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采光日照时间间距详解及国家采光日照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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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
(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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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
(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
(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
第九条非高层遮挡建筑物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被遮挡建筑物短边宽度。
第十条新建被遮挡建筑物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物的非主要采光面相对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物短边的宽度。
第十一条在原有建筑物非主要采光面一侧建设住宅或者其它需要考虑日照间距的建筑物,其与原有建筑位置上规划拟建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规划拟建建筑物为高层的,按高层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生效日期】1998年09月04日
【正文】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整理)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大于等于1小时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1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整理)长春市日照间距规定

(整理)长春市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标题】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内容分类】城建环保【文号】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8年09月04日【生效日期】 1998年09月04日【正文】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日照间距与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面或者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但被遮挡建筑物底部为公共建筑的,计算高度应当减去公共建筑层高度。

吉林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吉林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吉林市规划技术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楼,学校教学医院、疗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等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物、构筑物退让地界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定退让规划控制线。

建筑物、构筑物需同时退让各类规划控制线的,应当以其中最大退让距离为准。

第七条在吉林市城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各类非工业建筑, 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一)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非工业建筑,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临城市主要干道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

(四)涉及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通道、重要地段环境景观等特殊需要时,必须满足相关要求。

(五)新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用地为市政公共管线及设施专属用地,小区配套管线不可使用。

第八条在环城公路以内,除必须架空改造的轨道交通线路、铁路及其接触网外,原则上不就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在城市规划区内,架空电力线路在技术条件允许情况下,应采取单塔多回的方式架设,采用钢管型杆塔以减少走廊占地面积,同时宜结合道路隔离带、城市绿化带进行建设。

在中心城区内,供电、供热、供水、雨排、污排泵站等市政配套用房宜设置地下。

吉林白山 日照计算标准

吉林白山 日照计算标准

吉林白山日照计算标准
吉林白山市的日照计算标准主要参考了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和《建筑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 50196-2013)等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标准,吉林白山市的日照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时数计算:根据建筑所处的经纬度、建筑高度和方位等因素,计算建筑物接受日照的时数。

2.采光计算: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窗户面积、透光材料、室内外照度等因素,计算建筑物的采光系数。

3.采光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规定室内照度、采光系数等标准,以保证室内光照质量和舒适度。

4.遮阳计算:根据建筑物的朝向、窗户面积、遮阳板的材料和尺寸等因素,计算建筑物的遮阳系数。

5.遮阳标准: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规定遮阳板的尺寸和材料等标准,以保证室内温度适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日照计算和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同时,在进行日照计算和设计时,应考虑到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地形、环境等因素,以确保建筑物的舒适度和节能性。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

采光权的距离规定采光是指通过占用他人的土地,让自己的建筑物可以有充足的自然光线照射到室内。

而采光权是指在建筑物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土地上,不得对采光造成妨碍和影响的权利。

距离规定是对采光权的具体限制和要求的规定,其中包括距离的要求、立面的要求等。

首先,距离规定可以是对建筑物间距的要求。

为了保证采光权的正当性和完整性,建筑物之间需要保持一定的距离。

这个距离可以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量、立面朝向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建筑物越高,距离要求越远,以确保充足的自然光线进入室内。

此外,建筑物的立面朝向也会对距离规定产生影响。

如果建筑物的正面朝向其他建筑物,为了避免阻挡光线,距离规定可能会进一步增加。

其次,距离规定还可以是对建筑物与界限之间的距离要求。

界限可以是任何与采光有关的物体,比如墙体、树木、灯柱等。

为了避免这些物体阻挡光线,距离规定可能会要求建筑物离界限保持一定的距离。

而这个距离也会根据建筑物高度、楼层数量、界限类型等因素来确定。

例如,如果建筑物高度较低,对采光的影响相对较小,那么距离规定可能会相对宽松。

但如果建筑物高度较高,需要更多的自然光线,那么距离规定可能会更为严格。

最后,距离规定还可以是对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要求。

这个要求主要是为了确保相邻建筑物之间有足够的采光空间,避免互相影响。

一般来说,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该足够保证相邻建筑物的采光需求,充分利用阳光资源,减少对彼此光线的阻挡。

总的来说,距离规定是对采光权的一种保护措施,目的是确保每个建筑物都能够获得充足的自然光线。

距离规定一般根据建筑物的高度、楼层数量、立面朝向、界限类型等因素来确定,并且在不同的规划区域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

通过合理的距离规定,可以提高建筑物采光品质,提升居住环境的舒适度和品质。

建筑间距系数

建筑间距系数

一、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阳光的建筑与被遮挡阳光的建筑的间距为遮挡阳光的建筑高度的倍数;二、从建筑间距的立法来看,尚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法律规定,只是在《民法通则》中涉及到了采光权的问题。

全国目前只有北京市和辽宁省的大连市、沈阳市,山西省的大同市,吉林省的长春市有比较详细的建筑间距的规定。

三、采光权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专家说法:所谓相邻关系,简而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专家认为,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乱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因“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此次《物权法》对居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进行了明确保护,也就是说,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

四、上网搜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查看中五、住宅 2. 1)的内容,其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3 基本规定-3.3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FA建筑工程标准2007-06-05 16:21:26 阅读2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见附录A。

表3.3.1 不同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四、上网搜索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最新规定五、参照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最新规定,上网搜索查看你家的建筑与新建的建筑间距最小距离H=1.7*h式中:H为拟建建筑物与你家现建筑物的距离;1.7为吉林省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建筑间距系数;h为你家现建筑物的高度(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规定的间距系数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行业性技术规范2010-03-27 09:49:20 阅读16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2003年10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工程(包括地上、地下、水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规划的管理工作,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筑规划管理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第五条建筑规划管理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审批实行批前公示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公示:(一)火车站、港口、机场、长途汽车站、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体育场馆、剧院、医院和其他大型的公共建筑及组团以上居住区住宅建筑;(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城市雕塑等建设项目;(三)重要地段的建设项目;(四)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七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的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筑工程的规划选址和布局必须避开地下活动断裂和地下文化遗址丰富的区域。

第九条新建居住区、成片改造区的各种配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成。

新建居住区应当集中规划建设配套商业用房,其单体住宅建筑不得混建商业用房。

第十条已经按照详细规划建成的居住区内,未经批准调整规划不得新建、扩建任何建筑。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

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 2.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第八条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条例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 年版)
发布时间:2011-08-28 信息来源:市规划局 作者: 不详 字体: 大 中 小 (双击滚屏)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 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 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 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 10 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 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²)。 2.0.24 人口净密度
关于日照间距现行的国家相关规范和法律:
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大于等于 2 小时,冬至日大 于等于 1 小时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 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 2 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 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 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天水市范围内暂按大寒日 不小于 2 小时执行 。

《建筑日照参数标准》

《建筑日照参数标准》

《建筑日照参数标准》建筑日照参数标准,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建筑物外立面光照条件进行规范,以保障人体健康和日光利用需求的标准。

建筑日照参数标准是确定建筑立面光照条件的重要依据,在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过程中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建筑日照参数标准对建筑光照条件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日照时间日照时间是指太阳在地平线以上的时间。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在日照扫描期内,其采光面积的日照时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采光面积的日照时间不能少于3小时。

2、采光面积的日照时间在一年内绝不能出现由于周日、假期等无法在日照扫描期内实现规定要求的情况。

二、日照系数日照系数是指某一时段的日照总辐射量与日总辐射量之比,也就是建筑物室内光照度与室外光照度之比。

依据国家标准,建筑物每个采光面积及其对应控制区域在日照扫描期内的日照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1、建筑物不同朝向和不同高度的各个控制面的日照系数应满足规定要求。

2、室内日平均照度应满足正常视觉需求。

3、室内光照度、阳光照射和渗透热需要与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需求相匹配。

三、日照角度日照角度是指太阳光线与水平面的夹角,建筑物日照角度则是指太阳在扫描期内对采光面的日照角度。

建筑物采光面的日照角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日照角度不应小于15度。

2、日照角度应考虑建筑周围环境和天气情况的影响。

4、斜面角度和朝向要与功能需求相协调。

四、日照表为方便建筑设计人员进行建筑日照条件的设计和审核,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日照表。

日照表汇总了各城市不同扫描期的日间辐射量、采光面方向和日照角度等数据,方便设计人员进行参考和应用,保证建筑物的采光质量和健康环境。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建筑间距与日照问题

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也可以用:xx: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

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

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

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

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

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

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

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正文:----------------------------------------------------------------------------------------------------------------------------------------------------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1998年9月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一)住宅;(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一)临时建筑、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二)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一侧及山墙、设窗山墙(以下统称非主要采光面);(三)建筑物短边与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以下统称非高层建筑物)短边相对的。

第四条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其对住宅和长日照建筑的日照遮挡:(一)距离住宅和长日照建筑外墙面6米以外的烟囱或者12米以外的水塔;(二)高出建筑物顶面的,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以及凸出外墙面不超过1.5米的楼梯间等;(三)位于住宅和长日照建筑主要采光面正向以外的建筑物。

(四)在尚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区域内的危房,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原位置按照原高度、原面积翻建的建筑物。

(五)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标志性建筑物。

第五条建筑日照间距依据日照间距系数和遮挡建筑物计算高度确定。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

长春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篇一:建筑的日照间距1】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

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

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

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

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

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

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

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

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

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

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

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吉林市采光日照时间间距详解及国家采光日照规定摘录

吉林市采光日照时间间距详解及国家采光日照规定摘录

第五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

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光。

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

采光间距为遮光建筑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

第四十七条正向采光(指南向,简称正向,下同)的平行多层住宅楼(简称住宅楼,下同)的采光系数: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

东西向采光的住宅楼山墙与南侧正向住宅楼及北侧正向住宅楼、正向住宅楼山墙与东西向采光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

第四十八条非正向平行布臵的住宅楼根据长边与东、西向不同的夹角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光系数。

(一)当夹角在0°至1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二)当夹角在15°至30°(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3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三)当夹角在30°至4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2,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35,新区为1.6;(四)当夹角在45°至60°(含本数)时,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五)当夹角大于60°至90°,旧城区改造的为1.4,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6,新区为1.9。

第四十九条多层塔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与东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0.8。

新建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之间的及上述建筑与新建住宅之间的采光间距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与原有住宅的采光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十条周边庭院式住宅楼,正向、东向、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均不得小于2.0。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或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采光系数为2.0。

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式中:h—太阳高度角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

在坡地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

有时,为了争取日照,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5.0.2-2方位0度~ 15度15度~30度30度~45度45度~60度>60度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凤阳的日照间距系数一般在1.2-1.4之间,旧城改造项目最低不得低于1.1。

2..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1=i×HL1=日照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建筑的遮阴计算高度L-建筑间距L1-日照间距H-建筑的计算高度(北侧建筑室内地坪至南侧建筑屋面影响日照的北檐口的高度) L2-遮挡建筑阳点至该建筑阳面外墙的距离(计算高度点至南侧建筑北外墙的垂直距离)。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

现阶段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我们国家现在刚好是以24m作为标准,当建筑物小于等于24m时,规范就把它定位多层。

当建筑物大于等于24m是规范就定它为高层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新建遮建筑)1、《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国家现行住宅日照标准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根据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来衡量。

国家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明确了城市住宅的最低采光标准。

此规范将我国划分为7个建筑气候区,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两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

2002年,建设部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其中要求,住宅日照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少于两小时,冬至日不少于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小时的标准。

房屋的采光权受到侵害,适用的法律依据有: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

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

现行规范中有关日照的条款(一)1、普通住宅建筑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 小时。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第5.0.2.1 条规定)2、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小时的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第5.0.2.1 条规定)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5、托、幼建筑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 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 中规定)6、托儿所、幼儿园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 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7、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 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 年版)附表A.0.3 中规定)8、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 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 中规定)9、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内的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 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7.0.4.1条规定)(二)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 年版) 第2.0.3 规定、5.1.1 条规定)(三)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 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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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筑物采光间距
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

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光。

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

采光间距为遮光建筑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

第四十七条正向采光(指南向,简称正向,下同)的平行多层住宅楼(简称住宅楼,下同)的采光系数: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

东西向采光的住宅楼山墙与南侧正向住宅楼及北侧正向住宅楼、正向住宅楼山墙与东西向采光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

第四十八条非正向平行布臵的住宅楼根据长边与东、西向不同的夹角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光系数。

(一)当夹角在0°至1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
(二)当夹角在15°至30°(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3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
(三)当夹角在30°至4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2,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35,新区为1.6;
(四)当夹角在45°至60°(含本数)时,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
(五)当夹角大于60°至90°,旧城区改造的为1.4,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6,新区为1.9。

第四十九条多层塔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与东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0.8。

新建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之间的及上述建筑与新建住宅之间的采光间距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与原有住宅的采光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第五十条周边庭院式住宅楼,正向、东向、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均不得小于2.0。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或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采光系数为2.0。

第五十二条建筑位臵有地形高差的,采光间距另行确定。

第五十三条在原有建筑的北、东、西侧建设住宅楼或有采光要求的其他建筑,必须考虑原建筑按规划要求重建时的采光间距。

第五十四条其他建筑对北、东、西侧住宅楼采光间距的要求与住宅楼相同。

第五十五条采光间距与其他规范要求的建筑间距不一致时,应以最大值为准。

第五十六条办公楼、集体宿舍、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建筑的采光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一定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0.1条的规定。

--------------------------------------------------------------------------- 我国建筑气候区的划分有几类呢?
石家庄律师网:
时间:2011年12月13日
我国建筑气候区分为以下七类:
一、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呼和浩特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冬季防寒、保温、防冻等要求,夏季可不考虑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使建筑物满足冬季日照和防御寒风的要求;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冬季密闭性,合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差较大及大风的不利影响;屋面构造应考虑积雪及冻融危害;施工应考虑冬季漫长严寒的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I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北京、天津、石家庄、济南、太原、郑州、西安、兰州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满足冬季防寒、保温、防冻等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满足冬季日照并防御寒风的要求,主要房间宜避西晒;应注意防暴雨;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冬季密闭性且兼顾夏季通风和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较差大、多大风的不利影响;建筑物宜有防冰雹和防雷措施;施工应考虑冬季寒冷期较长和夏季多暴雨的特点。

三、II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合肥、武汉、南昌、福州、长沙、成都、重庆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必须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降温要求,冬季应适当兼顾防寒。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建筑物应避西晒,并满足防雨、防潮、防洪、防雷击要求;夏季施工应有防高温和防雨的措施。

3)III类A区建筑物尚应注意防热带风暴和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4)III类B区北部建筑物的屋面尚应预防冬季积雪危害。

四、IV类建筑气候区(包括广州、香港、南宁、汉口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该区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夏季防热、通风、防雨要求,冬季可不考虑防寒、保温。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宜开敞通透,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建筑物应避免西晒,宜设遮阳;应注意防暴雨、防洪、防潮、防雷击;夏季施工应有防高温和暴雨的措施。

3)IV类A区建筑物尚应注意防热带风暴和台风、暴雨袭击及盐雾侵蚀。

4)IV类B区内云南的河谷地区建筑物尚应注意屋面及墙身抗裂。

五、V类建筑气候区(包括贵阳、昆明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满足湿季防雨和通风要求,可不考虑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宜使湿季有较好自然通风,主要房间应有良好朝向;建筑物应注意防潮、防雷击;施工应有防雨的措施。

3)V类A区建筑尚应注意防寒。

4)V类B区建筑物应特别注意防雷。

六、V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拉萨、西宁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应充分满足防寒、保温、防冻的要求,夏天不需考虑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注意防寒风与风沙;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密闭性,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结构上应注意大风的不利作用,地基及地下管道应考虑冻土的影响;施工应注意冬季严寒的特点。

3)VI类C区和VI类B区尚应注意冻土对建筑物地基及地下管道的影响,并应特别注意防风沙。

4)VI类C区东部建筑物尚应注意防雷击。


七、VII类建筑气候区(包括银川、乌鲁木齐等城市):
该区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必须充分满足防寒、保温、防冻要求,夏季部分地区应兼顾防热。

2)总体规划、单体设计和构造处理应以防寒风与风沙,争取冬季日照为主;建筑物应采取减少外露面积,加强密闭性,充分利用太阳能等节能措施;房屋外围护结构宜厚重;结构上应考虑气温年较差和日较差均大以及大风等的不利作用;施工应注意冬季低温、干燥多风沙以及温差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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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任命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
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略)
5.0.
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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