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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 述
1、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2、常见甲、乙、丙类及其他传染病 3、传染病报告时限
•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
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 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 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 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 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1、1传4 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1、9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肺结核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报告肺结核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肺结核 疫情的。
(二)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现确诊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未按 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1、1传0 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传染病防治法
•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 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 疫情。
1、6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 务,具体职责为:
•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 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院、出院登记、 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 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 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通过电子病历、 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相关 知识培训
目录 2

概述
二 我院常见传染病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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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概 述
1、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2、常见甲、乙、丙类及其他类传染病 3、传染病报告时限
1、4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7号)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修订)
1、8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于2013年1月9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 第四章 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 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 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 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1、传7 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突发事件
• 第三章 报告 •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
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 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 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 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 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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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各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他们是传染病疫情报 告的法定报告人即责任报告人,具有明确的法定职责,不 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凡来我院初次诊断的传染病病人, 不论是否在院外治疗,均要报卡,传 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的首诊 负责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1、1传5 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1、1传1 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性病
• 第三十六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结合流行病学 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做出诊断,按照规定进行 疫情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疫情。
•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 资料。
1、1传2 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性病
• 第五十条 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一)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1、1传3 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57 号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疫情报告 • 第三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 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1、5传染病的相关法律法规
性病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于2012年6月29日经卫生
部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 监测和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 开展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是性病疫情责任报告人。
• 性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性病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性病 疫情责任报告人发现应当报告的性病病例时,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报告 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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