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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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
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
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
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
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
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
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
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
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 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年)3 年以下(含3 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
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六)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七)贷款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请、受理与调查
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等,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同时书面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对同意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由客户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组织架
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客户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等;
(二)借款人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技术和工艺、年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及区域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借款人在行业、区域中的地位、市场环境等;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包括借款人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等;
(五)借款人信用情况,包括借款人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在贷款公司用信情况及合作情况;
(六)流动资金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包括客户营运资金的总需求,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等情况,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相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有盲目扩大生产规模或盲目多元化投资的倾向;
(七)担保情况,主要调查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足值性、可实现性;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及保证能力;抵(质)押品的物理状况、保管情况、市场价值;
(八)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收入等是否足以偿还信用;以及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借款人中、长期生产经营的规划;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的稳定性;中长期现金流量的充足性和稳定性;借款人管理层的稳定性及关键管理人员的品行。
第十五条调查完成后,客户部门应在综合分析判断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还款来源是否充足、担保是否落实、信贷风险是否可控的基础上,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具体的贷款方案,根据需要提出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和管理要求等,并对调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与前一次办理信贷业务相比未发生较大变化,调查报告内容可适当简化。
第四章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七条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贷款公司信贷规定、基本条件;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人生产经营需要;
(三)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是否完整,内部运作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符合授权管理要求;
(四)调查报告中对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及贷款额度的测算是否合理,是否与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相适应;
(五)借款人在贷款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用信情况;
(六)贷款担保是否充足、合法、有效;
(七)借款人还款能力及还款意愿如何,贷款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八)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认为存在疑难法律问题的,经公司主管同意,可按规定送交法律人员审查。
第十九条审查完成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对拟同意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按规定应经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经审议后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审批内容包括信贷方案(如贷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