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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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 PPT课件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 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 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有履行告知的法定义务。 特殊情形下告知的具体规定: 特殊情形包括: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说明的内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说明的方式:书面告知; 不宜说明时的处理: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 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 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困惑: 医疗风险包括哪些情形,怎么确定? 不宜说明的情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怎么判断? 临床实验性治疗,未包括进来,是什么原因?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特殊干预权的规定: 前提1: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患者 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情形; 前提2: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实施方式:是可以立即实施,而不是应当立即实施 困惑: 不实施会是一种怎样的责任? 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疾病的 复杂性有时很难根据一时的情形来判断?
侵权责任法
有关归责原则 与赔偿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 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 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行原则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ppt课件
案例 • 住院老人走失 医院被判赔偿2.2万 • 出生四天婴儿被盗 医院管理存瑕疵赔三万 • 江西一护士因打错针而迫使孕妇剖宫产 • 住院老人溜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医院赔2万 • 护士匆忙撞倒老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
PPT课件
8
急救案例 • 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 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 死者家属:救护车上居然无医生
PPT课件
9
麻醉案例 • 一份迟到的麻醉记录 • 患者麻醉过敏猝死 医院补偿14万 • 用药过度八岁女麻成植物人 医院赔43万
PPT课件
10
• 其它案例 • 漏诊例、一摔伤诊断左股骨上1/3骨折。转三甲医院治
疗该医院按以上诊断收住。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内固 定术”术后2周X线对线对位好,4周后出院。术后2月 下床活动受限,再次X线:骨折处愈合良好。体检发现 左髋关节屈伸受限,左下肢短于右下肢7cm。X线诊断: 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教训医生疏忽大意, 查体不细心,片面掌握病情,对病人没有全面检查,, 以及到院后又没有再拍X线,导致漏诊。最后病人再次 做股骨头置换术才能恢复正常生活,共赔偿医疗费48 万元
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各种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认为,医院对过期 流产认识不足,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转院,反复出血导致子宫切除,与疾病高危因素有 关。所以得出结论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PPT课件
PPT课件
5
• “自动出院”签字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到被告处救诊,双方己
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注 意义务,对症治疗欠妥,延误了患者的诊治时间,导 致患者病情加剧。且在原告要求转院治疗时,仅要求 原告在病历上签字“自动出院”,只欲减轻自己责任, 未尽告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禁止搬动等注意事 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之 妻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种致亡致残极高的恶 性疾病,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判决被告 承担3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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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案例 • 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近八万 • 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 • 死者家属:救护车上居然无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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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案例 • 一份迟到的麻醉记录 • 患者麻醉过敏猝死 医院补偿14万 • 用药过度八岁女麻成植物人 医院赔4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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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案例 • 漏诊例、一摔伤诊断左股骨上1/3骨折。转三甲医院治
疗该医院按以上诊断收住。进行“左股骨干骨折内固 定术”术后2周X线对线对位好,4周后出院。术后2月 下床活动受限,再次X线:骨折处愈合良好。体检发现 左髋关节屈伸受限,左下肢短于右下肢7cm。X线诊断: 右股骨颈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教训医生疏忽大意, 查体不细心,片面掌握病情,对病人没有全面检查,, 以及到院后又没有再拍X线,导致漏诊。最后病人再次 做股骨头置换术才能恢复正常生活,共赔偿医疗费48 万元
张某于今年10月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金州区某医院赔偿她各种经济损 失和精神损失抚慰金118481元,法院受理了此案。辽宁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认为,医院对过期 流产认识不足,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转院,反复出血导致子宫切除,与疾病高危因素有 关。所以得出结论为,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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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出院”签字不能免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妻到被告处救诊,双方己
形成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在治疗过程中,未能尽到注 意义务,对症治疗欠妥,延误了患者的诊治时间,导 致患者病情加剧。且在原告要求转院治疗时,仅要求 原告在病历上签字“自动出院”,只欲减轻自己责任, 未尽告知原告病人需要绝对静卧,禁止搬动等注意事 项的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之 妻所患“蛛网膜下腔出血”是一种致亡致残极高的恶 性疾病,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故判决被告 承担35%的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PPT课件_2
关键 词
嫌犯系45岁左右妇女,据说
与医生系一个村子人,曾生 育7个孩子因第7孩子个夭
折,怀疑是医生送人,持刀
捅伤该院妇科医生,行凶过 程仅5分钟
精神 病
行凶者者王某系该院化疗科 病人,在一电梯见到放射科 副主任覃医生,便对其泼洒 汽油并引燃,具体原因不详
报复
导致结果
在送上级医院抢救 中途死亡。
烧伤面积达34%, 其中重度烧伤达 15%,主要集中在 头、面、颈、前胸、 后背及双上肢
2.逐级汇报
当事人→科主任→协调办公室→所领导 →卫计委、市政府
❖ 对于重大的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定要以法律 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靠卫生行政部门 和司法部门走法律的途径解决。
3.艺术沟通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钟南山说, 在中华医学会处理的医患纠纷和医疗事 故中,半数以上是因为医患之间缺乏沟 通引起的。没有沟通、不会沟通、沟通 不恰当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医患之间 的紧张对立情绪。他认为,一名优秀的 医生除了有责任感、具有对病人的关爱 之心外,更重要的是学会与人沟通。
入院治疗
7月2日韩雪又发 表道歉微博 (300万点击率)
全身多处软挫伤、 头皮血肿、脑震 荡,住院治疗
丁香园 调查数据
中国医师协 会调查数据
中国医师协会2014年组织的调查显示 医患冲突的主要原因
患者对医疗 效果不满意
患方
不信任医生出 具的治疗方案
医护人员态 度不够好
医方
医生告知的 不到位
某些不够得体、 透明的说话方式
日期 6.2 8
6.2 9
6.2 9
6.2 9
6.3 0
单位
北京协和 医院
伤医事件内容
原因及过程简介
《医疗纠纷》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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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手术性医疗事故
非手术性医疗事故涉及科室包括内科、儿 科、传染科、中医科等。
1.误诊、误治是非手术科室最常引起医 疗纠纷或导致医疗事故的原因。
2.用药不当或过量是较常见的医疗事故 的原因。
3.诊疗技术操作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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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就诊期间。
3 .不良后果发生的地方,指各级医疗机构,如 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部门、防疫站所、个体诊所、社区卫生院等。
4.医患双方未能或不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 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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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或medical malpractice),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 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 损害的事故。
法医病理学 -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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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学要求:
1.掌握:医疗纠纷的概念、分类;医疗纠纷 的法医学鉴定的原则及其注意事项;《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不同之处;
2.熟悉:常见医疗事故;医疗纠纷鉴定及鉴 定程序;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注意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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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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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疗事故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 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 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ppt课件
结果:经法院民一庭调解,该医院给予赔偿 8.9万元,患者未再上诉,已结案。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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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患者:张某
经过:于2005年11月产一巨大婴儿,诊断 为臂丛神经损伤,患方对分娩过程中提出 异议,后上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行医疗 事故鉴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当事医生对 鉴定结果不服,申请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仍为三级医疗 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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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1、医方未严格遵守危重病人诊治抢救常规,
2、病程记录不完善,观察病人不仔细,治疗欠妥当;
3、对病情发展估计不足,致使失去了最佳抢救治 疗时机。
结论:医方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并且与患者死亡 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 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结论:某院在术前的诊断、手术治疗、术后复查 等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过错,延误了患者的治疗 时间.病情加重,病程延长,与患者的巨细胞瘤 的复发及损害的后果存在临界的因果关系。
结果:正在法院的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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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6
患者:荆某
经过:患者于2003年7月26日因在家洗澡时候 摔倒,入住某院。诊断为“外伤性头疼,脑供 血不足,颈神经根挫伤”.出院后,患者仍感 觉头颈疼、四肢麻木,行走不稳.患者去另外 一医院进行复查,诊断为环枢关节脱位(陈旧 性,外伤性),并于9月10日在该医院行颈枕 融合术。患者出院后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 医学会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ppt课件
1
一、典型案例通报 二、解剖案例,查找原因
ppt课件
第六章医疗损害鉴定PPT课件
2020年9月28日
2
医院一方坚持勒某的瘫痪不是手术造成的。勒某的骨折手术当时 进行得很顺利,主刀大夫一直在按手术流程严格操作,自始至终 未发生违规操作行为。手术伤口愈合,情况很好,证明手术成功。 医生在手术时,考虑到老人年龄大,从前曾有过高血压病史,还 特地安排了专门人员随时监测病人的血压情况。当手术即将结束 时,发现勒某血压开始升高,人也出现昏迷,呼之不应。经诊断, 是病人突发急性脑梗塞,其发病原因很多,有可能是因为病人自 身心理紧张引起;也有可能是因为手术刺激引起;还有可能是: 病人恰在此时发病,因其本身就有高血压病史。而且,每一个外 科手术本身都有可能因为病人的体质不同发生多种意外情况,例 如心脑血管意外、麻醉意外等等。目前,医院手术前均要让病人 家属在手术单上签字,而上面均已载明手术时将有可能发生的种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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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损害鉴定概述
释义: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 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 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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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演 变
第六章 医疗损害鉴定
教学目标:
1.熟悉鉴定的法学意义及类型。 2.掌握医疗事故鉴定及其相关问题。 3.了解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性质与法律地
位及其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2020年9月28日
1
案例引入
七旬老人手术中偏瘫是谁的责任
【案情提要】
1998年11月,家住北京市西城区69岁的勒某不慎摔了 一跤,造成右腿骨折。同年11月12日,勒某在其合同 医院做了手术。骨折手术虽然做得很成功,但勒某却 在手术过程中意外出现昏迷现象。经院方检查抢救, 确诊勒某是在手术过程中突发急性脑梗塞,并随之患 上了偏瘫。此后,勒某一直处于偏瘫嗜睡状态,勒某 的家属与医院之间就此发生了纷争。勒某的家属拒绝 支付医疗费用,将勒某留在医院迟迟不肯接走,并提 出索赔要求。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PPT课件
2019/3/14
ppt课件
27
• •
◆2009年4月21日,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两岁女孩离世家属聚众围堵医院大门,打伤工 作人员 4月20日晚,两岁五个月的女孩因发烧,前往省妇幼保健院门诊部看病。次日早晨,再 次前往该院复诊,中午打完针后刚回家,孩子便出现无力、高烧等症状,又送到该院 治疗,抢救30分钟后死亡。其后患者家属为此和保安发生冲突。其家属认为是医院打 针导致身亡,医院希望通过尸检来确定死因,遭家属拒绝。家属还聚众将医院大门堵 住,并打伤工作人员。
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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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在部分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有当地官员、公务员及其他地方势力参与甚至主导。 事实上,暴力医闹、冲击医院正是这些地方势力作威作福、为所欲为的一贯行为的延 伸。如果到医闹重灾区深入调查当地的社会势力生态,一定“内容丰富”。
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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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5.正如“首都法律界、医疗界南平市医闹事件研讨会”发布的公告中各专家的共识所言, 医院和医生有无医疗过错与医闹打砸医院、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这是两回事。对这 些恶性冲突案例,不论是否真的存在医疗过错,其本身都是应该谴责并依法处理。
2019/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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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
◆2008年2月22日,湖北省武汉某医院,神经内科护士被持刀劫持 晚8时许,武汉一家医院神经内科病房出现惊险一幕:一患者家属因医患纠纷,趁护士 站只有一名护士之机,拿水果刀将该护士劫持,并用刀卡住护士颈部,嚷着要院长与 科室主任前来谈判。后被公安副局长伺机制服。据了解,劫持者王某,今年48岁,父 亲几天前在该院因脑梗塞病故,因不满院方的处理贸然作出此举动。
2019/3/14
《医事法学案例分析》课件
对于医院,应提高法律意识,在 购买和使用医疗设备时注意合同
条款和知识产权问题。
CHAPTER
05
案例五:医疗保险纠纷
案例概述
01
患者李某因突发急性阑尾炎在甲 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出现并 发症,经抢救无效死亡。
02
李某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医疗保 险,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遭拒赔。
案例分析
01
因果关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医疗过错行为与患 者损害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本案 中,如果没有医生的医疗过错行为, 患者不会遭受终身残疾的损害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成立。
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对其医务 人员的诊疗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 中,由于医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 患者损害,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02
03
04
甲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 错?
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是否 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家属是否有权提起 诉讼?
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有 哪些?
案例结论
甲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 但并非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李某家属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甲医院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 某死亡系因甲医院诊疗过错所致,属 于免赔事由。
证据角度
李某家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如手术知情同意 书、录音录像等证据。同时,医院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充 分告知的义务。
案例结论
• 根据医疗伦理和法律规定,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伦理过错和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李某家属相应的经济损失 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医院也应当吸取教训,加强医疗伦理建设,确保充分尊重和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2024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ppt课件完整版
协商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争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坦诚交流,寻求合理解决方 案。
2024/2/29
21
纠纷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途径介绍
2024/2/29
01
调解
02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 解。
03 调解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双方达 成和解。
22
2024/2/29
刑事诉讼
若医疗事故涉及医务人员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患者可向公 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 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 审判。
24
05 医疗机构内部整改与持续 改进计划
2024/2/29
25
总结本次事故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
2024/2/29
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 度,确保医疗过程规 范有序
32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处理水平
01
学习国际先进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事故处理
流程
02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
价
03
加强医疗事故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024/2/29
33
THANKS FOR WATCHING
2024/2/29
16
04 患者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 途径
2024/2/29
17
患者知情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及预后等信息。
2024/2/29
医生应充分告知患者,确保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做出治疗决策。
18
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权益保障
隐私权保护
通过定期自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全面监测 和评估。
发生医疗事故后,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争议。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坦诚交流,寻求合理解决方 案。
202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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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途径介绍
2024/2/29
01
调解
02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医疗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 解。
03 调解委员会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促进双方达 成和解。
22
2024/2/29
刑事诉讼
若医疗事故涉及医务人员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患者可向公 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后,移送检察 机关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依法 审判。
24
05 医疗机构内部整改与持续 改进计划
2024/2/29
25
总结本次事故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
2024/2/29
严格执行医疗安全制 度,确保医疗过程规 范有序
32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高处理水平
01
学习国际先进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医疗事故处理
流程
02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客观公正的评
价
03
加强医疗事故信息公开和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2024/2/29
33
THANKS FOR WATCHING
2024/2/29
16
04 患者权益保障与纠纷解决 途径
2024/2/29
17
患者知情晓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及预后等信息。
2024/2/29
医生应充分告知患者,确保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做出治疗决策。
18
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权益保障
隐私权保护
通过定期自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全面监测 和评估。
医疗法律知识 PPT课件
• 第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医院有修改病历行为,
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的。
• 第三,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 • 第四,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
合法资质。
• 第五,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 • 据悉,这5种情况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占有
相当大的比例。
医方的义务
法院。法院审理时注重从医院未能尽到对患者安保护理义务, 同时患者家人也未尽到对患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入手,评析了 诉辩双方各自的过错,耐心细致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 达成前述调解处理协议。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一定免责
• 第一,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过法院审
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 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1、说明义务(A55) • 2、紧急救治义务/权利(A56) • 3、合理诊疗义务(A57) • 4、合法行为义务(A58-1)(合法行为证明义务) • 5、积极配合义务(A58-2) • 6、病历保管义务(A58-3/A61) • 7、产品质量担保义务(A59) • 8、保障患者复制病历义务(A61) • 9、保护隐私义务(A62) • 10、合理检查义务(A63)
•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 所谓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指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要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
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的。
• 第三,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 • 第四,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
合法资质。
• 第五,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 • 据悉,这5种情况在近年来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占有
相当大的比例。
医方的义务
法院。法院审理时注重从医院未能尽到对患者安保护理义务, 同时患者家人也未尽到对患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入手,评析了 诉辩双方各自的过错,耐心细致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 达成前述调解处理协议。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一定免责
• 第一,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过法院审
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 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 任。
• 1、说明义务(A55) • 2、紧急救治义务/权利(A56) • 3、合理诊疗义务(A57) • 4、合法行为义务(A58-1)(合法行为证明义务) • 5、积极配合义务(A58-2) • 6、病历保管义务(A58-3/A61) • 7、产品质量担保义务(A59) • 8、保障患者复制病历义务(A61) • 9、保护隐私义务(A62) • 10、合理检查义务(A63)
•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
• 所谓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就是指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要由医疗 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 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一、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运用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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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 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 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六、残疾用具费
〈条例〉: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 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 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 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 见确定。
比较: 〈条例〉比较笼统,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
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七、丧葬费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 助标准计算。
〈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比较: 给付的标准是不同的,〈解释〉要高些。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条例〉: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 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条例〉: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 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
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 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一、医疗费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 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 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 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 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 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不同点:〈条例〉没有对外地治疗的相关事项进 行规定。
四、陪护费
《条例》: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 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 员人数。
第十六讲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要内容 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规定及其比较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号公布)(以下简称为《解释》)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
比较:《解释》中医疗费的赔偿相对充分。
首先是对后续治疗费没有采取基本医疗费的方式给 予赔偿;
其次是医药费的具体计算也相对有利于医疗损害的 患者,因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 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它提不出 证据,则许多医疗费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主要是 一些外购药或其它营养药等问题。
二、误工费
《条例》: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
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 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 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 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 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 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比较:赔偿标准不同。 一个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计算,且有封顶的限制; 一个是按实时损失来计算,也无封顶限制。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条例》:住院伙食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 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比较:计算标准不一样 一个是地理标准不一样(〈条例〉医疗事故发生地,
〈解释〉受诉法院所在地)
另一个是补贴标准不一样(〈条例〉居民年平均生 活费 ,〈解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 年限规定不一样(〈条例〉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解释〉自定残之 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 灵活性不一样(〈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 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 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 相应调整。〈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
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
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比较: 〈条例〉的规定比较笼统; 二者赔偿的标准也不同(医疗事故地标准,实际收入标准) 〈解释〉最长可获20年的陪护费
六、残疾用具费
〈条例〉: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 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 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 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 见确定。
比较: 〈条例〉比较笼统,对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
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七、丧葬费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 助标准计算。
〈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比较: 给付的标准是不同的,〈解释〉要高些。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
〈条例〉: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 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条例〉: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 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
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 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 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 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 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 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一、医疗费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 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 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 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 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 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 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 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 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不同点:〈条例〉没有对外地治疗的相关事项进 行规定。
四、陪护费
《条例》: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
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 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 员人数。
第十六讲 医疗损害赔偿项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要内容 医疗事故损害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规定及其比较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号公布)(以下简称为《解释》)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简称《条例》)
比较:《解释》中医疗费的赔偿相对充分。
首先是对后续治疗费没有采取基本医疗费的方式给 予赔偿;
其次是医药费的具体计算也相对有利于医疗损害的 患者,因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 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果它提不出 证据,则许多医疗费是有可能获得赔偿的,主要是 一些外购药或其它营养药等问题。
二、误工费
《条例》: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
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 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 年平均工资计算。 《解释》: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 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 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 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 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比较:赔偿标准不同。 一个是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计算,且有封顶的限制; 一个是按实时损失来计算,也无封顶限制。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条例》:住院伙食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 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解释》: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 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比较:计算标准不一样 一个是地理标准不一样(〈条例〉医疗事故发生地,
〈解释〉受诉法院所在地)
另一个是补贴标准不一样(〈条例〉居民年平均生 活费 ,〈解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 年限规定不一样(〈条例〉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
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 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解释〉自定残之 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算。) 灵活性不一样(〈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 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 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 相应调整。〈条例〉没有这样的规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
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
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比较: 〈条例〉的规定比较笼统; 二者赔偿的标准也不同(医疗事故地标准,实际收入标准) 〈解释〉最长可获20年的陪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