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弘善家园P区项目专业分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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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弘善家园P区项目
专业分包合同
【防水工程】
工程名称:弘善家园28#~30#楼住宅楼及群房配套建设单位:北京市崇文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包单位: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单位:
防水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北京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弘善家园P区项目部
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报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弘善家园P区工程防水分包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弘善家园28#~30#楼住宅楼及群房配套
2.工程地点:崇文区弘善家园小区(朝阳区)
3.建筑面积:128092m2
4.结构形式:全现浇剪力墙
5.地上28层地下3层
第二条分包范围
1.地下室底板、外墙、顶板。做法:BAC双面自粘防水卷材4mm厚。
第三条承包方式
扩大劳务分包(材料包干)
第四条分包方基本工作内容
1.提交满足总包要求的施工方案。
2.检查防水基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铲除、清理表面灰浆块等突起物,清扫尘土杂物以及表面积水。
3.涂刷基层处理剂,如改性沥青溶液、冷底子油等。
4.定位、弹线、试铺。
5.正式大面积满铺卷材。
6.阴阳角等特殊部位设置附加层。
7.收头与节点处密封。
8.清理、检查与修补缺陷。
9.按照国家规定提供 5 年免费保修服务。在质保期内出现渗漏问题由分包单位返修,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单位质量问题发生防水渗漏,由分包进行无偿服务,直到满足防水要求。10.提交除卷材外必须做复试的原材料试验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关试验费用。
11.提供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如:
1)胶粘剂、底油、嵌缝膏。
2)汽油、二甲苯。
3)其他必需的材料。
12.供与防水施工作业有关的工具、机具、如:
1)扫帚、钢丝刷、扁铲或铲刀。
2)滚刷、剪刀、壁纸刀、彩色粉袋。
3)皮卷尺、喷灯、铁桶、压辊。
4)安全帽、安全带、口罩、防护鞋等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其他施工必需的工具与用品。
13.提供满足质量、工期、安全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与管理人员。
第五条价款与计量
1
2.以上单价为固定单价,本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在没有与对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它包括分包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合同工作内容,承担自身经营风险,满足国家规范、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达到业主、监理、总包方满意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3.对单价的说明
本合同单价已经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1)合同单价已经综合了休息日、法定假日及国家规定之其他休息日的加班费;
2)大面积施工与局部、小面积施工之间的各种差异;
3)特殊部位如:阴阳角、转角处等细部处理以及附加层增加量;
4)按规范、方案、图集规定局部增加的附加层;
5)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食宿交通费、试验检验费;
6)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7)应该缴纳政府有关部门的,除营业税以外的各项税费;
8)必要时,总包方可以分包方提供营业税金的完税证明;
9)施工人员相关的保险、证件等等应交纳政府部门的费用。
4.本表所列数量为暂估量,并不作为结算依据,双方结算根据第5款计量原则进行
5.工程量计算方法:
按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计算规则。
第六条付款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付款前提
1)施工内容经总包方生产与技术同意;
2)施工进度在总包方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3)试验、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4)经监理单位、总包方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
5)随月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3.付款程序
工程完工到闭水试验合格后付总款的50%,工程竣工备案后付到总款的80%,工程竣工备案一年后付到总款的95%,剩余5%待保修五年完无息付清。
4.资金风险共担
1)监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总包方未收到业主相应款项
下表示理解与宽容,分包方不要求总包方每月付款按时足额到位。
2)分包方同意总包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总包方的比例来支付其工程款。
3)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5.如分包单位有质量问题及不能保证进度,总包单位有权让分包退出工地,所完工程量按60%计算,给总包所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分包承担。分包所承包的合同内工程未全部完成,未通知甲方自动退出工地,单价按50%计算,工程量按60%计算。
第七条工期要求
1.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总包方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果分包方不能按总包方总控计划完成其工作,分包方必须按总包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总包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
2.非总包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造成工期延误,每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并承担总包方一切相关损失。
3.所有工期要求指令均由总包方生产经理发出。
第八条工期延误
1.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分包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总包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1)非分包单位造成工程延误,而且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2)总包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3)总包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分包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5)总包方认可的其它可以谅解的工程延误。
2.分包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总包单位提出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具持续的影响,则分包单位应每隔5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10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总包方商务部门。总包方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业主、总包方、分包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
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1)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气候;
2)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3)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4)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分包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6)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7)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人国人大或政协会议、全国党代会等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工期;
8)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分包方应立即通知总包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分包方向总包方通报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