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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原《传染病防治法》
共分七章41条
第一章 总 则
共8条
第二章 预 防
共12条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
和公布
共3条
第四章 控 制
共8条
第五章 监 督
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5条
第七章 附 则
共2条
新《传染病防治法》
共分九章80条
第一章 总则
共12 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重要信息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 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 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疾控人员报告传染病的法定职责)
重要信息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
重要信息
(二)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1、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
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
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重要信息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及其他防疫机构的职责。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 作。(疾控机构的法定职责)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 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内部人 员培训的要求)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 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 考核要求)
共17 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
和公布
共9 条
第四章 疫情控制
共 11条
第五章 医疗救治
共3 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共6 条 共6 条 共13条 共3 条
基本知识
(三)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当前,国家实行有计划预防接种的病种有 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 风、肺结核和乙型肝炎。
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
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
发、流行时,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
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实、调
查疫情的要求)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 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 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核实、分析疫情的 要求)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 常经费。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自机构对传染 病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 以公布。
重要信息
4、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重要信息
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 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 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 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 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 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 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 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 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 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 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第三十八条)
重要信息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 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 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 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隔离措施 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 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学习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 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 日起施 行。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基本知识
(四)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国家对 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贯 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 靠群众”的原则。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重要信息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 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 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五条)
重要信息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 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 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 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 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 要求采取措施;(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 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实施控制措施的原则)
重要信息
7、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 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 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 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 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 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 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004年8月28日
原《传染病防治法》
共分七章41条
第一章 总 则
共8条
第二章 预 防
共12条
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
和公布
共3条
第四章 控 制
共8条
第五章 监 督
共3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5条
第七章 附 则
共2条
新《传染病防治法》
共分九章80条
第一章 总则
共12 条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重要信息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 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 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疾控人员报告传染病的法定职责)
重要信息
5、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
重要信息
(二)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 1、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
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
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重要信息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及其他防疫机构的职责。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
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 作。(疾控机构的法定职责)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 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内部人 员培训的要求)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 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 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 考核要求)
共17 条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
和公布
共9 条
第四章 疫情控制
共 11条
第五章 医疗救治
共3 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共6 条 共6 条 共13条 共3 条
基本知识
(三)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 当前,国家实行有计划预防接种的病种有 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百日咳、破伤 风、肺结核和乙型肝炎。
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
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
发、流行时,
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
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
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实、调
查疫情的要求)
6、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 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 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核实、分析疫情的 要求)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 常经费。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级疾病预防控自机构对传染 病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 以公布。
重要信息
4、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 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重要信息
6、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 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 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 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 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 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 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 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 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 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 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第三十八条)
重要信息
5、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 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 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 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隔离措施 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第 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学习辅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 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 日起施 行。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基本知识
(四)传染病防治的方针与原则。国家对 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贯 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 靠群众”的原则。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重要信息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 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 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第五条)
重要信息
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 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 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 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 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 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 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2)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 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 要求采取措施;(3)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 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实施控制措施的原则)
重要信息
7、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 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 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 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 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 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 定机关决定并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