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175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增加监察稽核内容。
二、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
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四、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五、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自每年度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六、公司董事应当认真审阅监察稽核报告,了解公司运作情况,对合规性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在收到季度监察稽核报告和年度监察稽核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公司,公司应妥善保存董事的书面意见备查。
中铁新《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辅导课讲座
中铁新《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辅导课讲座A解读《职工违纪违规处分决定》修订主要内容2018年4月,公司纪委转发了中国铁建《关于印发“中国铁道建筑有限公司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处分规定》)。
修订《处分规定》是中国铁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企业基础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重要举措,是确保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修订后的《处分规定(试行)》共3章255条,较2013版《处分暂行规定》增加138条,增加的主要内容为第二章,由原先的五节62条,增加到十节206条。
B总则修订内容一、处分种类的修订将原“降职、降级”处分修订为“降级处分”;将“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修订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二、处分期限的修订将“记过”处分期限由原6个月修订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限由原12个月修订为18个月。
同时对“降级”和“撤职”处分的使用规则作出了明确解释。
三、扣减受处分职工的奖金、绩效薪酬的调整原《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奖金减半发放;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不得发放奖金。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将扣减奖金、绩效薪酬调整为: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减处分决定年度奖金、绩效薪酬的5%,记过处分扣减10%,记大过处分扣减20%,降级处分扣减30%,撤职和留用察看处分扣减40%,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分扣减全部奖金、绩效薪酬。
同时对奖金、绩效薪酬的定义作出了解释。
四、影响“四好”班子评比条款的修订根据股份公司《关于开展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影响参加“四好”班子评选的具体情形做出了规定;增加了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后,取消已获得“四好”班子荣誉的追溯条款;对领导班子成员在不同企业交流任职如何影响“四好”班子评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违纪违规行为责任区分的修订根据四年多纪律审查工作实践,此次在原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基础上,增加了“间接责任”。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精选5篇)
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精选5篇)第一篇:铁总建设〔2017〕301号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管理行为,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严格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保证铁路建设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对参与铁路建设且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或所属企业有隶属关系的建设单位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管理出现违规违纪行为以及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按照问题和事故性质、情节、后果情况,追究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有关管理人员、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责任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等级,按照本办法实施追究,其中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家和有关部门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法违规问题、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依其处分决定实施处分。
国家和有关部门未作出人员处分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方面违规问题依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因铁路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执行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其中引起人员死亡的铁路交通事故,从严追究责任。
第六条铁路建设管理人员在建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管理和监管工作,依法合规推进铁路建设。
第二章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
(四)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五)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WORD33页)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集团公司监〔200*〕*号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国家、公司和员工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铁二十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在集团公司本级、各区域工程指挥部、子(分)公司、直属单位、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及项目部以任命、聘任或委派等方式任职的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对管理人员进行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的轻重与违纪违规行为和所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在适用处分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人员由于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给予经济赔偿;集团公司班子成员违反规定,在报股份公司立案查处的同时,先给予经济赔偿;对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经济赔偿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给国家或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拒绝赔偿的,应加重处分,必要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起诉。
第七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也可给予组织处理。
由单位根据违纪违规人员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
组织处理的种类有:警示训诫、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职位禁入、取消待遇、辞退、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和留用察看期内,可以安排不叙职务的工作,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铁股份办发〔2013〕66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总部各部门,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并党工委,各子、分公司并党委(党工委):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格式股份公司党委股份公司2013年4月27日― 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文处理办法》(国资发〔2013〕35 号),结合股份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党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股份公司各级党政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管股份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总部各部门(党委各部门,下同)、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和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 2 ―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股份公司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单位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印发《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铁三劳人〔2011〕78号关于印发《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的通知中铁三局各单位:《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2月21日经集团公司四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一、高度重视,宣传到位。
奖惩工作是公司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措施。
通过奖励先进、惩处违纪的实施,可以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准则,通过树立优秀的模范典型,可以营造出人人争优创先的良好工作氛围。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奖惩工作的重要性,深刻理解奖惩工作对公司整体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办法》印发后,各单位要立即组织学习,各级组织负责将《办法》传达到每一位员工,并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已明确了《办法》的各项规定。
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原件要收集保存在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查。
- 1 -二、程序规范,执行到位。
奖惩工作是关系到员工切身利益的事情,因此,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奖惩工作,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做细做实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留存,重事实、讲证据,保证所做的任何一项奖励和惩处决定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奖惩工作执行的到位与否关系到公司的信誉与稳定,因此,各单位要加大执行力度,坚持按章办事,摒弃以往的旧观念、旧习惯,树立公司有章可依、依章办事的良好形象。
集团公司将对各单位的宣传贯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将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清理,维权到位。
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中铁三局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持续加大对劳动关系的梳理力度,对在岗和非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要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在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对各类不在岗的人员进行清理,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避法律风险。
附件:中铁三局集团员工奖惩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2 -主题词:人力资源管理奖惩办法通知抄送: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团委,本部各部门,社管中心,存档。
卓顶精文2019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j.doc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总公司廉洁从业实施细则
总公司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中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委员会文件中铁程党纪[2006]9号----------------------------------------关于印发《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纪委~总公司机关党委、纪委:现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希望你们把它作为2006年宣传教育的重点~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九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本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二级公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总公司所属三级及以下公司,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各级项目经理部,指挥部,领导人员,总公司、总公司所辖企业派往投资企业的领导、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出资人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2-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外借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隐匿、侵占、转移企业资产,或者同评估机构合伙作弊低价处置企业资产~或者高价收购其他企业、个人的资产,(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七,擅自将企业股权、资产进行担保、抵押或者转让,,八,弄虚作假、谎报、虚报业绩~骗取奖励和荣誉,,九,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十,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或者获取年薪规定之外的其它收入,,十一,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王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黔01民终10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兴权汤萍谌致华【审理法官】邱兴权汤萍谌致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当事人】王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乔【当事人-公司】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梦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梦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梦【代理律所】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乔【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
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证实王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参与违规出租、维修设备,并分得违纪收入,严重损害中铁海外分公司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规定,王乔严重失职,给中铁海外分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中铁海外分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中铁海外分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事先将理由书面通知该公司工会,该公司工会亦书面回复同意解除与王乔之间的劳动合同,后中铁海外分公司经研究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行政开除王乔,同时解除中铁海外分公司与王乔的劳动合同。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试题题号一二总分得分单位: 姓名: 职务:6、哪一类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 一、选择题(本题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
共30题,每题2分,合计60分): A、降职、降级1、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该坚持的原则:( ) B、撤职A、公正 C、留用察看B、公平 D、解除劳动合同C、公开 7、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加重处分,( )D、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A、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处分的种类从轻到重依次分为( ) B、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A、警告、记过,6个月 C、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B、记大过,12个月 D、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C、降职、降级,18个月 E、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D、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 8、下列哪些情形,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减轻处分,( )E、解除劳动合同 A、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 3、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 ) B、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A、不得评选先进 C、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B、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 D、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C、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 9、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D、不得列为后备干部情况做出( )。
( )E、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A、加重处分4、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 ) B、双重处分A、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 C、经济赔偿处罚B、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 D、没收财产C、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 10、经济赔偿可从( )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D、在处分期内不发工资(薪金) 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题
姓名:姜金单位:中国铁建-中铁19局-工程部职务:科员《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题答题说明:1.本试卷共计100题,其中1~20题为判断题、21~60题为单项选择题、61~100题为多项选择题。
2.每题1分,满分为100分。
判断题错选、不选均不得分;单选题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多选题每题五个选项中有2至5个正确选项,少选、多选、不选、错选均不得分。
3.答题只需点击每道题后面的单选圆框,中间注意暂存,以免丢失数据。
4. 答完全部100题后,应认真检查、核对答题结果,复核无误后点击“交卷”按钮,弹出确认提示,点击“确认”按钮,交卷成功,屏幕上将失去“暂存”和“交卷”按钮。
答题一经交卷确认,即视为答题结束,不能再次答题或修改。
5.答题截止日期后可查看自己的得分。
总分:100.0分1、《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1.0分)A:对B:错2、《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六种。
(1.0分)A:对B:错3、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应当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1.0分)A:对B:错4、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处罚。
(1.0分)A:对B:错5、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依然要承担责任。
(1.0分)A:对B:错6、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监察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1.0分)A:对B:错7、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如有特别突出的成绩的,可以参加当年四好班子评选。
中国铁建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 个月;(二)记大过,12 个月;(三)降职、降级,18 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 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局(集团有限公司)、厂、院、校:为规范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了《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公章)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企业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准,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确保工程(产品)质量。
第三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下简称"四新技术"),开展科技示范、"QC小组"等活动,推广科技成果,促进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四条企业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认真贯彻实施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直)属各施工、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企、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第六条总公司安全质量处,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归口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全系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总公司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总公司、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处(子、分公司)三级和总公司、工厂(直属施工企业)二级监督管理。
第八条企业及其派出的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要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配齐专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模版
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行为,严肃纪律,保证集团公司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规定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并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国家和监督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本规定应作为劳动合同范本中劳动者应遵循的规定制度之一。
集团公司监察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涉及受处分人员劳动合同变更事项的,通知人力资源部按集团公司〘职工奖惩实施办法〙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管理人员违纪违规的调查处理,要认真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办案方针。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规则第六条企业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行为负有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
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政纪处分意见,一般由530集团公司监察部提出和办理,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五)撤职;(六)开除。
第八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 个月;(二)记过,12 个月;(三)记大过,18 个月;(四)降职、撤职,24 个月。
管理人员在受处受开除以外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后,评选先进、晋升职务(专业职称)、提高职级、薪酬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受降职、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满不当然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第九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在给予其撤职处分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的,应当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A295-22-工程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0
中铁建设集团规章制度ZTJS-JSZL-02-2018(A)-22 工程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2017-XX-XX发布20XX-XX-XX实施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ZTJS-JSZL-02-2018(A)-22目次前言 (3)1 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及术语和定义 (4)3 职责 (4)4 目的与管理原则 (5)5 处罚方式 (6)6 处罚标准 (7)7 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 (11)8 报告和记录 (11)前言本制度依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
执行中将会追踪上级的最新要求,组织对相关内容的适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随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后,对尚未处理的、正在处理但未做出处理决定的、以及未做出最终处理决定或已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处罚事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施行前已经做出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7]133号)同时废止。
本制度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提出。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归口。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起草单位:集团公司技术质量部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本制度审核人:本制度批准人: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修改记录工程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制度1 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处罚方式、处罚标准、调查处理的权限和程序等管理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管理,凡违反国家、行业及地方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规定,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标准及管理流程的行为,均按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包括分子公司及其所属项目经理部,以及与集团公司或分子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有合同关系的分包方、分供方;适用于与集团公司、分子公司、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分包方、分供方相关管理人员。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中铁三局集团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集团公司党委、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工程总公司《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坚持分级考核、逐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立足于提高认识,着眼于改进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推动全公司两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检查考核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负责对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组织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
检查考核组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组织部、人事部(劳人部)、审计部、机关党委等部门组成。
集团公司机关党委负责对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的检查考核,经营开发部党总支协助机关党委对各办事处进行考核。
第四条集团公司检查考核的对象是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和副处以上领导人员,重点是党政正职。
集团公司机关考核的重点对象是机关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检查考核的内容为上述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责任情况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分工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工作坚持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单位(部门)自查与上级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l、单位(部门)每年结合民主生活会对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分别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2、集团公司将结合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以及参加各单位民主生活会,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采取适当方式在全公司通报考核结果,同时作为对领导人员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对发现的问题、检查考核组应及时向被检查考核单位(部门)指出,并提出整改要求。