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管理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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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练习1

获取竞争对手信息与商业伦理问题分析报告

——公管1301班第六小组

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信息是企业制定相关战略的重要依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企业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在人类社会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确定正确的企业竞争战略,离不开时代的具体特征。企业要正确选择竞争战略,就必须准确判断和洞察竞争对手怎样制定战略,其战略又有何特点。当然,获取对方的商业信息并不是为所欲为的,还受法律和商业伦理的限制。

1.收购竞争者的垃圾【合理合法】

理由:这是美国幸福杂志介绍过窥视竞争对手的方法之一,我们小组觉得既然这些资料已经被定义为“垃圾”了,就说明它不再具有商业机密的性质,也就是可以公开的。

2.剖析竞争者的产品【合理合法】

理由:企业在不停的完善自己产品的同时,还需要详细了解并分析竞争对手或同类的产品,才能不断的完善用户体验和掌握竞争对手或同类产品的信息。同时进行自我快速调整、以保持自身产品在市场的稳定性或者快速提升市场占有率。

3.匿名参观竞争者的工厂【不合理但合法】【争议】

理由:匿名参观并没有出示参观者的真实信息,包含欺诈骗取对方商业信息的含义,此行为不合伦理。

而另一小组认为,参观工厂并不存在恶意竞争等其他违背商业伦理的行为,因而是合乎伦理的。

4.在港口/车站等记录竞争者运货车的数量【合理合法】

5.从高空中对竞争者的工厂拍照并进行分析【合理合法】

6.分析竞争者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另一小组认为,普通劳动合同不属于商业机密,它只是用来约束合同双方履行双方义务的书面证明而已。而有的公司将一些涉及到公司商业机密的内容填写到合同里面的话,这份合同就有些机密了。也有些劳动合同包含保密条款或者附件有保密协议,或者单独和劳动者签署了保密协议,则该公司可能对劳动合同内容也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认为是应当保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提示的情况,对手国内公司分析了劳动合同并予以借鉴或使用,不违背商业伦理。

劳动合同不属于作品,不适用于版权保护,而且劳动合同涉及到一份要交给劳动者、甚至有些合同是要在劳动局备案的,一边都是公开状态的。如果竞争对手借鉴了,无法对他进行法律制裁,因而也是合法的。但是可以发函要求对方不得扩大使用或者传播,即要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来亡羊补牢,但是对方已经使用的情况没法再追究,下次再签合同一定要签保密协议。

7.分析竞争者的招聘、采购等广告【合理合法】

理由:以上四种行为属于对企业微观环境进行分析,是正常的商业行为,通过对竞争者的观察来更好的制定商业对策。属于企业内部行为,没有妨碍到竞争者,更没有违法。

派人渗透到竞争者或其用户的经营活动中【不合理也不合法】

理由:竞争者派人渗透到对方的经营活动中,会对对方的经营产生不利因素,使对方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8.向顾客、用户等询问竞争者产品销售情况【合理合法】

9.向供应商了解竞争者加工制造水平【合理合法】

10.派工程技术人员参加行业会议并向竞争者技术人员探取信息【合理合法】

企业推广,一定要分析竞争对手,通过分析对手,可更好做到知己知彼,知道自己企业的长处和对手的长处,那么就能更好的对自己企业进行调整,这样就能更加好的做优化。了解竞争对手同时也是一种自我剖析。

11.访谈与竞争者有过合作的咨询人员【合理合法】

理由:以上几条都属于第三方信息收集,客户、供应商和咨询人员属于第三方,他们并非是某家公司的私人顾问,无论谁对其进行访谈都不应受到限制。而如果访谈内容涉及到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甚至商业机密,正如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对执业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客户的商业秘密都有保密的义务,这一点早已成为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行为准则。而对谁进行访谈是我们的自由,我们也并未采取非正常逼迫手段对待中介人员,因此我们对中介人员进行访谈也是合法且合理的。

12.假借顾客身份同竞争者进行买卖谈判【不合理也不合法】【争议】

理由:假扮成另一种身份是不违法的,比如有记者伪装成工作人员进行暗访取得有价值的新闻;但是在商业谈判中,这种行为使谈判双方中存在信息差,是不合乎商业伦理的。

另一组认为,每个企业对于另一个企业都有相当于顾客的权利,都可以进行买卖谈判。同时这也是了解竞争者企业的一种战略方式

13.诱使竞争对手的主要用户提供信息

理由:如果竞争对手存在与其客户之间的合约规定不得泄露信息,那么诱使其客户提供信息的行为就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I&U)。但是如果不存在有法律效力的合约的话,客户获得的信息就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那么诱使其提供信息是合法的也合乎伦理的(L&E),因为这个信息可以默认为是可以被公开的。

14.盘问对手以前的雇员【不合理也不合法】

企业违背伦理常见的五种行为,有贿赂、胁迫、欺骗、偷窃和歧视。该行为不属于其中,因此合乎伦理。但盘问不同于询问,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限制了人身自由,因此是违法的。

15.盘问为竞争者工作或同竞争者合作的员工。【不合理也不合法】【争议】

理由:留置盘问12小时以上是警方才能行使的权利,该雇员有权控告对方侵犯其限制人身自由。改为咨询会更合适。

另一组认为,盘问为竞争者工作者或员工是不合伦理的。竞争对手策略是一种产品,而用不道德的方式获取会损坏企业形象,影响未来前景。有核心价值观是企业最重要的、永恒的信条,不能仅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放弃。

16.雇佣竞争对手离职的重要管理者【合理也合法】

理由:从我们雇佣对手的离职人员角度来讲,我们的行为并无任何过错,已经离职的员工,应该是自由身,可以随自己的喜好就职,这种情况下我们雇佣他应该是一点问题也没有的。但如果这位重要管理者在离职前与公司签协议,要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就会被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17.用假招工的办法诱使竞争者的员工吐露信息【不合理但合法】

理由:假招工的一大害处就是很多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年都要向董事会递交同行业相关职位的人才动向与薪资调查报告,但不愿花钱请专业的调查公司去做这份报告,于是将公司里的重要职位多次重复地虚假招聘。求职者的简历全部成了人力资源部的调查表,公司从中找到有关人才动向与薪资状况的有用资料。这是一种恶意收集,利用求职人员简历的手段。但是我们利用这种手段来获取信息本身也是一种商业竞争的途径,就像钓鱼执法一样,这种手段并不违法,但仍然有很多人无法接受,因为这样带有欺骗性的手段并不合乎伦理。

18.派人渗透到竞争者或其用户的经营活动中【不合理也不合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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