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认证认可技术委员会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程序doc-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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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际认证认可标准化活动的程序
版次:1
修订:0
发布日期:2005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日
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261)
参与国际认证认可标准化活动的程序
1.目的和适用X围
为使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标委会”)主动、及时、深入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我国影响力,乃至主导有关国际标准的制修订,从而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有效地维护和发展我国利益,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所指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认可论坛(IAF)、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技术组织(以下统称“国际组织”)与认证、检测、校准和检查及其认可有关的标准化活动。
本程序适用于标委会与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有关的各项工作。
2.引用文件
(1)国标委国际[2004]47号《关于推动我国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意见》(2)《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3.总则
3.1标委会应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标准委”)关于参与国际标准化
活动的方针、政策、规定、规划和计划,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认监委”)关于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在认监委的领导和协调下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3.2标委会应积极为认证认可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等相关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搭建平台、打通渠道、创造机会。
3.3标委会以工作组为基本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并设总协调人。工作组由召
集人、秘书和成员组成。
4.职责
4.1秘书长在副秘书长协助下负责以下工作:
(1)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进行总体规划、协调和管理;
(2)指定总协调人;
(3)决定成立工作组并确定组成人员;
(4)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情况。
4.2总协调人负责以下工作:
(1)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过程中,作为标委会与标准委、认监委和国际组织的协调接口;
(2)统一接收和分发国际组织的文件资料,并向国际组织提交文件、意见和建议;
(3)向秘书长提出成立工作组的建议;
(4)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组的工作;
(5)向秘书长报告工作组活动情况。
4.3秘书处负责完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总协调人交办的具体工作。
4.4工作组召集人负责:
(1)召集和主持工作组的会议;
(2)分配、指导、协调和督促成员的工作;
(3)向总协调人报告工作组活动情况。
4.5工作组秘书负责按召集人的要求,协助召集人完成具体工作。
4.6工作组成员应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组所交付的任务。
5.工作程序
5.1成立工作组
总协调人应根据国际组织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向秘书长提出成立工作组的建议。秘书长可根据建议决定成立工作组,并明确工作组具体参与的国际标准化活动及其在国际组织中对口的工作组(以下称“对口工作组”)。
5.2配备人员
5.2.1秘书处应在上公示成立工作组的决定,并公开征集工作组人选。任何单位和个
人都可以向秘书处推荐工作组召集人、秘书和成员的人选。推荐应附被推荐人的简历。
5.2.2工作组的组成人员由秘书长确定。工作组的组成应具有一定代表性,以使工作
组在具体工作中能兼顾政府部门、认证认可机构、科研单位和企业等相关方的意见和利益。
5.2.3工作组组成人员的最低资格要求为:
(1)热心认证认可标准化事业,能保证为工作组的工作投入必要的时间;
(2)熟悉认证认可专业;
(3)掌握标准化工作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4)召集人和秘书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5.2.4标委会从工作组中选择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法语沟通能力的人员(以下称“专
家”),指定其为标委会与对口工作组的接口,并推荐其参加对口工作组,且努力使其担任对口工作组的召集人、秘书或起草人等重要职务。
5.3建立工作机制
工作组内部应以XX、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各项工作,努力解决成员之间的意见分歧。组内沟通、协商以及信息与文件的交流应主要采用电子手段;必要时,工作组可召开碰头会。
5.4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5.4.1当国际组织就工作组所对口的技术工作征询我国意见时,总协调人应将相关文
件及时传递给该工作组,请其提出相关意见,作为确定我国意见的重要参考。
5.4.2专家应积极、连续、深入地参与对口工作组的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
和动态通报给工作组各位成员和秘书处。专家可以个人名义直接与对口工作组的其他成员进行技术业务联系,但应同时将有关内容抄送总协调人。如对口工作组需要专家发表意见,专家应当先征求标委会工作组内其他成员的意见,其他成员应积极响应。
5.4.3工作组应积极围绕所参与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结合我国国情和认证认可实践开
展研究工作,为更深入地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5.4.4工作组应在每年年初将当年参加国际组织的有关会议、研讨、培训等活动的计
划提交总协调人。总协调人应在秘书处和工作组的协助下,与标准委和认监委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参会相关事宜。标委会应积极与标准委和认监委有关主管部门协调,以方便、简化或加快专家出国审批手续。
5.4.5工作组应及时向总协调人报告工作组的活动情况;总协调人应当对工作组的活
动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协调,并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工作组的活动情况。
5.4.6秘书长应在总协调人、秘书处的协助下,对工作组活动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