价程序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12.1: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行为12.2:物业管理费的违约责任承担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的保险责任13.1:物业管理费的保险范围13.2:物业管理费的保险责任承担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的附件与补充协议14.1:物业管理费的附件内容14.2:物业管理费的补充协议签订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物业管理费的定义与范围1.1:物业管理费的定义物业管理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护、维修、保养、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绿化养护等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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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6〕91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档住宅(含各类别墅、高级公寓和装修商品住房等)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具体执行标准可上、下浮动20%。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可以参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执行。

对未实施等级收费的物业,要按照物业管理规范要求,逐步实施等级服务收费。

对少数公建配套完善、设施设备先进、运行成本高、服务内容超出七级服务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可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水平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房屋销售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对开发建设单位通过规范的招投标方式选择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适用条件的管理。

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十天内将中标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各级价格、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收费及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

具体方式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支出。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构成因素为:(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八)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十)合理利润(普通住宅不超过8%);(十一)法定税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业主、使用人自办理物业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车库除外);未办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积或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第十六条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账,合理、公开分摊。

具体分摊办法: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超过70%的,从其约定。

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责任。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应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具体范围、比例可在《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偿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原则制定;业主(使用人)不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并在确保区内道路安全通畅条件下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企业管理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制定。

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及业主的搬家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

第二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降低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

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性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六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一年以上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部分专业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企业的,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服务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每半年(或一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物业小区经营性设施营业收益的支出状况,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收支约束。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对实施管理的具体物业区域实行单独建账,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实行物业公共服务费用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的承担,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依法追缴。

物业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及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苏州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格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注:上述基准价格不含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电费和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代收代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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