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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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构建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市场信息和警示信息。

第三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和日常性工作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承担。

县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对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自律规范,组织开展行业内信用信息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提供者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及采集

第五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资质等级情况及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身份信息包括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明、职业资格、执业备案及其他有关项目经理身份的信息。

第六条业绩信息由区房屋主管部门认定的下列信息组成:

(一)国家、省级相关项目评优评先活动中获得良好评价、认定、认证等荣誉称号;

(二)本市相关项目评比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行业协会表彰;

(三)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项目经理工作突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

第七条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下列相关动态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或退出项目活动记录;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参与招投标活动信息;

(三)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规模、雇用员工等情况;

(四)项目经理变更、上岗记录等动态信息;

(五)其他市场行为的动态信息。

第八条警示信息由下列信息组成: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的信息;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通报、批评、投诉,且查证属实的信息。

第九条基本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应当在基本信息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基本信息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及时,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区房屋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信息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录入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条业绩及市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绩及市场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区房屋主管部门提供《业绩/市场信息申报表》,并提供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警示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工商注册及其项目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采集。警示信息的采集按照《咸宁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执行。

区房屋主管部门上报警示信息的,需提供生效的查证材料。查证材料是指房屋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已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的,信用信息的提供人和申报人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日内重新申报或提供。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三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采集警示信息的,应当自采集信息起7日内,书面告知被征信对象。

第十四条企业和项目经理认为其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可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日内向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五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报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区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审查同意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异议申请人可在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市房屋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房屋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按相关流程进行变更。

异议申请受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信用信息的效力。

第十六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对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而造成在信用信息平台上记录的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经理身份信息与实际管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同等分值的警示信息记分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七条市房屋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公布、修改和调整《咸宁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评价试行记分标准》。县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信息采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记分,并上报市房屋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警示信息记录实行加分制,基本分为0分。警示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警示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月。项目经理的警示信息同时记载入受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警示信息。警示信息的行为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项目经理在12个月内没有警示信息记录的,给予以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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