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单位资格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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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单位资格审核制度
1.目的
规范药品销售管理,保证药品销售流向合法。
2.依据
2.1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向本公司购买药品的所有购货单位。
4.职责
4.1销售部负责索取购货单位的有效资质文件。
4.2质量部负责审核购货单位的合法性,动态管理并建立档案。
5.制度内容
5.1.1购货单位必须提供合法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印章。
5.1.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或卫生局批复。
5.1.3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国税税务登记证》。
5.1.4部队医疗机构应提供《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5.1.5药品经营企业:
a)《药品经营许可证》;
b)《营业执照》;
c)《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d)《国税税务登记证》。
5.1.6自行到企业购货的单位还须提供购货单位采购人员法人委托书,并附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购货单位公章原印章。
5.2审核方法
5.2.1审核证照是否齐,是否在有效期内。
5.2.2审核资质的真伪:
a)《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以及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核实。核查许可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与查询的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是否有变更证明,拟采购的药品是否在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
b)《工商营业执照》可以到该企业所在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行信息查询。核查企业是否存在,是否在有效期内。
5.3注意事项
5.3.1所有资质材料中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是否相符,不相符是否有药监部门或卫生部门出具的变更记录。
5.3.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否涵盖采购品种类别。
5.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通过审核:
5.4.1资质证明文件不齐的;
5.4.2资质证明文件中有任何一分过期没有延期证明的;
5.4.3资质材料中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不相符没有变更说明的;
5.4.4《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涵盖拟采购品种类别。
5.5审核合格的企业相关信息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