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一)涉及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二)沿海50000吨级以上、长江干线3000吨级以上、其他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危险货物码头;(三)沿海罐区总容量100000立方米以上、内河罐区总容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危险货物仓储设施。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港口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储存、装卸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的是对人员、设施、环境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物质,包括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可控、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标识和包装。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参照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毒性、放射性等指标进行分类。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能够承受所运输的物质的压力、震动和碰撞,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漏放。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在包装上进行明确的标识,包括危险货物的类别、标志、警示语和处理方法等。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过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制定风险管理和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的运输车辆、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装载货物应当使用专门的容器、槽车或集装箱,并采取相应的固定和密封措施。
第四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装卸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建设相应的储存设备和场所,并设置专门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储存应当采取分类存放、分区管理的原则,避免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混放,尽量减少危险货物之间的相互影响。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人员进行,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全文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设置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止在港口装卸、储存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建造规范和标准,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码头、锚地时,应当事先征得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投入作业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
未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港口法》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至少有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六)具备事故应急预案;(七)取得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而危险货物的运输和管理更是关乎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保障港口和周边地区的安全。
首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港口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港口内部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此外,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
其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监管和检查机制,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装卸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工具和设备的安全可靠。
另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危险货物事故的应急演练,提高港口应对危险货物事故的能力和水平。
同时,港口还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的危险货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确保一旦发生危险货物事故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应对。
最后,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港口必须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危险货物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正确、规范地进行危险货物的操作和管理。
总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重要法规,港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保驾护航。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管理,包括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性质危险的物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和储存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的原则,加强监管和管理,提高港口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应遵循风险管理、安全标准、预防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原则。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经营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科学的运输计划,合理组织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保证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必须获得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容器和运输工具,确保货物不泄漏、不腐蚀和不爆炸。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使用防火、防爆、防漏等安全设备,确保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遵循适当的速度和路线,且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与其他车辆的安全距离。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企业应定期维护车辆和设备,并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储存管理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技术能力,并在储存区域内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储存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储存方案,合理规划储存和分区管理,确保储存的安全和顺畅。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备和工具,且必须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码头装卸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0号令以下简称国内危规,适用于内贸运输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适用于外贸运输,确保港区、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根据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九类.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第1类爆炸品;第2 类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类易燃固体;第类易自燃物质;第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类氧化物质;第类有机过氧化物;第类有毒物质;第类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危险物质.第三条凡在本码头区域内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装卸、堆存、拆装箱等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章托运与承运第四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危规及国际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从码头进出口危险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操作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和有关单证和资料.第五条对于货物性质不清楚的化工品,收、发货人在办理作业申请前应向码头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货物性质说明书,弄不清货物性质的,出口货物不予受理,进口货物不得进港.第六条外贸进口危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保证包装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港方有权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自己承担.第七条理货人员凭有关单证与收、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仔细核对和检查品名、包装、标记、数量,认真把好验收关.第八条门卫和闸口把好危险货物进出港的检查关,必须凭有效单证,方可放行或进港.第三章装卸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监办理申报手续,码头公司操作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作业前必须制订和落实装卸安全措施.第十条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品种和数量,须经港监批准或同意.第十一条装卸危险货物选派具有一定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和装卸技能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作业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第十二条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装灭火罩.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第十三条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第十四条船方应向港方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如货舱受到污染,船方应说明情况,对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货舱,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第十五条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第十六条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装卸时应做到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严禁倒放.包装破损、渗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船、装车,现场理货人员要认真检查和把关,发现有残损危险货物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的应急处理方案作妥善处理.第十七条港区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小时,严禁超车.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布置和安排设置危险货物作业的警戒线和写有“危险货物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醒目标志牌.第十九条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必须在码头内设立的专用拆、装箱堆场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第二十条对下列各种情况,码头公司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一、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二、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三、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第四章储存和交付第二十一条通常情况下,码头允许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包括第类、第类、第类、第7类危险品在集装箱专用堆场短期堆存,原则上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不超过48小时,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72小时;第类、第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安排车船直取;港口暂不接第类、第7类危险品.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危险货物主管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第二十二条公司在集装箱堆场设立堆放危险货物的箱区,并作必要的隔离,设置危险品箱区标志牌.第二十三条建立危险品箱区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箱区的管理,箱管人员和保安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二十四条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备,及时通知提货,缩短危险货物在港时间.第二十五条除集装箱以外其他包装危险货物在库场堆存的管理,按库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第五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二十六条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管理,公司成立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危险货物装卸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危险货物装卸管理的办法和安全措施;审定拟接卸的有关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协调解决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中的问题.第二十七条操作部负责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的申报;负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制订;负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的实施和检查;负责受理和审批危险货物的托运计划.第二十八条安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反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考核;负责消防、防污染措施的检查和考核;负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消防及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十九条操作部设立一个专职危险货物管理员,负责危险货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作业申报、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受理和审批、现场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工作.第六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三十条码头建立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消防和应急器材,按规定制订应急措施.第三十一条根据装卸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有关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第三十二条作业现场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按公司规定的消防应急程序及应急措施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发现船舶在港口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事故,公司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港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装卸作业中发生泄漏货物,应按公司制订的集装箱危险货物防污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危险货物在装卸、堆存中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灼伤、落海、泄漏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危险货物管理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第三十五条对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突出,防止和消防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主管部门报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内危规和国际危规及国家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稳定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技术防范,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构建协同互助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等涉及危险性较大的货物。
第四条港口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擅自运输、存储、装卸危险货物,不得瞒报、瞒漏危险货物信息。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依法、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加强对港口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和协助港口企事业单位提升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危险货物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存储等环节进行监测和管控。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落实押运、装卸、运输等人员的资质和技能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危险物品仓库和运输车辆的检查和监管,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事故和应急救援系统,加强现场监测和预警能力,及时提供应急救援保障。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存储等情况。
第三章监管机制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管和检查。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加强对危险货物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防止危险货物的泄漏、爆炸、燃烧等事故,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安全监管、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法开展,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港口经营企业、海关、检验检疫等机构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应当按照国际公约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分类,并在货物包装、容器等上进行明确的标识。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应当综合考虑危险性、毒性、放射性、易燃性、腐蚀性等特征。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包括货物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组别、UN编号等信息。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使用统一的标识符号和颜色,确保易识别、易懂。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标识应当经过专业人员认定,确保准确无误。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规范和标准。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进行详细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
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使用相应的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应当加强对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防止港口发生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港口安全运营,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具体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方法,以及标识和标志的要求,确保货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准确识别。
2. 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制度:要求所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运输许可证,证明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
3. 港口安全设施和设备要求:规定了港口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和设备,例如防火设施、泄漏处理设备等,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能够及时进行安全控制和应急处理。
4. 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装载和卸载操作的规范、车辆和船舶的限制要求、驾驶员和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等。
5. 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要求港口制定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并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对人民群众和港口运营的影响。
6. 监管和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规定了相关政府机构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监管职责和权力,包括检查、执法、处罚等措施,以维护港口安全和秩序。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保障港口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法规,遵守规定对于减少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及管理
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分类及管理制度,对危险货物进行准确的分类,建立明确的存储、处理和运输流程。
2. 港口应制定详细的危险货物管理方案,包括危险货物存储区域的规划、标识、通风与防火设施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装卸操作安全
1.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装卸区域,严格按照专业操作流程进行装卸作业,并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 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防护设备,严禁违规操作。
三、应急预案和演练
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危险货物泄漏、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港口应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机制,确保应急设施的功能完好,随时能够投入使用。
四、安全培训及监管
1. 港口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危险货物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2. 港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危险货物存储、装卸、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操作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1. 港口应建立严格的进出港审批制度,对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货物进行严格检查,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危险货物信息,提高公众对危险货物的防范意识。
以上规定将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
希望广大港口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共同维护港口危险货物安全,保障港口及周边地区的安全和稳定。
抱歉,我无法完成您的要求。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8.03•【文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9月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三章经营人资质第四章作业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安全监督与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港口法》《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包括在港区内装卸、过驳、仓储危险货物等行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2.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安全设施设备: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作业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3. 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4. 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得到赔偿。
8. 信息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考核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意见》(交安监发〔2017〕39号)。
△
在公路水路行业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系列文件
2017年4月,发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 范导则>的通知》(交办安监〔2017〕59号)。 △
明确了制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 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 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8.12”事故后港口安全监管情势
“8.12”事故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 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 11人)。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 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 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原《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定义
《危货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 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 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 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篇)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和处理等环节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性,防止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港口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要求,以便快速识别和区分不同危险货物。
2. 仓库和设施管理:规定了危险货物仓库和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要求,包括防火、防爆、防泄漏等措施。
3. 装卸和运输安全: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使用专门的设备和工具、合理的包装和固定、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等。
4. 应急预案和演习:要求港口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应对能力。
5. 员工培训和证书要求:规定了从事危险货物操作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要求,并要求他们持有相应的证书。
6. 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规定了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避免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同时,它也为港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和法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二)是指对港口内货物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和存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港口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一般来说,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内容:1.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不同类型的危险货物需要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工作人员和公众能够识别和正确处理。
2. 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运输规定:危险货物需要采取特殊的包装材料和方法,以防止泄漏和事故。
3. 港口设施和设备的要求:港口需要有专门的设施和设备来处理危险货物,如存储仓库、装卸设备等。
4. 员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港口工作人员需要接受相关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的特性和安全操作方法。
5. 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港口需要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以应对危险货物事故,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项作业(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用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设施设备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等国际海事组织或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上述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安全条件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审查不通过的,不得建设或者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本(2篇)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保护港口、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出港口的危险货物运输和操作。
二、危险货物分类根据国际标准,危险货物分为几类,包括易燃易爆物品、氧化剂、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品等。
港口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特点,对其进行合理分类和标识。
三、港口设施和装备要求1. 港口应具备专门的设施和装备,用于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
这些设施和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2.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和系统,包括灭火器、灭火器材、防火罩等。
同时应进行定期演练,保证消防措施的有效性和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
3.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仓库,用于储存危险货物。
仓库内应配备防火设施,并根据不同的危险货物进行合理的分隔和储存。
四、危险货物运输要求1. 港口在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应确保货物的包装完好无损,符合国际标准,并且以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和标记。
2. 港口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发生摩擦和碰撞,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3. 港口应设立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通道,并对通道进行合理的标识和保护,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
五、安全检查和监管1. 港口应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对危险货物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记录相关信息。
2. 港口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危险货物进行监管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
3. 港口应与相关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
六、事故应急准备1. 港口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各种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2. 港口应储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用于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和救援工作。
七、处罚和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港口应根据事实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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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2年12月11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港口内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该港口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工作。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对属于上级管理权限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逐级上报。
转报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安全条件审查过程中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参加并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二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审查:(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港口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的;(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三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当包括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仓储业和港口码头,其中从事液化天然气码头安全评价的机构取得许可的业务范围还应当包括管道运输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十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
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三章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四)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材料。
其中,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见附件)。
《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二)除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还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设置明显标志。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不得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货物。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并设置明显标志。
在港区内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二十六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应当向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提供完整准确的危险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危险性分类、包装、数量、应急措施等资料。
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
对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开拆查验,港口经营人应当予以配合。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查验情况相互通报,避免重复开拆。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